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寺院经济研究
——以南京八大寺公田租税纠纷与诉讼为中心的考察
2019-11-08何孝荣
何孝荣
东汉以来,佛教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离不开寺院经济的支撑。寺院经济强弱一定程度上决定和反映了佛教势力的兴衰,而寺院经济的样貌也是佛教传承发展样貌的重要组成部分。明代统治者对佛教采取了严格整顿和限制政策,尤其是限制寺院经济发展,因此明代寺院经济衰微,佛教也处于不振境地。由寺院经济一斑,可窥佛教样貌的全豹。
学界对中国佛教寺院经济史的研究,始于20世纪30年代。之后,学者对寺院经济内部变化、寺院阶级结构及依附关系、寺院财产占有性质、寺田经营方式、僧尼赋役等进行了多角度的探析,发表了相当多的论著。但迄今的相关研究主要涉及魏晋南北朝、唐宋元各代寺院经济,而明代寺院经济除个别论文外,缺少深入研究。笔者研究明代佛教史,并点校出版明人葛寅亮撰《金陵梵刹志》。该书详细记载了明代后期南京176所佛寺各方面情况,是一部明代南京佛寺总志。该书卷50《各寺租额条例》记载了明代南京八大寺“公田”(寺田)、租税及其经营状况,并附录近三十件围绕寺田租税纠纷与诉讼的判决文书,在明代佛教寺院经济史料极度匮乏的背景下,具有极高的学术价值。本文即以南京八大寺公田租税纠纷与诉讼为中心,探讨明代南京佛教寺院经济,借以揭示全国寺院经济状况。
一、明初南京八大寺修建及其公田
经历近二十年的元末农民战争,中国各地佛教受到重创,寺院残破废坏,“多化为煨烬之区,而狐兔之迹交道”。南京佛教也不例外,“兵燹圮毁之余,原野寥廓,钟声罕闻”。明初定都于南京,明太祖、明成祖都崇奉佛教,同时又深谙佛教有“阴翊王度”作用,因而运用国家力量,新建、重修了一批佛教寺院,以灵谷寺、天界寺、报恩寺为首的南京八大寺作为国家寺院。
(一)明太祖修建南京五大寺
明太祖在元末曾出家为僧,崇信佛教,建国后在南京建立了以灵谷寺、天禧寺、天界寺、能仁寺、鸡鸣寺为代表的国家五大寺。
灵谷寺本是南朝梁武帝为神僧宝志所建塔院开善寺,在钟山玩珠峰阳,宋代改称太平兴国寺,后称蒋山寺,是南京古寺名刹。洪武九年(1376),蒋山寺住持仲羲因寺中宝志塔“前瞻宫阙,仅一里许”,感觉“非惟吾徒食息靡宁,亦恐圣师神灵有所未妥”,奏请迁寺,明太祖立即同意。实际上,明太祖下令迁建蒋山寺,是他看中寺基,欲在其地建设陵寝。他先命寺徙于钟山左胁朱湖洞南,并以旧太庙所遗材木施之,又遣亲军五万余人徙塔附寺。寺将成,有相者言:“其地湫隘,非京刹所宜”。洪武十四年九月,明太祖“有旨舍其旧而新是图”,重择寺址于京城东南独龙冈左,并“拓大其规制,令可容千僧”。一年以后,寺成,赐额“灵谷禅寺”,“为天下丛林之首”。寺原址建为明太祖孝陵,新建的灵谷寺与孝陵相距不远,后成为其香火院。
天禧寺前身是晋初所建长干寺,在城南聚宝门外古长干里,是南京历史上第二所佛寺,宋代改名天禧寺。洪武十三年胡惟庸事件后,明太祖认为“七朝居是土者,皆臣愚君者多矣”,而其原因则是“虎方坤位,浮图太耸”,因此下令将天禧寺阿育王塔移置钟山之左。不料,工程将完,有工人坠塔而死,明太祖以为神异,遂令停止移塔。不久,工部侍郎黄立恭奏准修塔。三年后,工成,天禧寺也得以增建,“大雄之殿、僧房、两庑、重门楼观亦皆备矣”。
天界寺原名大龙翔集庆寺,在城中闪驾桥北龙河,为元文宗图帖睦尔“潜宫”改建,是元朝后期南京首刹。朱元璋攻克南京之初,改为“大天界寺”,命高僧慧昙“主之”。洪武元年,明太祖命即寺开设善世院,为最高僧司衙门,御书“天下第一禅林”赐寺。洪武四年改曰“天界善世禅寺”,五年又改为“善世法门”。洪武十五年,改设的最高僧司衙门——僧录司仍置于寺内。至洪武二十一年,寺毁于火。明太祖谕曰:“佛氏以清净寂灭为教,建立佛刹,不宜于城市圜圚中,与民居混,秽浊喧嚣”。住持宗泐推荐城南聚宝门外二里凤山为新址。明太祖敕锦衣卫官督役重建,“所用一切材料、工佣之费,尽出公帑”,“寺宇之清洒开廓,比旧倍焉”。寺成,“仍旧额曰天界善世禅寺”。
能仁寺本是南朝刘宋所建报恩寺,在古城西门。北宋政和时改“能仁禅寺”。洪武十五年五月,明太祖下令将全国佛寺分为禅、讲、教三类,使僧人各务本宗,“见除僧行果为左阐教,如锦为右觉义,前去能仁[寺],开设应供道场。凡京城内外大小应付寺院僧,许入能仁寺会住看经,作一切佛事。若不由此,另起名色,私作佛事者,就仰能仁寺官问罪”。能仁寺被设为京城唯一瑜伽教寺,住有僧官,聚居教僧,专为百姓人等举办瑜伽法事。洪武二十一年二月,能仁寺“毁于火,主僧行果请徙今地”,即城南聚宝门外二里广福山,“诏从之”。
