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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关系
——以滴滴司机为例

2019-11-13牛文正郑二为长春工业大学吉林长春130000

新生代 2019年14期
关键词:劳务网约滴滴

牛文正 郑二为 长春工业大学 吉林长春 130000

一、现行立法对两者法律关系性质的规定

目前关于网约车司机和平台之间最新规范性法律文件为2016年7月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利益和义务."由于该"暂行办法"中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的概念不清,加上该条例没有强制性,导致在实践中,以滴滴出行公司为代表的互联网出租平台多数不会选择与滴滴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即现实中两者的关系为劳务关系.

二、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为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

(一)两者并非劳动关系

1.目前我国法律对劳动关系的认定

根据劳动部出台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目前中国对于劳动关系的有三个构成要件:(1)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必须符合我国《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关于单位成立的要件,并进行工商登记,而劳动者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条件,如包括年龄、身体状况等 (2)在单位用工过程中,单位与劳动者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地位.在用人单位的指令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劳动者必须要认真服从,并且实际完成工作任务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来进行劳动,对于劳动者的工作成果,用人单位在验收合格需要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只要满足这三个构成要件才认定为劳动关系.

2.滴滴平台与司机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

司机在加盟模式下的网约车法律关系中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主体,从而否定了二者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司机的独立性有两个方面的体现:第一,财务方面的独立性.承运工具是私家车,它由司机自行提供,因此在性质上并不属于平台公司的财产,司机利用私家车提供承运服务也不是在使用公司资源,可以说该车辆与网约车平台是相对独立的 司机因提供乘客运输服务所获得的收益大部分直接归属于司机本人所有,平台只是在该基础上收取一定比例的分成,作为促成这笔交易的报酬.第二,人格从属性也是独立的.平台公司不需要招聘司机进入公司并成为其中的职员,也不需要相应的任务要求,因此司机并非由平台公司统一管理.同时,司机的工作安排相对自由和灵活.平台没有权利对司机进行指挥和工作的强制性管理,故司机在人格上独立于网约车平台.

3.司机独立提供乘客运输服务

司机以自己车进行网约车经营活动,通过运输服务而获取相应的报酬,这实际上是一种个人经营行为.不同于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司机与平台之间并没有人身上的依附关系,平台公司并没有安排或派遣司机提供运输服务,完全是司机个人的独立行为.司机自己从事的乘客运输服务行为,司机自己是老板,经营时间自己任意支配,其本质是司机独立提供乘客运输服务,与网约车平台之间并无直接具体联系.此时司机在性质上更类似于"个体经营户",是一种与公司相对独立的商事主体,并非具有劳动关系.

综上三点,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并不满足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和性质,不能轻易认定他们之间为劳动关系.

(二)两者为劳务关系

目前中国对于劳务关系的有三个构成要件:(一)劳务关系中主体资格是不确定的,可以均为自然人,可以都是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法人等.(二)劳务关系中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同时对于双方来说,两方的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因而在人身关系上不存在隶属关系.(三)劳务关系中自然人的待遇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没有保险、福利等待遇.

滴滴平台与司机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滴滴平台在乘客上传自己的需要之后,根据距离的远近将信息即时的发布到周围司机的手机上,这种信息的发布并不构成共享平台对司机的指令,这只是平台为司机所提供的与乘客订立契约的机会,而司机是否接受机会订立契约则拥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同时,共享经济的特性决定了司机是在其人力与资源都处于闲置状态下基于自愿而提供客运服务,司机可以自由选择接收或者关闭软件的时间,这也意味着在是否提供劳务、何时提供劳务的问题上完全基于司机自愿,即使司机在平台注册之后一次劳务也没有提供便将删除,也不用承担任何法律后果,这在传统的员工于用人单位的关系中是无法想象的.因此,网约车平台并无权向司机发送劳动指令,要求其提供特定劳务,虽然有补贴机制但却只是激励司机接单而非强制,司机的待遇一般只获得自己的劳动所得,司机的工资并不是滴滴公司发放,同时滴滴公司也不会给司机保险、福利等待遇.因此,网约车平台对滴滴司机并不存在劳动管理,主体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劳务关系.

三、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并不是劳动关系,共享经济时代劳务方式的提供将更为复杂灵活,与现有的法律关系可能有相似之处却未必相同,必须牢牢抓住劳动关系从属性的本质特征,在保证现存法律制度功能不被扭曲的同时促进新兴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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