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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诉讼社会化背景下个案工作方法的嵌入式发展

2019-11-11李广宇

江西社会科学 2019年10期
关键词:家事个案社会化

李广宇

我国家事诉讼发展需要明确系统的社会化路径,以应对社会化发展的趋势,确保家事诉讼的本质属性,保障家事诉讼功能的实现,防止社会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对司法原理的背离。在嵌入的路径下,个案工作方法与家事诉讼在价值追求、功能定位、基本原则、具体目的上具有一致性,具备嵌入式发展的前提。这种嵌入式发展将有利于家事纠纷的妥善解决,有利于弥补家事纠纷解决程序之间的空档期,还有利于家事诉讼的社会化发展。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将个案工作方法嵌入于家事司法实践之中。我国家事诉讼中个案工作方法的嵌入过程可以通过初级阶段、中间阶段与最终阶段三个阶段不同的嵌入来实现契合发展的最终效果。

涉及家庭的纠纷往往与身份、情感等一系列因素相互交织,处理不当容易引发一系列新的冲突与矛盾。妥适解决家事纠纷需要家事诉讼在专业化发展的同时进行社会化发展。在当前家事诉讼社会化发展的趋势下,如何系统引进交叉学科的相关理论以应对我国家事诉讼社会化的需要;如何形成系统的家事诉讼社会化路径;如何进行家事诉讼制度的社会化建构;如何探索契合我国家事诉讼实践的社会化模式成为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以个案工作方法为嵌入主体,家事诉讼为嵌入客体,研究嵌入式发展之中的嵌入基础、嵌入作用、嵌入阶段、嵌入策略,希冀为我国家事诉讼社会化的研究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思路和路径。

一、家事诉讼社会化的趋势

近年来,我国离婚人数每年不断增加,离婚率不断上升。根据民政部的统计,我国近年的离婚人数由2010年的267.8万对增至2017年的437.4万对,离婚率也由2010年的2.0%增至2017年的3.2%(参见表1)。①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直以来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之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案件受理也有所增加。据统计,2010年以来,我国法院审理民事一审案件之中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的增量明显(参见图1)。②

表1 2010—2017离婚人数及离婚率统计表

为应对日益增多的家庭矛盾,妥善化解家事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试点工作。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要求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推动建立诉讼、行政和社会相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对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改革措施有了进一步的要求,标志着改革进入了全面深化发展的阶段,体现了当前改革中的社会化趋势。

除了政策层面的导向以外,我国家事诉讼实践已呈现社会化的发展趋势,相关研究也在逐步推进,但仍存在一些不足。第一,我国现有的家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还不能充分满足指导改革实践的需要,存在“摸着石头过河”的现象。[1]一方面,未能将家事诉讼的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忽略了家事诉讼专业化与社会化应当并举,专业化中隐含着社会化,社会化中也包含着专业化的意蕴[2],导致研究的成果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另一方面,缺少跨学科、跨领域的探索。家事纠纷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集合,其妥适解决需要依赖多学科知识的综合性运用。现有成果的交叉学科研究较为匮乏,未能为家事诉讼社会化发展提供合适的路径。第二,实践中的社会化做法存在零散、不系统的特点。当前实践中社会资源的引入、第三方评估等社会化的措施仍零散于家事诉讼程序的不同阶段,仅注重于如家事审判庭的布置、圆桌商谈等形式的措施运用,不注重社会化工作方法提炼。这可能造成两种极端的后果:家事诉讼的社会化发展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家事诉讼的社会化发展过度,背离家事诉讼目的,违背司法权运行原理。

二、家事诉讼中个案工作方法的嵌入基础及功能作用

个案工作方法(case work method)是社会工作三大方法之一,是综合运用外部评价法、外部观察法与内部理解法对个案对象提供服务和帮助的方法[3],具有协助社会功能失调的个人改善其生活、增进其幸福的功能[4]。家事诉讼之中嵌入个案工作方法,是由于二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嵌入基础。近年来,个案工作方法在社区矫正、强制戒毒及未成年人诉讼等程序中广泛运用。

