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民族国家的三种类型及其国家认同建构问题
2019-11-17
在当今以主权国家构成的现代国际政治体系中,从民族学的视角,主权国家基本可分为单一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相对而言,单一民族国家的数量比较少,尽管其中不乏颇具影响力的国家如欧洲的法国、亚洲的日本等。在很大程度上,多民族国家的数量比单一民族国家多得多,如英国、美国、加拿大、巴西、南非、印度、印尼、缅甸,以及过去的苏联和今日的俄罗斯等都是多民族国家。根据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因此,我国也是当代国际体系中属于占多数的多民族国家。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多民族国家与单一民族国家的区别不仅在于前者是由多个民族,后者则是由单一民族构成,而且还在于多民族国家的类型具有多样性,而单一民族国家的类型则相对比较单一。更值得注意的,迄今至少在我国的国际问题与民族问题学界,对当代国际体系中多民族国家的不同类型问题鲜有讨论,但这一问题应该与当前新形势下处理我国民族问题、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我国各民族的国家认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有着十分明显的联系,因此,本文拟从学理上对之做考察与分析,进而对不同类型的多民族国家中的国家认同问题做简要的讨论。
多民族国家的不同类型考辨
在具体从民族学的视角讨论多民族国家的不同类型之前,似需要简单地廓清多民族国家中“民族”概念的层次。约30年前,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在提出其著名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学说时指出:“我将把中华民族这个词用来指现在中国疆域里具有民族认同的十一亿人民。它所包括的五十多个民族单位是多元,中华民族是一体,它们虽则都称‘民族’,但层次不同。”十分明显,费先生将中文“民族”概念明确地划分为两个层次——“中华民族”层次或“一体层次”的“民族”与共同构成“中华民族”的“五十多个民族”层次或“多元层次”的“民族”。实际上,将中文“民族”概念视为在外延和内涵上具有两个不同层次含义的概念,在表述当今世界的人们共同体方面与国际学术界也是基本接轨的。一般而言,目前国际学术界在讨论当代国际体系中主权国家内部的人们共同体或人们群体时,基本上运用“nation”和“ethnic group/ethnicity”两个概念来做表述。总体上,“nation”所表述的是中文“民族”概念的“中华民族”层次的“民族”概念内涵,与民族-国家相互关联;而“ethnic group/ethnicity”所表达的则是中文“民族”概念的“56个民族”层次的“民族”概念,与民族-国家并不直接相互关联。
200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对“民族”做出了明确的定义:“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来说,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十分明显,这是对费孝通先生所提出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理论中与“一体层次民族”(nation)相对应的“多元层次民族”所做的定义,其中最为突出的一点就是该定义所表述的是国家层次之下,也就是亚国家层次的“民族”(ethnic group),而不是具有国家情感的国家性“民族”(nation)。
正是因为中文“民族”概念实际上既能表述具有建立自己主权国家的情感或想象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同时也能表述并不与主权及国家情感相联的但是却拥有共同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的多元层次“民族”,所以总体而言,在中文的语境下,“多民族国家”大致可用两分法划为三大类型:一、中央(联邦)政府和地方民间均承认本国是由两个以上具有国家情感和主权意识的“nation”,也就是由多个费孝通先生称之为一体层次的“民族”构成的多民族国家;二、中央(联邦)政府和地方民间均承认本国不是由多个“nation”即多个一体层次“民族”构成的多民族国家,而是由多个“ethnic group/ethnicity”即费孝通先生称之为多元层次的“民族”构成的多民族国家;三、中央(联邦)政府强调本国内部并不存在多个“nation”,即本国不是由多个一体层次“民族”构成的多民族国家,但是地方民间则认为本国内部存在着多个“nation”,即认为本国是由多个一体层次“民族”构成的多民族国家。