鸡鸣山古称鸡笼山,在南京北城金吾后卫地,西晋永康年间建有佛寺,明初“迄无遗址,题识间存”。洪武十八年,明太祖在此建鸡鸣寺,“以祠梁僧宝公”,即用来祠祀自灵谷寺迁来的神僧宝志全身舍利,所谓“迁灵谷寺宝公大师法函,瘗于[鸡鸣]山峑,建塔五级,每岁遣官谕祭”。
至此,国家五大寺先后建立。它们皆由国家修建,规模巨大,住持均为僧官,由国家选任。洪武二十一年,明太祖有旨:“灵谷、天界、天禧、能仁、鸡鸣等寺系京刹大寺,今后缺大住持,务要丛林中选举有德行僧人,考试各通本教,方许着他住持,毋得滥举。”国家举办佛教法会也主要在五大寺中。
此外,明太祖还给栖霞寺赐额、赐田。栖霞寺在太平门外四十里栖霞山,南朝齐永明年间隐士明僧绍舍宅为僧法度所建,是江南三论宗中兴道场,唐代与国清、灵岩、玉泉并称为天下四大名刹。唐宋以来,先后更名为妙因寺、严因崇报禅院等。洪武二十五年二月,礼部传旨:“摄山严因崇报禅院还改栖霞禅寺为额。原有山场田地,俱免他粮差。”即明太祖改赐寺名仍为“栖霞寺”,山场田地免除赋役,成为“钦赐田地”。明人谓:“时维洪武,载锡嘉名。又诏赐赡僧田山一千三百余亩,视天界、灵谷为比翼焉”。
(二)明成祖修建大报恩寺、静海寺
永乐年间,明成祖仍崇信佛教。为了掩饰其夺位事实,明成祖两次下令修改建文年间所编《太祖实录》,把自己打扮成马皇后所生嫡子,明太祖、马皇后早有意传位于他。同时,又大兴文治武功,打造孝子圣君形象。
天禧寺在洪武年间曾“略为修葺”。永乐初,明成祖命工部再修,“比旧加新”。但不久有僧人放火,寺焚塔毁。永乐十年(1412),明成祖宣称,为报答“皇考、皇妣”即明太祖和马皇后的恩德,又念天禧寺“灵迹”不可“终废”,令重新建寺,赐名“大报恩寺”。他对大报恩寺修建十分重视,下令“梵宇皆准大内式”,建九级琉璃塔,规模也大大增加,所谓“弘拓故址,加于旧规,像貌尊严,三宝完具,殿堂廊庑,辉焕一新,重造浮图,高壮坚丽,度越前代”。由于工程量太大,至宣德年间才完工。明成祖借此展示“不匮之孝”,因此“优恤特厚,原与各寺院不同”,建成后升为南京三大寺之一。
为了“宣德化而柔远人”,明成祖派遣太监郑和等出使“西洋”。郑和等航行海上,帆顺功成,“说者奇其绩,谓为神天护呵,合建寺酬报”,明成祖遂命在南京仪凤门外狮子山阳建寺,“赐今额,遂为名刹焉”,此即静海寺。
这样,由洪武年间国家五大寺及栖霞寺,永乐年间自天禧寺改建大报恩寺(后多简称报恩寺)、新建静海寺,以及禅宗牛头宗祖庭弘觉寺,共同组成明代南京国家八大寺,后世又分为灵谷寺、天界寺、报恩寺三大寺及栖霞寺、鸡鸣寺、静海寺、能仁寺、弘觉寺五次大寺。明人称“三大寺乃国初敕建。圣祖为护卫陵寝,改蒋山寺为灵谷;为化诱愚俗,加天界寺为善世;成祖为报答皇考、妣深恩,改天禧寺为报恩”,“至于鸡鸣、能仁,原与灵谷等寺鼎立,而栖霞、弘觉、静海亦并系敕建名刹”,对明代南京乃至全国佛教和寺院都有重要影响。
(三)南京八大寺公田
为了维持八大寺的运转,保持其繁盛,明太祖、明成祖先后给各寺赏赐大量田地山场以及芦洲。据统计,仅洪武年间就对天禧寺、天界寺、能仁寺、灵谷寺、鸡鸣寺、栖霞寺等大寺“共赐有赡僧田近五百顷,芦洲亦几其半”。其后,明宣宗、明景帝、明孝宗等仍给八大寺赏赐过田地芦洲等。至万历年间统计,南京八大寺共有公田计66270.56亩(详见表1)。这些公田基本上来自于皇帝“钦赐”,所谓“三大寺田地洲场,原系圣祖钦赐”,五次大寺“寺田多出钦赐”,“大寺、次大寺田地洲场皆出钦赐”。
表1 明代南京八大寺公田统计表
二、明前期皇权保护与八大寺寺院经济强盛
明代南京八大寺均占有大量的公田,是十足的寺院大地主。但南京八大寺也经历了明前期皇权保护与寺院经济强盛、明中后期税增租减与寺院经济萎缩、明后期清田定租与寺院经济恢复和发展的变化过程,尤其是明中期以后八大寺甚至陷入“寺废僧穷”、寺院经济衰微的境地。
洪武、永乐年间,定都南京,八大寺作为皇帝敕建和设立的国家寺院,寺院经济得到皇权强力保护。永乐迁都北京以后,南京成为留都,明仁宗、明宣宗等对南京仍有一定感情,于八大寺也多有护持。当时,南京八大寺公田经营是在皇权严格保护下享有免税特权、收益巨大的大土地经营。
八大寺公田经营最初采取租佃制生产方式。洪武十八年(1385),天界寺住持行椿奏称,“蒙钦赏溧阳县没官田”3 990亩,因“肥瘠不等”,分三等起科,“各佃自运付本寺交纳”洪武三十年正月,溧阳县民李兴寿状告天界寺征收租粮过重,寺僧弥净对质称,“前因自洪武十四年间钦赐本寺赡僧粮米三千石,田地坐落溧阳县,佃户蒋寿一等布种”,“作三等起科”,“各佃照旧送纳”。但不久,租佃制就为雇佣制取代。洪武二十四年五月,僧录司右善世宗泐等奏称,“天界善世禅寺有上元县靖安、湖塾镇及溧阳、溧水等县田地,天禧寺有上[元]、江[宁]二县龙都镇田地,俱自己用钞雇倩人,在各处使用,恐官府遇有差役未便”。奉圣旨:“你各寺四县雇倩的人,教不动他。”洪武二十七年三月,天界寺、灵谷寺住持行椿、行容等又奏称,“荷蒙钦赐赡僧田地,一向自己用钞雇人耕种”。这些寺院雇农,由明太祖赐免差役,实际上是寺院大土地所有制的依附。
