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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对市场的改善和扰乱
——基于市场失灵理论的视角

2019-11-17

社会观察 2019年5期
关键词:异质物品成本

互联网在哪些方面改进了市场?

互联网是一种人们记载信息、发布信息、搜索或接受(简称为“搜受”,下同)信息、交流信息的工具。其主要特点就在于大范围、高速度、低成本地处理信息。同时,它还是一种货币收付工具。它的出现是货币流通方式的一次革命。

一个行业的所有活动中,记载和传输信息的活动比重越大,其运用互联网技术的程度也将越高。一切由信息处理不便而引起的市场失灵,都将因互联网而得到改善。

(一)缓解信息不充分、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

现实中的市场,绝大多数的交易对象都是异质的。异质化市场的均衡不仅要求供求双方数量相等,而且要求成功配对。这就意味着供求双方在异质化市场中搜索信息的成本要远远高于交易对象同质化市场,且双方付出的搜索成本也不会一样。因此,异质化市场中交易双方对交易对象的品质和价格的信息常常是不充分,尤其是不对称的。

这种信息不对称往往使供给者有动机也有可能扭曲关于交易对象的质量信息,出现以次充好、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情况。面对大量的异质化市场,互联网技术如何改进市场呢?

第一,互联网可以提升异质化市场供求配对的效率。互联网大大降低了信息发布、搜受及交流的成本,能够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供求双方的交易成本,提升异质化市场供求配对的效率。互联网改进异质化市场的一个典型例子就是劳动市场。除了一些非熟练劳动市场,许多劳动市场的供求双方,即求职者和工作空位往往都是异质的。以往,供求双方往往需要支付高昂的搜索成本才能配对成功,而互联网可以有效降低双方的搜索成本,从而有效减少相当一部分由信息不完善而引起的摩擦失业。

第二,互联网在提升异质化市场供求配对效率的过程中,还会促进消费品生产企业和生活型服务业产品的升级换代。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可以搜索到各式各样的商品和服务,可以快速检索到自己支付能力范围内性价比最高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对高品质商品的这种需求将倒逼生产企业进行产品创新升级以适应市场需求。

随着互联网技术融入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通过供求双方信息的精确配对可以推进制造业产品和服务业服务质量的提升、创新,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制造业生产方式从刚性向柔性转化、从批量化生产向定制化生产转化。

第三,互联网能够在生产供给者和最终需求者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压缩各层中间商的生存空间。亚马逊网上书店淘汰了大部分实体书店。这个淘汰过程确实在一段时间里损害了相当一批实体店从业者包括所有者的利益,但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它通过降低几乎所有人的交易成本并催生一个新行业——快递业,而改进了整个社会的福利。

第四,互联网可以缓解蛛网型商品可能出现的市场过度调节现象。过度调节的基本原因是众多供给者之间缺乏供给信息的交流沟通,而这又是由于信息交流成本过高。互联网可以帮助蛛网型商品的众多供给者建立联系,交流未来的供给意愿,从而可以有效降低蛛网型商品的产量和价格的波动幅度。

第五,互联网有可能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多年来一直解决不好的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就源于银行难以了解中小企业的真实财务信息。互联网能够为缓解这一问题助一臂之力。中小企业的缴税情况是一个可以公开也不会造假的信息,若利用互联网技术,把企业的纳税信息随时反映给银行,银行就可以依据企业的纳税规模和税额的变化来判断企业的经营情况,并做出相应的贷款决策。

除了金融行业,信息不对称在其他许多行业都会造成欺诈现象,互联网有可能为用户查假带来方便。

(二)改善公共物品、公益物品的供给不足、供给不当的问题。

第一,互联网能够改善普惠型公共物品和特惠型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公共物品需要由政府或非营利机构提供,但政府或非营利机构往往不能充分了解公众对各种公共物品的需求排序,于是可能出现供给不当,即政府不可能提供公众需要的所有公共物品。

同时,由于公共物品包括普惠型(即满足所有公民需要的公共物品)和特惠型(即满足特定群体需要的公共物品),某些群体可能会诱使政府或非营利机构过度提供自己所需要的特惠型公共物品。互联网可以从技术层面改进公众对普惠型公共物品的需求信息披露,从而改善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政府运用互联网技术,可以确定公众对各项普惠型公共物品的需求的排序,特惠型公共物品是满足特定群体需要的。特定群体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生理性特定群体,如妇幼老人群体、残疾人群体等;社会性特定群体,如富人群体、有权的官员群体等。如果缺乏有效监督,政府很可能更倾向于提供满足社会性特定群体需要的特惠型公共物品。互联网能够在技术层面上防止政府过度满足社会性特定群体。

