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跬步
2019-11-18黄鸣鹤
黄鸣鹤
去年年底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的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指出:“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为了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精神,我们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这一信号意味着,过去十几年中充满争议、颇受诟病的收容教育制度,在可期待的时间内即将落幕。
收容教育制度可预期的未来命运,不禁令人想起已经退出历史舞台的另两项旧制度:“收容遣送”和“劳动教养”。2003年,大学毕业生孙志刚在广州街头行走时,仅因没有办理暂居证及随身携带身份证,即被视为“三无人员”而遭收容,最终在收容人员救治站被野蛮殴打身亡。“孙志刚事件”所引发的舆情,激起了全社会对收容遣送制度的质疑浪潮并直接导致该制度被废止。同样,曾经实施了五十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也因弊端丛生而饱受批评,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年底通过相关决定,宣告废止该制度。
“收容遣送”“劳动教养”和“收容教育”三项制度之所以颇受非议,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三项制度未经法院判决宣告,即可对公民采取长达数月甚至数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违反了宪法等上位法的相关规定。现行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2000年3月出台的立法法也明确规定:“对于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2012年起实施的行政强制法则进一步细化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正是由于与上位法相冲突,在“收容遣送”“劳动教养”两项制度被废止后,收容教育制度的合宪性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与批评。
收容教育制度设置于国务院1993年发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其具体定义是“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并规定“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从这些规定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设置了事实上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显然有违立法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的规定。因而收容教育制度与上位法具体规范间存在的冲突,始终是社会质疑的焦点,包括诸多法学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普通公民在内,要求对其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呼声不断高涨。
事实上,“收容教育”“收容遣送”与“劳动教养”三项制度除抵触上位法、越权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外,也对司法制度的具体运行造成了困扰。以已经废止的劳动教养制度为例,笔者早年在基层法院刑庭工作期间,就常常遭遇奇葩现象,一些老扒手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供述时往往故意增加自己的盗窃数额,以便达到刑事起诉线,宁愿到法院接受刑事审判,也不愿意被劳动教养。原因就在于,对于小数额盗窃罪,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刑责,一般判处拘役或几个月有期徒刑,且享有上诉、减刑、假释等程序权利,而劳动教养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跨度从几个月到最长四年,仅行政审批程序进行,且所享有的救济途径及权利很少。可以说,无论是“收容遣送”“劳动教养”还是“收容教育”,在制度衔接层面上都存在着严重的不合理,有损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均衡性。因而将这些制度画上句号,不仅有利于保护公民权利,也是维护国家法制、实现法治正义的必然要求。
罗马城不可能在一夜中建成,中国法治也是。纵观近代世界法治发展史,公平正义法治价值之确立、公民权利之平等保护,也是一个跬步渐进的过程。从这个意义而言,收容教育制度的有望废止,既是推进合宪性审查的重要一步,也是法治进步的必经过程。说到底,中国法治之路,宜反求诸己,初心不忘,步履不辍,日积跬步,终至千里,法治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