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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证通知行表面真实性审查义务的标准

2019-11-08

法制博览 2019年31期
关键词:受益人信用证真实性

李 骥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 200120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贸易在每个国家经济体系中所占的地位越来越高,在国际交易中起到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发生着重要改变,结算方式作为国际贸易合作中极其重要的环节,是得到很多国家重视的,目前而言,我国外贸交易中,使用最多的贸易结算方式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等其他方式,其中信用证是具有银行信仰保障的电子支付方式,深受贸易行业追捧,结算方式从纸质支付到电子方式支付的转变就是科技进步最好的解释方式。本文从电子信用证介绍入手,简短阐述其业务流程,重点来研究信用证通知行表面真实性审查义务的标准。

一、信用证

(一)信用证及通知行的解释

信用证,就其性质而言系银行保证在相符交单之前提下支付相应款项之书面凭证。信用证通常根据进口商(买方)之请求,以出口商(卖方)为受益人而开立。在信用证条款之内,银行授权出口商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可得兑用信用证项下之款项。

信用证通知行意指根据开证行的指定直接或者利用另一家银行的服务间接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之银行。

(二)信用证的分类

信用证根据开具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信开信用证和电开信用证两种。

所谓的信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具纸质信用证,并且上面盖章和加编密押,通过邮寄的形式送达通知行。

所谓的电开信用证即电传方式开立的信用证(Teletransmission Credit),是指开证行以电子文本的形式开立信用证的有效文本,并用电信的方式传递给通知行的信用证。在目前银行实务操作中,该电信传递大多以SWIFT电文的方式进行传递。

所谓的SWIFT,即“‘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 S.C.,简称S.W.I.F.T.)是一个国际银行同业间非盈利性的国际合作组织,总部设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SWIFT提供数据传输服务、标准报文和接口服务、信息加工服务及软件技术服务……SWIFT在银行界的广泛使用,对提高国际银行同业间的信息处理与交换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600”)第九条 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 第一款至三款之规定:

“1.信用证及其任何修改可以经由通知行通知给受益人。非保兑行的通知行通知信用及修改时不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2.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修改的行为表示其已确信信用证或修改的表面真实性,而且其通知准确地反映了其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3.通知行可以通过另一银行(“第二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及修改。第二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修改的行为表明其已确信收到的通知的表面真实性,并且其通知准确地反映了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

通知行在通知信用证或修改的行为需确认信用证之“表面真实性”。那么,在实务中如何判断通知行对于电开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就是关键部分了,本文将结合案例对此进行研究。

二、信用证通知行表面真实性审查义务的标准的案例分析

通常情况下,通过SWIFT开立的信用证并经由SWIFT系统传输即可确保信用证的真实性。但是,亦存在不法分子通过SWIFT系统进行诈骗之情形。

案例:国内A公司与波兰B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波兰B公司为国内A公司开立60天远期信用证。后一张显示由波兰甲银行开立的信用证经由俄罗斯的乙银行通过SWIFT系统通知国内的丙银行,国内丙银行通过SWIFT系统通知丁银行。丁银行向A公司发送信用证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我行无法核实信用证的真实性。我行已进行查询,结果另告。”A公司按照信用证要求备货后,将全套单据交单至丁银行,丁银行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甲银行寄送了全套单据。之后,丁银行收到了甲银行通过邮寄送达的信用证承兑文件。但在信用证到期后,A公司未收到信用证项下款项,经过丁银行与甲银行确认,甲银行表示其从未开立过案涉信用证。

信用证交易如下图1:

在该案件中,乙银行发送给丙银行的电文以及丙银行发送给丁银行的电文均系通过SWIFT系统发送,而开证行甲银行发送给乙银行的报文是否存在以及通过何种方式发送均无法查证。在此情形下,A公司货物的损失显然是基于信用证欺诈而发生,但由于乙银行在信用证欺诈发生后不久即注销其SWIFT代码,并且各方均无法与之取得联系。而甲银行声称其未开立过案涉信用证,因此,该案的货物损失应该在丙银行、丁银行及A公司之间分配。

而就通知行的责任而言,“从原则上讲,根据《统一惯例》,通知行除核验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并通知信用证外并无任何其他义务。但由于通知行受理单据已成为银行界和商业界的交易惯例,所以,若通知行未加特别相反的声明,则其应承担受理单据的责任,即如果单据提交给通知行,该行如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受理。不过,通知行完全有权在通知中以特别声明的形式来排除该责任的承担。总而言之,通知行并非信用证的当事方,不受信用证的约束,其仅仅是受开证行的委托而提供‘通知’这种特定的服务而已。”

图1

从实质来讲,通知行就是类似于信箱,其将投递至其处的信件转递给下一收件人,并收取非常有限的手续费,该行为就是信用证的通知。

但是,在有SWIFT系统加持的情况下,信用证的通知业务也就更为智能化及便捷了。其具体过程就是通知行把其收到的SWIFT报文完整地转递给下一通知行或者议付行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涉及到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即通知行在收到信用证之后会通过SWIFT系统自动核对密押,在密押核对通过之后方可转发给另一个通知行或者受益人。

基于SWIFT系统的安全性,若通知行从前手通知行或者开证行接收到报文并经过核对密押无误后再将报文发送给后手银行或受益人之行为,足以证明通知行已经履行UCP600第9条规定之“表面真实性”审查义务。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丙银行通过SWIFT系统加密押电文的形式完整转发给丁银行,故其作为信用证第二通知行已通过SWIFT系统自动核押、不可篡改等特有属性、方式履行了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审查及转通知的义务。丁银行自SWIFT系统自动核押接收丙银行转通知的信用证报文后,未延迟地向A公司发出信用证通知书,亦满足UCP600第9条规定的表面真实性。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在电开信用证的情况下,基于SWIFT系统的安全性,若银行间通过SWIFT系统进行传输,则SWIFT系统对报文进行核押的过程即为核对信用证表面真实性的过程。换而言之,若通知行接通过SWIFT系统接收到信用证并且核押无误后转通知给下一手的过程,其已履行了UCP600第9条规定之表面真实性审查义务。

三、结语

信用证作为现代国际贸易中至关重要的结算方式,其出具书面凭证的银行大多数都是资本雄厚的大银行,他们对交易方的信用和商业信誉的把握都是非常专业和精准的,所以在目前的国际交易中,信用证的使用率和实用性是得到各方交易国一致认可和追崇对的。信用证作为一种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其表面真实性审查义务的标准基本就是条款的规定,现在的银行基本都是通过SWIFT系统来实现交易支付的,其安全系数较高的SWIFT支付系统给银行和交易双方都带来了很多的好处。本文以案例的形式讨论了信用证通知行表面真实性审查义务的标准,该标准主要指UCP600的第9条规定,只要银行按照SWIFT支付系统流程走,就符合表面真实性义务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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