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精准治理视角下我国大病保险定位与发展研究
——基于四省大病保险试点运行数据的分析
2019-11-13戴伟
戴 伟
(武汉大学董辅礽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湖北武汉,430072)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世界银行对贫困的定义是福利被剥夺的状态,包括物质的匮乏、低水平的教育和健康、风险和面临风险时的脆弱性,以及不能表达自身的需求和缺乏参与社会的机会等很多方面[1]。由于经济收入、环境卫生、营养摄入、健康生活方式等方面的缺陷,贫困人群基础健康状态更差,具有更高的疾病风险[2]。同时贫困人群在生病时支付能力不足,难以负担医疗支出,从而导致贫困程度进一步深化。为了使贫困人群能够接受必要的医疗服务,避免灾难性医疗支出,各国普遍建立了医疗保障基金,采用多种方式(财政或税收)、汇集多个资金来源扩大抗疾病风险基金池,根据疾病的严重程度和受益人的贫困程度制定不同的保障计划,以减轻此类人群的医疗费用负担,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3]。
在我国,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重大疾病的发生。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灾难性卫生支出发生率高达12.9%[4]。这意味着我国约有1.73亿人受到大病的负面影响,在此背景下,我国将解决重大疾病医疗保障问题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程予以推进。2009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从重点保障大病起步,不断提高保障水平”。2012年8月,国家发改委、人社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意见》同时指出,大病保险制度“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在《意见》的指导下,全国各地结合实际,不断推进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有效提高了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截至2017年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的总人口达9.2亿,报销比例普遍提高了10~15个百分点,超过1700万人受益,大病保险的实施使中国在解决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关于大病保险的制度设计各界存在一些争论。在实际运行中发现,大病保险在筹资方式、报销范围、保障目标、运行机制等方面存在制度上的缺陷,特别是自身定位及与其他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边界和衔接等问题尚未厘清,因而在缓解家庭大额医疗费用支出、避免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风险方面显得力不从心、作用有限,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制度出发的本心和初衷,泛化了制度受益的精准性和靶向性[5-7]。
基于上述背景,本研究从政策精准治理视角出发,基于福建、湖北、吉林、青海四省多个城市2013—2015年的大病保险运行数据,测算大病保险在分担高额医疗费用支出方面的成效,评估大病保险在避免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方面的作用,深入反映和客观评价大病保险运行中的精准治理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政策改进建议。
二、政策精准治理视角与框架
精准,简单概括为“精细且准确”。“精”是指精细、精炼、精密,着眼过程,用以减少实施过程中的时间、金钱、人力等成本,提高整体质量和效率;“准”是指定义准确、目标准确、结果准确,着眼结果,在实行相应的制度、政策、措施后,全面实现预期目标和结果。201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湘西考察时提出了“精准扶贫”的观点,并在2014年3月对此概念进行了详细解释;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扶贫的重点在于精准[8]。在此背景下,精准扶贫成为学者们关注的重点,“精准”这一理论观点从企业管理进一步拓展到社会治理方面,延伸至公共政策制定等领域,“政策精准治理”的概念由此形成。
政策精准治理,以人为本是根本。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人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需求呈现差异化、多元化、外延化特征,需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阶段、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制定精准性、个性化的公共政策,以提高政策的准确性和有效性,避免笼统治理、粗放治理、含糊治理的现象。
政策精准治理,解决问题是导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此外,面对经济增速放缓,社会风险不断累积,发展短板逐步暴露,深层次问题逐步显现,迫切需要以精准的政策制定、精准的政策实施来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政策精准治理,基础条件要先行。主要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把握公共政策总体的适应性,避免非理性决策,提升公共政策的质量和水平;二是加强公共政策设计的科学性,遵循客观规律,符合现实实际,遵从科学原则,克服由主观判断、人为因素导致的政策失误和失准;三是提高公共政策执行的精准性,形成决策、执行、反馈的闭环,及时优化调整,避免因政策过于理想化、机械化发生无法执行或执行偏差的现象。
