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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保健品消费的权益保护探析

2019-11-13周明章

海外文摘·艺术 2019年15期
关键词:老龄保健食品保健品

周明章

(延边大学法学院,吉林延吉 133002)

1 老年人保健品消费和保健品行业的现状

1.1 老年人保健品消费的现状

老龄人口基数增长迅速。中国产业信息网2018年5月4日消息,2017年我国人口总数139008万人,60岁及以上人口24090万人,占总人口的17.3%。全国中老年网2017年7月5日消息,老龄人口预计到2025年突破3亿。我国老龄人口具有基数巨大、增长快、比重高等特点。

老年人保健品消费巨大。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网2018年11月23日消息,据测算中国老龄产业产值将在2050年突破100万亿元。有专家预言2030年我国将进入老龄产业黄金时代。其中老年人消费主要是保健品消费,所以老年人保健品消费市场巨大。

1.2 我国保健品行业的现状

保健品行业诈骗猖獗。2017年12月8日中国新闻网载文“广东半年查办食品保健品欺诈营销案逾千宗货值超2亿”。中新网2018年1月23日电,据国家食药监总局网站消息,该局在广州召开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案件查办工作推进会。自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查处违法案件1.2万余件,涉案货值3.6亿元,罚没金额1.8亿元。

保健品虚假广告泛滥。2018年4月19日,经济日报称,据统计鸿茅药酒广告违法次数达2630次。4月27日,鸿茅药酒在新京报上向社会致歉:一、生产鸿茅药酒用的豹骨等原料存在质量问题;二、对实验表现有头晕、瘙痒、皮疹、呕吐、腹痛等不良反应的鸿茅药酒仍然继续上市;三、广告存在问题严重,近五年存在广告投放量大、下游经销商和零售药店广告违规等问题。

1.3 老年人保健品消费的主要问题

老年人保健品消费受侵害的领域。从保健品功能看,老年人受侵害主要是带有治疗“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舒经活络、祛除风湿、关节炎”等领域,这些领域是老年人发病高发区,是老年人最关心的领域,这些领域具有极大的利益空间,因此成为保健品的重灾区。

老年人保健品消费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1)老年人普遍年龄大、文化程度有限、跟不上现代社会,对保健品的识别能力有限;(2)老年人维权意识淡薄,受伪劣保健品侵害,一般认为运气不好,很少走正常的维权途径;(3)老年人行动不便,维权能力有限;(4)老年人法律知识缺乏,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2 老年人保健品消费的法律现状分析

2.1 对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分析

保护消费者的机关、组织。《消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工商管理部门和消协等都有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权力和职责。一方面,消协性质特殊,消协属于工商管理部门下设机构,但又不是行政机关,其无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力,其工作人员薪资来源于国家财政,造成消协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效果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对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工商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和消协组织都有权力管、都可以管,虽然一定层面可以多管齐下,但是多部门多组织的共管往往容易造成相互推诿,消费者到底寻求谁的保护,而无所适从,使权利保护实际可能落空。

公益诉讼在消费领域的法律现状。《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第五条规定,市(分、州)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第一条规定,只有省一级(包括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因此,基层检察院、省以下消协均无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

消费者知假买假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该《规定》,可以类推适用老年人消费者知道是假劣的保健品而购买消费的,应当受法律保护。

2.2 对保健品相关法律分析

我国对保健品的监管主要依据《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对保健食品的概念界定,保健食品监管部门,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营养素补充剂,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的安全性及功能性评价材料等资料都作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功能性及质量可控性等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但新保健品每天都在不断推出,在实践中认定或质量检测等方面常常找不到相关法律作为论证的依据。

3 对老年人保健品消费权益保护的完善

3.1 加强对老年人消费者的特殊保护

建立专门保护老年人消费者的组织机构。大部分维权机构也没有把老年消费者这一特殊的群体作为单独的受理范围来提出,相关的行政调解机制和调解途径难起作用于实际的事件当中。此外,由于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机关和消协都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权力和职责,容易互相推诿。建议成立专门保护老年人消费者机构、组织,专门受理老年人消费案件。

对“七天五理由退货”期限的延长。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保健品“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网购盛行的时代,沿途往返的运送时间,中间的消费冷静期,保健品的特殊性,笔者认为:无论是现场交易还是非现场交易,适当延长保健品无理由退货期限(比如15天),会对老年消费者和社会更有利。

扩大保健品侵权案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老年保健品消费侵权案总体来说比较散、老年人处于弱势群体,维权难度特别大。因此需要更多的公益诉讼,提前降低保健品侵权概率和保护老年人消费者。各级检察院,各级消费者协会,都应当被赋予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加强对老年消费者的法律援助。各级政府部门、律所、律师协会经常给当地老年人宣传保健品和消费者权益相关法律知识,律师和律师协会应当多关注社会民生,多为老年人保健品消费维权提供法律援助。

3.2 完善对保健品市场的监管

加强对保健品的质量立法。保健品立法上的缺陷,相关法律法规的尚不完善,保健品管理主要参照相类似的食品、药品法律法规,且保健品在不断的更新中,原有法律难以调整新出现的保健品,制定相对独立的保健品法律法规成为必要。

强化保健品的市场监督管理。保健品侵权案的屡屡发生,和地方政府多有所牵连,职责部门怠于监管,对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品不查处,是保健品市场乱象的重要原因。为净化保健品市场,保障老年人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必须毫不手软的强化对保健品市场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保健品虚假广告。保健品虚假广告十分猖獗,是诱发老年人保健品侵权案件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严格控制保健品虚假广告,严格控制广告申请的审理,后期的传播监督控制。

坚决打击保健品诈骗犯罪。保健品行业已成为诈骗活动的重灾区,犯罪集团式、跨省市、涉案人数之众多、金额之巨大,社会危害深远。必须坚决打击保健品诈骗活动。加大惩罚力度。保健品侵权案件屡禁不止,销售商和生产商顶风作浪,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违法收益远远大于惩罚性罚款。必须加大保健品违法案件的惩罚力度,给销售者和生产商最大限度的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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