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观察
2019-11-11
◆ 市场监管总局领导赴河北调研:扎实开展主题教育,助推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雄安新区建设
8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党组书记肖亚庆,总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田世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市场监管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党组成员刘实,国家药监局局长焦红,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一行赴河北调研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雄安新区建设工作。
肖亚庆一行先后到千年秀林、白洋淀、雄安市民中心走访考察,并与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同志以及河北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座谈交流,了解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情况,以及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开展主题教育和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工作。
同志们感到,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建设河北雄安新区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决策、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是千年大计、国家大事。在主题教育开展的关键时期来河北调研学习,看到河北省委、省政府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态度坚决、措施有力、工作扎实,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不懈努力,成效显著,为总局主题教育学习活动提供了丰富教材和鲜活案例,是总局主题教育的一次现场学习。总局要向河北省委、省政府学习,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市场监管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各项具体工作中。
肖亚庆强调,要以开展主题教育为契机,深化市场监管改革,加快理念、队伍和业务的全面深度融合,实现从物理整合到化学反应的转变,承担起市场监管的责任和使命。不断地夯实市场监管基础工作,修订完善相关法规,深化标准体系建设,加速监管数字化转型,推动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改革创新,防范化解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努力开创市场监管工作新局面。
肖亚庆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担当作为,围绕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等重点任务,全力以赴地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雄安新区建设,为国家战略落实贡献力量。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积极推动雄安新区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综合试验区、国家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等建设,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推进原料药、短缺药、医疗服务、电力等重点领域价格整治,着力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推动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强化企业对产品质量保障措施的承诺公示,为创造“雄安质量”提供支持;严守安全底线,高标准地抓好雄安新区的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和工业产品安全工作。
在河北调研期间,肖亚庆与河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就市场监管工作交换了意见。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参加调研。
(摘编自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 市场监管总局等14个部门联合开展 2019年全国“质量月”活动
2019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14个部门,以“共创中国质量 建设质量强国”为主题,共同部署开展2019年全国“质量月”活动。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70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质量工作,把质量发展摆在战略位置来抓,采取了一系列推动质量提升的重大政策措施,我国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升,促进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群众性质量活动,我国“质量月”活动持续开展多年,已经形成了相关政府部门统一部署,以企业为主力军,各行各业和广大群众广泛参与,具有中国特色的“质量月”活动模式。每年参加“质量月”活动企业超过50万家,一线职工超过3000万人次,参与群众超过9000万人次,“质量月”活动在促进全社会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推动我国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不断提升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今年“质量月”活动以“共创中国质量 建设质量强国”为主题,就是要在全国上下共同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的重要时间节点上,回顾我国质量发展的辉煌成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质量强国的决策部署,广泛动员各部门、各行业、广大企业和人民群众,进一步激发质量创新动力,释放质量提升活力,共同推动质量强国建设事业。
2019年全国“质量月”活动坚持突出以人民为中心,树立消费者至上理念,把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质量月”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今年的“质量月”活动,一方面是着力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开展校园食堂“明厨亮灶”行动、消费品质量安全“进社区 进校园 进乡镇”活动、特种设备重点生产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产品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监督抽查、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等,通过聚焦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质量问题,促进消费环境改善,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另一方面是着力推动质量提升,开展“质量开放日”活动、“计量精准服务民营企业行”活动、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公共品牌提升行动、A级景区服务质量提升月活动、中央企业卓越绩效管理培训活动等,通过推动各地、各行业狠抓质量提升,促进企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提升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摘编自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 2019市场监督管理论坛举行
8月31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天津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2019市场监督管理论坛在天津举行,论坛主题为“消费环境与高质量发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消费者协会会长张平致辞。市场监管总局局长肖亚庆发表演讲,天津市市长张国清致欢迎词。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消费者协会常务副会长张茅出席。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甘霖主持。
