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看不见的手”建立刑案法援信息管理系统
2019-11-17徐昕
徐 昕
刑事辩护全覆盖作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实现人权保障的一项改革举措,意义重大,但从当前试点情况来看,落实困难。
现行刑事援助制度以指派律师辩护为主要方式,难以保证办案质量,容易滋生援助形式化、垄断化、行政化等各种问题,也出现了不愿意援助的律师消极接案、愿意援助的律师却找不到适当案件的矛盾现象。
为了落实刑事辩护的全覆盖,建议设立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引入市场化的选择性机制,提高援助律师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以提升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
基本做法与制度优势
依托于现有的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利用人工智能和信息化技术,可与检察院、法院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相衔接,将需要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的基本信息录入管理系统;符合一定条件的刑辩律师可登录系统,在系统内自主选择案件进行登记,并按规程实施援助。
案件信息数据化,是该制度的基础。在大数据的时代,人工智能和信息化技术的广泛应用,使案件信息的录入、读取、传输和网络管理更为便捷。
该系统有望成为法律援助案件和律师办案质量管理的重要平台。律师自主选择,是该项改革的核心。在现行的指派辩护制度下,律师不能自主选择,也不了解案件信息,无法激发律师的积极性;指派在意费用补贴的律师,往往更难保证办案质量。而赋予刑辩律师法援案件自主选择权,则可以较好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因为多数愿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刑辩律师,都不会在意经济收益,尤其是对于自主选择的案件,他们往往会更用心、积极和认真,从而更好地保障办案质量。
自主选择,还能激励部分律师选择自己关注、熟悉和擅长的案件类型,有助于促进律师办案的专业化。
具体操作规则
在案件的范围上,可最先从已进入审判阶段、形式上符合法律援助要求的案件开始。技术和基础设施条件完全成熟后,可逐步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最终扩展到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申请或具备援助条件的全部刑事案件。
在案件信息上,案件基本信息的录入应尽可能全面。案件类型、被告人信息、是否认罪、罪轻还是无罪辩解等基本信息,均应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以方便律师进行判断和选择。
在律师资质要求上,能够自主选择援助案件的律师至少应具备一定的执业年限条件,如承办过刑事案件,执业三年以上;而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被告人做无罪辩解的案件,则对律师的资历要求更高,如执业五年以上,承办过刑事案件十起以上。其他应具备的资质要求可进一步研讨。
在地域范围上,改革初期,受条件限制,可按地域由当地律师自主选择案件,但作为全国性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应逐渐放开地域限制,允许律师跨地区选择。
在案件数量限制上,每人每年承办法援案件应有数量限制,一般不得超过三件;未来设立刑事辩护律师协会后,会员每人每年不得少于一件。
选择限制上,当地司法局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同意、律师不具备条件等特定情形下,可否定律师的自主选择,将案件重新列入系统,可被其他律师选择。
在补充方式上,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化的选择机制无法移交的案件,可利用智能优化系统指派给适合的律师。初期,可依照原方式指派,作为补充。
推行策略
司法部可依托当前的法律援助信息管理平台,根据各地法律援助信息平台的建设和利用状况,指定部分地区对上述管理系统和技术规则先行试点,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规则,最终由司法部建立统一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在全国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