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率调整对产品出口的异质影响研究
——来自北京市出口的经验证据
2019-11-08耿纯
耿纯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逐步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国内生产总值不断扩大,经济增速多年均在7%以上。出口作为拉动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值得瞩目。图1展示了1994—2017年我国历年出口总额占GDP的比重,各年均在17%以上,其中2006年最高,达到35.36%。扩大出口的好处众多,不仅可以赚取外汇,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还可以充分利用我国富余的劳动力资源,创造更多工作机会,解决国内的就业问题。此外,亦可通过贸易和投资,利用技术溢出提高国内产品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进而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地区经济增长。
图1 1994—2017中国出口总额占GDP的比重
在出口贸易发展的历程中,出口退税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制度的建立是各国对国内商品课税管辖权国际协调的结果,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实行间接税的国家所采纳,成为一种国际惯例。但由于税收制度的差异,出口退税仅在征收增值税或商品劳务税的国家建立,对于以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例如美国,由于其并不对生产企业征收间接税,因此也不涉及出口退税问题。理论上,出口退税应使出口国的产品以不含税价进入国际市场公平竞争,即采取零税率原则,使退税率等于征税率。但由于诸多因素,现实中的退税率往往低于征税率,以体现零税率原则与国家宏观调控的共同作用。这意味着,出口退税不仅是财税和外贸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还兼具贸易政策的功能。作为一国税制结构的自然产物,将出口退税用作贸易政策的最大优点,在于其合理性得到了WTO的认可。国家可以通过调整出口退税率,实现调节贸易额、进而调控宏观经济的目标。例如在经济快速增长时期适当下调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以防止经济过度膨胀,在经济不景气时适当上调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以维持出口和就业。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WTO所允许的出口退税以不超过征税率为限,因此,2019年3月,我国在下调增值税税率的同时,也相应调整了出口退税率。(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三条规定: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出口退税制度作为一项贸易政策,不仅可以促进出口发展,而且能够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出口产品结构等。这种作用主要通过对出口产品设置差异性的退税率来实现。在产品生产成本一定的情况下,出口退税率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退税率越高,竞争力越强。于是,国家可以通过对鼓励生产和出口的产品设置较高的退税率,增强其国际竞争力,吸引更多企业从事这类产品的生产和出口;而对于不鼓励出口的产品,通过设置相对较低的退税率,引导资源和要素向其他产业流动。最终通过竞争机制,实现对出口产品种类的调整和产业结构的升级。
事实上,我国自1985年以来的出口退税实践也基本遵循了上述调整原则。表1将我国1985—2016年间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分成了七个阶段,并分别对不同阶段退税率的调整原因和特点进行总结。从表1可以看到,国家对出口退税率政策的调整,不仅是对贸易和税收制度的完善,也与当时的国际国内环境息息相关。自2018年年初美国对华贸易战以来,我国于2018年10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退税进度的措施,以应对全球贸易摩擦。2018年9月至10月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布了《关于提高机电 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93号)和《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123号),上调多种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此可见,出口退税作为一种贸易调节政策,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我国应对外部经济冲击的重要措施。
