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政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2019-11-12曾国洪
曾国洪
摘 要:随着林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林业生产关系得到调整,广大林农务林和全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逐渐提高。但是就林政管理而言,保护好森林资源,保障林农利益和维持林区稳定仍是重要内容和长期任务。本文首先介绍了林政管理的基本概念,接着讨论了林政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旨在为林政管理工作提供一定理论指导。
关键词:林政管理;基本原则;主要内容
一、林政管理概述
广义的林政管理,泛指含林业立法在内的国家对林业管理的全过程;狭义的林政管理,系指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代表政府对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采伐、运输和销售等主要经营活动,实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和监督等职能活动。
林政管理渗透在林业技术、经济原则、林业法规、行政措施之中,具有连续性、广泛性和政策性强的特点,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具有历史性的长期任务,包括对森林法及有关林业法规进行宣传、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进一步稳定林业经济秩序;落实国家对森林资源以至林区社会的各项管理措施,加快森林的培育进程和实现永续利用的目标等。
二、林政管理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要加强林政管理工作,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只有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来进行国家的林政管理工作,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林业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而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国家林政管理是社会主义国家管理职能的最本质的特征,也是我国国家林政管理的政治原则之一。
2.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森林法的立法原则,也是林政管理活动的基本原则。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此相适应,社会主义初级林业发展的现实需要要求国家林政管理必须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
3.坚持天然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坚持一切重要自然资源和专有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天然林资源作为重要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既是森林立法的原则,也是国家林政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同时还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4.遵循客观规律,注重发挥森林综合效能。就林政管理来说,不仅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特别要遵循生态平衡等自然规律。这是因为森林不仅能够提供木材和各种林产品,不断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而且能够蓄水保土、调节气候、防风固沙,保护和美化生活环境,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发挥多种效益。因此,在林政管理中,特别应该注意遵循客观规律,注意发挥森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多种功能。
5.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保护自然生态平衡的原则作为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林政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保护自然生态平衡就是要求在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时,必须合乎自然规律,否则就会破坏自然环境,甚至导致大范围的生态恶化。盲目地毁林造田会导致严重地水土流失、土壤沙化、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必然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为了更有效地持续地利用森林资源,造福后代,林政管理必须严格贯彻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的原则。
6.责、权、利、效相结合。责、权、利、效相结合是森林法立法原则之一,也是林政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责即责任、义务;权即权力、权利;利是物质利益;效是经济效益,广义上也指社会效益。无论是严格保护及加强管理森林资源,还是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森林资源,就林政管理来说必须明确各级组织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应赋予法律规定的权限,兼顾和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物质利益,从而取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林政管理主要内容
1.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理制度。《森林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就是说不论国有林、集体林、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及部队、机关、学校、厂矿、农场等单位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统一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森林资源的生产是社会物质生产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物质与文明建设的问题。当今林业问题说到底是森林资源问题,而我国对森林资源管理却始终是整个林业工作的薄弱环节,因此,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和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是林政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
2.严格控制用材林消耗量。林政管理的另一个重点工作是坚持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有计划地实行限额采伐,实现青山常在永续利用。我国森林资源短缺,林区居民甚至有些乡、村干部对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大意义认识不足,致使森林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也有些林业企事业单位盲目追求利润,随意扩大采伐量,森林资源消耗极为严重。各级林业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制止超额采伐。
3.加强林业法制建设,实行以法治林。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借鉴其他林业先进国家的林业法制经验,在林业法制思想和理论建设上取得了进展,逐步建立了林业法制理论、并用以指导建立了一系列林業法制规范,其中《森林法》是我国林业的根本大法,为林业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其他有关林业的重要法规还有《环境保护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但作为反映林业生产管理丰富内容的林业法律规范,从总体上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许多林业法规有待于在林业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中予以深入探讨和建立。另外,我国在林业法制的组织机构和执法系统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建设,建立了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森林公安等,在实施以法治林和森林管理、保护、利用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4.管严治乱与搞活流通。管严治乱即严格管理森林采伐,整治乱砍乱伐森林;搞活流通即放宽林业政策,疏通流通渠道,搞活林区经济。管严和搞活矛盾统一的,林政管理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正确处理两者对立的统一,把两者紧密结合起来,在搞活流通过程中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为了适应林业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在整顿木材流通渠道的同时,要加强木材源头管理,严格按采伐限额实行采伐审批手续,及时处理破坏森林案件,依法处理违法分子,及时有效地制止乱砍滥伐的歪风,积极疏通流通渠道真正做到越管越活,活而不乱。
四、结语
林政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仅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也关乎生态环境的持续稳定。当前,林政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仍存在较多的问题,如盗伐林木等各种违法行为。因此,为切实搞好林政管理工作仍需在理论研究、立法宣传等方面着力,并积极引导公众参与,以此为建设现代林业文明和生态文明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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