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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制进程
——东方传统与西方文明的沟通

2019-11-14罗瑞雪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00

新生代 2019年9期
关键词:幕府时期法律

罗瑞雪 吉林大学法学院 吉林长春 130000

一、 奴隶制时期的日本法

在史学界日本到底有没有经过奴隶制还未成定论,并且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日本没有经过奴隶制社会,在公元2世纪由原始社会直接过渡到封建社会。另一种认为,日本也像大多数的国家一样,经历了奴隶制社会,至于奴隶制的结束大约要追溯到“大化革新”为止。这里我采用通说观点来进行说明。日本奴隶社会大约是从公元4实际左右开始,当时的日本国家体系还没有完全形成,直到公元前5实际左右,大和民族的崛起征服了其他部落,日本才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国家,正式进入了奴隶制时期。所以这一时期的法律,多体现奴隶制氏族社会的原始落后性,法律有多维护原始氏族社会,使得之一时期的法律不成体系,多表现于不成文的命令的形式。而这其中最具争议的就是部民制的性质了。关于部民制的性质,在日本史学界有日本型奴隶制说,种族奴隶制说,王民说等等。在中国史学界存在半家长半封建制说,奴隶制说,隶农制说。

部民的人身是不自由的,不民主要是来源于大陆移民、被征服者或战俘、罪人、当地的居民等。部民是贡献和赎罪的对象,他们集体的和土地一起被献给当时的贵族阶级,属于贵族阶级私人所有。所有的土地、手工业工具等生产资料由贵族和皇室占有。部民分为很多种类,被奴役的形式不完全相同,入“山部”、“海部”“士师部”“弓削部”等为皇室专门生产贡纳品。部民特别是构成其主体的“田部”“部曲”“子代”“名代”和“品部”应视为奴隶。所以,日本当时应具有奴隶制性质。部民制发展到了极端使得当时的阶级矛盾越发尖锐,在这种矛盾中封建主义逐步发展,并日益强大。

二、 日本封建时期的法律

在“大化革新”之后的日本就开始以中国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为基本模式,以律令格式为主要表现,开启了日本封建时期法律制度改革。《大宝律令》是日本第一部成文法典,在公元701年编制而成,并且是以中国唐代的《永徽律》为蓝本。《大宝律令》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在婚姻、亲族、集成方面的立法规定主要体现封建宗法关系的原则。2、在体系方面,沿袭唐代的律令制度不分司法与行政,各级行政机关同时为审判机的制度。3、在刑法种类上分为笞、杖、徒、流、死五等。重罪又分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不孝、大不敬、不义等“八虐”。由此,我们可知当时日本的法律制度基本上与唐代制度相同。其中的“八虐”就与唐代的“八议”制度类似。4、在司法方面,日本把法院分为普通法院和管辖管理、僧尼的特别法院。普通法院又有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之分。法院系统的最高审级为天皇,他是司法权的来源,这说明日本把天皇封为最高的统治机构,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制度。刑事诉讼方面实行的是纠弹主义,法官审理时运用五听(辞、色、气、目、耳)。这些制度从本质上都是中国隋唐时期的典型的法律制度,被日本所沿用,并且融入本土文化,使之更为适宜本土。日本利用地缘上的优势,吸收中国创痛法律值得的优秀部分使之不断地强大。

这一时期的法律也带有强大的武士精神,《御成败式目》为之一时期的主要代表:1、土地私有制的确立,保护强大的地主阶级的专制,土地是国之命脉,谁掌握了土地,谁就拥有话语权,镰仓幕府统治时期的武家政权是与庄园经济发展为机要。为了维护其统治,武家政权必然会保护土地私有制的稳固发展。2、明确和加强了幕府和其下的御家人之间的关系。幕府作为统治阶级需要确立其权威性,提高他的地位,让日本百姓认识到他的统治。所以,幕府特权必然会存在,并由法律所确认,使人们了解其统治作用。3、对有功者“随奉公之深浅”予以奖励,有罪者即使是权门贵族,也要严加惩戒。这说明武士阶级赏罚分明,军队之中必须要强大的赏罚体制,才能使人民不畏惧生死,勇往直起,武家政权是地方性的武装政权逐步强大所形成,讲究军事化的管理,带有强烈的军事主义色彩。4、各级武士都要严守职责,向公背私,不得越权罔位,严守“非国司而妨国务,非地头而贪地利“等。5、在婚姻制度方面,婚姻的成立需要征得父母的同意,但若订立婚姻这有一方是出身武士之家的,订立婚姻还需要征得更高的掌权者的同意。

把日本幕府统治没落时期就要数是德川幕府时期了,这一时期由于峰值制度发展到了顶峰。在1600年“关原合战”奠定了江户幕府的统治,1603年,德川家康于江户拜领征夷大将军,在江户设立幕府,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幕府统治,史称德川幕府或江户幕府,开始了二百六十余年的统治。当时,天皇虽然还享有崇高的声望,名义上的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但实际上没有实权,是全掌握在幕府将军得手中。所以,德川幕府统治时期的法律主要是维户幕府的统治。

在德川幕府统治时期还颁布了“锁国令”,进一步加强统治:1、禁止日本船出海贸易和日本人与海外来往,偷渡者处以死刑;2、对外国驶抵到日本的船舶实行严密的监视,贸易活动也有幕府进行严格的管制。3、取缔天主教的穿甲活动,对潜入人本进行传教活动的传教士应当予以高发和逮捕,以防止天主教在日本的蔓延。从中我们可以看待日本闭关锁国政策使得日本逐步落后,加之当时的资本工商业在日本迅猛发展,社会矛盾日益激烈。而在这一时期世界帝国主义思潮强大,欧洲帝国逐步侵略亚洲的一些弱小国家,日本也无法避免的收到了压迫。在日本德川幕府统治之下的人民生活困顿,他们希望得到救赎。

