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诉讼文书看清水江流域地区的民事诉讼程序
2019-11-15余明义遵义市文物保护与研究所
■余明义/遵义市文物保护与研究所
一、清水江诉讼文书的定义及其研究现状
“清水江是洞庭湖水系沅水上游的主要支流之一,自西向东贯穿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多个县市”。现存的清水江契约文书主要收集于清水江流域的下游地区,随着锦屏地区林业经济的发展,各种纠纷的出现,诉讼文书就随之应运而出。关于契约文书的定义,吴佩林在《清代县域民事纠约与法律秩序考察》一书中指出:“契约文书是指订立发生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写成的文书,诸如合同、协议书等。”清水江诉讼文书是关于调解纠纷、诉讼等方面的契约文书。诉讼文书的搜集多是来自民间,其中也有一些是来自档案馆,藏在档案馆中的我们称其为“诉讼档案”。“诉讼档案是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民事,经济等案件中形成并归保存的诉讼文书”。在现有的诉讼文书里,加盖印章的契约是归档于官府或档案馆保存的。在诉讼文书的分类这一领域,主要的研究学者有阿风、邓建鹏等。对于清水江诉讼文书的研究,主要成果体现在习惯法与国家法二元法律之间的关系与转变,以及在民间纠纷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本文将通过清水江诉讼文书的分类来分析案件审理的程序,并就每一类型的内容进行试析。
二、清水江流域民事诉讼的程序与文书类型
(一)状词
“诉状是民、刑、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官府或人民法院提出某种诉讼要求或答辩的书状,主要有起诉状、上诉状、申诉状和答辩状等几类。”根据清水江文书统计得出的诉状类型主要有诉状纸、申诉状、副状、诉状稿抄件、诉状稿、禀稿及续禀稿等几类。“诉状属于民用的诉讼文书,是非规范性的诉讼文书的一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状子’。”
由于老百姓读书识字甚少,且法律知识疏浅。那么书写“状词”的重任是由谁来担任呢?宁致远在《法律文书学》中道:“限于一般公民的法律知识比较欠缺,所以,目前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所提出的各类诉状,多是由律师或法律顾问代书的”。当代的诉状书写是由律师或法律顾问所代为书写,从清水江诉讼文书中可以得知,在清至民国时期,书写诉状稿之类的“状子”一般都是由本寨中人、保长或甲长代劳。地处清水江流域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苗乡侗寨里,有些是由寨老代写,也可以是寨子里有威望、有地位之人代写。如《姜献义、姜源林等诉姜恩相等强买山场折》:具续禀民人姜献义、姜源淋等年趾在卷。为缘众强争冒认主权……中证代笔人众,虽然相继而亡,卖主凤元尚未去世……又此山四抵,卖契、中证确然可质……县长台前赏准示期,归我实业□□彼冒认而民不胜沾恩。
文中说到“中证代笔人众虽然相继而亡”,由此可见,文书所述的中证代笔人虽尚不在人世,卖主仍在。在那个时候的契约都是由中人代写并以作证。
由于林业经济发达,“中人代书或“中人”作证的现象在清水江契约文书中频繁出现。在少数民族地区,民间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纠纷双方请“中人”、“寨老”、或者寨子中德高望重的人进行裁夺;一是诉讼到官府。“民间自行解决和诉讼到官的途径选择,关键是看哪种途径对当事人更合算,更经济寨老,中人等的干预程度。”。由此可知,一般发生纠纷与争吵,首先请当地的寨老或者德高望重之人来进行协调解决,如再有不满,再诉讼到官府。
契约中,状告人一般谦称自己为“蚁”或“蚁等”来降低自己的身份,这不仅体现了平民老百姓身份的卑微,也表明了老百姓对代表着皇权的地方权力的尊重。如《诉姜世太等恃恶混争杉木状纸》:为……蚁等祖父现年颗买得文斗杉山一块……蚁等复于…蚁等又将此山砍伐一百余株……批为此告乞。大老爷台前作主赏准拘究斧断施计
因诉状纸需呈递至当地官员,因此原告在状纸中卑称其本人为“蚁”或“蚁等”,由此可见,那时的百姓犹如“蝼蚁”一般,没有权利和地位,而“大老爷”在其眼中却是权力至上。更是不能随意到官府击鼓鸣冤,案件的审理流程也有严格规定。对诉状的书写格式也有严格要求,所以书写诉状也是非常重要的。“状子”格式内容一般分为状告人、被告人、状告缘由及整个事件缘由的陈述,最后以“大老爷台前作主…”等类似敬语结尾,如《姜世泰等诉姜大荣、姜沛清、姜作英等霸占杉木续禀稿》:具续禀:民加池寨姜世泰、凤仪、恩瑞、明盛等……大老爷台前作主,严究劈奸□,蚁等祖业有归,沾恩不朽。伊言未砍即是伊业
该份“续禀稿”中,包含有状告人、被告人、状告缘由以及敬语“大老爷台前作主……沾恩不朽”,诉状纸的格式大致为此。但是,在清水江诉讼文书中还出现“格子”的诉状。如《姜凤来逼勒诬奸希图挟诈上诉状》