(一)嵌入基础

价值追求上的一致性。家事诉讼中身份关系的纠纷大多具有涉及亲情和家庭关系、涉及未成年人利益、存在持续性关系[5]的特殊性,与一般民事诉讼中财产型诉讼纠纷有很大区别。在家事诉讼的过程中,需要追求家事层面上的正义,既包括民事诉讼层面上的正义,还包括实现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家庭关系修复等价值追求。个案工作的价值体系,则包括了对社会正义、服务、个人价值与尊严、人际和谐关系等的价值要求。而且,无论是家事诉讼还是个案工作,其追求的价值都包括了服务社会的价值。家事诉讼作为民事诉讼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以解决家事纠纷的方式服务于社会,促进社会的稳定。个案工作则通过具体个案处理这种方式实现其社会服务的价值。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家事诉讼与社会个案工作在价值追求的层面上具有一致性。

功能定位上的一致性。一方面,从具体的功能定位来看,家事诉讼除了具有传统的民事诉讼之定纷止争的功能,还具有修复关系、亲情,重塑人际关系的治愈性功能。[5]家事诉讼之所以定位此功能,是由于家事纠纷的特殊性所致。家事纠纷的背后包含着复杂的情感纠葛与情感对立,若与财产型纠纷的处理方式一样,仅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争议,就无法在真正意义上解决纠纷,甚至可能会造成破坏性的后果。在处理家事纠纷时需要探究更为深层次的功能——治愈性功能,在解决家事纠纷的同时修复、治疗因纠纷造成的个体之间的紧张关系。个案工作的功能定位之中也具有修复与恢复功能。在个案工作之中,除了把握个案对象的具体要求,进行个案的评估与处理外,还需要帮助其进行心理调整并适应社会现实环境,实现当事人与社会的再次对接,即个案工作是一种服务性方法的修复与恢复功能的体现。另一方面,二者的功能定位上都有“人性化”的色彩。家事诉讼通过修复功能、治疗功能来实现“人性化”的一面,其功能定位相对于一般民事诉讼也更具有“人性化”的色彩。个案工作方法则通过注重对个案对象的理解与关怀,注重情感因素,来实现其“人性化”的一面。

基本原则上的一致性。首先,二者都采用不公开原则。家事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信息等不宜公开的因素,出于对隐私权和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家事诉讼实行不公开审理的原则。而且,消除对抗、修复感情、弥合亲情、尽量实现和解这一家事诉讼的目的也决定了家事事件不应该公开审理。[5]家事程序中的不公开原则还体现在家事调解的过程中,对当事人信息予以保密,一方面可以避免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另一方面也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不公开原则在个案工作方法中的贯彻,主要体现在个案工作者要保守在案件进程中所获知的个案对象的秘密,不公开个案中的相关信息。这是与个案对象构建交流互动的信任关系,从而共同解决个案问题的前提。其次,二者都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作为基本原则。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规定的基本原则③,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关注家事事件中的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实现是现代家事诉讼的重要特点,也是各个国家家事立法的趋势。[6]在家事纠纷中,对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案件作个别化、妥当化的处理,防止纠纷双方有时候会过度关注自身利益的保障而忽视甚至牺牲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符合未成年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要求。个案工作方法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运用较为成熟,例如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中,为防止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标签(Labeling)或者烙印(Stigmatization)作用[7],通过注重心理健康、评估成长环境、引导未成年人成长方向等方式来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

