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混改中员工持股模式法律问题研究
2019-11-13李雪梅山西财经大学
李雪梅 山西财经大学
一、国有企业混改的背景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该条款明确为员工持股提供了政策依据。
员工持股载体是员工持股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所谓员工持股载体即在员工持股计划中持有并且行使员工股股权的模式与途径。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正在积极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员工持股能有利提高国有企业的生产效率,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大力支持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活力,加强企业员工团结协作能力,从而有效的地提高企业的整体运营能力。从法律的角度探讨员工持股各载体的利弊,对大力推行员工持股制度以及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都具有非常深远的重要意义。
二、现有员工持股载体法律分析
1、员工直接持股
所谓员工直接持股,是指由员工个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公司股权,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员工即为公司股东。优点在于:员工作为直接持股的股东,能够充分、直接的行使股东权利,对员工而言更安全也最便捷;法律关系明晰,不易产生法律纠纷;减少了在员工持股与行使股权过程中的沟通成本等。直接持股方式的缺点主要有:由于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最多只能容纳50人参与持股计划,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同样存在200人的限制,如持股职工人数超过上述人数,在操作中会产生法律障碍;持股的员工如发生离职、退休或转股的情况时,需要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并变更登记,并且要修改公司章程,手续较多、耗费不必要的管理成本;员工直接持股人数众多的情况下,将会造成股权过于分散,企业决策效率低下;在公司未来申请上市的过程中,不仅要受到200个发起人的限制,而且在实践中,绝大部分审批机构为了避免企业变相向社会募集资金,对于股东人数较多特别是自然人股东较多的申请都较难获得批准。
2、信托持股
所谓信托持股,是指根据《信托法》,将员工所持股份委托给专职信托机构,由其按照委托人即持股员工的意愿进行管理的方式。
信托持股方式在西方国家较为通行,主要具有以下优点:委托人的自有财产与受托人的财产相互独立,不受受托人财务状变化的影响,受托人的债权人无权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信托财产脱离委托人的控制,让具有理财经验的受托人进行管理,能较好保证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基于信托财产取得的收益或损失都由委托人享有,受托人不以任何名义享有信托利益;信托财产除法律规定外不得强制执行;可突破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超过50人的限制,解决员工持股的资格问题;避免双重征税。但是,我国《信托法》第4条规定,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也即信托持股的受托人必须为信托机构,而不能为个人或其他组织。同时,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根据证监会2006年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信托持股由于其背后的出资人股东并不明确,因此诸多如光大银行等上市前存在信托持股结构的企业都被证监会要求清理。
3、壳公司持股
所谓壳公司持股,是指参与员工持股的个人共同出资设立(或收购)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员工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此种方式弊端较为明显:由于持股公司也同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样要受到股东人数50人的限制,如果参与持股的员工较多,则需要成立多家持股公司,程序较为繁琐;壳公司作为公司实体,与所有公司一样需缴纳所得税,因此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参与持股的员工税负较重;员工只能在壳公司层面行使股权,而非直接行使目标公司的股权,相较个人持股而言决策力较低;壳公司在进行盈余分配时,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会造成资金限制,股东收益降低;目前中国证监会规定,对于在发行人股东及以上层次的多家公司或单纯以持股为目的设立的壳公司),一直要穿透到壳公司层面的自然人股东,且自然人股东人数应合并计算,如此一来,便同样不能突破发起人数200人的限制。
4、有限合伙持股
所谓有限合伙持股,是指员工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要求组成有限合伙企业,其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和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企业管理,只履行出资及分配职能。其他方式相比,有限合伙持股的方式具有众多优势:避免双重征税,税负更轻;合伙人之间可自行订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利润分配等内容,操作灵活,自主性强;设立程序简便,无注册资金要求,也无须验资,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入伙机制较为简便,方便后续人员变动。其缺点在于普通合伙人需要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如何在普通合伙人无限责任与收益之间平衡是企业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
5、职工持股会模式
职工持股会模式曾经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上一轮员工持股浪潮下得到大规模运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在地方民政部门将职工持股会注册登记为社团法人,有的将职工持股会作为企业内部组织,由企业工会领导,并由工会行使相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1998
年5月,国家工商管理局明确了职工持股会或工会代持职工股份的合法地位。但随即由民政部办公厅于2000年下发《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否认了职工持股会的法人资格。在目前的政策法律框架下,该思路的推行存在制度性障碍。
三、结语
上述几种模式除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模式存在制度性障碍外,其他模式均可被员工持股方案所选择。同时,信托模式在企业拟上市的背景下也存在障碍。公司在选择员工持股载体时,需要结合自身实际,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最终确定适合自身发展战略和激励目的的持股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