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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的“城中村”改造研究

2019-11-14杨麒西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绵阳621010

新生代 2019年18期
关键词:个人利益城中村利益

杨麒 西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四川绵阳 621010

城中村,是在推进城市建设过程中,四周环绕的城市建筑群,但土地性质依然是集体土地,地理位置是城市中心区域的“村子”。这些城市村民中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实际开发成本与农民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之间的矛盾、地方规范性文件对城中村概念定义存在的矛盾等,都给城中村改造带来了困=境。马克思主义的利益理论包含许多方法论,有些论述具有历史的界限,但仍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城中村”的利益关系的科学研究方法,只有坚持马克思的利益思想立场、观点和方法,才是现实的能科学地把握利益关系,从复杂的矛盾表中捕捉问题本质,寻找问题的核心,探索解决之路。

一、马克思主义的利益理论

谭培文认为:“利益范畴是历史唯物主义全部发展的萌芽”。 虽然马克思本人没有专门给“利益”下过定义,但是通过其著作我们可以归纳并获得一个关于利益范畴的科学理解。

其一,利益是一切人类社会活动的起点。人们生存需要吃、穿、住、行等生存所需要的生活资料,而利益就是从人的生存发展需要与客观世界的联系中产生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到:“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切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这些满足需求的资料,即物质生活本身。马克思主义还从一般和特殊两个关联方面辩证地分析了利益的本质,在一般意义上,利益始终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其次,马克思主义还从一般和特殊两个相关联的方面辩证剖析了利益的本质,指出从一般意义上看,利益伴随人类社会的始终,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从特殊意义上看,个人或集团对于利益的追求和占有有可能会阻碍人类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

第二,利益本质上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生产的利益关系,包括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客观物质关系和根据生产关系产生的思想关系,因此,人们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相互交流、合作、合作关系、伦理、道德、宗教等关系。由于社会分工的出现,产生了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之间的矛盾,由于私有制的产生,产生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由此可见,利益关系实质上是社会关系,人们根据物质利益的不同被划分为不同阶级,形成了人类社会的基本结构,人们的利益首先被表现为阶级利益,在阶级利益的基础上进一步表现为复杂的社会群体和个人利益,并在此基础上表现出更加复杂的社会群体和个人利益社会关系。

第三,利益矛盾不断解决是推动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直接动力。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从利益的角度看,也是一部利益矛盾和冲突不断解决的历史,正是因为这些矛盾和冲突不断地得到解决,才推动的人类历史不断向前发展。一方面,一定利益基础要建立一定的利益社会,一定利益社会的上层建筑就必须要为这种利益基础所服务,上层建筑最根本的是适合由一定利益关系所形成的经济制度,如果适合了,利益关系就处于和谐状态,从而就有利于生产关系的发展,反之则阻碍生产关系发展。在复杂的社会现实当中,阶级性与非阶级性的、对抗性与非对抗性的利益矛盾总是相互交叉存在的,没什么利益矛盾和冲突是完全单一性质的,所以,在解决实际利益问题的过程中,应当结合实际,仔细判断,统筹把握,才能得到正确的认识,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致于有大的失误。

二、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利益主体及其利益错位

(一)科学地把握城中村改造困境的本质。恩格斯说:“古老的唯物主义在历史领域背叛了自己,因为他认为在历史领域工作的精神动力是最终的原因,不彻底的地方不是承认精神的动力,从这些的动力更加到那个动因为止不追溯的事。”正是通过追溯人们思想行动背后的利益动机,马克思主义摆脱了黑格尔绝对精神的唯心主义羁绊,踏上唯物史观的科学大道。

利益是社会经济领域最普遍、最敏感的同时,也是最容易被关注的问题。城中村虽小,但村民、开发者、政府等各项利益主体的利益却相互矛盾。各方面利益的诉求要在有限的城市土地上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必然导致各自所追求的利益与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相重叠,致使各种矛盾产生纠葛,从而对城中村的改造产生羁绊。如何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整合各方面的合理利益,剥离不合理的利益,最终在多方面达成双赢协议,是城中村改造的困境本质。

