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董事制度,如何更锋利?
2019-11-15严学锋
严学锋
一个专职外派董事年薪50万元,集团60个专职董事,一年共3000万元,只需把握好一个重大投资项目的科学决策,就可以体现物有所值:面对《董事会》杂志的调研,一位央企专职董事如是计算专职董事制度的产出与投入关系。据悉,这家央企很多专职董事年薪20万元左右,权责不对等问题突出,已成为一个瓶颈。
专职董事制度是推进公司治理包括股权管理进步的一大利器,被寄予厚望,目前看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取得进一步成效,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理念待创新
思路决定出路。重大的制度变革,需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专职董事制度同样如此。
早先国企普遍实施总经理负责制、完全由内部人组成的董事会,从制度上就是一把手体制,风险大、问题严重。对此,时任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对《董事会》杂志表示,中央企业这么大的体量,面临这么复杂的经营情况和外部环境,如果企业发展主要依赖于个人,这样的制度是不科学的,不利于企业长期稳定发展。央企三九集团是经典案例。时任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更是称,“如果没有规范的董事会,没有规范的治理结构,无论是董事长挂帅,还是总经理挂帅,都得倒,都是不可持续的。”
约翰·戈登在《伟大的博弈》中写道:人类社会有一条铁律,在没有外来压力时,任何组织的发展都会朝着有利于组织内精英的方向演进。体现在公司治理就包括一把手体制、内部人控制。众多国企实施外派董事制度,一大用意即破除一把手体制。相较兼职外派董事,专职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进步的利器,产出远大于投入。中央汇金公司即是一例。汇金公司多年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派出董事,招聘启事称,作为一项带有中国特色公司治理和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创新性制度安排,“派出董事制度”较好地解决了长期困扰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所有权虚置”问题,使国有股东的“人格化”落到实处,发挥了派出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关键性主体作用。汇金公司先后派出数百名派出董事全日制在控参股机构工作,行政、工资、组织关系等保留在汇金公司。《董事会》调研时,多名中国石油专职董监事表示,专职董监事的制度收益远大于成本。
实践中,一些央企专职董事认为对自己的激励不足,公司里会有人反问,你要提高待遇,但是你们董事创造了什么价值?结果往往就是提高不了。这背后反映出,不少组织、管理者忽视、不认可专职董事制度的价值。由是,很多企业视公司治理为负担,公司治理处于被动合规阶段,远未到主动合规阶段,更不用说创造最佳实践、收获丰厚的公司治理红利。在这种情况下,专职董事制度自然不会建立、健全。目前,部分央企在加大专职董事的数量,这无疑是进步的;部分央企实施了外派董事制度,其中对专职董事的规定很薄弱;有些央企并未实施专职董事制度。解放思想,真正认可公司治理、专职董事的巨大价值——这是建立、锋利专职董事制度的前提。
权责不对等
当前,央企专职董事制度实践中,还存在着权责不对等、运行不顺畅等现象,尚待妥善解决。
其一,董事的表决权问题。中央企业专职董事面临的一个较为普遍的困境是,涉及授權表决事项(重大决策事项,由派出单位的制度明确),甚至董事会所有议案,均需按派出单位意见表决。然而,这在相当程度上造成董事成为“傀儡”,一些董事履职懈怠,影响任职公司重大决策的效率,引发其他股东的不满。
专职董事本质上是股权董事,是派出单位的利益代表、股权管理的“工具”,普遍被要求贯彻派出单位意志、以派出单位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行事,在派出单位领薪,并非“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任职公司领薪的独立董事,因而享有完整的独立表决权不一定合适。解决问题的一个现实办法是:派出单位在制度中严格区分重大议案、一般性议案,前者由专职董事根据派出单位的指示表决,后者由专职董事个人独立表决,以此平衡股东利益、董事个人权利及履职活力、决策效率。例如《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指出:“按照议案审议事项对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影响程度和风险状况,股权董事的议案表决权限分为以下两类:(一)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严格按照派出机构的投票指示和要求,发表意见并投票;(二)一般性议案,由股权董事根据个人判断进行投票,派出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对股权董事给予风险提示。”
