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打假索赔谋利必须严惩
2019-11-09张伟勋
文/本刊记者 张伟勋
近期,上海金山警方经缜密侦查,成功侦破了一起以购买过期食品为名实施敲诈勒索案,抓获4名犯罪分子。2019年5月,经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团伙成员已被判处相应刑罚。
食品打假为名 敲诈勒索获刑
2018年11月22日10时许,上海金山公安分局朱泾派出所接到辖区某超市工作人员报案,称有人蓄意将过期食品夹带入超市,后以购买过期食品为由敲诈超市钱财。接报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开展调查。超市员工告诉民警,这4名持外地口音的男子来到了超市,一共买了3袋散装称重的某品牌草莓酥零食,分3单结帐。结账后,4名男子以所购食品过期并称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为由,要求超市赔款1000元。超市员工对3袋草莓酥中的过期食品检查后发现,生产批次与店内销售的生产批次不符,遂报警。
民警随即将现场的4名男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经审查,陈某等人交代了自2018年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先后多次窜至上海、浙江等地多家超市,采取事先踩点将过期食品放入超市,随后再进入超市购物后,以买到过期食品为由实施敲诈的犯罪事实。另据陈某交代,其还伙同王某等人在2018年2月驾车窜至某超市进行“打假”,但未在超市内找到过期的商品,陈某等人便以“职业打假人”的身份索要年货,向超市敲诈勒索食用油、巧克力、曲奇饼干等物品,价值1000余元。
2019年5月,经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团伙成员陈某平、王某权、江某林、江某萍等4人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处10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至此,这个“以职业打假为名”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宣告终结。
审判实践保护诚信营商环境
近年来,在基层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对以打假为名义发起的民事诉讼中,部分法院已不再支持职业打假人的主张。
2017年,北京一位职业打假人刘某带着公证员购买10箱茅台,然后以包装有瑕疵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10倍赔偿的案件曾一度引发公众舆论。公众关注的焦点并不是案件本身,而是在于法院的判决。案情披露,法院一审判决刘某败诉,二审则驳回了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无独有偶,在广东东莞,发生6人同一时间向同一法庭起诉7家便利店索赔案,东莞中院二审当庭宣判原告全部败诉。这个案件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017年12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程春华法官担任审判长的“程春华新型独立合议庭”,对职业打假人起诉7家小微经营者的251宗案件,当庭作出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驳回职业打假人10倍赔偿诉请。在判决前,程春华法官进行了较长时间的释法,并对一审中的部分错误予以纠正,让职业打假人和经营者都对法律和各自的行为性质加深了认识。
据案卷披露,东莞251宗案件中被起诉比较多的商家是万佳华日用品店,据万佳华的负责人介绍,职业打假人已经投诉过他们10多次了,食药监部门也上门检查过,店家也跟职业打假人私了过,但职业打假人的“恶意投诉”仍旧无休无止。
类似的职业打假人“恶意投诉”事件在周边便利店频频发生后,商家们才意识到,他们遭遇到的是借食品打假之名,实为谋取高额索赔的职业打假人。这些职业打假人不断四处出击,知假买假后,以向食药监部门投诉举报和向法院起诉为要挟,要求店家赔偿,甚至有的职业打假人采取“掉包”的方式“打假”,即直接将假货放到便利店后再购买索赔。由此,引发的商家和职业打假人的矛盾与冲突愈演愈烈。
程春华法官表示,东莞系列案当庭宣判后,涉案当事人主动联系法官,听取法官的建议,尊重法院判决。
职业打假维权应走合法渠道
近年来,不少职业打假人由正当维权变为恐吓敲诈,甚至明目张胆地索取“保护费”,迫使经营者在满足索赔要求和接受处罚之间作选择。“若不在法理层面予以厘清,并依法矫治,无疑会恶化营商环境,浪费行政与司法资源,伤害社会诚信。”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说。
东莞作为经济发达城市,职业打假人的规模一度达千人,知假买假行为商业化、集团化倾向明显。甚至由此引发了由便利店经营者组成的“反对职业打假人联盟”,彼此之间的关系始终处于紧绷状态,冲突时有发生。
在北京茅台案中,法院的裁判观点是:当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若该食品尚未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则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其目的就是避免某些人利用法律条款获取不正当的诉讼利益。结合本案中打假人刘某对茅台酒的购买细节,法院有理由认为,刘某大额购买茅台酒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以获取巨额赔偿和经济利益。此种行为不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更重要的是,这种以诉讼为手段、以法院为工具的行为,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也极大影响了法院的司法权威。
而在行政执法领域,政府部门近年来也开始发挥政策引导职能,对频发的职业打假予以规范,对假借打假索赔的谋利行为,给予严惩。
2019年5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拟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投诉将不予受理。同时,对投诉人、举报人不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制止违法行为为目的,滥用权利,反复、大量、恶意地提出投诉举报,滋扰市场监管部门正常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从严把握其投诉举报的受理标准。
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咨询1124.96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1.17亿多元,查处了大量违法行为。
《办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全国12315平台、12315专用电话为主的投诉举报接收渠道,并向社会公布。公众应当通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互联网、电话、信函、传真、走访等接收渠道提出投诉举报。投诉时,公众应提供投诉人的真实身份证明,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具体请求、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具体事实依据。投诉人可以本人提出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将同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办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严禁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举报内容、案件查办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以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对于不是为生活消费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将不予受理。
在业内看来,这在一定程度上堵上了职业打假人借此牟利的大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