具体目的上的一致性。首先,两者都是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家事诉讼通过定纷止争以及修复、治理功能的实现,在解决纠纷的同时重新修复家庭中的紧张关系,避免诉讼之后其他社会矛盾的产生,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个案工作方法通过消除个体的不稳定因素,帮助个体回归社会实现其目的。其次,两者都具有预防、治理的目的。家事诉讼的治愈功能通过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持续性矛盾来预防、治理未来可能出现的矛盾激化,以期最大限度地防止矛盾激化并解决已经出现的纠纷。个案工作方法不仅在于解决目前的问题,更在于帮助个案对象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对待社会问题,通过发现、干预和处理,预防潜在矛盾的发生与现有矛盾的激化,进而维持社会稳定。两者都以预防和减少社会问题为己任,都注重对潜在纠纷的预防,注重对人际关系的恢复以及和谐环境的建构。最后,两者都是社会柔性管理的重要体现。家事诉讼可以弥补一般传统意义上民事诉讼对家事纠纷解决的不足,做到“法理”与“情理”兼顾,实现家事诉讼中“以人为本”的理念。个案工作方法一方面可以通过向弱势、边缘群体的服务体现“以人为本”的柔性管理特征;另一方面有助于推动平等的福利政策,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二)功能作用

妥善解决家事纠纷。家事诉讼中嵌入个案工作方法有利于取得良好的纠纷解决效果。通过个案工作方法的嵌入,家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情绪管控、信任建立等方面均有所改善。首先,在双方当事人的情绪管控上,通过个案工作方法的嵌入,对当事人进行一对一的深入了解,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合适的个案策略,帮助当事人缓解因家事纠纷所造成的情绪负担,减少当事人的负面情绪。其次,在对当事人提供个案关怀的基础上,鼓励双方沟通、鼓励当事人相互理解和换位思考,使当事人意识到双方感情付出的相对性,促进彼此当事人双方妥善解决纠纷。最后,鼓励当事人积极面对纠纷解决后的社会生活。通过个案介入引导当事人的情绪,引导当事人适应纠纷后可能改变的社会环境,有利于当事人积极面对纠纷解决后的社会生活。

合理衔接家事程序。家事诉讼中嵌入个案工作方法有利于弥补家事程序衔接的空档。这里的空档是指在家事案件立案受理与庭前调解前、庭前调解后与开庭审理前、开庭审理后与庭后调解前等各个不同程序之间的间隙。换句话说,就是家事纠纷解决程序机制衔接的空档。这段时间法院对家事纠纷的解决几乎是静止的,往往可能出现矛盾进一步激化等不利后果。通过这一期间个案工作的嵌入,引入伴随全过程的个案工作服务,通过各个机制过程中的参与、评估,与当事人一对一进行交流,对其引导、疏导、安慰、鼓励,找到当事人双方问题的根源所在,这有助于弥补家事程序的空档,保障家事纠纷解决的连贯性。

应对家事诉讼社会化趋势。家事诉讼中嵌入个案工作方法有利于应对家事诉讼的社会化趋势,实现家事诉讼的治愈功能。由于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社会工作研究开展较晚,在诉讼过程中较少系统地运用社会工作的方法。我国家事改革已经注意到社会工作的引入问题,在家事诉讼中的个案工作方法的嵌入式发展应该尊重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法院的运行机制,也就是要立足于我国家事诉讼的现状,在家事诉讼的制度体系下运行。通过嵌入个案工作方法,为不同类型的案件提供个案策略,满足家事纠纷的个案需求,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个案工作方法在家事纠纷中的运用,是一种专业化的、以个案为对象并贯穿家事纠纷解决全过程的方法,其指导理论并非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这也契合了家事纠纷中的不同案件类型,满足了不同当事人的需求。通过个案工作方法在各类家事纠纷案件中的运用研究,不断总结为家事诉讼中个案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让个案工作的内容、技巧和方法、模式更加成熟,使其能够系统地嵌入家事诉讼之中,形成系统的家事个案工作方法。这样一方面可以确保家事诉讼的本质属性,保障家事诉讼功能的实现,防止社会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对司法原理的背离,另一方面则可以更好地探索家事诉讼社会化的合适路径。