表1中国1985—2016年间出口退税率调整过程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出口退税指南》[1]及相关资料整理得到。
然而,出口退税政策究竟能否如预期那样起到“削峰平谷”的作用?退税率的调整又究竟会如何影响产品出口及出口产品结构?已有研究的结论并不一致。多数文献证实了出口退税率上调对出口的促进作用(严才明,2007[2];万莹,2007[3];谢建国和陈莉莉,2008[4];林龙辉等,2010[5];范子英和田彬彬,2014[6]);但也有研究指出这种作用仅限于短期和部分行业,个别行业所受影响并不显著,甚至与政策初衷相悖(刘穷志,2005[7];Chao等,2006[8];谷永芬等,2008[9];樊琦,2009[10];白重恩等,2011[11];童锦治等,2012[12])。为了进一步考查出口退税率调整的影响,本文使用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北京市产品层面的出口数据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年底上调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政策效果进行实证分析。产品层面的出口记录是研究贸易及相关问题最为细致的一手信息,针对出口退税的研究长期以来受贸易数据陈旧和匮乏的限制,所研究的政策多集中在2010年以前。本文的数据相对较新,因而有助于发现我国贸易发展的不同阶段出口退税率调整的不同影响。除数据贡献之外,本文相比于已有文献还有两个方面的创新:一是本文产品层面的分析能够关注到同一产业或同一行业内部不同产品的差异,从而能够更为准确地考查退税率调整对产品出口的影响;二是本文将研究范围限定在北京市,相比于针对全国的整体研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区域层面的混同因素,保证了研究结果的准确可靠。
全文其余部分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对相关研究进行综述;第三部分介绍本文的研究设计,包括识别策略、数据和变量情况;第四部分汇报实证结果并进行分析;第五部分从调整考查范围、改变政策前后窗口期、反事实分析三个方面进行稳健性检验;最后得到本文结论,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文献综述
本文研究主要涉及两类文献,一是关于出口退税率变化对产品出口影响的研究。这类文献数量众多,其数据和方法从早期的国家总体出口的时间序列分析(Chao等,2001[13];陈平和黄健梅,2003[14];董皓和陈飞翔,2004[15];Chen等,2006[16];万莹,2007[3];严才明,2007[2]),逐步细化到行业或企业层面的面板数据和诸如倍差法等其他微观计量方法(谢建国和陈莉莉,2008[4];林龙辉等,2010[5];白重恩等,2011[11];谢建国和徐婷,2012[17];Chandra和Long,2013[18];范子英和田彬彬,2014[6];袁劲和刘啟仁,2016[19];辜娜和吴磊,2017[20])。绝大多数文献证实了出口退税率提高对出口的促进作用(或是出口退税率下调对出口的抑制作用),由于计量方法和使用数据的不同,已有研究的被解释变量有的直接使用出口总额(万莹,2007[3];谢建国和陈莉莉,2008[4];林龙辉等,2010[5]),有的使用出口增长率(严才明,2007[2];范子英和田彬彬,2014[6]),它们所估计出的促进作用的大小也存在差异。尽管上述文献基本证实了出口退税率调整对企业产品出口的显著影响,但也有研究认为这种作用仅限于短期和部分行业,个别行业所受影响并不显著,甚至与政策初衷相悖(刘穷志,2005[7];Chao等,2006[8];谷永芬等,2008[9];樊琦,2009[10];白重恩等,2011[11];童锦治等,2012[12])。