(二)明确城中村改造中的各利益主体。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关系实际上是人们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一定的物资利益关系,生产是社会的生产,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合作是不可或缺的。但是,随着生产活动的发展,出现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矛盾之后,出现了以共同利益的姿态出现的国家和上层建筑等。因此,得出了利益的主体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通过自己的活动追求物质和精神必要的人和组织这样的结论。在城中村改造活动过程中,利益主体主要包括:

(1)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在城中村在改造过程中追求的利益包括城市环境的提高、公共设施的整备、经济发展空间的扩大、社会治理状况的改善等。

(2)开发者。作为建设集团的利益代表,在城中村的改造过程中,为了追求利益,投入最低成本,追求最高的利益。

(3)村民。城中村改造的个体利益代表,在城中村的改造过程中追求的是合理的生活设施配置、长期的社会保障,稳定的集体收入,原来的生活条件的改善等。

(4)其他参加者。城中村中,除了村民以外,还有大量的流动人口,其个体利益因租赁房屋、生产经营、婚姻或其他原因,以城中村房屋、村民为媒介,不可避免与“城中村”改造发生利益牵连。

(三)城中村改造中的个人利益和私人利益。 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多次提到私人利益,指的就是土地、林木资源占有者的利益,是指超出了个人实际需要本应是社会财产的那种利益,“个人利益与私人利益是不相同的,个人利益一般是正当的,但如果超出个人利益应有的范围,那么个人利益就是不正常的。个人利益最重要的含义,就是要使个人利益符合社会的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有机结合,这样就使社会与个人利益相互协调”。

城中村改造,由于城市土地的稀有性,各方面的利益主体在行政风险、补偿基准、政策尺度等方面找不到自己的“个人”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分界线,把其他利益主体的“个人”利益纳入自己的“个人”利益的范畴,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使得改造过程变得困难。

首先政府的利益的错位。城市环境升级,“腾笼换鸟”为土地资源整合、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空间和动力,是政府的“个人利益”。然而,一些政府部门并不敢担当尝试,不敢在矛盾众多的城中村改造中面对问题整合利益,而是一味的对上“推责任”对下“推任务”,害怕触及相关利益主体利益影响自己“政治前途”,只想享受改造成功的政治成就,不想承担政治风险,这是个别政府部门“个人利益”的一个方面。

其次,开发者的利益的错位。作为商业行为,开发者在城市中村改造过程中所追求的合理商业利益,就是其“个人利益”。但是,有的开发者将良好的地区优势所带来的商业优势与开发行为直接结合,通过其资本实力不投资或者“打群众卡”,用煽动群众上访等方式倒逼政府在容积率等政策性利益上做出让步,以达到最大化的目的,这是开发者的“个人利益”。

第三,村民的利益的错位。合理的配置条件、长期的社会保障、稳定的集体收入是其“个人”的利益。但是,许多人将改造作为天降横财的重要手段,提出了在利益诉求中实际需求的数倍到数十倍的价格,如果达不到那个要求,就拒绝签字。这实际上是将原本属于开发商、集体或政府的利益纳入“私人利益”。

第四,借用其他参与者利益的错位。城中村在城市发展过程中,汇集了大量的外来人口。这部分的人租房子、租店面经营,或者和城中村集团和个人有长期利益纠葛。这部分人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个人利益”是城中村改造中断其租赁合同后应得到的补偿。但是,这部分人却倾向于用拒绝配合搬迁等方式在城中村的改造过程中谋求“私利”。

三、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利益整合与协调

马克思主义的利益理论的分析方法,是充分发挥党的利益统合机能来解决城中村改造中的难题。通过各种方式,在保证各群体利益的基础上,组合各部分利益主体,构建利益共同体。具体来说,通过以各种方式调整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利益矛盾、最小限度抑制利益冲突、构筑合理有效机制,形成不同利益集团之间比较稳定的合理利益结构。

(一)畅通城中村居民的利益诉求路线

通过利益的诉求渠道,诱导各利益群体以理性合法的方式来表达利益的诉求,是利益整合的前提。政府和开发者往往是关于政策和资金的信息的制作者和优先享有者,导致城中村在改造过程中权利的不平衡和信息的不对称性,村民经常处于弱势地位,因此首先要解决的是城中村居民的利益诉求路线。

