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人肉搜索的法律界限
——以德阳女医生案为视角
2019-11-14汪伦上海海事大学
汪伦 上海海事大学
一、人肉搜索引发惨案
2018年8月20日,四川德阳一安姓儿科女医生在游泳池与两名男孩发生冲突,冲突后涉事男孩父母带人与安医生夫妇发生冲突,涉事男孩亲属将事实不清、剪辑不完整的相关泳池冲突视频上传至微博,各路自媒体和传统媒体开始用诸如《怀疑因妻子游泳时被撞到,男子竟在游泳池中按着小孩打》等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标题传播,随后安医生夫妇受到大多数网民的谩骂和人肉搜索,安医生不堪其扰,选择吞安眠药自杀。安医生虽是自杀,但该结果是由多方原因造成的,男孩家长上传不完整视频,网友的谩骂和发声都不容忽视。网络社交表达的门槛实在太低,以至于很多人在发声时只图一时之快,不思考事情的始末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只要不符合自己的价值取向就大加指责。
二、何为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简称人肉,是以互联网为媒介,部分基于用人工方式对搜索引擎所提供信息逐个辨别真伪,部分又基于通过匿名知情人提供数据的方式去搜集对于特定的人或者事的信息,以查找人物或者事件真相的群众运动。我们对于人肉搜索最直观的感受就是可以得到他人的个人信息。
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可以参照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通过两种方式,其一是将他人的个人信息擅自发布至可供他人搜索到的互联网公共空间;另一方面则是将他人储存于互联网公共空间的个人信息加以筛选并予以公开。
三、人肉搜索的法律界限
(一)人肉搜索的侵权性
1、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 目前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上尚未完善,尚存有争议。一般来讲,隐私权是公民对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和控制,以达到个人信息、自主活动、个人事务不被外界干扰、利用和侵犯,隐私权利人有权隐瞒自己的隐私,不为他人所知晓。也包括对自己隐私的利用,包括是否公开自己及以何种方式支配自己的隐私。“人肉搜索”行为大都包含了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如本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毕业院校、婚恋情况、当事人财产、租房、电子支付记录等信息,经过搜索人的筛选和公开,会被搜索人以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晓,隐私权利人对于自己隐私的隐瞒和支配的自由被侵犯。
2、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名誉权属人格权,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也就是说公民和法人享有外界对其保持客观评价的权利。名誉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是由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所享有,获得和维持外界对其名誉客观公正评价的权利。侵犯名誉权表现在捏造事实进行侮辱、诽谤和夸张声讨等,在客观上造成了他人名誉贬损的行为, 都可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人肉搜索侵犯名誉权体现在发起人肉搜索的人总存在一定的目的,带有强烈的倾向性,希望借由某种方式达到目的,如网络暴力,必然会对被侵权人的名誉造成贬损。且在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名誉权的权利位阶较低,并且维权途径和维权成本不符合当事人的价值预期,因此对于名誉受损,通常不会选择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使得侵犯名誉权的成本较低,无法意识到自己的法律责任,增长了违法者的气焰。
3、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肖像权是当事人专有的民事权利,包含当事人个体利益为内容的,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当事人有权利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再现自己的形象。其次,体现在肖像使用的处分性上,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对其肖像的使用权进行转让。总的来说,是当事人个人肖像所体现出来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的基本民事权利。而在相当一大批网络事件中,往往特意包含了对当事人照片、视频的滥用,并在一些特别的事件中成为了“抹黑”当事人的主要手段,如“一介P夫”事件中,网络中一些恶意认定一些照片,在无形中却侵权了。
(二)人肉搜索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之规定,对于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需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构成,如情节严重需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个人信息被他人利用该信息实施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包括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
我国法律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确有规定,但是在实践中适用却有一定的困难。以人肉搜索为例,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或者非法提供,但是在数量上或者情节上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处罚标准,无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但是对于被害人来说,信息的泄露对被害人生活、心理上都已经造成了伤害,相关法律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四、结语
时至今日,网络社交的大环境比较令人担忧。各种键盘侠,喷子层出不穷,对不符合自己意愿的内容肆意指责甚至是谩骂,这与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以及违法成本较低分不开,前者是有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以及相关的标准执行起来较难,后者则是被害人通过权衡,认为维权的成本与收益与自己的价值取向不匹配,从而放弃维权。法律自身存在僵化性和滞后性的特点,这一态势想要迅速改变并不现实,但随着我国有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立法的不断完善,网络社交大环境终将得到净化,最终得以营造和谐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