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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建筑遗产保护理论和实践回顾

2019-11-12高姗

艺术大观 2019年11期
关键词:保护德国

高姗

摘要:德国是一个遗产大国,成功申请了诸多世界遗产,有着丰富的建筑遗产保护经验。本文简要回顾了德国建筑遗产保护理论的演变,将之分为了三个阶段:萌芽期,缓滞期和发展期;探讨了这三个时期遗产保护的主要理论及其成因。

关键词:德国;建筑遗产;保护

德国于1976年8月23日加入《世界遗产公约》,至今已成功申报38个世界文化遗产和3个世界自然遗产,总数量世界排名第5,是当之无愧的遗产大国,尤以建筑遗产为多。按层级划分为世界遗产、区域性遗产、地区性遗产和本地性遗产。从其年代划分来看,德国的建筑遗产既包含教堂、宫殿等历史年代悠久的文物遗迹;也囊括了诸多近现代的工业建筑与住宅区;建筑遗产数量庞大、种类繁多,保护理论也历经了上百年的发展,逐渐成熟。

受其联邦共和国的行政特色与欧盟协议的影响,德国的建筑遗产保护条例与法规不仅要参照国际公约和建议,还要遵循欧盟制定的公约;在德意志联邦的法律规定下,各州级行政单位亦可自行制定条例。这样,就形成了如今国际、欧盟、联邦、地方四层次结构的建筑遗产保护机制。笔者根据其主要原则和历史背景,将德国建筑建筑遗产保护理论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萌芽阶段——工业化影响时期(公元1780-1939年)

1780年,德国的贵族领地之一黑森-卡塞尔颁布了《维护邦国内现有纪念物和古文物》规定,是德国第一部保护历史遗产的法规。1818年,黑森-达姆施塔特和黑森-霍姆堡也相继公布了有关保护领区内纪念物的规定。这一时期对于遗产的保护虽大多针对文物和艺术品,但德国的建筑遗产保护思想仍逐渐形成。19世纪中叶,随着工业革命的开展,德国的原始农业社会形态被逐渐打破,大量的教堂、城堡等历史建筑遭到破坏。原始景观的大量破坏激起了部分社会群体的抗议,学者、历史研究者、艺术家、建筑师和自然资源保护团体率先发起了抵制工业文明对原始城市、乡村面貌破坏的活动。此时的建筑遗产保护观念是建立于对地域环境整体保护的基础上的,主旨是不破坏原有的生存环境和地域风俗。代表性的法规是1909年颁布的《反对毁坏城市和农村法》;1934年,又通过了《艺术、文化和自然纪念物保护法》。这一时期的建筑遗产保护常常和自然风貌的保护结合在一起,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德国建筑遗产保护事业中止,萌芽期宣告结束。

二、第二阶段:缓滞阶段——二战、城市化影响时期(公元1939-1975年)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德国的建筑遗产保护事业停滞不前。战争期间,不仅仅是建筑遗产,德国的城市、乡村、道路大多被战火摧毁,诸多建筑遭到毁坏。二战结束后,迎来和平生活的人们开始重建家园。然而这一时期汽车数量的大规模增长加大了对扩宽城市道路的需求,恢复城市的原本面貌已不能满足居民们新的生活需求。战后经济的复苏与城市化的发展带来了大规模的城市施工。城市内的现代化建筑建设给原有的建筑遗产带来的毁灭甚至比战时更大。在城市化发展的初期,主流观点认为城市建设和建筑遗产的保护是冲突和对立的。保留、保护城市内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建筑和建筑群,是当时的德国现代化建设不得已做出的妥协和退让。1952年,民主德国颁布了《保护和维护国家纪念物规程》,1962和1965年又相继颁布了《联邦土地利用条例》和《区域规划法案》,明确规定了城市建设中不得拆除具有重大意义的历史建筑。1972年11月16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通过,标志着遗产的保护工作进入到一个全球化阶段。“世遗公约”的诞生也极大程度地影响着德国本土的遗产保护观念。

三、第三阶段:发展阶段——全球化影响时期(公元1975至今)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遗产保护事业已经不再是每个国家孤军奋战的局面,而是更多地收到区域性、国际性的建议和公约的影响。1975年被称为“欧洲遗产保护年”,是德国文化遗产观念改变的转折点。城市内历史建筑遗产的保护与城镇的现代化、城市化建设不再对立。主流观点认同了城市内建筑遗产的保护促进了自身区域文化的发展,增加了城市的特色与吸引力,拉动了城市的旅游业发展。转年,德国加入“世遗公约”,标志着德国的建筑遗产保护观念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1976年11月2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内罗毕举行的第十九届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建议上明确指出了历史地区及其环境属于宝贵的遗产,应受到各国政府的保护。每一个历史地区与周边的环境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要协调城市化建设与历史建筑、历史城区保存的关系,避免或减少对建筑遗产的破坏,加大修复工作的力度,构建和谐的城市关系,将历史建筑遗产作为地方的特色文化保存下來。此文件明确规定了,“各成员国应根据各国关于权限划分的情况制定国家、地区和地方政策,以便使国家、地区和地方当局能够采取法律、技术、经济和社会措施,保护历史地区及其周围环境,并使之适应于现代生活的需要。”