张平在致辞时说,发挥消费在经济增长中的基础性作用,需要营造便利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要不断改善供给结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建设良好的消费环境既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科学有效监管,也需要包括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等在内的全社会共同努力。全国消协组织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于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积极参与立法立标和消费政策制定;要针对消费领域重点难点盲点问题,主动开展消费调查监督;要适应消费转型升级新趋势,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要抓住消费者普遍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强投诉受理调解和公益诉讼;要面向社会有效开展消费维权新闻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肖亚庆强调,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认识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增强消费信心、促进消费经济增长的需要,是拓展企业发展空间、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要准确把握消费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深刻认识消费维权面临的新要求新挑战。针对新的消费领域、消费模式、消费热点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树立市场监管权威,创新监管方式,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严守安全底线,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营造安全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是社会各界共同的心愿,也是共同的责任。论坛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刘俊臣从立法角度,结合市场监管等政府职能,就如何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改善消费环境提出了政策建议。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高培勇从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了消费和消费环境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并对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办法促进消费、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了理论探讨。国际消费者联会副会长、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总干事黄凤娴从食物安全等四个方面,探讨了消费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并对优化我国消费环境,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深入思考。阿里巴巴集团首席执行官张勇、天津海鸥表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健分别以“在数字经济时代,用数字技术构建消费全链路的雪亮工程”和“激发市场消费活力、推动中国制表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从企业角度给出了解题思路。
论坛涵盖主论坛、首届消费者政策论坛、知识产权执法分论坛、天津分论坛等多个版块。论坛期间还举行了“五线合一,一号对外”发布启动仪式,将原工商12315、质检12365、食药12331、知识产权12330、价监12358五条投诉举报热线及平台进行统一整合,统一使用12315热线号码,标志着“互联网+市场监管”取得新的成效,有利于推动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地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
来自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全国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同志及市场监管学会负责人,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代表和新闻媒体代表300余人参加了论坛。
(摘编自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 全国市场监管系统产品召回管理专题工作会召开
8月23日,全国市场监管系统产品召回管理专题工作会在南京召开。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甘霖出席会议并讲话。
甘霖表示,此次会议是贯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要求,切实做到“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质量安全工作部署,落实市场监管系统半年工作座谈会精神,对地方抓好产品召回管理尤其是消费品召回工作的具体部署。
甘霖指出,召回是国际通行的产品安全管理制度,是消除企业已投放市场产品安全隐患的有效措施,是监管部门行使公权保障消费者不受产品缺陷伤害的最后一道防线。该制度不仅能够引导企业主动改进产品设计、制造,履行质量主体责任,也能够维护市场公平,促进产业质量提升和国际贸易交流。召回制度体现了消费者参与、舆论监督、行业自律的质量共治理念,坚持问题导向、风险研判和技术监管。此项工作做实做细,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
甘霖强调,我国召回制度实施十五年来,制度体系逐步健全,工作体系不断完善,召回数量稳步增加。机构改革后,进口和国产产品召回管理职能实现了统一,汽车和消费品召回立法、机构建设、大要案调查等取得了新的突破。市场监管部门要履职尽责,充分认识召回管理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统筹兼顾好监管与发展的关系,健全制度、完善机构、强化支撑、加强宣传,努力开创产品召回管理新局面,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会上,江苏、上海、浙江、广东、重庆、河南6个省(市)市场监管局作了交流发言。总局质量发展局就产品安全监管制度、召回管理程序等内容对全系统进行了培训。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代表、国家和省级召回技术支撑单位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摘编自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 要求醒目标注警示语让公众更加明白消费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标签专门区域醒目标示“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内容。
据介绍,《指南》的发布实施旨在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让企业郑重声明,让公众明白消费,让保健食品不是药品深入人心。遏制不法分子虚假夸大保健食品功效、虚假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让保健食品标签带上警示语,是保健食品行业清理整顿行动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筑牢诚信自律意识,展现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有利于约束商家营销行为,诚信不欺、生财有道;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让消费选择更加理性。
《指南》要求,“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警示用语区应当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使用黑体字印刷。
《指南》要求,在保健食品标签显著位置,以“保质期至××××年××月××日”的方式清晰标注保质期,让保质期一目了然,方便消费者选购,严格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指南》还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保健食品要认准产品包装上的保健食品标志(小蓝帽)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注意标签说明书的要求和禁忌。同时,要到正规的商场、超市、药店等经营单位购买保健食品,并索要发票或销售凭据。对所购买的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有质疑,或遇到夸大保健食品功效、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应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治理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需要企业自律、恪守底线,需要监管部门持续发力、久久为功,以“零容忍”的态度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以“钉钉子”的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的决策部署。
《指南》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指导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指南》宣贯,引导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范标注,严管保健食品,严打虚假宣传,净化保健食品市场,为人民群众健康护航。