三、家事诉讼中个案工作方法的镜鉴

在家事诉讼社会化趋势下,一些国家和地区基于家事诉讼的特点,在制度建构、人员配置、具体方法运用三个方面充分考虑个案工作方法的嵌入,实现了个案工作方法在家事诉讼中的嵌入式发展。其中,英国、新加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改革和做法较具有代表性,对于我国未来家事诉讼中个案工作方法制度化规范化的嵌入具有一定的镜鉴意义。

(一)制度建构

2011年,英国的《家事司法审查》提出了134项改进家事司法系统的相关要求。次年2月,英国司法部发布了《〈家事司法审查〉:政府的回应》这一报告,同年6月出版了更为详细的行动指南,接受并承诺针对134项建议中的绝大部分采取行动[8],包括家事法院的设立、调解机制的引入、法律援助的完善、社会力量的引入等多个方面。英国注意到家事司法系统仅适用于公法或私法领域的不足,考虑采取更为系统的制度建构,包括设立了家事司法服务局,引入多学科交叉的家事司法统一服务[9],开展司法文化的建构,采取更为合理的案件管理模式、政府参与培养社会工作人员等具体的制度建构。④新加坡自20世纪末开始第一轮司法改革。2006年的第二轮司法改革中充分关注跨国婚姻纠纷、青少年犯罪等新的社会问题,形成公共服务文化,并通过引入“持续改善”的管理理念,促进司法公正并提高法院的效率。在2012年开展的第三轮司法改革之中,新加坡展开了法院机构的相关改革,设立专门处理家事纠纷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家事司法法院[10],旨在建构系统的家事司法体系,进行了家事司法中的儿童利益保护、反家暴服务、社区法院的一系列制度性建构,为个案工作方法的嵌入提供了基础。澳大利亚在修订《家庭法》的时候,围绕家事纠纷解决机制(Family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FDRM)开展家事咨询服务、家事纠纷调解服务、当事人诉讼建议与帮助服务等制度建构[11],将服务作为重点,大量运用个案工作方法。⑤我国台湾地区“家事事件法”考虑到家事事件的特性,需寻求社会上、心理上或感情上的妥善处理,明确体现了家事诉讼社会化的目的⑥,该法的立法特色包括给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必要保护,创设家事调查官、社工陪同、程序监理人等制度[12],为个案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制度基础。

(二)人员配置

英国通过设立英国儿童和家事法院咨询及资助处对社会工作给予了极大的支持。英国政府还委托社会工作学院制定了有关青少年看护诉讼程序的知识和技能的短期课程指南,旨在针对高等教育机构、地方当局和其他为社会工作者提供持续专业发展,培养具有社会工作能力的专业人员。[13]《新加坡家事司法法案》第三部分对于家事审判庭成员的任命、权利与义务作出规定:“在首席法官认为审判管理、履行职责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家庭司法法院应附设宣誓专员、口译员、书记员、法警、程序服务员、顾问、社会工作者、心理学家和其他官员。”⑦该法案还指出:“法院可指定一名注册医生、心理学家、顾问、社会工作者或心理健康人员根据个案情况检验或评估儿童或个人的情况。”⑧我国台湾地区“家事事件法”中程序监理人制度参照了美国家事司法中的程序监理人制度,规定“社会工作师”可以担任程序监理人。⑨我国台湾地区的“少年及家事法院组织法”和“家事事件审理细则”对家事调查官的选任及职务履行作出规定:家事调查官须选任曾任家事调查官、少年调查官、少年保护官、观护人合格的人员,且须具有社会工作、心理、教育、辅导、法律、犯罪防治、青少年儿童福利或其他与家事调查业务相关专业背景。⑩这种规定确保了家事调查官具有进行个案工作的能力。此外,我国台湾地区还构建了社工人员陪同的相关制度。

