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直接税改革 不断优化我国税制结构
2019-11-11高智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完善税收制度的改革构想,并提出提高直接税比重,优化税制结构。在经济社会转型背景下,直接税结构改革不仅有利于提高整个税制的公平性,强化调节功能,而且对提高税制设计的科学性与应用性也具有重要作用。近日,河北大学宋凤轩教授等人合著的《经济社会转型背景下直接税制度创新发展研究》于人民出版社出版,该书深入探讨了我国税制结构性改革以及直接税结构优化问题,并提出了一些针对性政策建议,为我国直接税改革贡献了学术力量。
推进直接税制改革是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必然要求。中国现行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生产流通环节的税负重,整体税制具有累退性特征,难以适应高质量发展阶段的要求;非均衡的税制结构特征难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难以适应新时代条件下人民对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迫切要求。加快直接税制度改革,逐步提高直接税收入比重是中国经济社会转型和现代税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推进直接税制改革需要客观评价当前直接税制结构。当前直接税的税制要素设计、配套征管体制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个人所得税总体比例不高,企业所得税要素安排有待优化,房产税立法进程仍需加快。在直接税与间接税收入比重对比方面,间接税收入较高影响了直接税调节功能的发挥,提高直接税比重则是我国税制结构优化的首要任务和必由之路。
推进直接税制改革需要遵循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直接税改革直接作用于市场,在政策同效果之间建立直接联系,有利于保证政策时效,减少中间传递的能量损耗,降低改革的成本,提升改革的效率。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实现了分类征收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征收的转变,扣除标准、税率级距以及专项附加扣除的改革有效提升个人所得税公平效应;同时,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力度不断提高,有效推进了我国结构性减税的目标。从改革效果来看,直接税改革在完善税收调节功能、强化税收效率方面需要发挥更加明显的作用。
推进直接税制改革需要充分考虑中央与地方理财积极性。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现代直接税制度必须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角度进行深化改革,以适应现代国家治理为目标,以民主化和法治化为核心建设现代税收制度。深化直接税制度改革,合理调整中央税与地方税结构,有利于保证中央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协调区域间均衡发展;同时,建立健全的地方税收体系,提高地方政府税收征管自主权,有利于调动和发挥地方改革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地方经济社会的活力。
《经济社会转型背景下直接税制度创新发展研究》着眼于我国直接税制建设实际,紧密结合经济转型背景,全面梳理了我国直接税制度改革发展历程,全面评价了直接税收入功能、调节功能、调控功能和监督功能,全面分析了当前推进直接税制度改革所面临的约束条件,全面规划了直接税制度改革的短期目标、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全面提出了直接税制度改革的具体对策和配套措施,是当前反映直接税制度改革成果的一部力作。
(作者高智系河北省發展与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责任编辑:武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