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区域性多发的原因及其应对策略研究
------以杭州地区为例
2019-11-14陆贵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市102600
陆贵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市 102600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区域性多发的现状及其特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是金融犯罪案件中涉案金额,涉案人员,危害性最大的案件之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迷惑性强,隐蔽性强,具有涉案金额较大、涉案人员较多、社会波及面大、侦查取证难、维稳压力大、追回被吸收资金难等特点 随着社会物质,文化,经济,人们思维方式的改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逐渐显现出区域化多发得一些现象 经济发展较好的区域,科技发展比较超前的地区,人口基数比较大的地区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容易发生的区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涉及的很多公司,成立之初都是按照国家标准,取得经验许可的,但是在之后的经营中资金链出现了问题,或者是投资失败等一些问题的出现,导致的“暴雷”,这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迷惑性强,隐蔽性强的根本所在 很多项目还有一些公众人物、政治人物的代言,使得这样一些p2p产品的可信度大幅提高,加之其一些宣传手段、针对的人群,利用一些中老年群体防御心理较弱的特点,增强其迷惑性 以杭州某贷网为例,这是一个第三方借款平台,其投资人群体以中老年群体为主,涉案金额达数亿,涉案人员范围覆盖全国各地,侦查取证过程中发现该公司自2015年到2018年7月份都是在正常运行的,其公司的运行模式也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但是还是出现的资金链的问题,公司也尝试过各种偿还办法,这样的公司是很少有实体经济的,其业务都是在网络上进行的,很多数据的真实性是很难判断的,对这样的虚拟经济p2p公司进行侦查取证是比较困难的,其社会波及面是非常大的,加上其投资人群体的庞大,对这些投资人的维稳压力是非常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也有不少的公司是存在实体产业的,比如南京的某福家公司,是以养老业务为其主要投资产品的,很多投资人也实体考察过一些,起初都是比较信任的,但是由于后期的经营出现问题,最后导致的“暴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暴雷前也是有一些相似的反常行为的,杭州某贷网暴雷前出现了高利息,高回报率的一些产品 南京某福家亦是如此,这些行为都有一些欺骗的意味,但是从法律的角度上看,这些行为的取证是比较困难的,这也是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一个模糊区。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区域性多发的原因
(一)发生地区经济发展水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域,经济水平一般是发展的比较好的,经济发展水平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发生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在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人们积累的财富较多,网络技术发展比较超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发生的一些基础条件。比如杭州2018年GDP1.35万亿元,在全国排名第十,南京2018年GDP1.27万亿,全国排名第十一,这些地区的GDP总量之大,可以说是富可敌国了。这些地区的居民收入比较高,积蓄也比较多,所以很多类似的公司都会选择在这些地区经营。
(二)地区科技网络发展水平较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犯罪主体多为投资管理类公司,依托这些互联网技术将传统非法集资手段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组建、招募专业互联网科技公司进行软件开发运营,在互联网上开发、搭建借贷理财平台,利用互联网的信息传媒手段进行传播,通过一些公众人物或者政治人物做宣传,取得投资人深度信任,引诱投资人投入更多的资金 犯罪分子利用平台虚拟结算,使用虚拟货币,犯罪智能化、隐蔽性较强。
(三)地区行业监管上的不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发生,和监管部门的制度不完善是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的。通过对杭州地区多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特点的分析,会发现这些利用平台虚拟结算,使用虚拟货币的犯罪犯罪要吸收公众存款,都需要通过银行等金融系统 如果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链条比做一条蛇,那么银行等金融系统就是这条蛇的七寸了 其次,工商部门对类似公司的监管也是至关重要的,相关部门没有形成对有关公司的监管、风险预警系统,是出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网络金融投资风险的宣传力度不够
很多到办案民警处咨询p2p暴雷在办案件的投资者口中,都能流利的说出“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这句话,但是对他们问得再深一点,得到的答案就只能是摇头了。投资公司的地址在哪里?投资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谁?投资公司的经营模式是什 么?投资公司以什么方式盈利?投资公司暴雷前的征兆是什么?什么时候应该立即撤资?这些问题都很少有人能准确的回答出来,换句话说能准确回答出这些问题的都是对投资公司了解比较深的,在危机来临前就已经撤资走人了 所以,当投资平台上出现一些不正常的高收益标的时,了解投资公司的人注意到的是风险性,考虑的是应对的措施,而不了解的人则只能看见利益,盘算着能有多少收益,失去理智,投入的更多,自然最后就只能赔得血本无归。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区域性多发的应对措施
(一)强化金融行业监督管理,健全犯罪风险防控机制
增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力度,减少金融犯罪的发生。互联网金融投资的发展虽然是建立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上的一种虚拟经济,但是仍然离不开现实资金的流动,这就涉及到一些实体的金融机构,比如银行业,从实体可控的资金流动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监管就像扼住了p2p暴雷违法犯罪这条蛇的七寸,如果能做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资金流动实时监控,结合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特点,便可以对公司进行精确的研判,是否存在资金池、是否有虚假标的、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等等这些问题就会更早的被发现,投资人的损失也就会大幅减少。
(二)加大金融犯罪打击力度,强化引导侦查取证
金融网络监管主体的不明确,没有规范的责任追究制度,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失效原因之一 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得犯罪分子有迹可循,抱有侥幸心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多发地区应当明确监管主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主体职务犯罪方面的司法解释,严格刑事入刑标准,准确界定打击范围,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职务犯罪也应严厉打击。在多方监管体制下,一旦出现预警,便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与取证工作,多方合作形成犯罪打击合力,全面深入掌握涉互联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犯罪手段,案发情况等信息完善案情通报,引导取证等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办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形成打击合力,群众维稳合力,侦查取证合力。
(三)建立多方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投资公司的运营,从公司所在地,公司运营方式,公司资金流动情况等方面都可以体现其运营的健康状况 很多暴雷的p2p公司都存在实际运营地与注册地不相符,实际经营情况不明确,盈利模式模糊,资金流动情况复杂等情况,建立社区、工商部门、公安部门、银行联合的多方监管体系后,根据各单位的工作职能,划分监管区域,明确监管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那么投资人的损失就能极少到最小。
(四)加强舆情监测和风险防控,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增强网络金融投资风险的宣传和网络金融投资知识的教育传播,特别是对特定易受害群体的针对性教育,提高防御思维,积极引导投资人理性、谨慎投资,提高对网络金融投资相关知识的了解,进而强化投资人的风险意识。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科学技术,云计算等大数据进行综合研判,建立社会融资的警示机制,掌握和反馈本区域内涉及金融投资的相关信息,对可疑的,盈利方式不正常的公司进行重点监督,综合研判投资风险。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要加强舆论监督和风险防控,对涉众型p2p网络金融刑事案件,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要对案件开展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制定处置预案,及时化解风险,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