众所周知,由租佃制到雇佣制的转变,是封建生产方式的倒退。因为雇农的经济条件、等级身份等都相对较低,“使用雇农并不意味着比使用佃农更有利于发展生产”。各大寺大地主土地所有制虽在皇权强力保护下采用雇佣制,但要发展生产,获得更多收益,注定要以更为进步的租佃制取而代之。洪武二十七年三月,行椿、行容等奏称,雇用庄奴耕作“事务烦琐”,“另议召佃征租”,重新采取租佃制方式。其后,租佃制生产方式一直是八大寺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主要经营形式。在租佃制生产方式下,八大寺采用定额租制剥削方式收取实物地租,明中期以后有一部分货币地租——折银征收。据洪武十八年天界寺住持行椿奏称,天界寺“蒙钦赏溧阳县没官田”,每亩上田科米七斗九升,中田科米七斗五升,下田科米七斗二升,“各佃自运赴本寺交纳”。这一租额是如何确定的?洪武三十年正月僧人弥净称:
自洪武十四年间,钦赐本寺赡僧粮米三千石,田地坐落溧阳县,佃户蒋寿一等布种。先该礼部差僧会司官踏勘,照依肥瘦,作三等起科。至十八年,住持行椿奏请刻碑为记。
可见,三等额租是由礼部所定。洪武二十七年三月,天界寺、蒋山寺寺田经营由雇佣制改为租佃制,租额因地而区分:“上[元]、江[宁]二县田,每亩米五斗、麦三斗为率;溧阳、溧水、句容等县田,每亩米七斗五升为率。各佃自运到寺,散给众僧”。这些租额沿用了一百余年。
洪武二十七年规定的各大寺租额是沉重的。实际上,当时一般官田租额是三至四斗,即使是土地肥沃的南京等地区也仅四斗。如洪武二十一年明太祖表示:“两浙及京畿土壤饶沃者输四斗,江西郡县地土颇硗瘠者只输三斗,著为令”。也就是说,明太祖“钦定”包含南京的“两浙及京畿”租额为四斗。而各大寺租额承袭的是当时私租和一些官租七至八斗的最高租额,是“钦定”民田租额的近两倍,因此遭到佃户反对。洪武三十年正月,溧阳县民李兴寿告状称,其乡原有田3991亩,“每该原科粮米三斗一升”,至洪武十八年“拨与天界寺供众斋粮”,“不照原额起科,却作三等起科”,租额大大提高。而寺僧弥净也以寺田“催征”,“各佃不肯照旧送纳,只照没官田则例,每亩米三斗一升来告”。此案经户部审理,判决如下:
参照佃户李兴寿等既系[洪武]十八年佃种,照粮已定,今告照没官田则例科征纳粮一节难以准理。如若各佃仍前恃顽不纳,就行提解赴部追问。除具奏,仍令各僧前去照旧催收。文书到日,仰本府即行溧阳县着落当该官吏照依科札付内事理施行。
佃户的抗租斗争,在皇权对八大寺寺院经济严格保护面前败下阵来,各大寺维持重租。同时,八大寺公田因皆为“钦赐”,享有免税特权。而中国古代农民对国家的负担主要是赋税、徭役两项。僧道出家基本可享受免除徭役,但寺观土地则多需缴纳赋税。为了保证诸大寺经济收益,明太祖下令免除其赋税。洪武十五年二月,明太祖“钦拨”天界寺“田粮三千石”、蒋山寺“田粮四千石”,有官员奏问“合无如何免他”,明太祖下令免除其“该纳粮数”,“余有的田粮并差役俱都免他”。这样,天界寺、蒋山寺所有赋税和差役都被免除。洪武二十四年,右善世宗泐奏:天界寺、天禧寺有各县田庄,“俱自己用钞雇倩人,在各处使用,恐官府遇有差役未便”。奉圣旨:“你各寺四县雇倩的人,教不动他”。则连各大寺依附雇农的徭役也免除了。至洪武二十七年正月,明太祖颁行僧人《避趋条例》,其中明确规定,“钦赐田地税粮全免,常住田地虽有税粮,仍免杂派,僧人不许充当差役”。而南京各大寺“田地洲场,皆出钦赐”,都免除了赋税。
可见,明前期南京八大寺是拥有大量公田、征收沉重额租,而又不纳任何赋税和徭役的寺院大地主,寺院经济因此兴盛。
三、明中后期税增租减与八大寺寺院经济萎缩
历代以来,一些佛寺道观占有大量公田,因得皇权保护,竟不纳一粟半钱,一直为官民所不满和抨击。明代南京八大寺也不例外,明中期,以八大寺为首的南京佛寺与最高统治集团间的关系越来越淡漠,逐渐失去皇权眷顾和强有力护持,加以国家财政紧张,于是各寺钦赐田地开始被加征赋税。至嘉靖年间,佃户抗租斗争也日益活跃。其间,南京地方官员吏役和佃户与南京礼部、南京僧录司和寺方之间,围绕八大寺税增租减,爆发多次经济纠纷与诉讼,八大寺逐渐陷于“寺废僧穷”、寺院经济衰微的境地。