该份格状的“状纸”,一行15字,纵向24字,共计约360字。因整齐美观,便将“事由”并排写于一个格子里。阿风在其《明清徽州诉讼文书的分类》中说到“格状后面印刷有状式条例,对于告状的程序及状式的内容进行了规范。状式的内容不符合其中规定者,官府将不予受理。”由此可以看出这份格状“状子”的书写与前面所述的无格的“状子”唯一的区别在于有无格子,无格的“状子”,相对于格状“状子”规范比较松弛。
(二)传票与口供单
1、传票
“传票”是案件受理的第二步,传票则是传其到堂的书面通知。关于“拘票”与“传票”这类文书的看法是“但实际上这类文书只是文字上用‘拘’或‘传’而已,很少有直接称为‘传票’和‘拘票’的文书”。这一说法相对“徽州诉讼文书”而言确实勉强说得通。但是,如果用此种说法来研究清水江法律文书中的“传票”一类的文书,确实稍有牵强。如《排解争执传票 》:排解争执传票(民国二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锦屏县府三道寨□联保办公室。票传知事:案据加什姜文敏等……切切此传。计开具愿:文敏……文清。民国二十八年十二月卅日这张传票包含三部分内容,分别是发出传票的单位、票传知事、知事。“ 民国初期,沿袭旧制,由知事兼理司法行政及监察审判活动。”正文则陈述了状告人的诉状缘由,并写明到堂受审人员的姓名、以及到堂时间,“计开具愿”即原告人,最后是传票日期。
2、口供单
受审之人所言被师爷记录下来的便是口供。“口供”也称供词或供状。如《口供单》:口供单(民国十一年前五月二十六日) 计开呈单,家族人等问到罗幸宽自己,招人偷盗……二月初六日偷盗老长米二十……辛□年十月偷盗老兴黄母牛一只……计口单
“供词”是原告和被告在被审过程中所言,师爷则记录下来并以书面的形式呈现出来,作为审理此案的证据,这份口供单乃被告所供被盗窃之物。在清人黄六鸿的《福惠全书》一书中有写道“上官讯问,犯证对答,夹而叙之,后开取供年月日,令在词人犯按名书押”。由此可知,审讯结束后,被审之人还要在“供状”上签字画押,会写字的则签字,反之,则按手印,这在现有的清水江诉讼文书里仅此一份。
(三)批案、结约与判决书
1、批案、批示
案子审理完毕,被审人画押签字后,官府审讯官员须作出“批案”来作为此案件的审理结果。“批案”也可以说是官府对于本案的“判决书”或者批示、批词,由于年代不同,因此称呼各异。如《批案》:批案(时间不详)。姜玉保 批此案……应令姜玉保酌量赔款,以完此案,勿得拖延法律,各宜家送毋达,特谕切切。
官府写完批案后,再派遣衙役送至各家(即原告与被告),不得延误。这份“批案”由官府审理案件之后直接当堂作出,在法律文书中,批示的书写也是相当的重要的。如处理不当,可引起一场官司的发生。“批词极关重要,批词得当,片言可以息讼,批词不当,每引起上控”。
2、结约
官府审讯结束后,作出“批案”。批案送达后,原告、被告双方如不同意官府的判决,可以再提起诉讼(也可以称之为“续禀稿”)。若是同意官府的判决,原、被告双方便要书写结状,以示遵从官府的判决。此处的“结状”即在清水江契约文书中发现的“结约”。如《加池寨民某某诉姜文才越界强砍一案遵结约》:具遵结加池寨民□□,今遵结到青天大爷台前为其诉唐东姜文才等贿奸捏控……恰遵结是实。乾隆二十六年三月 日具
以上这份“结约”即堂讯判决后,原告、被告双方立下的“结约”,这在徽州诉讼文书中称之为“甘结”(结状)。
3、判决书
根据对清水江诉讼文书的统计得出,民国前官府作出的判决称“批案”,民国时期的判决则为“判决书”。虽然二者皆为审理案件作出的判决,但是它们之间的书写格式却是大相径庭。在民国以前的“结约”中,判决的书写相对民国以后的“判决书”相对简略甚多。
以下是民国初年的一份判决书《锦屏县知事初审判决书》:锦屏县知事初审判决书 判决书(盖有“锦屏县印”四字方形红印)
锦屏县知事初审判决书
原告人……被告人……参加人……主文……讼费十八元两造分担,各种契据发科税验给领。事实……理由……知事……本案由八月十五日送达判词。九月五日确定理合证明。
书记 汪鹤鸣
中华民国六年八月十五日送达
从这份“判决书”可知,其书写内容包括:费用、原告、被告姓名及年龄、参加人、主文、事实以及理由。通过这份“判决书”,可以直观的看出,在书写内容方面已渐趋成熟。宁致远在《法律文书学》一书中说到了关于民国时期“判决书”的格式要求。“旧中国建立民国之后,基本沿用了清末的主要的诉讼文书。在裁判文书中大体沿袭着逐步形成‘主文—事实—理由’这种三段论的固定格式。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案件当事人履历等内容,但裁判文书仍以叙述案情事实,阐明理由为主”。
三、结语
清至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的木材贸易发达,经济纠纷与家产纠纷甚多。通过对诉讼文书的分类研究,了解清水江流域人民的经济来源、生活状况以及法律意识。通过统计,纠纷文书占清水江文书中的比重较多,据此可知人们比较“好讼”,在诉状、判决书中有提到有关“诉讼费”的承担,若不是苦于负担沉重的诉讼费,那么通过走正规司法程序的人会愈多,而不是采取“息讼”的态度。通过对晚清民国时期的诉讼过程进行梳理,可知今天的法律诉讼程序是对过去诉讼的继续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