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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的条约保留

2019-11-13李丹蕾云南民族大学云南昆明650504

新生代 2019年4期
关键词:缔约国约束力条文

李丹蕾 云南民族大学 云南昆明 650504

一、保留的定义

条约的保留是指缔约国对本国所参与条约中某一款或某几款条文所作出的单方面法律声明。条约保留可以是国家作为缔约方对条约的声明,也可以是对条约的解释,修改,其旨在排除某些条文的法律效果。国家之间通过订立条约建立起某种外交联系,但在国际法条文出台时,并非对所有国家都有利,也并非所有的条款都是友善并符合一般的国家习惯的。故在主要以外交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及联系商业贸易等方面的问题的今天,对于国际法的一些保留也就有了存在的社会基础。

二、保留的重大转变及存续原因

自1959年5月23日订立《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正式确立现代条约保留制度之后,各国对于自身的利益保护也显得尤为重视。而在此之前,也就是国际同盟制定的条约必须征询一定范围内的成员国“全体同意”,并在所有成员国之间统一实施,这虽然看似公平,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必然会对某些国家造成不公。经济实力和国内社会现状决定了一国法律的形态,实施进程以及法制化程度,一味追求条约的绝对认同,一方面是对条约本身的要求极高,必须具备“绝对”的普适性价值,能够适应不同国家的法律现状,另一方面也是对缔约国提出有违公正的要求。以碳排放量的要求来说,统一各国遵循相同的排放量要求即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从而产生国与国之间的碳排放量交易,使得条约成为一纸空文,并不能真正起到限制排放量的功能。

保留条款是建立在条约本身很难具备普适性价值的基础上,即很难说明条约对每一个缔约国都公平且适用,对条约进行保留就在这种不公正之中萌芽,并逐渐在国际关系之间确立。1951年国际法院联合国大会发出《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保留问题发表的意见中称:如果该公约的当事国反对一项他认为不符合该公约的目的和宗旨的保留,该国可以在事实上认为不是该公约的当事国。从这一条款中就可以看出,这已经开始确立一种“和谐一致”的国际法思想。对于不认同的条文可以提出保留,从而免于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这无疑给予了国际法主体之间公正的平台,从而有效推进条约的签订的同时,得以保障缔约国内部利益。

就目前来看,中国已就90多个多边条约发表了保留性质的单方面声明。并对相关保留的性质,条约适用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可见,国际法在国家对外交往方面虽然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国家作为国际法决定性主导地位者,对于国家法的条约施行和适用仍是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国际法的性质为国家间合意自愿缔约的契约。从根本性质来看,契约,即是缔约双方的合意,并在生效后对缔约双方产生一定约束力的约定。从民法的角度上来说,契约生效后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自然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但究其根本,还是由于双方可以从契约中获取利益,即在自身让渡一部分权利之时,对方也在以等量的权利进行让渡。而基于国家之间外交的利益诉求产生的国际法自然也就成为了一种并不“严谨”的契约。故在双方协议无法达成时,保留一些争议条款无疑是最为行之有效的方法。

在国际法主体之中,国家作为被单独约束的主体,在一些国家实行某些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之时(特别是该国综合实力较为强大时),国际法庭做出的判决也并没有一个强制力去保障实施。当前并不存在国际组织具备求偿能力和完整的行为能力。同时,不同国家的利益分配不均,或是出于宗教信仰与国情需要暂时对某些条款进行保留,也无可厚非。从而,国际保留制度的存在也就成为必然的趋势。

三、保留存在的问题

现代条约保留正式确立至今,也并不是毫无问题。允许保留,则表示在履行公约时,国家规避某项条约的约束,这无疑对条约的完整性造成破坏;同时,允许国家对条款进行保留,当该国违反公约时,便使得公约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大大减弱。然而,当今的中国虽然对很多公约提出了保留条款,但中方并未对条约履行有恶意保留的趋向,反而通过保留条款对公约起到了积极作用。

当今全球化愈演愈烈,世界正朝向多极化发展。当今国际法上的保留自然不仅于此。在时间的沉淀之下,当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有关保留条款的一些问题也在渐渐暴露出来。例如,对于申明保留的时间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并没有对此进行具体说明。进来也有学者开始关注一些国家在缔结公约时对某些保留条款在条约缔结之后声明行为存在的隐患。简言之,就是国家在接受条约使得条约产生约束力之后才对其中的某些条款提出保留的行为是否可能会导致国家对公法条约的恶意规避。

对此,笔者认为,国际法既然是调整国际关系的一种契约,那么在保留条款的认同及接受方面,首要的就是要取得其他缔约国的认可。即使是保留时效上有所争议,但只要取得其他国家的认可,被其他国家予以承认,那便可以看做是合法行为。同时,对于国际法的完善上,国际法并不是那么容易就被修改,笔者认为,国家作为国际主体中最主要的主体,也应该积极推动国际法的完善,从而使得国际法朝着更好的方向前进。

【小结】

国际法有别于国内法,并不存在某种强制力保障实施,加上各国之间利益不均衡,条约保留势必会长期存续。相比之前的“全体统一”,当今的条约保留也呈现出越来越包容的趋势。同时,保留条款也使得国际法条约可以更好且有效率的转化为缔约国国内法,成为其法律渊源,这也是保留条款存在的必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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