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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探索

2019-11-17苏继成孙朝晖

中国国情国力 2019年12期
关键词:发明人专利权所有制

苏继成 孙朝晖

一直以来,科技成果转化难、转化率不高是制约我国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的一大瓶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条规定,职务科技成果指的是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按照我国的科研成果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规定,高校科研人员的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归属学校,其发明人可获得奖励或一定的荣誉。由于激励不足,很难激发科研人员进行探索发明的热情,也非常不利于成果的市场转化。如何解决高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与国有资产流失之间的矛盾,事关科技成果创造发明人、科技成果所有权人的正当权益。

为了有效促进科研人员从事研发的积极性,持续提高科研成果质量和科技成果转化率,西南交通大学(简称西南交大)国家大学科技园2010年开始率先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把取得专利权的科技成果的职务发明人与学校列为共同专利权人,以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方式奖励发明人,以此激励职务科技成果发明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主要做法

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核心是将科研人员在学校从事探索发明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通过学校出台的《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管理规定》改变其所有权属性,将之前科技成果完全属于国家所有权的状态改变为国家、职务发明人共同所有,将“先转化、后确权”改变为“先确权、后转化”,将成果奖励权改变为专利权。

具体实现路径有两个:一是通过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分割确权,二是通过新知识产权的共同申请。西南交通大学将奖励前置简化为国有知识产权奖励,对既有专利和专利申请,让校方和发明人共同拥有专利权利,而非以往政策中提到的先转化,再将收益分给发明人。通过国家和个人产权混合共同所有的模式,可以实现对职务发明人或者职务发明团队的奖励。对新的专利申请,学校通过共同申请实现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具体步骤是西南交大出台政策,明确教师与学校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实行混合所有制,学校与职务发明人就专利权的归属和申请专利的权利签订奖励协议,规定或约定按3:7的比例共享专利权。职务发明人以团队为单位的,其内部分配比例由团队内部协商确定。学校把知识产权转到国有公司,由公司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有关专利权人的变更,使西南交大的国有公司和职务发明人或团队共同所有业务专利,如果职务发明人愿意将该项职务发明专利评估作价入股,发明人与国有公司对于科技成果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改革成效

1.以制度创新保障创新驱动发展

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产权为纽带,将国有产权、企事业产权和个人产权进行了有效融合,避免科技成果因为闲置而出现国有资产静态流失。同时以产权来激励职务发明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极大地调动了发明人的积极性,打破了科技研发和转化应用“两张皮”现象,解决了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难问题。可以说,通过“产权驱动创新”路径实现了“创新驱动”。从实践效果看,各地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科研院所,其科技成果转化率得到了显著提高。如西南交通大学实现混合所有制后,不再存在股权奖励问题,与股权奖励有关的校内外审批手续也不复存在,为成果市场化节省了转化周期。

2.以产权分享促科技成果转化

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共享和混合所有制改革,极大地激发了科研人员的发明积极性和创造内动力,有力促进了高校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动力、质量和效率。完成了科技混改的学校教师除了授课、科研外,还可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到科技企业的发展中。如西南交大翟婉明院士团队非专利成果“空铁列车·轨道桥梁耦合动力仿真、安全评估及设计优化技术”评估作价2500万元,由学校和院士团队按照3:7比例共享持有;四川中唐空铁科技有限公司以增资扩股方式入股注册资本金2亿元,获得11.11%的股权,实现了该非专利成果的第一次“IPO”(首次公开募股)。

3.制度改革获得高度关注

西南交大的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高度关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等组织部门分别对其进行了调研。截至2018年底,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单位扩大到45个,累计共享确权400余项,累计注册成立60余家高科技创业公司,带动社会投资30亿元。目前,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经验已被国务院推广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

基本逻辑

以西南交大为代表的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制度层面上仍然面临改革缺乏法理基础、操作缺乏法律依据、配套政策实施办法不健全与体制机制有障碍等问题。这些问题的本质在于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基本逻辑还有待进一步厘清和建构。

1.改革与现行法律有冲突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职务科技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规定基本一致,即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职务发明人所在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占用和使用。也就是说,科技成果发明人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如果是其从事所在单位任务而产生的发明,该科技成果应归属于单位,如果其所发明的科技成果并非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只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完成的,单位与科技成果发明人之间,才存在可以进行产权分割约定的空间。特别是《专利法》中一些条款的规定对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限制较为明显。如《专利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由于我国高校科研院所本身的职能属性特征,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享应以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作为前提,所以对其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的科技成果所有权以混合所有制方式进行分割,从实质上是改变了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有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规定①。

2.改革欠缺法律依据

当前,各地高校科研院所试点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尚无直接法律依据,仅有一些模糊的法律条款作为改革的支撑。如《专利法》第6条第三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2012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共13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的若干意见》中第四节第4条规定,“对于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单位可以与发明人约定由双方共同申请和享有专利权或者相关知识产权,或者由发明人申请并享有专利权或者相关知识产权、单位享有免费实施权。发明创造获得知识产权后,单位和发明人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西南交大的这一做法改变了国有资产的性质,虽然在结果上可能增加了高校的收入,但是缺乏法理基础。另外,西南交大作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之一,应当受到《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约束。因此,深入推进西南交大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取得制度突破还需获得进一步的政策支持,需要突破科研成果所有权设置障碍,从法律上对成果产权确权、分割、权益享有等进行规范和提供操作依据。

3.利益主体之间存在权益冲突

《专利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为职务发明,为该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单位所有,专利被授权后,专利权归单位所有。第6条第三款又规定,“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单位可以与发明人间有合同约定发明专利权归属的,约定优先。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本意是允许单位和发明人可以就“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发明约定其归属,在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谈判能力相当的情况下,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选择的权利,保障单位和发明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如果职务发明人所在单位与发明人事先约定,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这是否与“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单位所有相冲突?为了达到激励教师成果转化,是否需要采用转变所有权性质的极端做法,值得商榷。

4.在实践层面解决研发激励不足的困境

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是只能通过改变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这条路径达到,也可以通过完善职务发明人其他权利来调动其创造积极性。如清华大学特别设置了“成果转化奖”,每年通过评选成果转化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

5.加快培育成果转化市场和健全市场机制体制

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并不能从根本上完全解决高效科研院所成果转化问题,还需多措并举从市场化的角度推进科技成果市场应用和科技转移。如在解决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分割和促进激励的同时,需注重培养既懂科研又懂市场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完善相应的市场体制机制,培育科技成果转化“经纪人”市场。国外经验表明,越是经济发达的国家,越是重视“转化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成果“转化人”可以把科研成果与市场进行有效对接,把学科链和产业链、价值链、资本链有机结合起来,发挥重要的纽带作用,在市场与高校科研院所间提供全程服务,对成果进行合理评价估价,助力打通科技成果转化不顺畅的环节。

6.注重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经验推广

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促使科技人员的科研选题和科研行为产生了明显的市场化趋向。职务科技成果的混合所有制对目前高校“创新只驱动职称、职务,不驱动发展”的局面将会产生较大的改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后,还需不断探索。从国家层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科研院所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因地制宜地将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制度试点改革经验进行推广。建立相关改革经验交流和反馈机制,适时组织学习培训,提升高校创新工作能力和水平。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九条,对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作出了规定:“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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