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中主流意识形态安全面临的五大失衡
2019-11-16陈宗章
摘 要:网络空间已经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重要阵地。网络空间中的意识形态安全关系到网络空间安全,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发展。网络空间中主流意识形态安全面临的五大失衡主要体现为线上与线下意识形态工作关系、意识形态一元主导与多元发展关系、理性与非理性关系、主流意识形态话语与实践关系以及意识形态斗争过程中双方关系的失衡问题。系统把握网络空间中主流意识形态安全面临的关系失衡问题,对于增强网上意识形态工作的针对性,提高工作的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网络空间;主流意识形态;安全;五大失衡
DOI:10.15938/j.cnki.iper.2019.04.013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749(2019)04-0071-08
对网络空间中主流意识形态安全问题做出归因分析,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学界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十分丰富,但在一定程度上还缺乏系统性。基于此,我们运用系统化思维方法,力图从“关系体”角度出发,论述网络空间中主流意识形态安全面临的关系失衡问题。
一、线上与线下意识形态工作关系的失衡 伴随人的实践活动的日益丰富以及互联网技术进步的推动,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不断走向深度融合[1],但社会空间也不断产生分化。基于此,积极发挥主流意识形态的整合功能,对于弥补不同空间之间的裂痕,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而这需要建立在意识形态工作的空间“适应性”之上。所谓“适应性”即要求主流意识形态能够在从现实空间到网络空间的“空间转向”过程中,保持一种连续性发展。然而,這种“连续性”却面临着各种现实的困难。
1.意识形态工作主体队伍方面
经过长期的努力,在线下的意识形态工作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意识形态工作主体队伍。然而,面对从线下到线上、从现实社会空间到虚拟网络空间的转换,这支主体队伍并没有实现整体性的身份转变。主要表现在:第一,网络空间的“去中心化”以及匿名性等特征,弱化了意识形态工作主体的传统权威和先定职业角色,其稳定的身份在虚拟化的网络空间中瞬间转变为无法辨识的网络符号,从而淡化了自身作为意识形态工作者的“特殊规定性”。面对这种流动的、不确定的身份表征,许多意识形态工作者显得无所适从,表现出对网络空间适应的滞后性。意识形态工作主体一旦欠缺对网络空间的感知和行动能力,就容易在主体结构上呈现出碎片化的特点;第二,现实社会空间中形成的以国家权力为保障,各类主体共同参与的意识形态工作主体系统,正在遭受网络空间的解构。面对一个扁平化的权力结构关系,不仅意识形态工作中权力的作用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类意识形态工作主体间的沟通、协同关系也发生深刻变化,致使多元主体间的协同机制不能在网络空间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呈现出分散化的特点;第三,基于网络空间中意识形态工作主体的碎片化和分散化特征,他们很难发挥自身的主体性,进而在设置或参与网络公共议题的过程中显得力不从心,自然不能在引导网络舆论等方面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意识形态工作主体一旦缺乏或者弱化了自身的主体性,就容易沦为一种形式化的主体,在整体上破坏或者降低意识形态工作主体的协同力,从而难以在网络空间中主动承担、组织和发动意识形态实践活动。[2]可见,网络意识形态的不安全问题并非直接源于互联网自身,而是来自于意识形态工作主体对互联网的认知和适应程度。过度强调网络空间形成的虚拟环境对意识形态工作带来的内生性障碍,以一种对抗性的心态理解网络空间对既有意识形态秩序的冲击和挑战,或者过度解读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带来的数字化革命,以过度乐观的心态对待这场变革,意识不到它给意识形态工作带来的现实风险,都会成为实际工作中的某种障碍。
2.意识形态工作方式方法方面
重视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优良传统。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意识形态工作方式和方法。然而,面对网络空间的特殊空间条件,传统的意识形态工作方式方法也面临诸多困境。第一,网络空间在本质上是属人的,但它首先是技术性的。网络空间中人的交往实践首先也是一种技术性的交往实践。面对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各类技术平台层出不穷。当前的意识形态工作已经意识到技术性维度在实际工作中的重要性,并展开了一系列探讨和实际应用。但总体来看,意识形态工作对互联网平台以及信息技术的应用还非常不成熟,应用的也不够普遍。