1987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COMOS)第八届全体大会通过了“历史城镇与村落国际委员会”提出的《保护历史城市与城区的宪章》,又称《华盛顿宪章》。此文件在继续强调历史建筑与城市现代化建设要协调发展的同时,将被保护的对象扩大到了更为宏观层面上的建筑遗产。宪章认为,“应该予以保护的价值是城市的历史特色以及形象地表现着那个特色的物质和精神的因素的总体”,被保护的对象不单单是历史建筑与历史城区,还有体现文化价值的城市原始规划思想,城市原本的规划形式,城市在历史中形成的功能使命。对建筑遗产的保护不仅仅是对具体的、物质性的遗产的保护,更是对思想观念上的、非物质的建筑观念上的保护。

德国的建筑遗产保护事业在此时也得到了地方的高度重视。在20世纪末期,德国各地区政府开始大规模开展辖区内建筑遗产保护工作,出现了大量基于某遗产保护单位而制定的地方性遗产保护法规。以对波茨坦-柏林的宫殿及公园的遗产保护为例,两州政府先后出台了《勃来登堡州古迹保护法》(1991年)、《柏林历史财产保护法》(1995年)、《柏林-波茨坦纪念区域保护法规》(1996年)等。此处遗产的保护工作历经数年,不断地扩大遗产保护的范围,扩展遗产边界,做了大量的工作去识别判断周边文化缓冲区的整体特征,对整个遗产区及其周边进行综合性的规划,而非单一对其主要建筑进行保护。而这种不断扩大遗产边界、链接相同文化元素的保护思想,也打破了德国各州自行制定保护方案对所辖行政区的建筑遗产进行保护的情况,将两个地方政府联合起来,共同进行遗产保护和监管工作。

1995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和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在赫尔辛基举办了20世纪遗产会议。此次会议通过了一项重要决议,将20世纪遗产纳入《世界遗产名录》,打破了以往将视线仅放在历史悠久的文化遗产上的传统思想,同时也为德国的大批现代建筑遗产、工业遗产的保护工作带来了理论支持与发展环境。典型案例有2001年埃森关税同盟煤矿工业区成功加入世界遗产名录,与2008年柏林现代主义住宅区的申遗成功。德国作为第一批参加工业革命的国家之一,不仅仅拥有着大量的工业遗存,工业化更是深深融入了德国的民族特色。对20世纪遗产的承认,就是对德国的工业化和现代化历史的文化认同。工业建筑遗产的保护,在为德国濒临衰败的传统工业区带来新的生机活力的同时,也极大程度地保留了德国的社会原始风貌,鲁尔区工业遗产的改造就是出色的成功案例。

随着21世纪的到来,全球化的发展一方面推动了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世界性交流和发展,另一方面,移民热潮和多文化交流也对各国的本土文化造成了冲击。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文化遗产的保护理论也在不断地更新发展。2010年发布的《关于历史城市、城镇和城区的维护与管理的瓦莱塔原则》,在之前具有世界性意义的文件《华盛顿宪章》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新形势下建筑遗产保护方法的探讨。《瓦莱塔原则》提出了“环境”与“缓冲区”的概念,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建筑遗产区域的保护范围,重视建筑遗产区域的非物质性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时《瓦莱塔原则》提出了对历史城区保护的干预原则,界定了10项历史建筑遗产维护工作中的要素,并提出了对这些要素进行干预的思想原则。面对不断变化的新形势,遗产区域内的社会行为、文化交流、经济发展都会对原有的区域文化产生冲击,《瓦莱塔原则》建议对区域内的各要素的发展进行干预,以控制这些新情况对区域特色文化的影响。

德国建筑遗产保护的理论起源较早,然而二战后才开始迅速发展,现在已较为成熟,并成为了一个遗产大国。从对“文物、艺术品”的保护,发展到对“古建筑”的保护,再扩展到将20世纪建筑也列入建筑遗产的保护范围;从对建筑本体的保护,到对建筑文化的保护,再到对整个区域整体文化的保护;德国建筑遗产保护对象的概念不断地扩大,理论也愈趋完善,成功案例不胜枚举。随着21世纪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对文化的传承和保护将成为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重点发展目标。建筑遗产的保护理论也必将会随着时代继续发展,走向成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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