从上述的制度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封建时期的日本的法律从结构到内容都受到中国隋唐时期的法律影响。沿袭了中国封建时期诸法合体、民行不分,公法较私法发达的特点,并且整个日本封建社会的法律在内容和制度上都体现着公开的不平等性,维护家族利益,男尊女卑的特点。

三、 近代以来的日本法

近代的人本法是日本法形成的时期,由于近代日本受到外来的干预,所以不同时期的日本法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日本近代法的发展也要分为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由于日本的阶级力量的不同,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外来势力的压迫所呈现的日本法也各有不同,并且逐步融合形成了我们今天所看到的日本法。

(一)明治维新时期的日本法

19世纪中叶,日本仍处于小农经济的封建社会,天皇并无权威,大全张我早德川幕府的手中人们生活困苦,某顿日益激烈。在明治维新前,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开始出现家庭是偶工业和手工作坊。作坊内出现了“雇佣工人”制,资本主义的萌芽出现。他的出现,冲击了封建自然经济,从根本上动摇了幕府统治的根基。在商品经济形态的快速扩展下,商人阶级,特别是金融事业经营者的力量逐步增强。商人们感到旧有的制度严重制约着他们的发展,于是开始呼吁改革政治体制,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明治维新”改革的原因。明治维新使日本走上了资本主义的道路并且逐步强大,但是日本资本主义道路也不是一帆风顺的,经历了很多的波折。在1868年4月6日发布具有政治性质的纲领《五条誓文》,6月11日公布《政体书》,从而确立了资本主义政体。

日本明治维新是打着“王政复古”的旗号,即中下即武士利用皇权打击幕府。在这个过程中树立了天皇的绝对权威,而且由于中下级武士在这次维新运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当时的社会影响极其深远。武士阶层需要通过战争来实现自身的价值,这其实是日本这个资源短缺的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对市场和原料的需求所致。当时西方的现金政体,无外乎是英法德,法国大革命以后,几乎没有什么王权,自然日本不加以考虑。德国的社会上层则有良田有工厂的容克地主。而且在菲特烈父子的领导下统一德意志民族,草割法兰西成为世界军事政界的明星。而且日本的武士道精神正好与德国的精神相符合,所以日本决定学习的德国的制度。

(二)第一次世界大战中的日本法

第一次世界大战使得日本的国际地位得到寻们的提升。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一方面利用与英国的同盟关系,已无力夺取德国在中国山东半岛的利益和太平洋岛屿的一些权利;另一方面趁欧洲列强疲惫与应付大战之际扩张其在华的势力。尤其是在经贸方面,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日本已经取代英国成为中国近出口量最大的国家,致使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三成以上均为对日的贸易。日本的经济高速发展,为适应之一变化,日本的法律也有新的变化。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日本引进英美国家的信托制度,在1922年颁布《信托法》,使得日本经济的到高速发展。在司法制度上承袭英国的陪审团制度,并以此为根据制定了《陪审法》,但是在具体操作方面因为与本国国情无法适应最终废止。在刑事法律方面,颁布《少年法》和《治安维护法》《少年法》适应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治安维护法》在日本刑事立法方面具有特殊的历史地位,他是一个以镇压进步分子为目的的发动法,又称“危险思想法”。在经济方面,为了适应战争的需要,日本颁布了《黄金出口禁止令》、《炼钢行业鼓励法》、《军需工业动员法》等,标志着日本经济法的初步兴起。这一时期的日本法主要受到德国军国主义的思潮,具有激进性和反动性。并且由于第一次大战的影响日本大发战争财,使得日本在各个方面都获得了巨大发展。这一时期的日本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使得日本法是在大陆法系的基本框架下而有所发展。

(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法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作为战败方,被美军所占领,日本的一切活动都是直接或间接的在占领政策的指导下所进行的,而美军的占领政策是从其远东的利益的角度出发而制定的。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打破了就有的世界格局,美国成为世界的霸主,美国为加强其对远东的控制,并遏制苏联中国等新兴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崛起,所以以美国的模式为核心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最大程度的实现美国利益,美国对日本的法律值得进行改革,这种改革试试日本成为和平、民主、独立的国家。这其中最明显表现在日本宪法中。

《日本国宪法》由称“和平宪法”是自1947年来日本创建立法的文件,提供日本原版《日本国宪法》国会制度及保障了一些基本权利的文件。根据宪法的规定,天皇是国家名义上的主人,但只扮演着“纯粹仪式上的角色”,这是日本最重要的制度,君主立宪制度。日本国实行以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天皇为日本国和日本国总体的象征,无权产于国政;永远放弃把利用国家权利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刑事物理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包吃陆、海、空军即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这是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的最为重要的法律,是在美军的监督下而修改成的,带有很重的英美法律制度色彩。

四、结语

日本在其法律制度的形成过程中融合了多个国家的成功经验,从日本封建时期的《大宝律令》学习中国所唐时期的法典,在明治维新以后又开创了近代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主要学习大陆法系来建立自己的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由于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爆发的影响,法国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在日本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但是,之一时期所制定的法典要不没有生效要不生效时间较短,但这也为日本日后建立大陆法系的近代化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至1907年,日本德国的《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了宪法典、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等,确立了了“六法体系”。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特殊清醒下,英美法系尤其是美国法几乎影响到日本法律的各个部门,但这一时期对英美法系的吸收,从吸收方法、深度和广度方面来看,都无法与创造近代法律制度时对大陆法系的模仿与借鉴相媲美,只是使日本法在继承和保留原有的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的基础上掺杂英美法系的部分特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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