意识形态工作如果不能真正树立一种互联网思维,不能充分利用丰富的网络资源,就无法增强网民对意识形态的体验感和获得感;第二,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对象具有易变性、不确定性。在意识形态工作过程中,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和方法,往往要针对不同特征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象。在现实社会中,高校意识形态工作面对的是大学生群体,军队意识形态工作面对的是官兵群体,社区意识形态工作面对的是社区市民,如此等等,我们的工作对象是比较确定的。而在网络空间中,基于网络空间的流动性和匿名性等特征,意识形态工作面对的是一群无法确定身份的网民。这种流动性增加了线上意识形态工作的难度;第三,面对网络空间中意识形态工作格局的深刻变化,如果意识形态工作不能“因事而化、因时而进、因势而新”,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就会陷入被动的局面。比如:在现实社会空间中,意识形态工作习惯于“我讲你听”的传统模式,在这个过程中,基于意识形态工作者的权威以及特定的场景设置等,工作主体更容易把控整个意识形态工作的过程,进而达到预期的效果。然而,在“无中心性”的网络空间中,面对网民的“自由选择”权,这种传统模式非常容易受到解构。即便借助网站、论坛、贴吧等平台,以文字、视频、音频、图片等多样化的形式展现主流意识形态的内容,如果没有网民的“关注”和“点击”,这些内容就不会发挥应有的传播效应。即使有网民的“关注”和“点击”,意识形态工作主体收获的也不仅是“赞同”,还会有大量的质疑乃至批判。如果意识形态工作主体不能适应这种复杂情况,不能根据网络空间的特点和工作对象的特点及时改变自己的工作方式方法,而是机械地照搬照抄现实社会中的工作方式方法,意识形态工作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3.意识形态工作制度机制方面
意识形态工作的推进需要完善的制度、机制作为保障。在实际的意识形态工作过程中,从意识形态政策制定、意识形态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我们已经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组织化的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并在领导、监督、激励和评价机制等方面,实现了意识形态工作机制的有效运行。针对网络空间的形成和发展,我们也在管理机构的设置、政策的制定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取得了初步的成绩。然而,面对互联网技术的跨越式发展,网络空间中意识形态工作的开展依然呈现出某种程度的“滞后性”,从而给实际的意识形态工作带来困难。主要表现在:第一,在互联网立法方面,我国已经颁布和实施了诸多涉及互联网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其中会涉及意识形态安全方面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在总则中提到:“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3]其他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涉及意识形态安全的部分基本以此为蓝本。这一规定,对于处理网络意识形态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面对网络自身的复杂性,类似规定还相对笼统。我们还没有制定出针对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专门性法律法规或管理条例。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过程中,这一现状容易导致各种简单粗暴做法的出现,既不能有效保障网民的基本权益,也不能有效应对关于意识形态安全的各类复杂问题。第二,在意识形态责任制的运行方面,还存在诸多需要改善的地方。調查发现,在个别部门和个别责任主体那里,依然存在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不力的情况。个别意识形态责任主体在思想认识上始终没有认清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性,往往把其视为“虚”的东西来对待。正是因为思想认识上有偏差,在行动上就不会做到位,就会出现“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往往成为一种常见的工作方式,而不是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去,深入到网络空间中去,体察民情民意,关注思想动态,及时解决实际问题。更有甚者,个别责任人政治立场不坚定,政治态度不端正,没有真正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头脑,而是善于“投机取巧”,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变成一种口号性宣示。诸如此类的错误做法,都会让意识形态工作效果大打折扣,这是形式主义、教条主义的典型表现。第三,在具体的意识形态工作过程中,还没有建立起高效运转的综合协同机制。