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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现行管理模式下公平性缺失的分析

2019-11-15李冰

科技资讯 2019年21期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对策

李冰

摘  要: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20世纪90年代建立的,作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20多年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曾经对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取得了很多成绩,做出了突出的历史贡献。但是同时又暴露出许多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是现行的管理模式公平性缺失的问题。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管理模式  公平缺失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9)07(c)-0250-02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住房权利,但是实际操作中却产生了很多问题[1]。原因在于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模式存在漏洞,不能及时适应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经济层面和社会层面上的新情况,因此在日常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制定政策、制度等环节出现了漏洞和偏差,产生了公平性缺失的问题[2-3]。

1  问题分析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是具有明显的行政性质的委托管理。行政性是指公积金中心隶属于地方政府,属于政府行政管理体系中的一个环节,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行使管理职能;在委托行为的双方角色中,委托人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受托人是公积金中心。在实际操作中,缴存职工把自己的公积金交给公积金中心进行资金运作,公积金中心依据政策法规开展资金运作,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4]。在这种模式中,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公积金中心理应在日常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但现实情况并不是这样。管委会作为决策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重大事项的审议通过,表面上看很重要,但实际上管委会并不是一个常设机构,每年只是定期召开一次会议,发挥职能的影响范围相当有限,而且管委会的成员构成虽然坚持“三个1/3”的原则,但大多数成员并不具备专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的金融、住房领域的知识,因此在行使表决权时,更多的时候是“随大流”,个人思想被那些来自相关政府部门的委员所左右,并不能真正有效地发挥决策作用,审议决策就成了走过场,所以管委会存在的象征意义大过实际意义,实际上已经越来越成为一个“鸡肋”的机构,“管委会决策”变成了政府决策。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运作机构,是直属于政府的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管理和人员任免均由政府安排,自然也要服从于政府。所以,在实际工作中,住房公积金管理已经“行政化”,被当作准财政资金使用[5]。

2  成因分析

2.1 角色定位混乱

公积金中心作为政府机构,却在行使金融机构的职能。公积金中心的行政性质决定了其不同于企业,不具备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和承担风险的能力,但是公积金中心的业务内容又具有明显的金融业务的特征,客观上要求按照金融企业的运作模式去开展业务,这就带来了一个无法调和的矛盾,即公积金中心的自身特性与自身的业务不相适应,给管理带来很多不便[6]。

2.2 缺乏有效监督

管委会作为决策机构,实际上却形同虚设,无法履职,财政部门作为外部监管机构,却没有真正担负起监督公积金中心管理的职能,而公积金中心的内部监管的机制又不健全,所有这些导致公积金中心的运行缺少必要的监管,违法违规问题经常发生。

总之,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现行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住房公积金发展的需要,引发很多违法违规事件,严重损害了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对现行管理模式进行改革,维护职工的利益,保证实现社会公平[7]。

3  应对措施

在资金运作管理上,引入信托管理模式,取代现行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参照现代基金制度进行管理[8]。当前,住房公积金中心作为行政机构,受缴存职工委托,代为管理住房公积金,属于委托管理的范畴。这种管理模式没有遵循住房公积金的产权制度,容易造成权力失控,监督缺位,导致职工的权益受到损失,因此,笔者建议将现行的行政化的委托管理方式改为具有现代基金制度的信托管理方式。下面具体分析一下信托管理的特点和优势。

3.1 信托管理模式的特点

(1)财产处置权归属不同。

委托管理的核心思想是授权,委托人享有财产处置权,委托人必须授权予受托人,受托人才有权利处置委托人的财产。而信托管理的核心思想是放权,受托人享有财产处置权,受托人在处置委托人的财产时,不需要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可以根据需要灵活处置。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不同。

在委托管理模式下,受托人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财产运作,所以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仍然是委托人;而在信托管理模式下,受托人在财产处置时无需经过委托人同意,可以自由处置,所以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受托人。

3.2 信托管理模式的优势

(1)用信托管理模式取代传统的委托管理模式,不仅可以理顺公积金管理中职工作为出资者和公积金中心作为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而且简化了运作程序,节约了运作成本。首先,与委托管理不同,信托管理通过订立信托合同的方式明确了各方的责权关系,从而使信托管理具有强制约束力。在信托管理模式下,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取代财政部门参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监督公积金中心的资金运作,公积金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体资金运作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在满足日常提取和贷款的资金需求后,通过资金运作,实现增值收益最大化,最大限度回报作为出资人的缴存公积金职工。其次,公积金中心直接担负起实现两个利益目标的任务,一個是公积金的经济利益的目标,一个是职工最终收益的目标,确保实现两个利益目标的双赢。

(2)运作方式更加灵活。公积金中心传统的委托管理模式还是采用行政化的运作,比较僵化死板,而信托管理模式由于采用现代基金管理制度的方式,管理更加规范,运作更加科学,执行更加灵活,可以给公积金中心带来更大的施展才能的空间,公积金的管理水平会迈入一个崭新的台阶。

4  结语

该文系统阐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现行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引入信托管理模式取代现有模式,参照现代基金制度进行管理。笔者长期在基层从事实际工作,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对住房公积金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深刻的认识,因此提出的应对措施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可有效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朱婷.浅议住房公积金的性质[J].社会保障研究,2012(1):86-90.

[2] 蒋华福,王广斌.我国住房公积金空间格局研究[J].住宅科技,2016,36(3):14-19.

[3] 顾澄龙,周应恒,严斌剑.住房公积金制度、房价与住房福利[J].经济学,2016,15(1):109-124.

[4] 刘楠楠,余劲.住房公积金制度福利效应探析[J].商业时代,2013(2):110-111.

[5] 徐跃进,吴璟,刘洪玉.住房公积金政策与缴存职工收益[J].统计研究,2017,34(5):49-58.

[6] 黄子璇,王帅晖,易成栋.金融公平视角的北京住房公积金政策分析[J].华北金融,2015(12):10-14.

[7] 高立蓉.浅析住房公积金内部控制框架结构[J].财经界:学术版,2011(11):104.

[8] 李妤雪.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管理研究[J].中国物价,2015(8):73-75.

[9] 刘丽巍.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及运营模式改革探讨[J].中国房地产,2011(14):68-73.

[10] 胡郁.我国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研究[J].企业经济,2017,36(5):188-192.

[11] 谢润玲.关于住房公积金发展的几点思考[J].改革与开放,2010(12):125.

[12] 陈杰.公共住房银行:国际经验与中国的选择[J].中国房地产,2014(15):2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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