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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2019-11-17

民主与法制 2019年26期
关键词:储户强制执行合伙

第三人诈骗储户,诱使储户转账,银行是否担责?

编辑同志:

我之前为了买房子曾经与中介商量过付款方式,在此期间我收到了一则短信让我把钱转到工商银行某账户中,我误以为是中介的汇款指令,就到银行转账。银行柜员给了我一张空白业务凭证没有多问就给我汇出了,后来我发现被骗便到银行要求退回或冻结对方收款账户未果。请问:这种情况下不考虑刑事方面,我可以要求银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黑龙江 杨孜

杨孜读者:

本案涉及的是银行在为储户办理转账业务的过程中,储户发生财产损失,银行是否对储户的财产损失担责,以及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首先,就合同关系而言,银行与储户之间成立相关业务的服务合同关系,维护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是银行应尽的附随义务。根据您的描述结合相应的证据如证实了银行在交易过程中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第六十条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银行的行为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次,就侵权关系而言,银行在您发现转账错误请求银行协助挽回时,银行未作出任何补救措施,银行消极不作为的行为在您的财产损失后果中存在过错,故银行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吗?

编辑同志:

2015年,我与我前妻李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里约定:婚生子王某由我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王某能独立生活时止。但是离婚后,李某从未支付过抚养费。请问:我现在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海南 王立

王立读者:

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民政局必须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但从我国现行协议离婚制度的运行上看,对于协议离婚,法律采取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民政局所做的只是形式上的审查,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而离婚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民政局无从确认。因此,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并不当然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主要有:1.人民法院自身制作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2.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3.仲裁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裁决书;4.行政机关制作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以,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并不属于可以作为法院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法院不能直接执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

合伙期间发生的债务如何承担责任?

编辑同志:

我的三位朋友合伙经营,我将我的生产设备出租给他们,我们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但他们并未按时支付我费用,我现在想起诉他们要求他们支付费用。请问:我该告谁?

广东 李强

李强读者: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手续。”根据该条文的规定,你可以将该全体合伙人列为被告。

其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由于合伙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合伙人为被告时,原告可起诉其中任何人,被起诉人在承担了责任后再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编辑同志:

前段时间,我工厂有名工人在作业时不慎摔倒,摔在了另一名工人的身上。随后二人发生了争执并动了手。其中一个工人经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评定为四级伤残。现在该工人要主张认定工伤,说是因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现在要求单位配合办理工伤认定。请问:这种打架的行为,能认定为是工伤吗?

湖北 张海凤

张海凤读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名工人受伤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并且与履行工作职责有一定的联系,但是这种联系并不是直接的。工人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与他人发生打斗被他人打伤,其所遭受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两名工人发生争吵的原因虽然是为了工作,但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解决,而不是使用暴力。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所以,综上所述,该工人的受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所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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