水利法治筑牢水利改革发展基石
2019-11-18王慧
全面依法治国是我国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治国先治水,水治天下宁。在中国这样一个国情水情复杂、治水兴水任务艰巨的大国,依法治水管水是推动水利改革发展的基础和保障。
新中国成立70年来,伴随国家法治建设进程,水利立法从顺应根治水害、兴修水利起步破题,向有效破解新老水问题、保障国家水安全拓展延伸,实现了历史性跨越,依法治水管水进入新时代。
整齐有序的运砂船锚地
普法宣传入田间
水上巡逻检查
联合执法
水法规制度体系日趋完善,夯实依法治水基础。从1954年《宪法》规定水流属国家所有、国家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到1988年第一部全面规范水事活动的基本法——《水法》颁布实施,我国水利事业进入了依法治水的新时期。为加强水法规体系建设,水利部制定并四次修订《水法规体系总体规划》,强化顶层设计和规划指导。党的十八大以来,水利立法围绕实施党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以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关键,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快推进重点领域立法进程,将全面依法治国部署要求贯彻到水利改革发展的全过程、各方面。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以《水法》为核心的较为完备的水法规制度体系,涵盖了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域管理与保护、水土保持、水旱灾害防御、工程管理与保护、执法监督管理等各个方面。《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等4部法律,《河道管理条例》《防汛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农田水利条例》等24件行政法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黄河河口管理办法》《水量分配暂行办法》等53件部门规章,以及各地出台的900余件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如一张密织的水法规制度体系之网,筑牢依法治水基石,为水利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水行政执法严格公正,依法治水剑利锋锐。从无到有、从点到面、从单一到综合、从零散到规范,水行政执法走过不平凡的历程。遵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方针,水行政执法开启征程,到1992年时全国水行政执法体系基本建成。时至今日,水行政执法队伍不断强大,水行政执法能力不断加强,执法制度和规范执法责任体系不断健全,执法效能显著。
长江经济带沿线,掀起水土保持强监管的绿色风暴;京津冀省际边界河流,印刻下水行政联合执法的足迹;河湖“清四乱”、长江干流岸线保护和利用专项整治雷厉风行;甘肃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形成打击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非法采砂船被依法拆解,侵占河湖建筑被依法拆除……全国3500余支水政监察队伍、近6万名专兼职水政监察人员,构筑起流域、省、市、县四级执法网络,执法能力与执法水平不断提升,“利剑”出鞘,年均查处水事案件3万多起,确保了全国水事秩序平稳可控,有力维护了水清岸绿、江河安澜。
科技为水行政执法增添了“翅膀”和“慧眼”。黄委信息化科研成果促进了黄河流域“清河行动”;珠江委2018年通过遥感信息技术手段排查近千处涉河项目及存在风险目标;长江委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对南水北调水源地丹江口水库进行全面勘查与案件排查…… 推动“互联网+水行政执法”深度融合,信息技术参与查处违法水事案件比例超过70%,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拍、视频监控织就执法“天网”,违法行为无所遁形。
依法行政能力增强,政府职能实现重大转变。以民为本、法治为民。依法治水管水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水问题。不断健全水事矛盾纠纷防范化解机制,年均调处水事纠纷2700余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妥善办理,有力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水利“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党的十八大以来,水利部行政审批事项由48项减至16项,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0项,各类变相审批和许可得到有效防范,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满意度明显提高。
普法宣传教育扎实推进,形成良好水法治氛围。自1986年以来,全国各级水利部门完成六个五年普法任务,正在落实第七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各项任务。尊崇水法规、学习水法规、遵守水法规、运用水法规的良好氛围基本形成。经过持续宣传播种,“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成为水法治宣传的主阵地。河道两岸、湖泊之畔,一座座水法治文化主题公园、文化长廊,在为群众提供休闲场所的同时,也成为水利普法新形式。
集中打击涉水违法行为
拆解采砂船只设备
“法者,治之端也。”70年来,我国水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和丰富实践弥足珍贵。新时代,面对国家层面立法的要求和重点,以及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对加快补齐水利立法短板、以法规制度为强监管作保障的要求,水利立法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拆除违建渔屋
严格实施国家核定干舷(B级)装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