由于诸多文献发现了出口退税率对不同类别产品的异质影响,有文献开始讨论出口退税的商品结构优化效应,这是与本文相关的第二类文献。出口退税率的结构性调整被认为是出口商品结构优化的直接原因(邵桂兰等,2006[21];刘盈曦和郭其友,2014[22]),因此,实行差别退税率提升和优化出口产业结构成为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政策的方向(王晓雷,2008[23];樊琦,2009[10])。总体上,已有研究大多赞同出口退税政策有助于商品结构优化的判断,认为我国差异性的出口退税率设置能够有助于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使出口商品结构逐渐趋于合理。也有研究指出,出口退税政策对调整产品出口量的政策效果较好,但对改善产品出口结构的效果不理想(何欢浪和冯美珍,2017[24];康妮,2018[25];杨汝岱,2018[26]);出口退税仅仅优化了加工贸易结构,对贸易总量的结构优化作用十分有限(王世嵩和周勤,2009[27])。
通过对上述研究的梳理可以发现,虽然对出口退税率调整影响对外贸易总量和结构的研究数量众多,但研究结论并不统一,也较少涉及具体的影响机制。这一方面是受数据和方法所限——早期的文献主要使用国家或行业层面的宏观数据,较少有详细到产品层面的深入分析;另一方面,出口的影响因素众多,我国地区之间的贸易发展水平差异巨大,退税因素对出口的影响在地区之间也存在不同(刘怡等,2017[28]),针对全国范围的整体研究往往过于笼统而难以准确适用于某一具体地区。此外,尽管随着海关统计数据库的使用,一些研究将海关统计数据库与工业企业数据库进行匹配,运用微观计量的方法研究出口退税率调整的影响,但目前的匹配数据多数仅到2007年,所研究的政策也主要集中在2004年的退税率调整。然而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出口产品结构和对外贸易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前期的研究结论能否适用于对未来出口退税政策的指导并不确定,因而有必要对我国贸易发展的新阶段中出口退税率调整的政策效应进行重新考查。
本文从三个方面对已有研究进行改进和补充:一是在研究层次上,将早期国家和行业层面的分析扩展到产品层面,使用详细到HS8位数产品(2)HS代码是一种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全称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协调制度(Harmonized System,缩写为HS)。的出口数据,实证分析退税率调整对产品出口的影响,以控制同一产业或同一行业内部不同产品在出口方面的异质表现;二是在研究的时效性上,本文使用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北京市产品层面的出口数据,研究2014年出口退税率调整的影响,相比于已有文献,在数据和研究对象方面都更加新颖;三是在研究范围上,本文将研究范围限定在北京市,通过倍差法的研究设计,控制研究结果不受其他混同因素的影响,确保实证结果的准确可靠。
三、研究设计
(一)识别方法
2014年年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4〕150号),对以下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进行调整:一是提高部分高附加值产品、玉米加工品、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二是取消含硼钢的出口退税;三是降低档发(3)档发:假发的一种,由辫发或削发加工而成,两端处理得较平整。的出口退税率。其中,《通知》第二条涉及HS编码第72章的四种含硼钢;第三条涉及第67章的五种假发产品;第一条涉及产品种类较多,包括第54至第62章的全部产品,以及其他30多章的上百种产品。
由于退税率的调整只针对部分产品,且多数章中仅有部分产品的退税率被调整,这就为考查出口退税的政策效果提供了一个自然实验。又由于出口退税率的调整是由国家根据出口产品在外贸领域的重要程度确定并强制执行的,与产品本身的出口额没有直接联系,因此可以认为政策变化本身是外生的。加之此次退税率的调整只涉及部分产品,因此我们可以设置控制组和处理组,甚至进一步在行业内部设立控制组和处理组,采用倍差法考查政策实施前后不同组别的出口情况,从而识别出退税率调整对出口金额的影响。由于财税〔2014〕150号文第(二)、(三)两项规定涉及的产品较少,且退税率调整方向与第(一)项相反,因此本文在识别中剔除了(二)、(三)两项规定涉及的产品,仅考查部分高附加值产品、玉米加工品、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提高对其出口金额的影响。
本文的基本回归方程如下:
lnvalueit=β0+β1Ri+β2Tt+β3(Ri×Tt)+β4Xit+εit
(1)