第二,互联网能够改善公益物品的供给效率。公益物品不同于公共物品,它们在生产过程中并不具有非竞争性,使用过程中也不具有非排他性。它们通常是依据一定的伦理观念,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当享有的一定类型一定数量的私人物品,如维持生存的食品、一定的医疗服务,甚至一定的居住条件等。

互联网对公益物品可能做点什么呢?互联网有可能使政府减少乃至完全放弃对公益物品的低价管制,转而精准地对需要资助者进行补贴。因为互联网提供了了解一个家庭真实情况(包括真实收入、真实支出)的可靠技术手段,可以准确地、低成本地把真正需要资助的对象筛选出来。互联网也有助于政府把补贴款直接拨入资助对象的个人银行账户。

(三)普及优质教育、净化学术风气

互联网能够大范围发布信息的特点,使其有利于普及优质教育。当前中小学义务教育已经普及,但教育质量的不平等则日益凸显。城乡之间、大中小城市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由于师资水平的差异,不同学校的教学质量不可能相等。

互联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难题。它通过“慕课”使优质教师的授课能够传遍所有学校。尤其是一些内容高度标准化的课程,如基础语文、基础数学、基础英语等,都可以通过“慕课”进行。这样就可以使每个学生所受教育的质量基本相等。

互联网能够大范围、高速度、低成本地搜受和交流信息的特点,使其能够在净化学术风气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学术研究领域,抄袭和剽窃历来是妨碍学术发展的毒瘤。在传统技术条件下,人工查处抄袭和剽窃是一项成本极高的活动。而由互联网技术推演而来的学术论文“查重”技术,大大提高了发现抄袭和剽窃行为的概率。

互联网技术除了能够净化学术风气,对学术成果的创造者来讲也有重要的功能,它可以大大减少研究者搜索资料的时间成本,从而能够有效避免重复研究所带来的资源浪费。同时,它还能促进学者之间的思想交流,是推进学术研究的重要因素。

互联网从哪些方面扰乱了市场?

几乎所有的新技术对社会福利都是一把双刃剑。在充分肯定互联网能够改善市场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它对市场造成的扰乱。

(一)可能产生信息服务供给方的垄断

长期来看,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整个信息服务业市场可能出现寡头竞争格局。若干大型门户网站的并存就证明了这一点。

在进一步细分的市场如信息搜索服务市场,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政府不允许境外搜索网站为境内客户提供服务,从而导致境内市场的真正垄断,并因此而降低服务质量。因此,特定类型的政府干预还是需要的。

(二)可能扩大不同行业之间的贫富差距

互联网技术是促进社会公正还是相反?一方面,大型门户网站的寡头地位会为它的业主和从业人员赚取丰厚的收益。从这一点来看,起码在短期内,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那些大型门户网站的从业人员与其他行业的从业人员之间的贫富差距会趋于扩大。另一方面,像阿里巴巴这类网站,为众多中小企业新生企业提供了信息服务,扩张了它们的生存空间和盈利空间。从这一点来看,互联网技术又具有缩小整个社会贫富差距的倾向。

(三)刺激虚假信息的泛滥

互联网技术除了导致寡头型门户网站的通病之外,还将引起信息服务行业的特殊问题:

第一,互联网扰乱市场最重要的表现就是刺激虚假信息的泛滥。互联网作为信息服务的工具,其范围大、速度快、成本低的特点既改进了市场,也会扰乱市场。互联网提升异质化市场供求配对效率和压缩中间商的重要前提是供求双方都发布精准、真实的信息。如果信息不够精准,网上交易的配对成功率就会降低,徒增各类交易成本。互联网要降低“蛛网型”产品的波动幅度,还是需要供给者在互联网上都提供精准真实的信息。

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的成本极低,为发布虚假信息以牟求不当利益之徒打开了方便之门。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肯定会降低配对效率,如婚介市场,多少求婚者或其代理人似乎都情不自禁地发布了一定程度的虚假信息,殊不知这反而降低了配对效率。租房市场是一个异质化市场,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搜寻成本都非常高,由此催生了服务双方的中介公司。但若供求双方发布的信息不精准、不真实,而中介又加以扭曲,那么即便是采用互联网作为工具,配对效率也不会很高。

更为严重的是虚假信息导致欺诈横行,公民产权受到严重侵害。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大量出现的以高息揽存小额资金的小贷网站,以及利用公众的慈善心收取捐款的求助信息,都是这一类。

由于大规模获取个人隐私信息的成本大大降低,催生了一个原来不可能存在的不良市场——个人隐私交易市场。这个市场的出现使信息造假者有可能利用购买到的大量个人隐私信息,精准地进行欺骗偷窃、敲诈勒索等网络犯罪,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第二,互联网门户网站打假行为的正外部性使其打假努力低于社会所需要的最优水平。互联网上进行的交易都记录在案,按理说假冒伪劣等商品欺诈行为应有所收敛,造假者应当很容易被发现。