过去的苏联、今天的英国、加拿大以及埃塞俄比亚等都属于第一种类型的多民族国家。与之形成对照的是,当今世界居于多数的多民族国家是第二种类型的多民族国家,亚洲的印度、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非洲的南非;拉丁美洲的墨西哥、巴西以及其他拉美国家;大洋洲的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都属于这一类型的多民族国家。总体而言,美国也是否定本国存在多个一体层次或国家性“民族”(nation),并且是由多个多元层次“民族”构成的多民族国家。虽然,第三种类型的多民族国家为数不多,但是,这一类型的多民族国家却在当今国际社会颇为引人瞩目。其中欧洲的西班牙与亚洲的缅甸最具代表性。
不同类型多民族国家的“民族”成分剖析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从民族学的视角看,在不同类型多民族国家内部,其“民族”成分的构成也是比较复杂的。
首先,在由多个具有国家情感与想象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所构成的多民族国家之中,一般都同时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多元层次“民族”(ethnic group)。比如苏联,其本身是由15个一体层次“民族”(nation/нации)为主体的加盟共和国联合而成的联盟,而在这15个加盟共和国之中既有一体层次“民族”(nation/нации),也有亚层次少数“民族”(ethnic minori y/этническое меньшинство)。同样,在今日的英国,除了英格兰、苏格兰、爱尔兰和威尔士这四个构成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之外,也同时存在着印度和巴基斯坦裔、非裔和其他亚裔等亚层次少数“民族”。加拿大也是如此,英语“民族”(English speaking nation)、法语(魁北克)“民族”(French speaking Quebec nation)以及第一“民族”(the First nation)——土著民族等与亚裔、拉丁裔等亚层次少数“民族”同时存在。
其次,强调自身是由多个亚层次“民族”构成的多民族国家除了否认在本国内存在着两个以上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外,一般都强调在诸亚层次“民族”的基础上建构统一的国家层面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最后,中央(联邦)政府强调本国不存在多个一体层次“民族”(nation)而地方民间认为存在多个一体层次“民族”(nation)的多民族国家的民族成分则更为复杂。在这种类型的多民族国家中,官方往往将非国家层面的“民族”分为“nation ality”“major national ethnic races”“national ethnic races”“ethnic group”等多种,而相当多的“多元层次民族”则认为自己就是“nation”。
总之,虽然当代多民族国家的类型大体可以分为三种,但是各种类型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民族”成分却复杂多变。而这恰恰致使不同类型多民族国家人民(people)的国家认同呈现出明显的多样性,即不同类型多民族国家中各民族的“国家认同”建构途径大相径庭。
不同类型多民族国家的国家认同建构途径辨析
众所周知,当代的多民族国家与单一民族国家一样都是现代主权国家。在以主权国家为主体的现代国际政治体系中,任何一个国家,不论是多民族国家还是单一民族国家,只有得到构成现代主权国家的最为基本的要素——永久的居民,也就是本国人民的认同才能得以存在。这种本国人民对自己国家的认同称之为“国家认同”。
根据政治发展理论,对主权国家这一政治共同体的支持问题常常被称为国家认同问题。一旦国家认同发生危机,则整个国家将会陷入危机。目前在讨论国家认同问题时,即不论是讨论“单一民族国家”还是“多民族国家”的“人民”的国家认同问题时,一般集中于探讨一体层次“民族”的民族认同及其与国家认同的相互关系和多元层次“民族”的民族认同及其与国家认同的关系。
首先,中央(联邦)政府和地方民间都承认本国存在多个具有国家情感的一体层次“民族”的多民族国家,其国内各民族在民族层面的“内群体”多元认同方面是相互不重叠的,即各民族的民族认同之间基本不相交。这无疑导致“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相互分离。所谓“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相互分离是指,在这种类型的多民族国家内,各民族的“国家认同”建构并不透过建立一个国家层面的一体层次“民族”的“民族认同”来进行,即“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建构是相互平行而不相交的。具体而言,这一类型的多民族国家往往或者通过给予国内各一体层次“民族”的民族自决权和分离权以及加强各民族(包括nation和ethnic group)的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的途径;或者通过与建构一体层次“民族”认同无关的国家公民身份以及多元文化建设等路径来建构“国家认同”。毫无疑问,过去的苏联,以及今日的埃塞俄比亚走的就是前者的道路;而英国、加拿大等多民族国家在允许国内某些“民族”有自决权的同时,很强调走后者的途径,其中加拿大则更为强调多元文化政策的作用。