其中,i表示产品,t表示时间。被解释变量lnvalueit为产品i在时间t的出口金额的对数,解释变量Ri为处理组虚拟变量,若为出口退税率调整的产品,则取值为1;若为出口退税率未调整的产品,则取值为0。Tt为政策发生与否的虚拟变量。由于财税〔2014〕150号文第(一)项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凡在政策发生后的样本,Tt取值为1;在政策发生前的样本,Tt取值为0。Xit是其他可能影响被解释变量的因素,如国际市场需求、季节性因素、产品种类等。
从回归方程式(1)可以看出,在提高出口退税率之后,控制组出口额对数的变动为β2,而处理组出口额对数的变动为β2+β3,因此,β3是提高出口退税率调整对产品出口额影响的净效应,是我们所关注的系数。如果退税率的提高可以促进产品出口,则β3应该显著为正。
在识别上,基本回归部分首先使用全部样本进行,选取退税率变化的产品为处理组,退税率没有变化的产品为控制组,考查退税率提高的整体效应。考虑到政策规定涉及的产品种类不同,接下来本文分别考查了退税率调整对纺织品服装和高附加值产品各自的影响(4)财税〔2014〕150号文所述的玉米加工产品指产品编码为11081200、21039010、22071000、23031000、29054200、29054300、29054400、29181100、29181600、29224110的10项产品,由于数量较少,本文未对其做单独考查。。一方面,纺织品服装是我国曾经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但近年来由于我国人口红利消退、劳动力成本上升、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我国的比较优势相对于越南、缅甸、印度尼西亚等东南亚国家下降明显,退税率的提升是否能够促进纺织品服装的出口有待进一步考查。另一方面,高附加值产品是我国近年来鼓励发展的对象,预期上,出口退税率的提高能够促进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
为了证明研究结果的稳健性,本文从三个方面进行稳健性检验:首先,将样本限定在产品退税率调整的小范围内,即以HS4分位产品为界,若该四分位产品中有部分产品的退税率在调整之列,则为考查对象;若该四分位产品中的全部产品退税率未作调整或全部受到调整,则从样本中予以剔除,以使本文的控制组和处理组更有可比性。其次,考虑到政策冲击带来的影响在不同时间可能会有不同表现,加之现实经济对政策的反应可能存在时滞,因此本文在稳健性检验的第二方面改变了政策前后窗口期的设定,分别设定了政策前后1个月、3个月、6个月3个窗口期来捕捉政策效果在时间上的变化。最后,进行反事实分析,即假设在没有政策发生的时间发生了政策冲击,考查是否会出现显著的结果。
(二)数据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来源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出口数据包含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全部北京市出口申报退税的交易信息,每一条信息为一笔出口交易,内容包括报关单号、离境日期、产品代码(10位数)、产品名称、出口目的国代码、出口金额(单位为美元)等。出口退税率数据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出口退税率文库》,该文库记录了10位数,甚至更高位数HS编码的产品出口退税率,包含了考查期内所有退税率调整的信息。
在数据整理和汇总方面,本文首先将出口数据根据产品代码与出口退税率文库进行匹配,并将出口的交易数据按照产品汇总至月度,形成月度-产品的面板数据集。在基本回归部分,本文选取退税率提高的产品为处理组,退税率未变化的产品为控制组,使用加总至产品层面的月度数据考查退税率提高对出口额的影响。在分产品种类的讨论中,本文分别以纺织品服装和高附加值产品作为控制组,分析不同产品种类在受到退税率调整后的反应是否存在差异。基本回归部分的控制组与处理组被解释变量lnvalueit的描述统计如表2。
本文稳健性检验的第一部分是将样本限定在有退税率变化的四分位产品以内,剔除了整章产品退税率全部调整或全部未做调整的样本,并同样对其进行分产品种类的回归。这部分样本的被解释变量lnvalueit的描述统计如表3。
表2不同组别样本出口额对数的描述统计
表3不同组别部分样本出口额对数的描述统计
四、基本结果及分析
表4是用全部样本回归的实证结果,其中交叉项Ri×Tt的回归系数是本文重点关注的内容。回归(1)没有控制其他因素,回归(2)~回归(4)逐步控制了月份、年份、产品类别(5)加入产品类别固定效应后,处理组系数Ri会被略去,后同。等固定效应,以剔除季节因素、国际市场需求、产品种类等因素可能对出口造成的影响。从系数的符号来看,无论是否控制月份、年份等固定效应,交叉项的回归系数均为负,且至少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这意味着出口退税率的提高反而会使产品出口额下降,参考表2的描述性统计,全样本处理组的对数出口金额的均值为10.48,因此-0.103的回归系数意味着,平均而言,上调出口退税率的产品的出口金额反而比未作调整的产品的出口金额下降了0.098%。这不符合我们的直觉,也与绝大多数研究其他几次出口退税率上调对产品出口影响的已有文献的结论相反。考虑到退税率的调整涉及的产品种类差异较大,接下来将分别考查不同种类的产品受到退税率提高的影响。