网上意识形态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活动,需要结合网络空间的基本特征,遵循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基本规律,充分发挥各类意识形态工作主体的主体性,发挥出“群体作战”的整体优势。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意识形态管理机构和部门间的“条块分割”现象还比较明显,面对复杂的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问题,还不能实现有效的协同,甚至出现互相扯皮、互相推诿的问题。各类意识形态工作主体之间,在责任分工、组织协调、资源共享等诸多方面,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意识形态工作共同体。诸如此类的问题,反映出在意识形态工作的运行机制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需要继续完善的地方。
二、意识形态一元主导与多元发展关系的失衡 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根本性指导地位,是维护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首要任务。在网络空间这一新的空间形态中,也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一元主导地位。与此同时,伴随网络空间中信息的高速流动,作为价值与意义的承载者,在多元信息的交流和碰撞之下,必然产生多元化的价值观念。人民论坛网通过调查研究,筛选出2017年国内十大社会思潮,即民粹主义、民族主义、生态主义、消费主义、泛娱乐主义、激进左派、文化保守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新自由主义、普世价值论[4]等社会思潮。这些社会思潮都会在网络空间中得到体现,并借助互联网平台广泛传播,对广大网民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由此,作为主流意识形态的马克思主义和其他社会思潮之间便构成了“一”与“多”的关系。处理不好意识形态一元主导与多元发展之间的关系,同样影响主流意识形态安全在网络空间的实现。
1.面对多元化的价值观念,主流意识形态存在被边缘化的风险
我们以为,真正的威胁不是来自价值观念的多样化,而是在多样化的价值观念的交流、碰撞乃至冲突中,主流意识形态不能有效显示出自身的主体地位、发挥出强有力的引导作用。事实上,在多元化的价值碰撞过程中,主流意识形态正经历日益被边缘化的危险。究其缘由:第一,网络空间的自由开放性和共享性特征,使得网民面对多样化的网络信息拥有更多的表达权和选择权。而且相比较现实社会的意识形态运行机制,网民选择和接受何种价值观念及其过程的可控性大大弱化。由此,网民拥有更多的机会接触、感知异质性的思想观念、道德伦理乃至宗教信仰等,并对已有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进行自觉或不自觉地比照与反思。而在这种比照和反思中,一些网民因为缺乏独立判断的能力,从而无力在芜杂的信息流之中辨识真假、区分对错。加之网络的草根化、民主化、个性化特质,在这种无中心性的交往互动过程中,就容易形成不同质的亚文化及其群体,甚至有可能形成反主流文化的强大力量。这都是对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威胁;第二,面对多元价值的现实格局,主流意识形态未能充分发挥出强有力的引领作用,则成为主流意识形态被边缘化的主要原因。网络空间中,网络热点事件层出不穷,无时无刻不在搅动着网络舆论的漩涡。然而,在许多热点事件发生的过程中,主流意识形态却经常处于失语或失声的状态,面对多元价值观的冲突对抗乃至撕裂,不能有效引导网络舆论的走向,未能发挥出有效的价值整合作用。相反,在纷繁复杂的网络舆论场之中,各种非马克思主义的言论却层出不穷,一些网络大V更是成为意见领袖,以其特殊的社会身份或地位及其强大的“吸粉”能力,在价值观方面深刻影响了一大批网民。吊诡的是,越是那些过激的、超乎人们日常思维的言论,越是突破主流价值观普遍化原则的观点,因为迎合了网民“猎奇式”的心理特征,越是能够引起网民的普遍关注。面对如此复杂的、激烈的意识形态竞争格局,主流意识形态如果不能放下身段,融入到网络的信息洪流之中,如果不能改变自己的话语叙事方式,不能对一些新问题、新现象做出合理的、有说服力的解释,在“沉默的螺旋”效应之下,就容易陷入边缘化的现实困境之中。
2.对多元价值观念抱持简单化的认知态度
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伴随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发展的多元化必然导致社会意识的多元化。正如有学者所指出:“意识形态的多样性是多种经济并存的必然结果,是我国多党合作的政党政治、社会阶层变化、人们现实思想文化水准不一、个人行为准则异同、价值评价观念差异的必然表现。”[5]而面对网络空间自身的自由开放性,更是为多元化价值观念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便利的空间条件。换言之,在探讨和实现主流意识形态的安全问题上,必须首先承认“多样化”或“多元化”的事实所构成的意识形态生态结构。然而,在现实层面上,有两种倾向值得我们关注:第一,对多元价值观念的存在及其意义进行简单地肯定。许多人粗鄙地理解了网络空间的自由开放性特征,认识不到网络自由的有限性和相对性,进而模糊了马克思主义与非马克思主义之间的根本性、原则性区别,看不到一些网络思潮(如自由主义、虚无主义、普世价值论等)的实际危害。甚至还有些人以私人性所裹挟的“自由性”之名,对网络空间中的意识形态问题表现出一种拒斥和对抗的态度,把网络空间理解为意识形态终结的场域。这些观点和认知态度在根本上都是丧失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的表现,它严重扰乱了网络空间的价值秩序和结构。