(三)具体运用

新加坡家事司法法院通过由专业社会工作者、辅导员和心理学家组成的多学科团队为当事人提供:(1)离婚与监护调解;(2)危机咨询;(3)监护和访问评估;(4)家庭暴力评估和咨询;(5)心理健康相关咨询等服务,满足法院和当事人的不同需求。新加坡家事司法法院通过这种个案服务的方式与社区密切合作,为当事人提供个案处理的方案。澳大利亚在子女代理人制度、子女监护权设置制度上贯彻个案工作方法,要求将子女最大利益事项反馈给法官,减少对子女的心灵创伤,对谈话内容予以保密。[11]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中,程序监理人与受监理人的交流应当在受监理人理解的程度之内,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要求程序监理人通过沟通与交流充分了解个案对象的年龄、心理状态以及理解能力,针对不同的个案主体运用不同的交流方法。家事调查时,调查官应对未成年子女、当事人之间的意愿、心理状况、关系等必要事项进行充分了解,对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会谈可能、是否需要心理咨询等事项进行个案评估,对于在个案中所了解的调查信息、当事人信息等须遵守严格的保密义务。社工人员陪同的规定主要是出于缓和家事纠纷特定当事人,如未成年人、受监护或辅助宣告之人的心理压力,保障其意思表示真实的目的,为其提供友善环境。

纵观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家事司法中的实践,在制度建构上,都通过家事立法、司法制度建构与配套服务提供为个案工作方法的运用提供制度基础,将个案工作方法嵌入了家事诉讼的过程之中。在人员配置上,都重视人员配置作为个案工作开展的前提,通过人员类型和人员职权的明确、完善人员培训等措施提供人员配置上的可能性。在具体运用上,都系统地将个案工作方法的内涵与原则嵌入于具体的家事司法制度中,在家事诉讼全过程应用个案工作方法。

四、我国家事诉讼中个案工作方法的发展图景

在嵌入性理论的路径下,个案工作方法与家事诉讼在价值追求、功能定位、基本原则、具体目的上具有一致性,在家事诉讼中嵌入个案工作方法将有利于妥善解决家事纠纷、合理衔接家事程序、促进家事诉讼的社会化发展。在总结一些国家和地区个案工作方法在制度构建、人员配置、运用措施的经验之后,我们认为,可以通过初级、中间与最终三个不同阶段的嵌入,形成一套系统的家事个案工作方法,应对我国家事诉讼社会化发展的趋势,更好地发挥家事诉讼的功能。

(一)初级阶段:个案介入

在初级阶段,须充分考虑传统民事诉讼过程对个案工作理论的重视程度不够,研究缺乏相应的理论基础的情况。我们认为,不宜采取跨度过大的嵌入机制,以免引起嵌入客体的排斥效应并造成其功能混乱。此时,个案工作方法作为嵌入的主体,需要解决的是方法的普及、理解与方法使用者培养、训练的问题,即家事诉讼需要有能够使用个案工作方法的人员,家事诉讼之中的审判人员、诉讼辅助人员等参与人员需要充分了解个案工作方法的工作机理与运行模式。明确这一阶段的嵌入前提后,家事诉讼作为嵌入的客体,在这个阶段需要采取吸纳与培养的方式,即家事诉讼在这一阶段应当将个案工作方法作为吸纳对象,并在家事审判团队、参与人员之中普及个案工作方法,培养和引入具有运用个案工作方法能力的人员。同时,还需要探索家事诉讼中个案工作方法的嵌入范围。在这一阶段的嵌入策略则是家事纠纷个案的介入策略,需在个案中进行实践探索。一方面这是出于工作方法转变与运用的考量,在嵌入的过程之中通过个案的介入使得家事审判团队、家事参与人员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另一方面则是出于嵌入发展过程的考量,个案工作方法的嵌入需要循序渐进式的发展,通过个案介入的方式可以为之后的契合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在个案工作方法嵌入家事诉讼的初级阶段欲达到嵌入效果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家事诉讼过程中个案工作方法的普及;家事诉讼之中引入、培养具备开展个案工作能力的人员;家事诉讼中积累个案上的介入经验。