政策精准治理,多方主体要联动。第一,政策主体是明确政策精准治理部门责任的关键。要求精准定位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分工,为避免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政策的实施,监督政策的落实。第二,政策客体是实现政策精准治理的必要条件。要求各部门全面了解当前社会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目标群体的利益诉求,从而达到精准识别政策客体的目的。第三,政策目标是把握政策精准治理方向的标杆。在制定目标的过程中既要考虑政策客体的利益诉求,又要考虑政策执行部门的实际情况,及时协调政策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确保方向正确。第四,政策措施是落实政策精准的保障手段。在实施过程中,要做到求“大同”存“小异”,以“大同”为基本面来制定普适性举措,以“小异”为着力点来制定针对性措施,点面结合,亮出“真功夫”,打出“组合拳”,制定出最佳的系统化的工作措施和运行机制。政策精准治理的实现包括调查研究环节、分析评价环节、政策制定环节、分步实施环节等[9-14]。
近年来,大病保险从政策制定到具体实施,实际效果与政策目标存在较大差距。在这一背景下,政策精准治理对我国大病保险的定位与发展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导向作用。首先,从政策主体来看,大病保险制度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应由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承担大病风险,但在实际执行中,大病保险筹资方式为基金划转,规则均由政府确定,报销范围延续基本医保相关规定,保险机构仅充当了“出纳”的角色,基本没有参与大病保险的经营与管理。同时,各部门间权责不清,多头管理,保险机构处于“被动服从”地位。其次,从政策客体来看,大病保险的客体是大病患者,但当前大病保险多将个人自负额度作为判断标准,缺乏对具体病种的筛选,反而导致过度医疗现象的发生。第三,从政策目标来看,大病保险作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其意为缓解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防止“因病致贫”现象的发生,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定位不明,受益人群广泛且报销额度偏低,大病保险泛化为一项社会福利,没有实现保大病的宗旨。第四,从政策措施来看,大病保险筹资途径依赖并受制于基本医保制度,缺乏独立性;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完全跟随基本医保,高额费用段中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诊疗服务和自费药品无法报销;而大病保险规则由政府确定,保险机构没有自主调整空间,缺乏主观能动性。
三、样本省市大病保险运行情况
基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大病保险经办管理模式、大病保险政策在全国具有的代表性,本文选择福建、湖北、吉林、青海四省的多个典型地市作为样本地区,对这些地区2013—2015年大病保险制度设计和运行效果进行对比分析(见表1),以评估大病保险在分担高额医疗费用支出方面的成效和大病保险在避免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方面的作用,探讨目前大病保险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表1 样本省市大病保险运行基本情况
(一)筹资标准
2013—2015年,全国大部分地区调整了筹资标准,各样本省市筹资标准差异较大。其中福建省福州市从2014年13.65元/人·年上调为2015年22.8元/人·年;2014—2015年湖北省荆门市为34.5元/人·年,宜昌市为39元/人·年,襄阳市为25元/人·年;吉林省四平市因2013年当期结余过多而从2014年起下调标准至30元/人·年;青海省为省级统筹,全省统一筹资标准为50元/人·年。
数据显示,大部分地区的大病保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一致,部分地区大病保险统筹层次高于基本医保,如青海省基本医保为市级统筹,大病保险为省级统筹,后者由全省统一筹资标准、起付标准、支付水平、资金管理、招标程序。
(二)合规目录
大部分地区的大病保险合规目录沿用了基本医疗保险的三大目录。青海省在基本医保目录的基础上增加了1113项适用于大病保险的诊疗项目,吉林省将新农合报销目录纳入合规目录范围。
(三)保障水平
1.起付线
样本省市起付线最低为青海省5000元,最高为福建省福州市2.9万元,湖北省三市均为8000元,吉林省四平市为9600元。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灾难性医疗支出(catastrophic health expenditure)的定义为“在医疗上的累计支出超过了非食品家庭支出的40%”[15],将该支出换算成国内相应的统计指标。本研究采用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家庭平均人口数(3.02人/户)的乘积的40%来衡量,其值约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经测算,样本省市的起付线大部分远低于灾难性医疗支出线,其中福州市最高,达灾难线的78.1%,青海省最低,只是灾难性的26.2%。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定差异,经济发达地区的大病保险起付线设置较高。
2.封顶线
湖北省襄阳市的大病保险封顶线为20万元/年,吉林省四平市为30万元/年,其他样本地区未设封顶线。
3.支付比例