第二,对多元价值观念的存在及其意义进行简单地否定。在如何理解和对待非马克思主义思想方面,有些人又走向问题的另一个极端,对其采取简单地否定态度。根据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任何一种思潮、一种价值观的产生,都有其特定的社会基础。把所有的非马克思主义思想观念“一刀切”式地打入“反马克思主义”阵营,力图彻底消灭之,既不符合多元价值结构的事实存在,也不符合意识形态发展规律。在整个意识形态领域,“谁是我们的朋友,谁是我们的敌人”?这是一个现实性问题。对于诸如普世价值论、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我们要展开彻底的批判,但对于文化保守主义、民族主义等思潮,则要批判认识,积极吸收其中的合理成分,促进彼此之间的对话与融合。
三、理性与非理性关系的失衡
人本身内涵了理性因素和非理性因素,是二者的有机统一。任何一方的滥觞,都是对这种平衡关系的破坏。网络空间及其网民的活动,也应该实现理性与非理性的内在平衡。而事实上,非理性的蔓延已经严重影响了网络空间作为公共领域功能的发挥,这也成为推进网上意识形态工作必须面对的现实。
1.主体性的异化
应该说,网络空间的自由开放特质所带来的大众话语权的崛起,在较大程度上释放了网民的主体性。正如尼葛洛庞帝所说:“真正的个人化时代已经来临了”。[6]在匿名性、符号化的空间环境中,随着意见公开发表风险性的降低,人们倾向于“为所欲为”地释放着自我内心的压力,情绪化随即成为一种典型表征。而网民们窥视隐私的猎奇式心理更是把芜杂的碎片化信息推向前台界面。一个“现实的人”以符号化的方式呈现在他者面前时,这个“虚拟的人”总是表现出与现实自我的诸多差异。这种自我人格的内部冲突往往以主体性异化的方式呈现出来。这种异化又总是高举着“个体独立性”的旗帜,岂不知,这种原子化的个人主义所支撑的符号化躯体,并没有充分考量“自我”与“他者”之间的有机关系,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相互实现关系随即也被撕裂。因为,自我意义的无限膨胀,带来的直接结果便是“自我”与“作为他者的自我”之间的对立。网络主体彰显“个体性”的同时便是解构了“公共性”的存在。当感性知觉胜过了理性判断,在多元化的价值结构之中,被非理性捆绑的人就极容易被错误的思潮所俘虏。
2.虚假信息的泛滥
基于数字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人类书写方式已经发生了根本性改变,这种改变同时改变了人与信息之间的关系。迈克尔·海姆就指出:“在这种新技术中,黑白静态的、符号性的、剥夺感官的知识世界,业已开始让位于多感官的表象模式。”[7]在信息高度流动的网络空间中,人们越来越容易地、越来越感官化地接触到各类可以选择的信息。然而,技术的进步也让人们越来越容易地“制造”出虚假信息,以致让他们真假难辨。当人们基于各种目的,轻松地利用某个软件和程序,任意地对相关信息(视频、照片、文字等)进行修改和拼接之时,所谓的“意义”就成为某种随机的拼贴物,而不再是对某个事实的直接反映。而且,网络文本的无限式复制和粘贴功能,也会让这些虚假信息在“信息高速公路”上被输送到网络空间的各个角落。于此同时,资本和欲望逻辑支配下的大众娱乐和大众消费,也已经大大弱化了网民的独立思考和理性批判能力。一些网络推手、网络水军更是迫不及待地把网络舆论引向不可告人的目的地。那些缺乏独立思考和理性批判能力的网民,只能成为牵线木偶,纷纷落入虚假信息的陷阱。
3.网络暴力的盛行
“网络暴力”指的是“网络技术风险与网下社会风险经由网络行为主体的交互行动而发生交叠,继而可能致使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受损的一系列网络失范行为。”[8]网络暴力不同于一般的以侵害他人的生命权、财产权、人身权为目的的暴力现象,它往往是以“正义”的名义聚合起来的网民向特定对象发起舆论攻击,言语伤害、隐私披露和形象恶搞等是最常见的形式。这是一种群体性的、非理性的行为,会给受害人带来极大的压力和伤害。然而,由于行为实施主体在身份上无法确认,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道德上都很难追诉他们具体的责任。网络暴力正是发生在这样一个主体多元、责任稀释的网络舆论场,而且在传播的过程中,总是有新的主体参与进来,随时随地地发帖、灌水、加精和置顶。非理性的信息經由无数次的复制、粘贴、链接,就会变成一股强大的非理性力量。这个过程中,既有私仇也有公愤,既有嫉妒也有怨恨,网民们有着无穷的想象力,他们最善于脱离开事实本身,在自己头脑中构想出“另一个事实”,进而把它作为自我宣泄的借口。也正是因为这种非理性特点,先天带着道义上优越感的网络暴力经常走向道义的反面。这种非理性在网络空间的彰显或许有着深层次的社会根源,但它的确对网络空间秩序构成破坏,对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构成现实的威胁。
2.文化认知不对称