其二,董事个人法定担责与表决权归派出单位之间存在矛盾,这让很多外派董事疑惑、不满。2016年,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上市后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案中,董事胡晓勇提出,其担任董事系职务行为,决策均由委派单位作出,不应由其个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证监会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胡晓勇作为欣泰电气董事,其对公司负有的义务和未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不因其为委派董事的身份而免除。”证监会对胡晓勇处以5万元罚款,后者起诉后败诉。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2016年发布,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这严格了国企相关人员包括董事的责任承担。实践中,为控制个人履职风险,一些央企外派董事在董事会议案能通过的前提下,自己投反对票。对此有专家建议,可在派出单位的外派董事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合法依规(包括派出单位的内部规定)的前提下,外派董事按派出单位指示表决的,外派董事对任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由派出单位给予对等的补偿或一定比例的补偿。同时,由派出单位给董事购买董事责任险。此外,一个可借鉴的思路是,规定法人可以担任企业董事,法人自己决策自己担责。
其三,专职董事的激励与评价。实践中,一些央企专职董事是按自身在集团内部的级别来领薪、考核,跟董事履职的好坏、任职企业业绩的好坏关联度不够;一些企业没有严格的董事评价制度;有些要求高、责任重的专职董事,有时还会成为“安置性”的岗位。专职董事理该向着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一体的岗位前进,激励、评价制度该先行先试。有央企董事长就曾指出,专职董监事薪酬要与任职公司业绩、股东分红情况密切挂钩。
其四,“身份”问题。实践中,央企专职董事的人选,基本源于集团内部,缺乏市场化选聘、身份市场化的人员,他们在集团内部各有级别,级别往往低于任职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一些兼职董事,存在“低配”现象。由是,一些专职董事可能难以独立履职、发挥好制衡作用。有的央企,专职董事比照集团中层管理人员职级;而有的央企,专职董事为科级及以下人员。有业内人士提出,可由央企集团层面统一管理全集团体系内的专职董事,越级委派,以此增强专职董事的独立性、权威性。
其五,外派董事履职的支撑服务问题。一些央企在这方面较为薄弱,影响了董事的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工作归属感。2019年8月,《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外部董事履职支撑服务的工作方案》发布,标志着央企外部董事履职支撑服务体系正式运行,对外部董事履职建立起政策指导、工作联系、业务培训、咨询服务四位一体的支撑服务体系,有助于促进外部董事履职尽责,推动董事会规范有效运作。外部董事普遍反映,有了与国资监管机构的双向沟通和工作联动,行权更有底气,履职更有动力,工作也更有定位感和归属感。央企专职董事工作,跟进行动有据可依。
打铁自身硬
此外,目前一些专职董事的素养不够,这也构成了制度有效性的重大制约。专职董事制度的健全,有赖于专职董事群体的“打铁自身硬”。
首先,需要真正忠实、高标准地勤勉履职。专职董事本质是股权董事,除去《公司法》对董事忠实的要求之外,专职董事还需对派出单位忠实,“干活不由东,累死也无功”。
实践中,一些外部董事不积极参与董事会会议、不深入研究任职企业的重大问题,或以为参加董事会会议就勤勉了。从公司治理基本原理而言,勤勉要求董事處理公司事务时能像处理个人事务时那么认真和尽力,或者说董事必须以一个谨慎的人在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所具有的勤勉程度去管理公司的财产。此标准看似高,却合理。董事会受股东委托管理企业,企业资产可能几百亿上万亿元,一个投资项目可能数十亿上百亿,董事会同时承担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责任大自然要求高。
其次,不断提升董事的专业素质、特别是决策能力,能匹配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不辱使命。调研中,一个央企专职董事告诉《董事会》,自己所在的央企跟一家大型港企成立了一家合资企业,央企是大股东,但由于港企的股权董事专业素质很高,让企业员工买账,央企的那套管理办法反而很被动。
当专职董事群体打铁自身硬时,自然会赢得包括派出单位的各方的进一步认可、进一步的制度支持,形成良性循环。
改革是奔着问题去的。大力建立健全专职董事制度、更好发挥专职董事作用,无疑有助于央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国资委在央企层面加大专职外部董事数量、比例,从0到数人,如新兴际华的专职董事人数从0到2,进而变为3——占董事会人数的1/3、外部董事的3/5。央企自身也在积极实践,一如《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关于规范董事会建设的意见》提出“集团公司派出的专职董事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原则上不派出兼职董事”;中国石油则不断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专职董监事制度。
公司治理永远在路上,央企专职董事制度注定将在国资国企改革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在祝愿该项制度改革稳中求进、行稳致远的同时,也借此机会,向一批批奋斗在第一线的专职董事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