样本地区湖北省、吉林省在起付线以上,按医药费用的额度,采用累进分段比例支付;其他样本地区不分段报销,福建省福州市起付线以上报销支付比例为50%,青海全省按照80%的比例统一报销。
4.受益率
由于各地起付线不同,大病保险受益率差异较大,样本地区中青海省受益率最高(0.75%),福建省最低(0.14%),湖北省和吉林省处于中间水平(0.4%左右)。
5.承办模式
除吉林省四平市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经办大病保险外,其余地区均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福建省、湖北省承办商业保险公司借助已有医保信息系统、办公场所等基础设施与人社部门合署办公;青海省完全由商业保险公司独立运营,信息不对接。
四、样本省市大病保险运行效果比较
大病保险在四省实施过程中,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大病保险政策,在受益人群疾病负担、受益人群报销比例、自付费用等方面各有特点(见表2)。
表2 四省大病保险运行主要实施成效
(一)大病保险受益人群疾病负担分析
从大病保险受益人群的全年平均医疗费用来看,福建省福州市大病保险受益人群为平均年医疗费用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患者,该支出相当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6~4.5倍;湖北省、吉林省、青海省样本城市大病保险受益人群的平均年医疗费用支出为2.6万元~5.6万元,相当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6~2.7倍。从与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倍数关系角度看,福建省福州市经济状况较好,起付线水平较高,受益人群为疾病负担较重的群体;其他省市起付线较低,参保人受益率较高,受益人数较福建省福州市更多,但受益人群医疗费用处于较低水平。
(二)大病保险受益人群报销比例分析
从大病保险对目录内合规费用及实际支出费用的分担情况看,大病保险对报销比例的提升幅度基本在13%~17%之间,但由于报销费用基数差异较大,部分地区间实际费用甚至相差3~5倍。如福州市居民大病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计报销比例达57.0%,其中基本医保统筹报销占比44.1%,大病保险报销占比12.9%,报销后目录内自付费用4.7万元,实际自付费用7.4万元。青海省样本城市医疗保险合计报销比例达76.3%,其中基本医保统筹报销占比59.1%,大病保险报销占比17.2%,报销后目录内自付费用0.6万元,实际自付费用1.2万元。省市间大病保险报销实际额度相差2~3倍,造成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是受益人群差异大,产生多样性诉求,这种情况下大病保险保障定位亟待明确界定。
(三)受益人群的自付费用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占比分析
本研究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灾难性医疗支出(catastrophic health expenditure)的定义[16],换算国内相应的统计指标,采用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家庭平均人口数(3.02人/户)的乘积的40%(约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作为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判断标准,测算在大病保险报销前后平均自付费用标准与灾难性医疗支出标准的关系。由表3可见,在大病保险报销前,只有福建省的受益人群平均自付水平在灾难性医疗支出之上(2.0/1.2),吉林省略低但接近灾难线(1.1/1.2),湖北省、青海省都远低于灾难线(0.7/1.2)。且大病保险报销后各省市平均自付支出水平均有大幅下降,福建省福州市平均自付水平仍在灾难线以上,但接近灾难线(1.5/1.2),其余样本省市均远低于灾难线(湖北0.5/1.2;吉林0.8/1.2;青海0.4/1.2)。
表3 大病保险受益人群费用报销结构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数关系
由此可见,若大病保险是为解决灾难性医疗支出问题,则起付线设置过低,这导致受益人群的补偿更多是保基本,没有精准地保大病。目标人群受益不足,基金的使用效益偏低。
(四)大病保险自付费用评估分析
通过分析样本省市受益人群大病保险报销前后患者自付支出费用段的构成情况,对缓解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成效进行评估,具体如表4所示。
分析可见,经基本医保基金报销后,福建省福州市达到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患者占受益人群的73.2%,其中自付费用3万~5万元的占51.6%,5万~10万元的占34.8%;大病保险报销后,灾难性医疗支出患者比例减少了16.9%,但仍有56.3%的患者自付费用超过灾难线,其中,自付5万~10万元的患者比例由34.8%降到18.7%。从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实际支出来看,大病保险对减少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效果有限,说明存在大量的目录外医疗费用。
表4 大病保险自付费用段构成
湖北省样本城市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患者仅占受益人群的12.9%,大病保险主要被低费用人群消费,自付费用0.5万~1万元的占21.7%,1万~2万元的占36.0%,2万~3万元的占12.8%。经过大病保险报销分担,灾难性医疗支出患者比例减少8.4%,实际灾难性医疗支出减少7.9%。