八大寺公田被加征赋税始于成化年间。据嘉靖三十三年(1554)《应天府查免上元县杂派帖文》记载,成化年间,“因苏、杭二州水灾”,“凡钦赐田地,每亩劝米二升,不为常例”。万历三十四年(1606)南京礼部祠祭司《本司行上元县议定僧录司征解文卷》则称,各大寺坐落上元县“钦赐田地”,“至成化年间,偶因苏、松水灾,每亩劝借米二升”。可见,成化年间,因苏、杭(或苏、松,二者有一误)水灾,八大寺钦赐公田都被“劝借”,每亩米二升,“相因不改”。
不过,另外两份诉讼文书则记载“劝借”始于弘治年间。如万历十七年《应天府查免栖霞寺杂派帖文》称:栖霞寺钦赐田地,“弘治年间,赈边紧急,每亩劝借米二升,遂以为常,办纳无异。”万历二十一年应天府《秦通判议灵谷寺田不宜加派牒文》称,灵谷寺钦赐田地“于弘治年间,因陕西荒旱,劝借米八十五石九斗七升”。
两种记载出现矛盾。究竟是成化年间“劝借”后“相因不改”,还是弘治年间“劝借”后“遂以为常”?笔者认为可能是八大寺公田先在成化年间被“劝借”,但不久即停止。到弘治年间,再因陕西荒旱而被“劝借”,此后“遂以为常”,临时性加派赋税从此变成制度性征收赋税。不仅如此,一些官员吏役还借机故意私加赋税。如天界寺坐落上元县丹阳乡一图钦赐公田2 576亩,根据“劝借”比例,“实该均摊平米”50.5石。但因“督造紧急”,上元县税粮科“传写差讹,失将该寺粮米比额多开米三石”,即在赋税登记册上将“劝借”之米写成53.5石。寺僧“递年办纳不缺”。不久,“续奉府帖文,为缺缎匹事”,又被每石加派银0.16两余,该银8.7两余。至嘉靖年间,灵谷寺上元、江宁等四县公田中的草塌塘等再被“将草折米”,复遭加派,连同弘治年间劝借米85.97石,“节次加派粮草”共计“平米”205.97(或作205.93)石。
明后期,对八大寺公田的加派再增新手段。隆庆三年(1569),应天巡抚海瑞在各县清丈田地,宣布“凡功臣田土,的是钦赐,明有凭据外,若私自置买者,尽报入官当差”。次年,应天府治中包某奉例“丈量”,在灵谷寺原赐上元县公田内“丈多田”3 942.94亩,“每亩科米四升”,“丈多地”1 905.17亩,“每亩科米二升”,即在钦赐公田中丈量多出田地5 848.12亩,按常住田地之例征收赋税。连同弘治、嘉靖年间所派,灵谷寺该项公田共该纳粮478.46石,应天府责令“本寺照数办纳”。据稍后调取黄册证实,灵谷寺“所丈多之田,查乃钦赐额内丈出,并无私置新增”。包治中、应天府显然是故意“丈多”,要给灵谷寺公田加税。
天界寺在高淳县相国圩有钦赐田地3721.99亩,嘉靖年间又先后收到两份“没官田”计3.2亩。这些公田为佃户梁旺七等佃种。嘉靖十七年,高淳县奉命“丈田均粮”,梁旺七等“希要日后占田减租”,共隐瞒赐田450.38亩,仅报田3 274.81亩,“开载书册”。但他们仍照原额交租于寺,以致寺不知情。隆庆三年,海瑞清丈田地。掌高淳县事同知邓楚望“奉例丈量田地”,此时梁旺七已去世,佃户卞爱七见寺僧复清“开造原额赐田”比嘉靖十七年登记册所载多450.37亩,遂控告天界寺“有田地开作钦赐,冒免差役”。邓同知不作查勘,“断将[天界寺]赐田通行罚粮四年,补前冒免之数”,僧福清“问拟欺隐田粮,减等杖九十”。该案于隆庆三年八月“申巡按及本府详允,追赎发落讫”。僧福清不服,状告于南京礼部。南京礼部“移咨南京户部、户科,吊查后湖黄册”,“并无私置冒免情弊”。邓同知“以查明见格,必欲释憾该寺”,或者说“因怪寺僧复申,将赐田概照民田起科”,共该银190两零,“混申抚按详允”。南京礼部再加干预,行文巡抚转行应天府,“批管粮厅谭通判提卞爱七等审明,具招问罪,申府行县改正”。但至高淳县却难以施行,“苦被刁佃贿赖未豁”,继续照民田起科。
同时,报恩寺原赐芦洲内田2 958亩也被指为“丈多之洲,升入芦课”。栖霞寺有钦赐田地1 300余亩,弘治年间劝借,至隆庆四年,丈田造册,承办“里书”故意“遗失‘钦赐’字样,致将本寺赐田混与民田,一则科米,刊就书册”。后寺僧具告巡抚衙门,应天府“吊取黄册、碑文”查勘,于是“断令仍照劝借则例”,缴纳赋税。
万历初,八大寺赋税继续增加。前述灵谷寺所谓丈出非钦赐田地5 848.12亩,万历三年,应天府“覆议赋役”,查得该项公田“照民则例起科”后,又“加编粮米”97石。五月,再“派条编银”88.44两。据统计,自成化年间至万历初,南京三大寺坐落各县庄田,除灵谷寺陈桥茄地洲地、天界寺溧阳庄田、采石洲地及报恩寺戴子庄田“仍照祖制,例不起税”外,其他庄田均被加征了赋税,“税则由无而有,甚至与民间一则”。
