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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制度意义和活跃空间

2019-11-17黄鸣鹤

民主与法制 2019年46期
关键词:调解员正义纠纷

黄鸣鹤

有人的地方就有利益,有利益就容易发生纠纷。纠纷必须解决,涉及公共秩序、权利救济、正义分配、保障自由,这是法治的目标和存在的意义。

在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符号出现之前,规则与纠纷已经出现。在部落时代,氏族社会成员集体狩猎,射中猎物的勇士有权决定猎物的分配方式,这就是默认的规则。不成文的法律,并无国家强制力,执行依靠集体认同意识及行为自觉。

部落成员间发生纠纷,可以武力解决,也可以请求部落长老裁决,这就是审判的初始形态。部落长老的裁判权,在于德望与权威,裁判的依据,可以是传统习惯,也可以交由神灵定夺。可以说,人类的司法活动在国家出现之前,已然存续了数十万年。

那么,调解是什么?调解是纠纷发生后,各方当事人、利益相关方在中立第三方主持、参与下,通过沟通、协商、谈判的方式,努力推动纠纷解决的过程。调解员以中立第三方的身份,主持调解的进程,凝聚共识,消除分歧,寻找突破利益对峙僵局的问题解决之道。

如果法庭存在,是否还需要调解?答案是肯定的。诉讼从来就不是纠纷解决的唯一路径,也不应该是最优先考虑的解决纠纷模式,而是其他手段穷尽后最后的权利救济途径。诉讼是一种成本较高的纠纷解决模式,无论这成本是由国家公共财政承担还是当事人自行负担。由于司法的公正、精准是由程序正当性作为保障,因而诉讼通常具有成本高、周期长的特点。在许多西方国家,一起诉讼案耗时三五年实属正常。一些争讼标的额不大的纠纷,经过起诉、庭前准备、庭审、判决、上诉等一系列审判程序后,其诉讼成本已远远超过争讼标的。虽然有法谚指出:“正义必须实现,哪怕国库存银耗尽,天崩地裂。”但实际上,并非所有的纠纷都与正义实现有关,相当数量的纠纷,更多地只与利益有关。

利益,无非立场、观点、认知不同而已。所以,解决纠纷的最优方式是谈判,是在利益冲突中找寻一个最优的分配方案,在彼此合理的让步中寻求妥协,通过协商解决利益纷争,通过沟通消除认知误区,通过互让解决情绪冲突,通过互信重建合作关系。正如一句名言所说的那样:“纠纷之发生,如绳打结,裁判如刀,一刀两断,结解绳断不可用,调解如解结,必须分析其症结,结解,绳仍可用。”

动不动就打官司的国家,海量诉讼案件使法院不堪重负,诉讼延迟是普遍现象。美国的“纠纷非诉讼解决运动”,就是在此种背景下出现。英国司法改革所提出的“接近正义”的口号,也旨在倡导纠纷的非诉讼解决,以低成本的方式,快速、有效、实质解决纠纷。

调解并非简单的“和稀泥”,而是一门融合法律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以及沟通、谈判、心理抚慰等技巧于一体的跨域学科。调解员除了知晓法律外,还需通人情、明事理、有见地,符合职业规范,具备职业素养。在地,了解风土人情、风俗习惯;在行,了解行业术语、交易习惯;上通天文,下接地气,中间通人情世故;能发现事实,了解需求,判别是非,化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发现纠纷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综合而言,从事这项工作,智商、情商以及负面情绪耐受力等等,都得达到较高水准。

也正因此,调解在当下中国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更有很大的活跃空间。近期,上海市就出台了促进调解组织发展及规范的若干文件,发出了一系列突破性的改革信号。比如,调解组织除可以设立为民办的社会服务机构外,还可以探索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新型调解组织,调解服务可向当事人收取相关费用,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成立调解行业协会,实现调解行业自治、自律,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及培训,孵化丰富调解服务市场的供给侧改革,培育金牌调解员及品牌调解机构,等等。可谓政策支持力度很大,红利多多。

一石激起千层浪。不难预见,政策所释放的发展创造空间,将带动调解服务市场的重大变革,推动更多高素质人才、高水平机构进入多元化纠纷解决领域。调解市场的火爆,或指日可待,这将对现实的法治生态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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