吉林省样本城市大病保险受益人群主要被自付2万元以下的低费用人群消费(占比为62.5%),其中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患者仅占受益人群的25.0%。经过大病保险报销分担,灾难性医疗支出患者比例降为11.0%,减少幅度14.0%,实际支出中49.0%为灾难性医疗支出,目录外医疗费用较多。
青海省样本城市相比于其他省市起付线最低,灾难线也最低,大病保险绝大部分被自付2万元以下人群消费(占比为92.9%),其中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患者仅占受益人群的7.8%。大病保险报销几乎解决所有灾难性支出,灾难性医疗支出患者比例降为0.2%,实际支出中22.6%为灾难性医疗支出,报销后降为12.0%。
根据偿付数据分析,大病保险受益人群除福州省样本城市高达73%外,吉林(25%)、湖北(12.9%)和青海(7.8%)3省接近或远低于平均人群的大病发生率。如果不考虑灾难线设置过高等因素,低起付线的大病保险完全没有起到有针对性的减少灾难性医疗支出的作用,更多的是对城居保实施低报销额度后的二次报销,只是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报销比例,还属于保基本的范畴。
上述报销数据表明,经济发达城市如福建省福州市,大病保险起付线高、受益率低,受益人群主要发生在灾难性医疗支出群体中。经济欠发达的省份如青海、吉林的一些城市,目前医疗需求更多集中在保基本层面,大病保险起付线及报销比例设置较低,因此受益人群较多,缺乏针对性,大病保险资金被“非大病”人群消费。
(五)大病保险支付的主要疾病谱比较分析
如表5所示,通过对大病保险受益人群的疾病谱进行分析发现:在主要疾病中,高起付线、灾难性支出占比高的福州省,有40.7%的受益人患有恶性肿瘤,11.3%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如冠心病、脑卒中等),11.5%患有代谢性疾病(如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引发的并发症处理);吉林省患有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的大病保险参保人群占大病保险受益人一半以上,消化系统(10.2%)、外伤骨折(8.3%)等大病的患者比例排序比较靠前;起付线最低的青海省,更多的是满足参保者保基本的需求。
表5 大病保险主要疾病谱患者比例 单位:%
五、我国大病保险存在的问题
本文对样本省市大病保险运行中的筹资标准、合规目录、保障水平进行梳理发现,由于各地社会经济状况、医疗状况存在差异,因此大病保险受益人群的疾病负担、报销比例及自付费用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依据当前大病保险的实施情况,本文认为大病保险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大病保险起付线及封顶线设置不合理
根据我国大病保险的实施情况,部分起付线较低的地区,存在对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患者补偿不足,基金被低自费额度患者占用的问题;部分地区设置年度封顶线,但每年达到封顶线的大病人数较少,而此类人员应是最需要大病保险的重点群体。
依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观点,一个家庭的收入,除去食品支出以外,在医疗上的花费超过40%是导致赤贫的原因之一[17]。大病保险作为一种风险分担机制,瞄准的是高额的、医疗费用可能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群体,而当前各地普遍设置的偏低的起付线和封顶线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大病保险功能定位不明确
大病保险产生的背景和根源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挤出效应。因基本医疗保险以收定支,在筹资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报销比例偏低(50%左右),用于疑难重症的高额费用被挤出,由此需要开辟新的渠道,即建立新的大病保险制度解决对此类费用。大病保险在实际运行中,筹资渠道完全依赖并受制于基本医保基金(优先保障基本医保需要);资金来源上财政补助资金占比较高,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18];统筹层次上与基本医保相当,基本上采取市级统筹,层次过低,互助共济能力较弱,由此导致在实际运行中,各地政府“自然而然”的将大病保险视为基本医保的“升级版”,将大病保险当作“二次报销”,偏离制度设计初衷。按总医疗费用一定比例予以报销的支付方式,缺乏对特定病种的筛选、倾斜,容易出现过度治疗或推高医疗费用的负面激励。
(三)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形同虚设
尽管我国大部分地区大病保险均采取“政府购买,并交由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的模式,但政府几乎包办了全部业务流程,如制定筹资标准、统筹层次、保障对象、起付线及封顶线、报销比例、保障范围、组织运行、监督管理等。商业保险机构多出于占领健康保险市场的考虑而投标参与此项工作,在实际运营中,仅承担了“出纳”的角色,这相当于政府购买了商业保险机构的单一结算服务,并未充分发挥这些机构在定价、核保、理赔、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同时,由于信息系统基础较弱且各系统间未完全对接,出现了政府部门及商业保险机构职责不清且配合不充分等问题,因而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大病保险的控费能力和水平不高,效果不理想,大病保险没有按市场模式运作。应明确界定政府与商业保险机构的权、责、利关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作为政策主体的政府部门在精准确定相关总体性、关键性政策目标之后,可赋予商业保险机构更多的自主权,发挥其在贴近服务政策客体、细化政策措施上的专业优势,真正变“直接操办”为“委托经办”,由“运动员”变身为“裁判员”。
六、研究结论与若干思考