与此同时,寺田佃户的抗租斗争日益兴起,并取得一定胜利。前述洪武年间天界寺溧阳庄佃户李兴寿等抗租被皇权弹压下去。至弘治五年(1492),溧阳县佃户因水灾再次抗租,“纳租不及三分之一”。寺僧状告,南京礼部及应天巡抚等衙门“各委官诣田,踏勘灾伤”,同意“量减”每亩纳租4.5斗。其后,各佃“止输纳租米”4.5斗。嘉靖元年,佃户吕淮、赵祥等开始拖欠寺租,而管租僧人“畏惧人众狡猾,无奈容忍”。至嘉靖二十八年,天界寺差僧“亲往征租”。赵祥等“倚灾”,“租米颗粒不纳”。寺僧具告,掌县事应天府通判张某听信赵祥等“私议,将被灾田亩免征外,却将成熟田每亩纳租三斗,写立议单二纸,朦胧禀官”,批与赵祥等“收执”。由于得到地方官员支持,一些佃户“乘机仿效,每亩止纳三斗”。
嘉靖三十二年正月,寺僧诉至南京僧录司,转申南京礼部。佃户吕淮等也到南京兵科告状,称天界寺“用大斛,每亩征租六斗,耗米一斗,样米三升”,征收重租及耗羡。南京西城兵马司审理后,提出溧阳庄黄芦、雁挖等圩田每亩纳米3.7斗,西赵圩田每亩纳米3斗,责令佃户“遵守定纳”。南京刑部覆审认为,寺田“各佃至今完纳四斗五升者甚多,今止赵祥等数人倚奸拖欠,希图概减。租额一失,日后恐无可复之时”,不同意西城兵马司审理意见,下令赵祥等抗租佃户“各将所佃田亩退还本寺”,听寺僧“另行召佃”,赵祥等杖、笞有差。
但是,此后赵祥等并未退田。嘉靖三十七年,他们“奸顽又复,拖欠本寺租米”,到嘉靖四十年共拖欠148石余。嘉靖四十年二月,经应天府审理,判决每亩“征租四斗五升,该县征收租银,每年十月终起解南京礼部,给僧收领”。不过,南京礼部提出,“每岁之丰歉无常,米价之盈缩不一”,寺租征银“益开其告扰之端”,“仍照法司定租,每年纳米四斗五升”,“如遇甚荒之年,许佃户具告,本部量其灾伤轻重征租”;“其招欠租米,即速追给各僧收领”。
其后,天界寺高淳庄佃户又起而抗租。前述邓同知将高淳庄赐田“概照民田起科”,各佃户“介恃县官,敢为逋负”,使天界寺3 000石之租仅剩下1 100余石,而“所收类多秕谷”。
我们知道,洪武年间建灵谷寺,“原系护卫陵寝,有旨赡僧千人”。而天界寺、天禧寺、能仁寺、鸡鸣寺与灵谷寺并称“京刹大寺”,永乐年间又形成南京八大寺,其中僧人都不会少,所谓天界寺、报恩寺“亦与鼎立”,也达千僧。明中期,由于统治者对佛教管理疏松和大量出卖度牒,全国出家为僧者剧增,成化年间僧道合计五十万人(其中绝大部分是僧人),是永乐年间规定的僧道总额的十倍,而私度者尚未数计。因此,南京各寺尤其是八大寺住僧自然会大量增加,而其钦赐公田一方面被迫接受官府“劝借”,加征赋税,另一方面又面临佃户抗租而减租,税增租减,公田收益大大减少,甚至可以说折半征收,这样难以维持赡僧千百名的庞大寺院开销,入不敷出,直接影响了寺院的维持和发展。如灵谷寺因“劝借”、“将草折米”、“荒田丈量报熟加粮”等,寺僧“苦无告辩”,“寺废僧穷”。万历初加派“编粮米”、“条编银”后,“蚁僧不无逃窜”。天界寺高淳庄自邓同知“概照民田起科”,各佃户又“恃远用强”,“租额日渐短少,所入仅足完官,并无颗粒入寺”,寺僧“哓哓”。栖霞寺“成化之后,日就湮没。洎嘉靖之初,几为墟矣”。嘉靖三十一年十二月,名僧兴善担任栖霞寺住持,“时寺久废,僧徒稀少,乡人侵渔者众”。可见,明中期以后的南京八大寺寺院及寺院经济衰微。
四、万历后期清田定租与八大寺寺院经济恢复和发展
八大寺税增租减,寺院经济衰微,寺院萧条,颇不利于南京佛教的维持和发展,也不利于明王朝统治。万历后期,一些官员士绅意识到这一问题,开始采取行动,保护寺院经济。
如前所述,万历初,灵谷寺又被加派“编粮米”、“条编银”。至万历二十一年(1593)三月,寺僧性綋等向巡抚宋仕“状告前事”。应天府通判秦某查得:“该寺丈出田地,委非私置”,提出“但所加粮米九十七石已经议派,相应令僧输纳。其条编差银八十八两,合无俯赐行县豁免”。得允行。
万历三十二年十二月,南京礼部祠祭司郎中葛寅亮“因三大寺田租不明”,开始“清查寺租”。他“博求文卷,旁稽记籍,执籍以问田,执额以问租,畿以内者讨佃民而训之,畿以外者檄邑长而布之”。他根据三大寺各庄实际状况,确定租额,“欲直复国初之例,据各佃苦苦哀告,情难尽拂”,遂“相应查据原额,参以近例,量田肥瘦”,确定了除有特殊情况的灵谷寺靖东、安西二庄以及天界寺高淳庄、溧阳庄以外的三大寺各庄租额。其中,灵谷寺龙都、桐桥二庄每亩上田米0.35石、麦银0.07两,中田米0.25石、麦银0.045两,下田米0.15石、麦银0.03两;悟真、散甲二庄每亩上田米0.30石、麦银0.08两,“中田、下田与龙都庄一例”。天界寺湖塾庄每亩上田米0.40石、麦银0.065两,中田米0.35石,下田米0.25石,“麦银俱与上田一例”;靖安庄每亩上田米0.35石、麦银0.06两,中田米0.25石、麦银0.04两,下田米0.20石、麦银0.03两。报恩寺戴子庄每亩“一概”米0.30石、麦银0.03两,臈真庄每亩“一概”米0.20石、麦银0.07两。此外,其他田地山塘及芦洲、房屋等项,租额也分别确定,“佃户俱各承认无词,取有认状在卷”。