表4全样本基本回归结果
表5是分产品种类的回归结果,回归方程仍旧为式(1)。表5中列(1)~列(3)为以纺织品服装类产品为处理组的回归结果,列(4)~列(6)为以高附加值产品为处理组的回归结果,同样这里我们关注交叉项Ri×Tt的系数,同一类产品的三个回归分别是不加入其他控制变量、控制了月份和年份、同时控制时间和产品种类的回归结果。从结果可以看出,不同种类的产品受到出口退税率上调的影响确有不同:纺织品服装的交叉项系数为负,表明退税率上调反而使得纺织品服装的出口相对下降;而高附加值产品的交叉项系数为正,表明退税率上调使得这些产品的出口相对增加。从表2的统计描述可以看到,纺织品服装类产品的对数出口金额的均值为10.34,高附加值产品的对数出口金额的均值为11.33,因此,-0.232和0.455的回归系数意味着,平均而言,政策冲击使得上调了出口退税率的纺织品服装类产品相对于其他产品的出口金额下降了2.23%,而上调了出口退税率的高附加值产品相对于其他产品的出口金额增加了约4.02%。
表5分产品种类回归结果
高附加值产品受到出口退税率上调的影响为正,这与我们的预期一致。其中可能的机制不难理解:出口退税率提高使得高附加值产品的价格优势更加明显,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增强,导致出口额增加。然而纺织品服装类产品受到出口退税率上调的影响为负,这一点与直觉不符。下面,本文对上述结果的稳健性进行检验,并做进一步分析和探讨。
五、稳健性检验与进一步探讨
(一)基于四分位产品的检验
由于财税〔2014〕150号文第(一)项的出口退税率调整针对部分产品,存在部分章类的产品全部参与调整或全部未参与调整的情形。为了防止这种样本选择上的偏误,在稳健性检验的第一部分,本文将上述样本予以剔除,仅保留在四分位产品上有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调整的样本进行分析,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到,交叉项系数至少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出口退税率的提高会促进产品的出口。这与基本回归结果相反,但却与高附加值产品的回归结果一致。出现这一结果是因为财税〔2014〕150号文第(一)项中关于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多是以章为单位的,即纺织品服装类的第54至62章的整章产品均受到政策影响,因而没有进入本部分的样本,所以会出现这里的回归结果和高附加值产品的回归结果一致的情形。表3的描述性统计也可以证实上述解释。
表6基于四分位产品检验的回归结果
续前表
(1)(2)(3)(4)Ri×Tt0.316∗∗(0.124)0.316∗∗(0.124)0.316∗∗(0.124)0.389∗∗∗(0.074 1)月份固定效应否是是是年份固定效应否否是是类别固定效应否否否是样本数9 7599 7599 7599 759R20.002 40.002 40.002 40.705
(二)窗宽范围的调整
由于政策冲击可能存在时滞,加之其影响在不同时段可能会有不同表现,因此政策前后窗口期的设定也可能会对结果产生影响。表7是对基本回归中的窗宽范围进行调整后的回归结果(6)由于这里全部控制了产品的类别固定效应,因此表示是否为处理组的变量Ri的系数都被略去,没有在表7中出现。。列(1)~列(3)的窗口期分别是政策发生前后1个月、3个月、6个月(7)由于所取得的数据截止到2015年6月底,因此窗宽最长只能设定为6个月。,本文试图以此来捕捉政策效果在时间上的变化。
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政策效果的确存在时滞。当窗宽为1个月和3个月时,交互项系数不显著,表明整体上,出口额没有受到退税率变化的影响;而当窗宽为6个月时,交互项系数显著为负,与前文基本回归的结果一致,表明本文的结论较为稳健,政策效果在半年后较为明显。
表7调整窗宽的回归结果
(三)反事实分析
反事实分析是指假设在没有政策发生的时间发生了政策冲击,考查是否会出现显著的结果。如果回归结果显著,说明基本回归中显著的结果可能是由其他的原因所致,而非政策冲击的结果;如果回归结果不显著,则说明基本回归中的显著结果确实由政策冲击导致。