对于各类门户网站来说,要想在众多上网的商家中筛选出发布虚假信息的终端,找到欺诈行为者,将会大大增加成本。门户网站作为具有一定垄断地位的营利性企业,如果平台上造假者太多,顾客纷纷离去,显然对其不利;但如果把造假者统统消灭,成本又太高。因此,它的筛选将遵循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因此这些门户网站打假的努力很可能低于从社会角度来看的最优水平。因此,在短期内要想依靠门户网站彻底消灭网上欺诈行为,恐怕并不现实。也许长期来看,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有助于降低筛选成本,从而减少欺诈性交易。

(四)引起信息泛滥

除了虚假信息泛滥带来的干扰,真实信息也同样会带来一些问题。由于运用互联网发布信息的成本极低,各种信息可能会像洪水一样涌来,使接受者难以或者需要花费大量时间从中筛选出自己真正需要的信息。互联网时代,对于许多决策主体来说,信息将不再稀缺。但是,搜收、筛选、处理信息的时间将越来越稀缺。于是,信息爆炸催生了一个对网上信息进行分类和筛选的新职业。

(五)刺激不良商品的交易

人的天性中往往存在一些不良偏好,为了满足这些不良偏好,就有人在逐利动机支配下提供给各种不良商品。互联网可能会促进这些不良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因为它降低了供给者的信息发布成本,扩大了信息的传播范围,同时也扩大了需求者的搜索范围,降低了搜索成本。

(六)侵害知识产权

互联网作为信息服务的工具,其范围大、速度快、成本低的特点也很容易被人利用来侵害知识产权。

互联网重新划分市场与政府的边界

现实市场经济中,由于种种市场失灵,市场不能没有政府规制。因此,就存在着主要由市场处理的领域和主要由政府处理的领域,两者之间存在一条并不非常明确的界线。但政府规制又会由于两个原因而失灵:(1)政府官员个人的贪腐;(2)政府获取有关信息的不足和失误。

市场与政府之间的边界具体划在何处,与当时的技术条件密切相关。例如,在当下的发电输电技术条件下,电网必然是自然垄断的,因此必须由政府直接经营,或在政府的严格规制下委托私人企业经营。而一旦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技术,储电技术和无线传输等新输电技术成熟到一定程度,现有电网的垄断地位将大大削弱,其经营方式将更多地诉诸市场机制,政府直接经营和严格反垄断管制的必要性将大大削弱。因此,社会往往需要根据新技术的特点,重新或部分重新划分市场与政府之间的边界。

互联网技术将改变市场与政府的边界,使政府规制市场的范围和方式发生一定的变化。凡是信息要素具有重要作用的行业,或者说信息密集型行业,如果私人难以获得足够的信息,就只能由政府出面经营。但互联网使信息获取的成本大幅下降,可获得信息的数量大幅上升,许多原来只能由政府经营的行业就可以向私人开放。以出租车行业为例,在没有互联网技术之前,为了防止欺诈,不得不禁止私家车进入该行业,因为无论租车的个人还是政府都面临鉴别好车主与坏车主的高昂成本。因此,政府就需要对出租车进行规制。这些规制措施对防止欺诈无疑很重要,但它们也肯定降低了老百姓的出行效率,增加了出行负担,增加了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而有了互联网技术,私家车主的载客行为都可以被记录,收费也可以标准化,这个行业就可以更多地由私人公司来经营和管理。

政府规制的方式也将由于互联网而发生变化。以食品打假为例,以前需要政府花费很高的人力成本进行监督,互联网技术使政府可以对食品生产过程实现低成本、全方位的监控。

互联网也给政府提出了新的规制任务。由于互联网使虚假信息泛滥成灾,发布虚假信息牟利也许是无良者利用互联网技术扰乱市场秩序的最重要表现。这就需要由政府承担起网上打假的主要责任,在短期内应建立和完善发现、甄别和严惩虚假信息的制度,并通过改进技术来最大限度地消除虚假信息。

互联网在给政府换担子的同时,也为政府解决问题提供了新的工具手段。它有助于改善政府的信息状况,为政府决策提供更好的信息基础。

互联网作为信息记载和传输方面的重大技术进步,一方面有助于从改善信息记载和传输方面完善市场的运行;但另一方面也会由于一些无良者利用这种技术,引起一些新的市场失灵现象。因此,政府应当义不容辞地发挥互联网完善市场机制的长处,同时又要有效规制一些无良者利用互联网技术扰乱市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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