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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中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研究

2019-11-12李伟玮

财讯 2019年3期
关键词:倡议一带一路

李伟玮

摘要:为适应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的趋势,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并进行建设,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积极签订双边投资协议。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作为双边投资协定中最为重要的三大待遇制度之一,在国家投资争端解决中被频繁应用。然而由于我国存在对外投资方面的法律政策不完善、对此条款的界定不明确等问题,在后续发展中可能会影响到我国的利益。本文通过研究丝绸之路经济带国家间BITS中的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分析我国在这一条款制定方面的不足,并对此提出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一带一路”倡议;公平公正待遇条款

一、引言

随着中国的国际地位不断提高,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参与度也逐渐增加,因此中国必须不断完善对外贸易方面的法律和政策,不断完善多边或者双边协议的内容,使其更加符合中国现阶段的发展目标,为未来的发展奠定好基础。双边投资协议(BIT)条款中,公平公正待遇条款是最为重要的三大待遇制度之一,在国家投资争端解决中被频繁应用。而在双边投资协定中,公平公正待遇标准本来就只规定了东道国的义务,而没有规定投资者的义务。再加上在仲裁实践中,仲裁庭倾向于保沪投资者利益,而相对忽现东道国利益。所以站在中国的立场上,我们有必要对此条款进行深入研究与分析,防止该条款给中国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在国际投资中充分维护中国的利益。

二、“一带一路”倡议概述

“一带一路”指的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作为我国首创、举国上下高度关注的国家战略,对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深入世界市场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1)平衡我国东西地域、海陆发展的差异

“一带路”倡议在提升东部开放水平的同时,也加强了对西部地区开放的重视,充分利用内陆沿边地区的地理位置,发展陆上经济,充分发挥我国海陆复合型国家的地缘优势。

(2)是我国成为世界强国的重要路径

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为我国摆脱依附大国的现状,寻求更大范围贸易合作创造了条件,可以缓冲美国加人TPP给中国带来的冲击。

(3)构建稳定的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关系

“一带一路”的辐射范围基本把中国所有的陆上和海上邻国全都包涵在内,可以提升中国与相邻新兴大国之间的双边关系,促进中国和周边地区的互利共赢,有效抑制冲突,更好地实现和平发展。

三、公平公正待遇概述

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简称FEf)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一同构成国际投资法中最为重要的三大待遇制度,在大多数的国际仲裁案中都会涉及到这一条款。“公平公正”保障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机会均等的权利,避免在国际投资中出现歧达见对待的现象,维护正义与中立,防止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

四、丝绸之路经济带国家间BITs中的公平公正待遇条款

(1)条款简述

我国与is个沿丝绸之路经济带国家都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其中除白俄罗斯外,我国与其他17个国家的双边投资协定中都包含了公平公正待遇条款。

与奥地利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关于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内容最为简单:“缔约一方在任何时候都应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公平公正待遇。”

与瑞典、波兰、蒙古、乌克兰、立陶宛、爱沙尼亚、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德国、拉脱维亚这几个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关于公平公正待遇的要求大致相同,基本由三个表述组成:公平公正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关系,不包含特殊政策。

与俄罗斯、芬兰、荷兰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关于公平公正待遇的条款有了新内容。以与荷兰的双边投资协定为例,其中第3条提到:“投资待遇,缔约仿.的投资者在缔约另方的领土内的投资应始终享受公正与公平的待遇。缔约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应享受荞锹卖的保护和保障。缔约任何.方均不得采取任何不合理的或歧现性的措施损害缔约另仿投资者对其投资的寿窦理、维持、使用、享有和处置。”

与乌兹别克斯坦的在2011年重新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公平公正待遇成为单独条款,提到“公正公平待遇:缔约一方应该确保给予缔约另一的投资者及在其境内的投资以‘公正公平待遇,提供充分保护与保障。‘公正与公平待遇要求缔约一方不得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粗暴地拒绝公正审理,或实行明显的歧视性或专断性措施。”

(2)存在的问题

由于与部分丝路国家(如瑞典、波兰、蒙古等)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时间较早,其中对于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界定与内容描述较模糊,而协定中对于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说明方式也缺乏正确性,无法对其内涵进行说明,容易将对此条款的解释权力让渡给仲裁庭,导致处于东道国地位的中国承受损失。

再者,在签订双边投资协定时,我国国内法律法规的建设以及司法和行政程序的执行都与国际要求有较大差距,无法对条款进行强有力的支持。“一带一路”沿线的多数国家均为发展中国家,在法制、规则方面都是比较欠缺的,所以我国应该有完善的法律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建议及对策

通过将我国与丝路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与《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中的这一条款进行对比,可以发现我国在这一条款的制定上存在明显的不足,以下提出三点建议:

首先,我国应该完善本国法律法规,将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同普遍适用的国际标准相关联,用国际习惯法来界定其内涵,用列举的方法来对公正公平待遇进行具体规定,对这一条款的各个方面进行细化,使该条款真正做到维护东道国和投资者双方的利益。二是我国司法程序与执法行为应该向 “国际标准”靠拢,提高司法、执法的透明度。在双方对此条款存在不同的解读时,国际标准是最准确的解释方法,所以我国应该向这一标准靠拢,使我国司法、执法方面更加规范。三是加强对政府的监管,防止腐败行为违反公平公正待遇条款,避免政商陷阱。

参考文献

[1]苏如飞.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公正公平待遇条款探析[J]西华师范大学学报,2009(4).

[2]韓缨.国际投资协定中“公平与公正待遇”之趋势---ICSID最新仲裁案例评析[J]社会科学家,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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