意识形态是文化的实质与核心内容,意识形态安全问题与文化直接相关。中西文化是两种有着不同气质的文化形态,雅斯贝斯曾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轴心期”(Axial Period)来界定东西文化的发展历程,体现了人类历史文化发展的同步性。[14]然而,文艺复兴、启蒙运动拉开了西方近代历史的序幕,工业革命和资产阶级革命开启了一种新的文明。而此时的中国却在封建帝制的老路上蹒跚而行,闭关锁国的短视和腐朽的专制文化,使得中国被西方远远地抛在后面,一段充满屈辱的中国近代史开始了。事实证明,无论是维新变法、洋务运动还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都未能真正挽救中国的命运。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应运而生,在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指导下领导中国人民开启了艰苦卓绝的斗争,走过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光辉历程。但值得注意的是,时至今日,在中西文化的对比中,我们依然能够清晰地感受到一种不平衡关系。一方面,在中国国力衰败的时候,中国人把矛头指向了自己的文化,以儒家为代表的传统文化被“一棍子打倒在地”;在中国国力不断提升的时候,中国人对自己传统文化的自豪感又“油然而生”。面对同一种文化,要么彻底自卑要么盲目自信的文化心态,说明我们自己并未真正树立起一种客观而理性的文化自觉观念。没有文化自觉也就不会有真正的文化自信,也就无法建立一种文化身份的认同。没有对自身文化的深度认同,就容易“崇洋媚外”,尤其在西方价值观的攻势之下,不能坚守自己的文化阵地;另一方面,特定的历史发展及其形成的历史惯性,也在深深地影响着西方人的文化观念。在中国衰败的时期,西方文化几乎展示了一种绝对性优势,“言必称希腊”也成为国人的一种惯习。一时间,西方文化和文明成为现代性、全球化的代名词,“西方中心主义”思想直接养成了西方人在文化上的优越感。事实上,中国落后于西方主要是近二三百年的时间。今天,中西发展的差距越来越小,中国的崛起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中国文化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然而,在一些西方人那里,历史形成的文化优越感正在转变为他们的某种“短视”和“偏见”,从而总是在中国文化或者东方文化面前展示出一种“天然的”傲慢姿态。
在全球化和网络化背景下,开放的世界迎来了开放的文化对话和交流,也同时带来了强烈的文化碰撞与冲突。然而,在这一文化交流和碰撞过程之中,面对中西之间错综复杂的文化关系,我们能够深刻感受到其中所蕴含的风险与危机。在意识形态意义上,西方国家的意识形态渗透往往是通过文化形式进行的,而国人之中存在的文化自卑或文化自满心态,西方人之中存在的文化傲慢和偏见心态,都会对我们的意识形态工作带来持续性挑战。
3.策略不对称
意识形态策略方面的不对称,也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问题。总体来说,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西方国家奉行积极的进攻型意识形态策略,这是资产阶级的本性决定的。而中国在历史上一直就是一个爱好和平的国家,底蕴深厚的“和合文化”孕育了中国人“与人为善”的精神气质。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对外政策,努力地融入到世界发展的大潮之中。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更是使得中国秉持合作、共赢的理念,在建构和谐性国家关系中担负起一个大国的责任。但总体上,我们在意识形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还是处于一种被动的防御状态。依笔者来看,进攻型和防御型的意识形态策略,本身就是一种非对称的关系状态。
在这种非对称的关系结构中,某些西方国家总是利用民族、宗教等问题,利用台湾、西藏、新疆等问题,打着人权、自由、民主等招牌,大肆干涉我国内政,搞颠覆活动,试图对社会主义中国进行分化、西化,对我方进行渗透、演变。基于此目的,他们时常抛出“中国威胁论”、“中国崩溃论”、“社会主义失败论”、“人权高于主权论”等舆论论调,千方百计地挑拨中國的国际关系,让一些不明真相的国人在意识形态方面产生混乱和幻觉,试图达到遏制中国发展的目的。与此同时,他们还善于打着“自由民主”的旗号,伪装自己的不正当目的。比如美国四处兜售的“互联网自由”观念,名义上是倡导“自由”,实质上是以虚假的“自由”之名,达到突破别国互联网管制、抢占甚至控制别国互联网领域的目的。这是赤裸裸的国家利己主义思想,归根结底是一种文化霸权和文化侵略。然而,在现实性上,全球的网络舆论阵地却具有明显的西方化倾向。太多的网民无法识破美国“互联网自由”的虚伪性和险恶用心,在这场激烈的意识形态斗争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充当了他们的俘虏。我们只有充分认识到这个问题的实质和严重性,才能制定出积极而有效的反渗透、反遏制政策,进而维护好网络空间中的主流意识形态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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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庞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