天界寺高淳庄佃户抗交额租,万历三十三年,住天界寺右觉义慈灯、住持觉然等状告,请求南京礼部移文巡抚衙门,转行应天府“严提”,“断复租额,折银征收,解部给散”。十一月,高淳县查议提出:将租米固定在1168石,折银584两,“除纳粮编各项外”,“尚余剩银”404.12两交寺;革去管庄僧人,由佃户代纳赋税;该县代收租银,僧人至期赴县领取。寺方及南京礼部均不同意,指出高淳县的建议将导致寺僧与公田脱离,“不过数年,而此田尽为乌有矣”;租税之事,“只以近日之加税派于佃户,而以佃户之纳租仍乎旧贯”,即由佃户缴纳加派赋税,按原额缴纳寺租;另有管庄僧“口食”即口粮,每租一石加收米一斗。南京礼部再行文应天府“从公酌议”。高淳县再议,提出:经拘集佃户“再三晓谕”,“不得已再认加银二十四两”,“其口食一项,乞赐除免”。应天府基本同意高淳县提出的租额,表示将租银608两照米分摊至田亩,管庄僧人口粮量减折银,也加入田亩,“总计每田一亩,以米五斗为率”,征银若干;“其征收之法,每年祠[祭]司行文管粮县丞处,管粮官照单催征”,“其各佃租银,俱赴粮衙投柜”,由寺僧赴领,“其应输官漕折、里甲等银”,“即在前项银内,僧人领银之日,如数纳官”。万历三十四年四月,南京礼部只好同意应天府提出的租额,但是断将追租者由管粮县丞改为管年僧,“僧官收租,粮官查理”。
灵谷寺靖东、安西二庄,因寺僧佃有私田,开始未能议定租额。万历三十五年五月,南京礼部拘审佃户,也确定了租额,即“比照”龙都庄租额,每亩上田米0.35石、麦银0.07两,中田米0.25石、麦银0.045两,下田米0.15石、麦银0.03两,荡田银0.05两。
稍后,葛寅亮清查五次大寺赐产,对霸占扰害公田者加以打击,并审定额租。
万历三十三年四月,能仁寺官住仁勋等状告襄城伯李成功“聚凶倚势、逼占赐田”。原来能仁寺有“钦赐梅子洲田”800余亩,与襄府所佃“内厂田”相邻。两家田地各筑有圩埂,“寺埂包围在外”。寺埂以内,挖土留下“划场”即沟塘(可养鱼等),“原属该寺佃户取用”。襄府为了霸占寺田,对寺田佃户陶富等百般欺凌勒索。万历三十一年,陶富等被迫退佃。寺僧改召李指挥弟生员李廷萃佃种,“襄府又勒令李指挥退佃”。万历三十二年,能仁寺“将田自种”。结果襄府派人“偷掘圩埂,淹没无收”。三十三年,该寺“又召陈午长等佃种,房舍、农具俱备,加筑前埂,费过银一百一十余两”。四月,襄府又派府役张松山带领佃户三十余人,掘开寺埂,“放江水入圩”,使寺田“夏麦尽淹,秋禾失望”。襄府役、佃还喝称,“若不投献,仍要将僧、佃各行捆打”。寺僧无奈,告至南京礼部。南京礼部勘查明白后,七月移文襄府,令将肇事役、佃“送部查审”。但过了月余,襄府也未理会。八月,礼部派遣衙役往拘,仅抓获掘埂佃户一人。南京礼部审明,表示要继续追拿,并赔偿寺田损失。这时,李成功才表示,“前月接得南京礼部移文,内云僧人告称本爵佃户掘埂淹田等情,细查各佃,俱无的据,难以究处”;“既经移文前来,若不通融议处,诚恐彼此参差,结局无期”,“今将划场拨还寺僧管业”;“其寺田圩埂坏缺去处,已经行各佃修筑,以成两家和美”。南京礼部不敢过分得罪李成功,遂在九月表示,襄府“今修完原掘之圩埂,退还前占之划场,疆界既明,争端可杜,该府足见虚心,贫僧亦保恒产矣”,纠纷“业已讲解”,则肇事役、佃“姑暂免究”。至于能仁寺公田损失,未再要求赔偿。
弘觉寺赐田亦遭侵夺。先是,永乐年间慈相寺有“民田地山塘”527.82亩,天顺年间“新收官民山”12亩,弘治十五年(1502)黄册登记慈相寺田地山塘等539.82亩,“册头格眼内写有‘钦赐’字样”,所有公田都变成了钦赐田地。万历三十三年十一月,慈相寺僧因倒卖寺田被逐。南京礼部鉴于“慈相原系牛首[山弘觉寺]所领”,批决将寺田“俱追入牛首寺,召佃输租,如各寺下院之例”。至万历三十四年十月,“积棍”张镗、张元诏等因与原慈相寺遗田“田土相连”,“希图谋占”。他们买通庐州府指挥同知张勋臣出名,令张霖具禀告状,称寺田为其始祖得自钦赐。南京礼部因南京户科抄录黄册,查明“并无张勋臣名目”,寺田自明初来历有自,张霖等所禀不实,判决“张元诏、张霖等各责治外,合将黄册发寺抄录一本,并再给帖各寺防照”。
其后,葛寅亮“审定[五次大寺]租额”,“各取佃户认状”。其中,鸡鸣寺大梅子洲每亩银0.045两,小梅子等洲银0.05两,鲫鱼洲银0.055两;能仁寺梅子洲每亩上田米0.25石、麦银0.03两,中田米0.20石、麦银0.025两,下田米0.10石、麦银0.015两,鲚鱼洲每亩银0.06两;栖霞寺每亩上田米0.50石、麦银0.07两,中田米0.40石、麦银0.055两,下田米0.30石、麦银0.04两;弘觉寺每亩上田米0.55石、麦银0.05两,中田米0.45石、麦银0.04两,下田米0.35石、麦银0.025两;静海寺田每亩米0.40石、麦银0.06两。