为应对大病保险当前存在的问题,本文依据“政策精准”理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一)精准大病保险运行机制
应实行按病种报销与按医疗费用报销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同步改进起付线、封顶线、合规目录设置,使大病保险做到精准施策,优化运行。
第一,改进大病保险支付方式。将诊断相对明确、发病率较高、预后较好、疾病负担重的病种,直接纳入大病保险范畴,并与按病种付费相结合,降低费用标准;除此之外的其他病种,继续按照支付费用的额度进行管理;将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治疗费用高的门诊重症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畴。从多个角度、多个维度识别大病群体的患病程度,探索实行按病种报销与按医疗费用额度报销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做到分类管理,精准施策,务求实效。
第二,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并设置个人自付最高限额。本研究数据显示,在不设封顶线的城市,基金支付的压力也很小,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的患者人数非常少,自付30万元以上的仅占受益人的0.1%~0.2%,大病保险有效缓解了少部分有重大疾病高额支出的患者的经济负担,因此建议逐步取消封顶线。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中,当参保人的自付费用达到一定程度后,由商业保险公司来承担新增的费用。由此,在经济发达地区,可尝试根据当地的收入水平、不同群体的大病保险需求及个人的实际情况,分段设立个人自付最高限额,化解灾难性医疗支出风险,让大病保险服务于真正需要的人群。
第三,合理设置大病保险起付线。在大病保险中,参照医疗支出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科学设置起付线标准,将低费用段、非目标人群排除在外,提高基金的集中度和使用效率。从目前居民收入水平来看,将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作为大病保险的起付线比较适宜。
第四,制定合理的大病保险报销目录。针对大病患者的就医需求和临床需要,通过谈判、带量采购等方式降低基本医保目录之外临床诊疗必需的高值药品和诊疗项目的价格,将其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切实降低大病患者的自费负担。
(二)精准大病保险功能定位
明确大病保险功能定位,整合相关保障制度,壮大基金规模,分散风险。目前学术界对大病保险的定位存在两种观点:有学者认为无须另设大病保险,只要在基本医保筹资过程中单设大病保险筹资板块,对大额医疗费用或某些病种的高额费用进行再报销即可,而在此背景下是建立一个新制度来解决问题,还是在原有制度框架内对功能进行完善,是需要思考的命题[19];也有学者认为大病保险是一项长期制度,作为全民医保的独立构成部分,其定性问题以及责任归属问题需进一步探讨[20-21]。
从受益人群及实际功能来看,目前大病保险承担的是保基本的功能,可以说是一个过渡性的制度安排。随着我国医疗保险覆盖全民及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要实现统一的全民健康保险制度,大病保障功能必然融入其中。按照设计初衷,若大病保险在改进运行机制后,辅以提高统筹层次、整合城乡居民和职工医保大病保险制度、放宽大病保险报销范围限制等相关措施,在解决灾难性医疗费用支出方面仍大有可为。若从长远考虑,作为基本医保制度的补充大病保险仍有必要存在,可以考虑将其与基本医保切割,转换形式和机制,探索个人出资、集体协商、集团购买的模式,用最小成本换取最大保障水平,由此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丰富医疗保障体系的内涵。
(三)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优势
要明晰政府与保险机构之间权利与义务,有效发挥市场与政府的协同合作机制,促进大病保险的健康发展,做到政策主体的精准。商业保险机构相对于政府管理的医保经办机构而言,具有体制灵活、激励性强、外延较宽等优势,我国在大病保险的实施过程中,要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出该险种的优势作用,服从和服务于总体目标。
首先,减少对微观政策的干预。通过设定总体性和框架性目标,放松对相关内容和范围的限制,细化招标准入条件设置,强化日常考核和年度评估,真正发挥商业保险机构作为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鼓励其因地因人因事施策,提高服务的精准性。
其次,调动商业保险机构的积极性。探索提前预支大病保险资金,在保证日常报销的基础上,允许其运用预支资金开展投资,既可用预期的投资收益弥补潜在的“政策性亏损”,通过相应谈判协商减少管理费支出,又可“以量换价”,用大病保险筹资的“资金规模”换取“筹资标准”的降低,发挥有限资金的最大效益,提高资金使用的精准性。
第三,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的产品开发。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通过在大病保险方面的优质服务,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激励群众自行选择购买其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根据大病保险经办的相关业务数据、经验和网络,开发契合群众需要的新型健康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壮大力量,努力完善经办的基本医保服务。让商业保险在基本医保的基础上,独立承办大病保险,不仅符合保险的运行规律,而且可以有效实现大病保险“保大病”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