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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

2019-11-17

民主与法制 2019年46期
关键词:黑箱套路舆论

主论

人工智能生成物刑法保护的基础和限度

弱人工智能时代下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具备了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要求,应赋予其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排他性保护。刑法规定著作权犯罪主要保护的是著作财产权。在将相关自然人作为人工智能生成物所承载的著作财产权主体的基础上,对行为人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著作权犯罪行为给予刑罚处罚具有合理性,也符合刑法规定著作权犯罪的立法目的。应基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特点,给予其低于自然人创作的作品的保护,以保证文化市场中利益分配的均衡。对此,可从司法和立法两个方面,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刑法保护设立合理的限度和途径。而强人工智能时代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刑法保护会发生深刻的变化:即对人工智能生成物与自然人创作的作品会予以相同程度的保护,且涉人工智能生成物犯罪的主体会涵括智能机器人。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宪权

1妥善处理“套路贷”案件民刑交叉问题

“套路贷”案件办理中存在着法律规则不明确、案件事实难以查明、滥用刑事手段等问题,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套路贷”概念不清和法律要件不明确,与正常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难以区分。正确办理“套路贷”案件,破解“套路贷”案件审理中的司法问题,必须在明晰“套路贷”犯罪行为法律界定的基础上,处理好运动式司法与常态化司法的关系,重视“套路贷”案件的民事审查,妥善处理“套路贷”案件民刑交叉问题。

——浙江大学教授李有星

2认真对待公众舆论

公众舆论能否为立法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立法者又当如何看待并利用公众舆论?长久以来,人们在看待该问题时,缺乏清晰的判断和立场。理性认知公众舆论同民主立法之间的关系,首先需要揭开公众舆论的面纱。恰当理解公众舆论的概念,当从语用学出发。在对“公众”“公众舆论”等概念进行历时性考察后可以发现,公众舆论并非大众舆论。公众舆论也不等同于民意调查结果。公众舆论之真不取决于所涉事件之真,而是有赖于反复的、自由的、开放式的商讨。以此检视,当前我国的公众参与立法制度难以发挥凝聚、形成、表达公众舆论的功能,需充分借助互联网技术打造公众舆论的孵化器,促动公众参与立法制度向立法商谈转型,实现立法议程同公众舆论的对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怡

3人工智能算法黑箱的法律规制

人工智能算法不公开、不透明,被称为“算法黑箱”。面对算法黑箱,不少人主张和呼吁算法透明。但绝对的透明是不存在的,即使透明也是相对的透明。换言之,在人工智能时代,算法的不公开是原则,公开才是例外。尽管如此,人们应有权要求算法公平。算法透明追求的其实是算法的简要说明,包括算法的假设和限制、算法的逻辑、算法的种类、算法的功能、算法的设计者、算法的风险、算法的重大变化等方面。算法透明的具体方法,除了公开披露之外,还可以有诸如算法备案、算法解释权等替代工具,还应有算法审查、评估与测试,算法治理、第三方监管等保障算法公平的其他措施。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徐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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