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党员未按期交纳党费因素分析及对策思考
2019-11-13田子珩北京林业大学北京100083
田子珩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 100083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为党员交纳党费和基层党组织做好党费缴纳工作提供了最高法理依据。我党从二大即制订了党费交纳细则,其后党费制度不断与时俱进。新版党章对党员交纳党费的说明和要求共有两处:
一是在党章第一章第一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二是在党章第一章第九条的部分内容中有“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中共中央组织部根据新形势、新情况为了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专门发出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3号)来规范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在基层组织日常党务工作实践中,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存在党费收缴难。其存在的因素,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基层组织自身因素,另一方面是党员个人因素。
一是基层组织自身对党费缴纳工作认识不到位。基层组织没有将党费交纳工作上升到抓的实不实将直接影响党员意识培养和党员党性提升的高度上来。
二是基层党组织对党费交纳、使用和管理的宣传不到位。造成党员对什么是按期交纳党费,为什么一定要按期足额交纳等问题理解认识不到位,造成一些党员存在迟交、缓交,甚至对补交党费有个人意见。
三是基层党组织服务党员不到位,甚至缺失,党员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和维护。客观上造成一些党员体会不到党组织的温暖和关怀,甚至丧失了组织归属感,造成一些党员不愿意主动交纳党费。
四是基层党组织对于未按期交纳党费的党员的处理或者处置措施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基层组织有时候会为了照顾极其个别党员的个人面子或争取其工作上的配合,没有采取组织谈心谈话,或者采取组织处理手段,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中组部语)。在职党员不能按期交纳党费因素中最为主要的还是在党员自身上不同程度存在着的党员党性不强,党员意识弱化,党员意识淡薄。
在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实务中,可以采取的具体对策建议如下:
(一)在征求所在单位绝大多数党员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按期交纳党费的时间节点标准。例如: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到了需要交党费时间的3个或5个自然日内交纳党费的为按期交纳。更进一步,可以细分为:到了时间节点,主动向支部负责党费收交党员主动上交党费的,判定为主动按期交纳;快到最后时间节点了,经提醒交纳党费的为按期交纳;无合情合理原因,过了最后时间节点交纳的为未按期交纳;经提醒后,仍不交纳的认定为不交纳党费。
(二)探索人性化开展党费缴纳工作。根据党章原则和各级组织关于党费收缴的文件精神,探索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1.探索多样化的手段收取党费,比如:坚持现金交纳和探索微信转帐、支付宝转帐、银行账户转账等党费上交的新途径。2.对于交纳党费不便或困难的,支部可以考虑请负责党费收交的党员上门收取党费或党员按季度交纳党费。3.及时提醒:在职党员工作繁忙、家务事繁重,有时候难免忘记应该交党费了。支部负责党费收交的党员,应该做到及时提醒,有效提醒。4.允许个别党员由于工作、家庭等合理因素,迟交或缓交。5.允许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党员,向支部申请少交或不交党费。经支部所在党委审批后同意。在年度帮扶特殊困难党员时,优先考虑予以资助。
(三)制订和完善操作性强的党费交纳鼓励和组织处理措施
1.对于党员个人交纳党费情况,基层组织缴纳、使用、管理党费情况进行党内公示、通报。2.对按期足额主动交纳党费的党员在党内评优时优先予以考虑和推荐。对不能按期足额主动交纳党费的党员在党内评优时不予考虑和推荐。3.对于连续两个月迟交党费的党员进行党支部内通报。对于连续三个月迟交党费的党员由党支部委派专人开展专题谈心谈话。督促党员提高自觉交纳党费的主动性。4.对于连续四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支部及时将相关情况报上级党组织。由上级党组织委派专人开展专题谈心谈话。根据谈心谈话情况决定给予该党员党费减免、困难帮扶或进一步的组织处理建议。5.对于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基层党委应考虑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要求,由党支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确认该党员已自行脱党。所在党支部将支部处理结果报上级党委确认处理结果。同时,并将处理结果放入该党员的个人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