(二)中间阶段:制度性建构

在中间阶段,应当以实现制度性建构为目标。个案工作方法作为嵌入主体,在该阶段需要应对的是由个案介入到系统运用的过程。也就是说,在家事诉讼的制度建构中系统地嵌入个案工作方法,将个案工作方法嵌入家事调解、家事调查、未成年人权利保障、家暴防治、家事执行、心理疏导、审后回访等具体制度。这种方法转变并不只是单一的个案介入,而是通过对原有零散、混乱的方法的整合与替代来实现。(1)立法层面,我国《家事诉讼法》的立法一方面需要吸收融入社会工作方法的内涵与原则,为社会工作方法的制度性嵌入提供依据。另一方面则需要对社会工作方法实现前提予以规定,即明确社会力量的引入与配置,社会工作人员的职权、个案服务的适用范围等个案工作开展的先决条件。(2)司法层面,一方面需要实践探索个案工作方法在家事调解、家事调查、未成年人权利保障、家暴防治、家事执行、心理疏导、审后回访等具体制度中的适用方法,充分考虑家事程序不同制度之间的区别性,合理运用个案工作方法。另一方面,则需要在实践之中总结经验,更好地发挥个案工作方法的作用。该阶段的嵌入策略是家事诉讼制度层面的嵌入,欲达到预期的嵌入效果需具备以下条件:家事诉讼中个案工作方法的全面开展与运用;积累不同制度、不同环节下社会工作方法的运用总体情况、方法类型、运用效果等方面经验。

(三)最终阶段:家事诉讼社会化

在最终阶段,应当实现嵌入后契合发展的效果,在真正意义上发挥家事诉讼的修复功能、治疗功能,妥善处理家事纠纷。个案工作方法在这一阶段的转变是实现嵌入主体的“客体化”转变,即在家事诉讼的体系之内,实现个案工作方法的“家事方法化”,充分考虑在家事诉讼中纠纷解决的需要,融入家事诉讼的目的与功能,从方法上成为具有嵌入客体属性的家事个案工作方法体系。家事诉讼在这一阶段则需要从两个层面上实现最终的嵌入。在制度构建层面,不局限于具体的个案工作方法的运用,将整个家事诉讼程序作为嵌入的客体,注重家事诉讼中调解、审判、执行等不同程序衔接时的个案工作方法运用,注重家事调解、家事调查、未成年人权利保障、家暴防治、家事执行、心理疏导、审后回访等不同制度之间个案工作方法的整体运用,而是将个案工作方法的内涵与原则贯彻于整个家事诉讼过程。在功能实现的层面上,家事诉讼应当以嵌入发展为契机,以已经具备的人员配置、方法运用、经验总结等为基础,明确家事诉讼社会化的系统路径,实现家事诉讼社会化发展。该阶段的嵌入策略是以嵌入主体的“客体化”为基础,明确系统的嵌入路径,实现深度嵌入的契合式发展。

综上所述,个案工作方法在价值追求、功能定位、基本原则、具体目的上与家事诉讼具有一致性,在妥善解决家事纠纷、合理衔接家事程序、促进家事司法社会化上具有重要作用。通过个案工作方法初级阶段、中间阶段与最终阶段三个不同阶段的嵌入式发展可以形成一套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式,以应对我国现阶段的家事诉讼社会化改革的需要,探索出适合我国的家事诉讼社会化发展路径,更好地发挥家事诉讼所具有的功能,妥适解决家事纠纷。

注释:

①数据来源:2010年—2017年民政部发布的《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②数据来源:2010年—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统计公报》。

③参见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规定:有关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④Family Justice Review Final Report—November 2011.

⑤Australia Family Law Act 1975 Division 1A—Administration of Court’s family services.

⑥参见我国台湾地区“家事事件法”第1条。

⑦Singapore Family Justice Act 2014 Article 17.

⑧Singapore Family Justice Act 2014 Article 28.

⑨参见我国台湾地区“家事事件法”第16条。

⑩参见我国台湾地区“少年及家事法院组织法”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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