使用反事实的方法对基本回归结果的稳健性进行检验。假设政策发生在2014年1月,这里使用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月度数据进行回归,结果如表8所示。列(1)、列(2)对应基本回归;列(3)、列(4)对应纺织品服装的回归;列(5)、列(6)对应高附加值产品的回归。从结果来看,高附加值产品回归的交互项系数不显著,表明高附加值产品出口金额的提升确实是由于受到退税率提高的影响;而纺织品服装的回归系数与基本回归部分一致,均显著为负,说明纺织品服装出口的下降并非是由于退税率调整导致的,可能还存在其他的影响因素,如国内劳动力成本上升、资源环境约束压力增大、国际市场需求下降、国内产业结构调整等。此外,考虑到本文所使用的研究数据仅限于北京市,北京市纺织品服装类产品本身的特点也可能对研究结论有所影响。具体来说,北京市的纺织品服装类产品整体出口规模小,2014年仅占北京市全部出口的2.53%;北京市服装业上游产业滞后,服装面料和生产设备难以满足生产需要,导致企业生产成本高,许多高档服装生产企业长期依赖于进口国外优质流行的服装面料(李云娥,2007[29])。因此,北京的服装出口与其他地区相比,更多依赖国际市场的原料供给和产品需求。然而,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国际市场整体低迷,各国的出口都在萎缩,因此,这可能是导致退税率调整对纺织品服装出口的促进作用不同于预期的原因。
表8反事实分析的回归结果
(四)进一步探讨
影响产品出口的因素众多,特别是对于不同类别的产品,在成本构成、国际市场需求、出口竞争程度、国内政策支持等方面差异巨大。由于出口退税只是诸多影响产品出口因素中的一个方面,因而当退税率调整时,不同类别产品受到的影响会存在显著差异。
具体来说,纺织品服装业是典型的劳动密集产业,其成本构成中劳动力成本占比高,产品出口高度依赖国际市场需求,受东南亚等国同质竞争影响大,且由于对环境污染严重,是我国近年来淘汰和升级落后产能的重点。相比之下,高附加值产业往往与新兴产业相联系,其产品技术含量高、利润空间大,能够大量解放劳动力、降低生产成本,进而提高人们生活质量和生产效率,因此受到政策的广泛鼓励和扶持。这样一来,尽管上述两类产业的产品同时面对出口退税率上调的政策冲击,但由于发展阶段和产业政策环境的差异,更多资源流向高附加值产品的生产和出口,最终导致两类产品的出口表现迥异。
由于缺少出口企业层面的详细信息(如企业财务数据、获得的政府补助金额等),本文难以对上述讨论进行实证考查,因而此处仅以国家层面的出口数据进行说明。图2绘制了HS编码第十一类和第十八类产品的出口额(对应左坐标轴),以及全部产品的出口总额(图中实线,为便于比较,将其对应右侧坐标轴)。其中,HS编码第十一类产品为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包括第50~63章,涵盖了几乎全部的纺织品服装类产品,本文研究的出口退税率上调所涉及的纺织品服装类产品全部属于该大类。HS编码第十八类产品为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本文研究的出口退税率上调所涉及的高附加值产品大多数属于该类别。从图2中可以看到,纺织品服装类产品的出口规模较大,其变化趋势基本与全国总出口额一致。2014年后,受物价上涨、工资上升、汇率变化、国际市场竞争等影响,我国的纺织品服装类产品出口出现明显下降。然而,对于附加值较高的第十八类产品,虽然其出口也受到影响,但相对波动幅度较小,出口金额较稳定。
图2 2006—2017年部分类别产品出口额
六、结论及政策建议
作为影响出口贸易的重要政策,出口退税率的高低与产品出口密切相关。在中国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研究出口退税率调整对产品出口的影响,对于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政策,进而应对当前复杂国际形势、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使用北京市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产品层面的出口数据对2014年年底上调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政策效果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出口退税率调整对出口的影响作用在产品层面上存在较大差异:对于中国在传统上具有比较优势的纺织品服装类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提高没有显著促进出口金额的增加;而对于高附加值产品,上调出口退税率平均使得这类产品相对于其他产品的出口金额增加约4.02%,政策效果明显。调整样本范围、改变窗宽范围和反事实分析等稳健性检验证实了上述结果的稳健性。本文认为,成本构成、国际市场需求、出口竞争程度、国内政策支持等方面的差异,是导致上述异质性结果的主要原因。根据上述结论,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完善出口退税制度,维持差异化的出口退税率设置。尽管国际上许多实行出口退税制度的国家均根据零税率原则对出口产品的国内流转税采取“应退尽退”的做法,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状况,如果对全部出口产品的增值税“应退尽退”,不仅会增加政府的退税负担,还可能加剧出口企业为骗取退税而虚报出口的违法行为,增加行政部门的监管和稽查难度。因此,对于我国现阶段而言,应当首先完善出口退税制度、提高退税效率、优化退税服务,在出口退税率方面维持差异化的退税率设置,继续将出口退税率调整作为一种政府相机抉择的宏观调控工具。
