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不能无群”
2019-11-13马建红
□马建红
在网络时代,凡是用微信的人,谁没有加入几个微信群呢?同学群能把失散多年的小学、中学、大学同学汇聚起来;工作群便于发布相关的通知、消息;师生群在分享参考资料的同时,还可进行学术交流与讨论;旅游出行临时群能将行程及时告知所有成员;亲友群可在节日里互致问候与祝福;同道同好们还可能建个临时的“饭群”,通知用餐时间,分享位置,便于“约饭”;而关系最亲密的家人亲人群里的鸡毛蒜皮油盐酱醋,更能凸显家庭的温暖与温馨。
想起《荀子·王制》篇里的一段话:“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意思是说,人的力气不如牛大,跑得也没有马快,牛马却能为人所用,其原因就在于人能“群”,而牛马不能“群”。这也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原因,也是人和其他动物的根本区别所在吧,“故人生不能无群”。这里的“群”,虽指的是一般意义上的“合群”或“社会组织”,不过倒也很能说明我们今天的生活状态——网络时代的人,还真是离不开微信群的。
然而,“群”要想存续下去,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果身处“群”中的人不守规矩,人人皆任性而为,则该群离解散也就不远了。所以国要有国法,群也要有“群规”,正如荀子在讨论了“人能群”的特性后,接着讲到“人何以能群”的原因,就在于有“分”,即人们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都能且必须“各安其分”,因而“明分”是“使群”的前提条件。而用来进行“明分”的“度量分界”,就是他所倡导的“礼法”,没有礼法来规范的“群”是无法长久的,成员要守“群规”是不言而喻的。
与现实社会中的家族、村落、行会等这些有组织的群不同,网络上虚拟的微信群,有些是由熟人组成的,比如家人群、同学群或同事群,有些是由陌生人组成的,如旅游群、学术群、工作群、邻里群等。一般而言,建微信群的目的主要是方便大家联络和交换信息,群主作为召集人并没有什么“权力”,微信群的管理一般处于“无为而治”的状态,大家合则来,不合则去,入群退群,来去自由。
不过,在一些由陌生人组成且非实名的同业群里,大多采用“自治”的方式,群主规定相应的“群规”,比如要求本群讨论的话题主要以某一方面为主,这在专业学术群里尤其如此,假如总在学术群里发心灵鸡汤文或广告推销帖,肯定会受到警告。群规还会规定不能发布的内容,如用来刷屏的“动图”,对违反群规者的“处罚”,则可能是要求其发一个红包以示歉意。而对那些在群里恶语相向,谩骂侮辱其他群成员的,大多会被群主移出群聊,也就是俗称的“踢出群”。
微信开发运用这么多年,估计绝大多数人都进过群也退过群,而有幸当过群主的人,“拉”人“踢”人也是稀松平常,本没什么可大惊小怪的。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不属于任何职务序列、不向群成员收取任何“管理费”,并可随时将管理员权限转让他人的微信群主,却有可能吃到官司。今年1月,山东平度律师柳某被所在一个微信群的群主刘某移出群聊,柳某以侵犯一般人格权为由起诉刘某,要求其赔礼道歉,并索赔2 万元。该案被称为“踢群第一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最近,受理该案的山东莱西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柳某的起诉。莱西法院负责人认为,案中的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行为,应属于一种情谊行为,可由互联网群组内的成员自主自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就超出微信群的广义的“群”或组织的意义而言,“合群”的第一要义是自愿,“使群”的前提条件是“明分”,是对作为“度量分界”的群规的认同和遵守,而不守群规者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群内纷争的解决之道有多种,诉讼是最不经济也应是最终的选择,即便在畅行法治的今天,无讼也仍然是一种理想的社会追求。
有网友认为,“踢群第一案”本就是一场不该有的闹剧,因为法院对于是否属于其受案的范围,作出判断并不难,但在“立案登记制”背景下,尤其是在网友众目睽睽之下,却不敢直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实属无奈。不过,人们常说,法院的判决具有引领社会风尚的功能,从法院的裁定对微信群性质的厘清、对群主“踢人”管理权提供的“正当性”来看,本案的审理也并非可有可无,至少解除了不少群主行使管理权的后顾之忧,而这也是网络时代产生的“新群”的新问题。
看来,荀子说得没错,特别是对现代社会的人们而言,“人生不能无群”,但关于群的管理,却需要人们更多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