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肆意放生须有法律边界
2019-11-07杨玉龙
杨玉龙
据西双版纳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政府新闻办通报,4月5日晚,景洪市澜沧江边有人“放生”蛇的视频和图片在网络上传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事件发生后,景洪市迅速组织公安、森林公安、渔政等部门开展调查处置工作。次日凌晨2时40分,公安部门对“放生”组织者进行询问。
据调查,该批约40公斤的蛇系岳某花5000元于4月2日向广东佛山某经营者购买所得,分装4袋通过班车运至景洪市,之后又花11000元购买了罗非鱼、鳝鱼、泥鳅,邀约5人于4月5日下午17时在景洪市澜沧江边“放生”,当时在江边只“放生”了1袋蛇和其他水生生物,剩余的3袋蛇当晚被运至莱阳河方向山上进行了“放生”。
尽管据专家对捕捉到的“放生”蛇进行鉴定,初步判断为无毒幼蛇,但是这样的“放生”,也难免会给公众造成一定的恐慌。而且,为了避免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更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补救。比如,此次“放生”后,景洪市森林公安局组织人员赶赴两处“放生”点,对“放生”蛇进行搜寻捕捉;又联合州、市渔政部门分别在水、陆区域继续搜寻捕捉。
事实上,类似的肆意“放生”每年都在发生。而要规避此行为,就需要放生者自觉守法。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对放生活动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同样,也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对违法违规“放生”行为的依法处置。此前就出现过相关案例。比如,2017年在湖南省湘潭市就发生过一男子在公园内“放生”眼镜蛇,而该男子最终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当地警方依法行政拘留5日,也唯有加大对违法违规“放生”行为的处置力度,才能规范人们的“放生”行为。
另外,从地方管理角度而言,也应该建立完善的“放生”机制,以满足特殊人群的需求。比如,在杭州,市民“放生”水生物首先要到杭州渔政信息网上下载“放生申请表格”,填写完成递交,在得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之后才能实施。而且从今年開始,杭州的河道可能会设置出“放生”引导点,这同样具有积极意义和借鉴价值。
(选自《中国青年网》)
【评析】
对于“放生”,人们并不陌生,甚至有些人认为是在行善积德,其实“放生”不得当,一则有可能涉嫌触犯法律,二则也可能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三则更可能会给生态环境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四则更会形成不良示范效应。故此,“放生”虽然是行善之事,但也应遵循一定的法律边界,否则“放生”变成“杀生”不说,一旦触犯法律也难逃相应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