万历三十五年四月,南京僧录司右觉义、住灵谷等寺仁勋等申称,三大寺赐田租额“幸蒙清查”,佃户“俱已输服”,要求勒石刻碑,“以垂永久”。不久,鸡鸣等寺大住持本性等也要求,“将鸡鸣等五次大寺赐产附入三大寺碑内”。六月,葛寅亮将“节次审定各寺租额、禀堂奉批缘由,备行僧录司”,令“即便照式勒石竖碑晓谕,永远遵守施行”。
南京八大寺清田定租以后,不仅恢复了原有成百上千亩公田,而且更重要的是公田收益得到保护,各从公田中获取净收益银、米成百数千两、石入寺(详见表2)。明代中期以来“寺废僧穷”、“蚁僧不无逃窜”、“所入仅足完官”、寺僧“哓哓”状况得到扭转,八大寺都银、米满仓,经济实力雄厚,再次成为名副其实的寺院大地主,“自是法席无虚,钟梵不辍”,面貌一新。
表2 明代后期南京八大寺公田净收益表
五、结 论
由明代南京八大寺公田纠纷与诉讼以及寺院经济状况,可以一窥明代南京乃至全国寺院经济以及佛教状况。
首先,八大寺公田纠纷与诉讼以及寺院经济一定程度上代表和反映了明代南京寺院经济的皇权强力护持的国家寺院经济特色和强盛状况。
明代南京先后作为首都、留都,在明太祖、明成祖带领下,“招提重建,或沿故基易其名,或仍旧额更其处”,佛寺大量修建,“京城内外,星散绮错”。《金陵梵刹志》各卷详细记载南京佛寺176所,卷53介绍各寺公产时又补充了有寺田的佛寺4所,合计登载南京佛寺180所,另有“最小不入志者百余”,则总计有佛寺300所左右。这180所佛寺,明代后期统计占有公田72 029.76亩,其中八大寺占有66 270.56亩,占总数的92%强。因此,八大寺公田是南京佛寺公田的绝对主体,完全可以代表和反映明代南京佛寺的公田占有状况。
作为国家寺院,明代南京八大寺寺院经济得到皇权强力保护。由前述明代前期明太祖、明成祖大量赏赐公田,到诏令“钦赐田地税粮全免”,再到由礼部确定按当时最高租额征收地租,并由户部判决佃户李兴寿等抗租败诉,均可见皇权的强力保护,八大寺维持着强盛的寺院经济。明代中期以后,八大寺先后被“劝借”,有的田庄甚至被混同民田起科,加上佃户抗租,税增租减,八大寺寺院经济趋于衰微。到了万历后期,南京礼部郎中葛寅亮对八大寺清田定租,奉职而行:“予摄官承乏,缁羽即吾民,清租亦即吾职,安能恝然为秦越之视?”“或谓是不耕之众,食之何为?夫高皇帝业已赐之矣。越世小臣,乌号有慕,第不敢委成命于今日耳。其当食与否,焉能排阊阖,叩九天,陟帝左右,而问之哉?”这场清田定租改革“是由葛寅亮主导、以南京礼部名义推行的自上而下的佛教改革”,其实还是皇权对八大寺寺院经济的强力护持。这样,明代后期,南京八大寺又都有了银、米成百数千两、石的公田净收益,寺院经济再次强盛。可以说,八大寺代表和反映了明代南京寺院经济的皇权强力护持的国家寺院经济特色和强盛状况,这是当时除了首都北京以外其他任何区域都不可能出现的。
其次,由八大寺公田纠纷与诉讼以及寺院经济可以窥见整体上南京寺院经济衰微景象。
前述八大寺寺院经济代表和反映了明代南京寺院经济带有国家寺院经济特色而强盛的状况,是从八大寺个体寺院经济角度说的,因此只是明代南京寺院经济的一个侧面。而从整体来说,明代南京寺院经济则呈现出衰微景象。如前所述,南京180所佛寺共占有公田72 029.76亩,其中八大寺占有66 270.56亩,而其余172所中寺、小寺,甚至加上“最小不入志者百余”约280所佛寺,仅占有公田5 759.2亩,不到总数的8%。172所中寺、小寺中,也只有87所占有公田。也就是说,还有85所,如果加上“最小不入志者百余”则是185所以上佛寺则没有公田。从比例上说,明代南京有47%甚至66%以上的佛寺没有公田。
再进一步分析,87所佛寺占有公田也是多寡不均。其中,占田200亩以上者8所,100~200亩者5所,60~200亩者13所,30~60亩者26所,1~30亩者35所。这样算来,占有30亩以下及全无公田者达到120所乃至220所以上,它们占到南京佛寺总数的大多数。这些中寺、小寺均非国家寺院,其公田基本不是“钦赐”,而是作为“常住”,所谓“中、小寺则有常住,有施舍”。而根据明太祖诏令,“常住田地,虽有税粮,仍免杂派”,则中、小寺公田必须按民田向官府缴纳赋税。由前文所述八大寺作为国家寺院,有皇权强力护持,其钦赐公田在明代中后期尚且被地方官员“劝借”加派、书吏故意等同民田课税,以及势豪侵夺、佃户抗租,爆发了诸多的寺田经营纠纷与诉讼,一度艰难维持,可以想象这些中寺、小寺,整体上公田较少,半数以上甚至没有公田,既非国家寺院能够得到皇权强力护持,又需要按照民田被征收江南重赋,还有势豪觊觎侵夺、佃户抗租等,其公田经营之艰困不难想象,寺院农业经济衰微是无疑的,因此在南京寺院经济中不占多大比重。另外,前代曾发达的寺院手工业、商业经济,在明代南京各寺院中也衰微难见,在寺院经济中无足轻重。因此,就整体而言,明代南京佛教寺院经济衰微。