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的渠道。要充分挖掘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体制的资源,引导群众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表达利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特别要为城中村村民等城乡弱群体成员设置一定比例的代表和委员定数,建立沟通社会弱势群体利益要求的路线。在此基础上,还要重点改善政务公开、重大事件的社会公示和听取社会证据的制度,积极反映社会组织对群众利益的诉求,缓解利益分化、解决利益矛盾等方面的统合作用。

二是畅通村民直接表达利益诉求的途径。在尊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以村规民约的形式进行调整,规范城中村村民的利益表达内容、方式和路线。在乡镇、街道,制定诉求响应机制,明确响应方式、时间限制,实现相关诉求程序化、经常化、秩序化、对应、闭环操作。

第三是通过政府、村主动询问诉讼途径。城中村 “两委”应主动深入村民家中,主动询问各家各户的利益诉求,最终将相关合理的诉求反映到开发合作协议中,对不合理的诉求及时掌握,随时进行思想工作。探索信箱等新的途径,有效缓和城中村民的“上访”行为。

(二)规范各利益的主体行为

一是规范政府的行为。政府作为社会共同利益的代表,虽然其公权力具有一定的强制力,但他的强制力是为了维护最广泛群众的共同利益,而不是特殊利益。因此,政府在城市中村改造过程中,充分发挥管理、组织、协调、领导、监督和服务功能,不允许强制公权推进相关工作,矛盾加剧 在建立相关监管制度的同时,对损害暗箱操作、暴力强制解体等政府公共利益代表性质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还应提高对学术界、新闻界、法律界和其他广泛社会各界的城中村改造的关注度,通过社会监督形成对公权的监督机制 最后,组织部、纪委检察部门还应加强对不敢担当、不善作为、不愿破解难题的政府部门官员实行督查问责。

二是规范企业的行为。企业作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主要实施者,决定以代表性企业为集体的利益,其逐利性必然导致其在政策法规死角、法律的空隙、群众的诉求等方面寻找利益的最大化空间。为此,要健全企业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相关法律,健全法规手续,避免政策法规和群众的“绑架”政府的煽动行为。

三是集体行为。城中村改造应以政府为主导,由城市规划、难易度、政策法规等计划、阶段性导入由实力、信用度高的企业参加开发,与集体签订的合同应严格审批后由集团和开发人员签订合同。严禁村落集团或个人以村落集团的名义与开发者签订联合合同,杜绝个别开发者或村“两委员会”成员将“个人”利益包装给村民以共同利益,相反成为要求政府享受容积率等政策优惠的小费。

四是个人行为。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追求利润最多,难以控制的是关系到利益的个人,在马克思主义利益观中,必须通过“个人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利益观点,整理村民对利益诉求的合理成分和不合理成分。属于“个人”利益的合理部分在政府政策法规与企业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中具体化、切实落实,属于“私人”利益

(三)各利益并存,革新城中村改造制度。

(四)兼顾各利益主体创新城中村改造制度

征地制度往往涉及被拆迁群众,也就是城中村改造中就是城中村村民的切身利益,开放商要在满足其基本的还房、货币补偿、集体资产置换等需求后,要想再获取应有的利润,就必须在有限的城市土地上寻求更高的利用率,即容积率的提升,但是由于城市发展规划等种种原因,在城市建成区的容积率往往又不能满足开发商的需求,这几者之间的矛盾就需要有创新的征地制度来进行兼顾和整合。

一是要建立健全现有安置补偿规定。按照市场的原则来确定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应给村民兑现的安置方式、相关标准、计算方式,系统的规范随市场变换而变化的补偿计算标准,杜绝十几年、刻舟求剑式的补偿标准。

二是要建立安置补偿保证金制度。以按比例还房为主要安置方式的城中村,要指导集体与开发商签订协议时建立安置补偿保证金池,由政府、集体、开发商共同监管,确保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无法完成开发项目时,老百姓能按照商品房价格实现货币安置。

三是要建立健全开发商利益异地“找补”制度。由市、区级政府牵头,统筹全市、区的土地资源,对于因容积率等原因不能在城中村原地实现利润目标的实行易地补偿。

四是要严格区分城中村改造项目与一般商业项目,在土地出让金、税收等方面予以减免,降低开发成本。

五是要建立统一长远的城市规划。在城中村改造的时候,政府不能仅限于一地、一区域的改造规划,而应在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和城市发展长远规划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城市发展质量提升、城中村居民安置、城市规模提升等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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