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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联惠是什么?
——消费返利型商业模式与传销的界限

2019-11-17印波谭程昊

民主与法制 2019年15期
关键词:计酬商家会员

印波 谭程昊

岁末年初,在这财经圈迷雾重重的一年,百亿保健帝国权健已然不太平,丁香医生的发文瞬间引爆对权健机关是否涉嫌传销犯罪的讨论。但毕竟天津市刚刚成立了联合调查组进驻展开核查,从法律的视角,未调查核实不具有发言权。因此,本文将回顾财经圈十大骗局的另一个主角——云联惠公司,亦涉嫌传销犯罪,借此分析消费返利型商业模式与人人喊打的“传销”之间界限于何处。

云联惠全称为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此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100001万元,2015年正式上线运营,于2018年5月9日被广东省公安厅捣毁,截止到2018年5月8日,云联惠官网披露出的累计交易金额为3300亿元。这个数据意味着什么呢?2017年中国企业500强中互联网应用层企业阿里巴巴、腾讯、百度净利润总和不足1000亿人民币。云联惠的交易金额大到足以干翻几个互联网巨头,即便以营业收入相比,云联惠也丝毫不输任何互联网企业。据悉,云联惠特大传销案首个进入审理程序的案件已经一审宣判,被告人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金50万元。该案已经进入上诉阶段。

如此庞大的涉案金额,远超公众耳熟能详的e租宝、钱宝网、万家购物等同性质的网络传销诈骗案件。当下处在互联网时代的风口,电子商务是时代的宠儿,一些传销犯罪分子也与时俱进地套用时髦概念,我们仔细研究会发现近几年“爆雷”的案件往往打着新型商业模式、新兴商业概念的旗号,企图以合法的外貌来掩盖其犯罪的实在。公众往往对这些概念一知半解,无法穿透犯罪分子设置的迷雾发现其传销的本质,受其诱惑最终倾家荡产。所以,我们亟待辨明新型商业模式与传销犯罪之间界限,明确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什么样的行为是违法,明确打击目标。

网络传销的模式

合法的消费返利,就是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消费,平台会分若干期将消费额按照一定的比例返还给消费者,或是赠送消费者一定金额的消费券,可以在一定时间段内消费时抵用部分现金,目的是为了促成消费者下一次的消费,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商家与平台的合作促销让利属于合法的商业营销,买卖双方都可以从中获益,是一种双赢。在合法的消费返利模式当中,部分商家是为了推广自己的产品,为广告效应只提供很少种类、数量的产品。也有部分商家抬高商品的价格,最终消费者获得的返利其实来源于消费者本身即“羊毛出在羊身上”。

而云联惠这种消费返利型传销只是打着合法的名义,许诺消费者会在一定时间内将消费额全部返还或高额返还,消费者的每一笔交易的交易额除了付给商家的部分,都会有一定比例的资金被平台充入资金池。与此同时,消费者可以通过缴纳不同等级的会费或消费到一定数额获得相应的会员资格,不同的级别对应不同的权限与奖励比例。可以通过介绍下线加入商城消费,获取下线消费额一定比例的奖励以及下线会员费一定比例的现金奖励。在多种回报的激励下,促使消费者在加入后不断地发展新会员。注册的用户数量日趋上升,商家陆续闻风而来,成为平台的合作商家。作为对平台推广的回报,商家也要将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回扣”充入资金池以期日后返利。资金池内资金的来源相对固定但很不稳定,只有新加入的消费者与商家的“回扣”两大途径,一旦新会员的发展受阻,资金链必定会在短时间内断裂,进而导致整个平台的崩塌。非法传销平台的返利来源于后加入者即“老人吃新人”,但最终都难以逃脱被“庄家”通吃的命运。

因此,如果云联惠们无法证明其资金具有可再生性,能够不断延续且资金链永远不会断裂,则这将是一个骗局,商业模式最终即是用来服务于庄家的通吃。在这场游戏中,绝大多数人都会被卷款,而且面临着资金无法抽回的风险。

对入门费、人头费的理解

云联商城是云联惠为实施犯罪所打造的电子商务平台,以消费返利为卖点,实行会员分级制,分为免费会员、需要缴纳99元“入门费”的金钻会员以及需要缴纳999元“入门费”的铂钻会员。金钻与铂钻会员可以推荐自己本等级及以下的会员,推荐人可以获得:被推荐人所有消费金额的5%(如果被推荐人是商家则获得被推荐人销售金额的2.5%)以及一次性的被推荐会员直接会员费的20%的现金奖励。

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方式获得加入资格,通俗来讲就是入门费、人头费。在互联网时代,许多产品或平台的使用都是以会员资格为前提,云联惠此类公司借助网络的掩盖,将入门费包装成为不同等级的会员费或消费准入门槛。公众想要加入这个平台获得返利与发展下线的奖励,就必须缴纳会员费这份“投名状”。网络传销平台往往会将入门费包装为各种名目,在对传销的入门费进行分析时,我们必须做实质性理解即是否以入门费作为交易商品的必要条件,还要注重平台所承诺的消费返现从何而来。现实生活中的电子商务平台只提供中介作用,买方付款给平台,确保买方接受货物检查无误后将钱款付给卖方,钱货两讫。在云联惠案件当中,消费者则不仅仅是拿到了商品,按照平台给出的承诺,消费者还将获得消费价款的全额返现。但是会员所获得的返利并非是商家所提供的,而是由平台全额负担,那我们就要对平台返现资金的来源打一个大大的问号。云联惠并不提供实际的商品,在交易中也没有基于商品获得实际性的收益,收取会员费用没有提供相应的有价值的服务,只是给予会员发展下线的权限。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云联惠所使用的一整套会员机制,就是对传统传销拉人头的改良和升级,收取的会员费与商家上交每笔交易额的16%就是实际意义上的人头费。

团队计酬模式的优势,就在于能够激发人的进取心,只要能够卖出商品就能获得相对丰厚的收益,自己既可以是经销商又是零售商,许多小企业采取此种模式获利颇丰。

是否成立团队计酬

2013年,“两高一部”出台《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由此可见以团队计酬方式运营也是存在入罪与出罪的区分,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要件有二:1.以销售商品为目的。2.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二者缺一不可。那些名为销售商品,实际上并不以销售业绩作为计酬依据,而是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的情况则被排除出单纯团队计酬的范畴。

在现实案例中,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这三种模式往往存在一定的竞合。所以,在认定是否属于单纯团队计酬时,首先应辨明形式上团队计酬,实质确实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此类“挂羊头卖狗肉”的情形。其次,要对企业所销售的商品进行调查,究竟消费者是为了使用价值还是为了获取加入传销组织的机会而购买商品,可以根据以下几点加以考量:不同商品是否存在不一致的定价以及定价是否合理、商品的质量和相应的审批手续是否全面有保障、是否存在完整的退换货机制、团队的人员流动是否自由等等。

团队计酬模式的优势,就在于能够激发人的进取心,只要能够卖出商品就能获得相对丰厚的收益,自己既可以是经销商又是零售商,许多小企业采取此种模式获利颇丰。从长远来看,团队计酬模式是一个具备可行性与可持续发展性的新型商业模式,但是目前只是具备了发展的雏形,容易被别有用心之人加以利用,现实中可能发现收取加盟费等措施收益远大于正常销售商品,走上传销的违法犯罪道路。为规避风险,迄今禁止传销条例仍将团队计酬模式作为非法运营方式加以规制,但对此新型商业模式不能完全地否定,应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在这个鼓励万众创业,急需经济发展的时代,对其中利于经济发展促进中小企业活力的措施未来需要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加以探索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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