再次,明代佛教寺院经济衰微。
众所周知,佛教传入中国以后,自南北朝至元代的佛教寺院经济一直兴盛发达。南朝时,“都下佛寺五百余所,穷极宏丽。僧尼十余万,资产丰沃。所在郡县,不可胜言。道人又有白徒,尼则皆畜养女,皆不贯人籍。天下户口,几亡其半”。所谓“都下”,就是当时建康即明朝南京及其周围地区。北朝佛教寺院经济势力最为强大。北齐武平年间,“凡厥良沃,悉为僧有。倾竭府藏,充佛福田”。北朝“僧尼二百许万,并俗女向有四百余万”。寺院商业也很发达。北朝国家设立僧祇户,本意是令民户纳粟于寺,以供赈灾济施,但寺院往往用以放高利贷,“规取赢息,及其征责,不计水旱,或偿利过本,或翻改券契,侵蠧贫下,莫知纪极”。唐初有僧尼近20万,“出入闾里,周旋阛阓,驱策田产,聚积货物,耕织为生,估贩成业”。他们不仅经营寺院农业,也从事寺院手工业、商业。至唐武宗灭佛,“天下所拆寺四千六百余所,还俗僧尼二十六万五十人,收充两税户;拆招提兰若四万余所,收膏腴上田数千万顷,收奴婢为两税户十五万人”。
宋代寺院经济衰落,但仍很可观。宋代寺院地主由前代世家豪族地主沦为一般地主,寺院不再占隐大量寺户奴婢,耕种土地者主要是佃户。不过,宋代出家者众多,寺院“遍满天下,大郡至逾千计,小邑亦或不下数十”。有学者估计,北宋寺院占田在15万顷上下,约占全国垦田的2.15%,南宋约在11万至12万顷,占比更高。寺院手工业、商业发达,尤其是以长生库为名的寺院高利贷盛行,甚至招致陆游抨击:“今僧寺辄作库质钱取利,谓之长生库,至为鄙恶”。元代寺院经济复盛,“又向南北朝寺院经济情势回复”。统治者动辄以数万人户赏赐佛寺,成为隶属于寺院的永业户,与佃户一起耕作。如江南“诸寺佃户五十余万,本皆编民”,被杨琏真加“冒入寺籍”。统治者以大量土地赏赐佛寺,《元史》帝纪记载有明确数额的寺院赐田共18起,总额达到16.798万余顷,为历史上罕见。而诸多佛寺通过接受赏赐、侵夺、接受投献等途径,成为大土地所有者。如昌国州(今浙江定海),“诸色田土”共计2 922.37顷余,其中“僧寺”1 005.11顷,竟占34.4%。前代寺院经济主体是农业经济,手工业、商业微弱。元朝则“不少名刹大寺一方面进行土地剥削,另一方面又占有矿坑邸肆,进行商业贩卖”,寺院经济“是高度兼并的农业经济与相对发展的商业经济的结合”。
明代寺院经济再次衰微。仍以南京为例。佛寺数量与隐占人口,远非前述南北朝和元代可比。明代南京各佛寺公田达到72 029.76亩,数额不可谓不大,但其绝对数甚至不如元朝昌国州寺田总额。相对而言,应天府田土最多时为洪武年间,有727万余亩,即南京180所佛寺占有公田不足洪武年间应天府田土最多时的1%。这一比例,与上文所述南北朝真是霄壤之别,即使是与北宋、南宋、元代相比也有不小差距。而且明代南京寺院手工业、商业经济也很微弱。明代南京拥有国家寺院八大寺,“情况特殊,是明代除了北京以外的其他地区一般所没有的”。因此,南京中、小寺、“最小”寺可以看作全国其他地区一般寺院的代表,“明代寺院的占田状况也就可以想见”。
笔者近年指导数名博士生,其中有几位先后以明清九华山、明代杭州、清代盘山、明清济南府、明代中都凤阳府的佛教和寺院等为题,撰成博士学位论文。通过他们的研究,在明代各相关地区,寺院占田及其农业、手工业、商业经济均不发达,难以称述。如李明阳考察明代中都凤阳府佛教,指出:“有明凤阳府之寺田,除寥寥无几的钦赐大寺外,大多数寺庵田产,多为缁素惨淡经营,亦仅能聊供缁徒日常生活,系庙祝香火于一线耳!中古时代寺田之盛,已如去岁湖风,杳然无迹,不复可见。”何兹全先生说过:“明清的寺院经济基本上又回到宋代寺院经济的道路上来”。
由于明代统治者对佛教采取严厉整顿和限制政策,特别注意限制寺院大土地所有制,“赏赐寺院以大量土地者微乎其微”,而且历朝不断限制、瓜分寺田,并严格征收赋税,“既使它很难迅速扩充,也使其他阶层,包括地主、农民等,没有必要,同时也不可能将大批土地投献于寺院,从而使明代寺院很少可能发展成为大土地所有者,寺院农业经济得到了有效抑制”。明代统治者还十分注重抑制寺院金融业,“没有向寺院大规模赏赐过钱钞”,“各寺院大多寺贫僧穷,不可能经营长生库或其他名目的金融业”;抑制寺院商业经济,极少赏赐寺院以经商场所,“明代寺院的商业活动也未能发展起来”。因此,明代寺院经济回到宋代寺院经济衰落的道路上来,而比宋代寺院经济更为衰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