第二,维持对“两高一资”(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和面临去产能任务等产品的零退税或低退税率。通过较低的退税率设置,促使旧动能加快转型升级,破除无效供给,为优质产能发展腾挪空间。
第三,对其他传统产业设置适中的出口退税率,并尽量减少退税率调整,为企业生产和出口决策提供稳定的预期。根据本文的研究,一方面,现阶段纺织品服装业等我国具有传统比较优势产业出口越来越受到国内劳动力成本上升、资源环境压力增大、国际市场需求下降的冲击,出口退税率的上调没有能够显著刺激其产品出口,加之我国目前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为激励传统行业转型升级,不宜对其设置过高的出口退税率。但另一方面,也不适宜在短期内大幅下调传统产业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这是因为,传统产业往往固定了较多劳动力,过快地打破其发展稳态可能导致这些劳动力难以在短时间内匹配新的就业岗位,给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造成新的问题。因此,适中并较为稳定的出口退税率设置将有助于传统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循序渐进地完成转型升级。
第四,对高附加值产品、新兴产业的产品设置较高的出口退税率。当前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基本特征愈加明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高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增速明显快于一般工业,新动能快速成长,新兴产业蓬勃发展。因此,在出口退税率的设置上,也应与促进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相配合。例如,对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新兴产业领域的相关产品设置较高的出口退税率,通过政策支持,引导生产要素向这些领域集聚,促进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和新旧动能的接续转换,提升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总体来说,我国当前的出口退税率设置应当遵循“整体退税率与经济情况相适应,行业退税率与产业结构优化相配合”的原则,对国家鼓励出口的、具有较大出口潜力和贸易获利大的高附加值产品和新兴产业产品设置较高的出口退税率,以刺激其生产和出口;同时对逐渐失去比较优势的传统行业设置适中的出口退税率,在稳定就业的同时,加强竞争,由市场机制对传统行业的生产和出口企业进行优胜劣汰,迫使其改变对国家出口退税的依赖,通过提升产品质量、发掘新的比较优势等方式维持市场地位,实现转型升级。
本文的研究结果对于当前贸易战背景下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方向也具有一定的启示。一方面,我国应坚持在WTO框架范围内灵活运用出口退税政策,特别需要通过差异化的退税率设置和调整,实现协调经济发展、人员就业、产业结构升级、贸易调节等目标。另一方面,考虑到较高的出口退税率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正常贸易的发展,但也不可避免地为出口骗税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更大的激励和操作空间。特别是在全球经济低迷时期,这一情形尤其突出(李红等,2019[30])。因此,还需海关、税务、银行等多个部门加强联合,推动信息共享、强化监管,维护良好的出口市场秩序,避免提高出口退税率造成虚假贸易和骗税行为多发,多措并举,共同推动我国外向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