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推行蓝色申报制度的经验及启示
2019-11-17石媛媛
石媛媛
日本自1950年开始推行蓝色申报制度以来,有效促进了规范诚实的账务处理,无论是纳税人的遵从度,还是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都得到了显著提升。从制度宗旨和内容来看,我国的相关税收制度与其有类似之处,如我国的税收政策也同样鼓励查账征收,相关税收优惠仅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等,但这些政策对于提升纳税遵从的效果还不够明显,笔者认为一定程度上还需要积极发挥税务社会共治的作用。因此,建议借鉴日本推行蓝色申报等制度的经验,促进税收治理的全民参与,有效提升纳税遵从。
背景及由来
1.背景
1947年以前,日本实行税务机关评税制度,后改为自我评定制度。自我评定制度实施后,由于纳税人对该制度的不适应,导致不申报或少申报的情况屡见不鲜,税务机关纠正和纳税核定的情况也随之增多,征纳成本极高。1949年,以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卡尔·肖普(Carl Shaup)为团长的日本税制考察团,提出实行蓝色申报制度的建议被日本采纳,并于1950年1月开始实施。政策施行前期,蓝色申报制度仅适用于法人纳税人,1963年扩大至从事生产经营和持有不动产的个人经营者。此举完善了日本的纳税申报制度,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
2.涵义
蓝色申报制度因其采用的申报表为蓝色而得名。日本税法规定,蓝色申报适用于法人税和所得税(分别对应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且仅适用于取得不动产所得、事业所得和山林所得的居民纳税人。蓝色申报制度原则上要求纳税人按照复式记账规则记账,但也可以采取简易记账的方式,这对规范的账簿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日本为了更好地推行蓝色申报制度,规定采用蓝色申报的纳税人,既可以享受到比普通纳税人更多的税收优待,包括允许更正申报、一定额度的扣除额等,还可以得到税理士会、蓝色申报会等组织团体提供的服务。但纳税人要进行蓝色申报,须进行事前申请,向所属税务署提交申请书,经税务署署长批准后才能适用,类似于我国的行政许可。
经验及做法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主动参与
二战后的日本,社会经济秩序混乱,大部分人并不具备良好的纳税意识和能力,纳税遵从意识低,因此,税务机关积极推行蓝色申报制度。在推行过程中,税务机关并未强制要求纳税人必须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申报,但蓝色申报会、税理士会等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主动参与,积极开展普及账簿管理等活动,自发针对不同的纳税人群体开展宣传、培训和指导,很大程度上分解了税务机关应承担的工作压力。
2.税务机关主动推动
蓝色申报会并非伴随蓝色申报制度的出现而产生,其成立的初期也是在政府的推动下形成,以税务署为单位进行普及,最后形成全国的蓝色申报联合会,成为了一支重要的税务社会共治力量。同样,在其他税收制度的推行过程中,税务机关也推动形成了税理士会、法人会、间接税会、缴税积蓄联盟、纳税协会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纳税促进组织。
3.各方强化沟通合作
在推行税收制度的过程中,税务机关与税理士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蓝色申报会等纳税促进组织以及其他部门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合作机制。服务上,社会团体和服务机构会梳理汇总收集到的税收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适时向税务机关反馈,并提出优化意见;同时,税务机关也会不定期委托这些社会团体和服务机构开展相关的业务。管理上,法律授权税务机关可以获取各类税收数据,政府相关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其他涉税信息来源部门等均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涉税信息,这种信息获取制度安排降低了税企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使纳税人的应税行为不再隐蔽,对不遵从的纳税人威慑度极高。
启示与思考
现阶段,我国在税务社会共治方面,更多地强调税务机关应如何服务纳税人,从严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管理,而忽视了建立共同利益以实现合作双赢。在促进纳税人主动遵从的社会力量上存在缺失。因此,笔者建议借鉴日本推行蓝色申报制度的经验,从六个方面加强社会共治:
1.对税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涉税服务机构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业务范围设置准入门槛
对于仅从事辅助个人或中小企业纳税申报代理等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流程,将资料提交改为资料备查,实行年审制,提高对失信税务师事务所的处罚力度。
2.以互利共赢为原则,加强税务机关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作
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正面宣传;选取部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作为税收管理和税收信用评价人才库成员,在税收政策制定、税收信用评价指标设定、涉税争议受理等方面,开展联合评估审议;鼓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志愿服务税收管理的活动,但对于情形复杂、事项特殊的活动,可以请其提供有偿服务。
3.畅通渠道
在外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税务机关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联席会议,主动了解其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听取意见建议。在内部,税务机关自下而上也应明确法规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定期收集整理各地反映的税收政策执行以及纳税服务举措上存在的问题,保证沟通渠道畅通。
4.推动组建纳税人协会
鼓励纳税人自发形成纳税人协会,搭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桥梁,对于存在涉税争议的案件,可寻求纳税人协会的帮助。
5.强化廉政监管
进一步与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合作,在法律准绳的限制下,防止和严肃查处税务机关与涉税专业机构的腐败问题,构建“亲”“清”税企关系,保证税务社会共治的有效实施。
6.明确各方权责
通过立法手段,进一步明晰纳税人和相关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数据的法律责任,明确涉税信息的报送内容和格式,形成良好的涉税信息获取机制。同时,进一步强调税务机关具有为纳税人保守秘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