其次,中央(联邦)政府和地方民间均承认本国不是由多个具有国家情感的一体层次“民族”,而是由多个多元层次“民族”构成的多民族国家,其国内各民族在民族层面的“内群体”多元认同方面则是相互重叠的,即各多元层次“民族”的民族认同之间通过建构单一的具有国家情感的一体层次“民族”的民族认同而相互重叠相交。在这样的多民族国家中,国内各民族成员的认同结构相对比较简单,不同的“内群体”(国内各“民族”)成员通过建构统一的国家层面一体层次“民族”的民族认同而形成单个的内群体,也即单个的一体层次“民族”认同。这种民族层面的社会认同多元性转化为更高层次认同的单一性,导致各多元层次“民族”能通过建构统一的、国家层面的一体层次“民族”的民族认同来加强国家认同,因为在这里国家层面的一体层次“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相互重合。毫无疑问,美国、墨西哥、巴西及南美洲诸国、南非、印度、印尼等多民族国家大体都是通过在国内各多元层次“民族”之上,建构单一的国家层面一体层次“民族”的民族认同来加强国家认同。
最后,中央(联邦)政府强调本国内部并不存在多个具有国家情感的一体层次“民族”,但地方民间则坚持本国内部存在着多个一体层次“民族”的多民族国家,其国家认同建构最为复杂与困难。一方面,在国家层面,中央(联邦)政府强调本国内只存在一个国家性的一体层次“民族”,而国内所有的民族群体不论称为“nation ality”还是“national ethnic race”或是“ethnic group”都不是具有国家情感的一体层次“民族”,而是多元层次“民族”。但是,另一方面,在地方民间层面,相当部分多元层次“民族”认为自身是拥有国家情感的一体层次“民族”并否认本国内存在统一的国家层面的一体层次“民族”。这导致在这种类型的多民族国家内,各民族层面的“内群体”相互之间难以共同建构国家层面的一体层次“民族”的民族认同,尽管其中央或联邦政府通过包括宪法在内的各种途径强调建构统一的国家层面的一体层次“民族”,并希望由此而进一步加强各民族的国家认同。
显然,中央(联邦)政府和地方民间在民族认同问题上形成了上下错位——中央政府要建构而地方民间反对建构统一的国家层面一体层次“民族”的民族认同。这种民族认同建构的上下错位致使这一类型的多民族国家中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形成强大的张力——国家层面强调通过建构统一的一体层次“民族认同”来加强“国家认同”,而地方层面则否认统一的国家层面的“民族认同”的存在,并且强调应该通过“民族自决”的途径来决定是否需要确立本民族对所居住的多民族国家的“国家认同”。无庸置疑,这种张力,必然造成这一类型多民族国家内部的“国家认同”产生实质性弱化。
在很大程度上,西班牙的“国家认同”困境就是这一类型多民族国家的典型。《西班牙宪法》明确规定:“宪法建立在西班牙民族国家的不能分解的整体基础之上,它是所有西班牙人共同和不可分割的祖国。”这意味着从西班牙中央政府的层面看,西班牙国内各民族不论称之为“nation ality”还是“ethnicity/ethnic group”都应该建构起西班牙民族(Spaniard nation)的民族认同,并在这样的国家层面的一体层次“民族”的民族认同基础上建构国家认同。但是,西班牙的地方民间却并不同意推进这种类型的国家认同。以加泰罗尼亚地区为代表的少数民族始终坚持自身的一体层次“民族”的政治地位,坚决不认可西班牙中央政府所强调的西班牙只有一个一体层次“民族”的理念。于是,西班牙加泰罗尼亚民族地区反复要求通过进行有关民族自决的全民公投来确定加泰罗尼亚民族是继续保持对西班牙的“国家认同”,还是走民族独立的建国道路。
作为中央(联邦)政府和地方民间都承认本国存在多个具有国家情感的一体层次“民族”的多民族国家,英国和加拿大可以让国内具有国家情感的“民族”通过全民公投的“民族自决”方式来确立对自身所处的多民族国家的“国家认同”,即一旦全民公投的结果是多数投票者愿意继续留在自己所居住的多民族国家之中,那么即便本民族是具有国家情感的一体层次“民族”,也应继续保持对自身所处的多民族国家的“国家认同”。当然,在给予国内具有国家情感的各“民族”以“民族自决”权力的同时,就必须充分做好本国内具有国家情感的“民族”最终独立建国的思想准备。反观西班牙,由于它为中央政府强调本国内部并不存在多个具有国家情感的一体层次“民族”,但地方民间则坚持本国内部存在着多个一体层次“民族”的多民族国家,因此其既不能通过英国和加拿大的途径来建构“国家认同”,因为中央政府坚持依据宪法决不允许国内各民族通过“民族自决”来确立对西班牙的“国家认同”;也难以通过建构统一的一体层次国家性“民族”来加强对西班牙的“国家认同”,因为相当部分地方民间的民族群体,如加泰罗尼亚民族等都强调自身就是一体层次国家性“民族”,并否认自身对西班牙国家层面的一体层次“民族”的民族认同。由此可见,西班牙的“国家认同”建构十分复杂和困难,而这恰恰也是导致2017年西班牙加泰罗尼亚地区发生违反宪法的“独立”公投事件的重要原因之一。其实,与西班牙同一类型的多民族国家缅甸,在其实现民主化之后所面临的“国家认同”挑战也同样十分严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