(摘编自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 严格标准 社会共治 落实保健食品注册备案双轨制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并发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进保健食品注册备案双轨制运行,建立开放多元的保健食品目录管理制度,以原料目录和功能目录为抓手,进一步强化产管并重、社会共治。
《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保健食品注册备案双轨制运行的一项重要监管制度和保障措施。针对当前保健食品审评审批面临的问题,通过“两个目录”实现注册备案的双轨运行,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力争管住、管活、管优,用科学监管理念促进产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用更优质的产品服务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办法》规定,除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外,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具有国内外食用历史,原料安全性确切,在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中已经使用;二是原料对应的功效已经纳入现行的保健功能目录;三是原料及其用量范围、对应的功效、生产工艺、检测方法等产品技术要求可以实现标准化管理,确保依据目录备案的产品质量一致性。
《办法》规定,存在食用安全风险以及原料安全性不确切的、无法制定技术要求进行标准化管理和不具备工业化大生产条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禁止食用或者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法律法规要求等其他禁止纳入情形的,不得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据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新举措:一是严格质量标准。保健功能目录规定了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范围,原料目录界定了注册与备案的通道,纳入原料目录的,可以直接备案。为保证纳入目录的原料安全有效、功能真实可靠、质量标准稳定,《办法》严格规定了目录纳入条件、纳入程序、管理方式。对纳入目录的原料和保健功能,设置了再评价和退出机制,对于最新研究发现有风险、科学共识有变化的,可以及时启动目录的调整程序。二是强化社会共治。《办法》规定,任何个人、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在科学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均可提出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功能目录的建议。主管部门按程序要求组织审查、公开论证,符合要求的就可以纳入目录。这样可以充分发挥社会资源科研优势,提高原料和功能评价方法的科学性,解决目前单一政府主导而科技力量不足的问题,提高备案产品和注册申报质量,提高审评审批效率。三是鼓励研发创新。《办法》鼓励多元市场主体参与目录制定,打通了新的保健功能研究开发路径。鼓励企业既继承传统中医养生理论,又充分应用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研究开发新功能新产品,改变目前产品低水平重复的现状,促进保健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实施后,原料目录和功能目录将成熟一个、发布一个。随着目录不断扩大,备案产品增多、注册产品减少,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的制度成本也会降低。
《办法》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摘编自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对2014年12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以下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经2019年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落实《意见》要求,完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涵义和范围。着力提高监管的靶向性,根据工作目的和工作方式的不同,将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分为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评价性抽检。首次明确评价性抽检是指依据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开展抽样检验,对市场上食品总体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的活动,并明确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评价性抽检。同时,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对于评价性抽检以及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抽检,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规定组织开展。
(二)坚持问题导向,完善抽样程序要求。一是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明确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应当遵守随机选取抽样对象、随机确定抽样人员的要求。二是针对现场抽样和网络抽样在权利义务告知、现场信息采集、封样、签字盖章确认等方面的区别,分别完善了现场抽样和网络抽样应当履行的程序要求,并对网络食品抽检方式、费用支付、信息采集、样品收集等作出规定。三是着力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对涉及抽样、检验、样品移交等各环节时限依法作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四是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关于网络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规定对自动售卖机、无人超市等没有实际经营人员的食品经营者组织实施抽样检验。
(三)完善复检程序规定。调整了申请复检时限、复检机构确定方式,明确复检备份样品移交、报告提交、结果通报等各环节工作时限。规定复检备份样品确认由复检机构实施并记录,改变既往复检机构、初检机构、复检申请人三方确认的做法,提高工作效率。
(四)完善抽样异议处理程序。依法保障食品生产经营者权益,将抽样、检验及判定依据纳入异议申请范围,针对不同的异议情形明确异议提出主体。同时,补充完善了异议提出、受理、审核、结果通报等各环节时限和程序等相关规定要求,提高工作效率。
(五)强化核查处置措施。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完善监督抽检信息通报机制,进一步明确总局组织的抽检、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地方组织的抽检以及网络抽检不合格食品的通报程序,并明确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进行通报,提高通报时效性,以便监管部门及时处置、控制风险。
(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格抽样管理,要求抽样单位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严格检验标准,明确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严格承检机构管理,明确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同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采用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临时限量值、临时检验方法或者补充检验方法。
(七)强化法律责任。一是依法加大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调查处理的,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异议的处罚力度。二是强化信用惩戒,规定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相关信息除依法公示外,还要按要求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还要依法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三是强化承检机构管理责任,对存在违法行为的,除依法处理外,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5年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调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终身不再委托。四是强化复检机构承担复检任务的约束,明确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撤销其复检机构资质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