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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治理中的领导小组:一项治理机制的演化与精化

2019-11-06周望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治理机制国家治理现代化领导小组

周望

[摘 要]领导小组是中国国家治理工具库中的一项关键技术性机制。从新中国成立到新时代,领导小组机制的整体发展演化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个体到体系”、“从体系到全面”三个主要阶段。在实际运作中,领导小组机制精化为模式化的组织架构、集成化的功能配置、协同化的机制组合等特质,并衍生出权力权威的非均衡聚集、资源投送的分化离散的双重效应。为更好地契合治理现代化的发展轨道,领导小组机制需要在法治化、标准化、公开化等方面持续提升。在迈向一项成熟而定型的现代化治理机制的道路上,领导小组机制尤其需要逐步实现“名实相符”,精准确定自身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真正方位。

[关键词]领导小组;治理机制;国家治理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9)05-0048-08

一、大国治理中的领导小组

中国治理具有显著的“贯通性”。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长期而丰富的治理实践中,创造、使用、精炼出自身所独有的一系列技术性治理机制,服务于治国理政事业。从新中国成立到新时代,这些治理机制随着国家治理的各种需求动态行进、升级演化。它们以其实用性、普遍性,共同构成了大国治理的“工具库”,其中一个关键性机制就是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机制是对广泛存在于中国治理实践中的领导小组、协调小组、委员会、指挥部、联席会议等决策性、议事性、协调性工作机构和机制的总称。作为完全萌发于中国治理土壤,并一步步“茁壮成长”起来的方法论工具,领导小组机制在不同历史时期、以各种形式持续性地服务于治国理政事业,可以说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自身“创业”并积累下来的一系列“治理资产”[1]。作为带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和话语,领导小组机制以其广泛的存在、丰富的功能和鲜明的特质,已经落定为中国整个治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板块。进入新时代,领导小组机制在履行新使命、助推治理进程朝着现代化的总目标迈进的同时,自身亦面临着较为迫切的现代化任务。那么,领导小组机制是如何产生、延续并演化成为一种治理“锐器”的?其在未来应该如何不断改进和优化,以更好地契合治理现代化的发展要求?对这些论题的解析,构成了本研究的核心内容。

二、领导小组机制的整体演化

对领导小组的历史基因进行整体式回溯,可以把领导小组机制的发展演化划分为3个主要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无到有”,即最初诞生的中央工作5小组;第二个阶段是“从个体到体系”,即进阶到较为齐全的中央领导小组6门类体系;第三个阶段是“从体系到全面”,即新时代中形成的“跨系统领导小组—系统—领导小组集群”。在类型分布、功能定位、职责配置等方面,各个不同时期的领导小组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前后承继性。

(一)第一阶段:从无到有

新中国成立初期,出于应对相关工作的需要,中共中央、中央人民政府接连设置了一批各种类型的领导小组。这些领导小组处于零散化的存在状态,运行方式简略,還未形成一致性的行动模式。领导小组开始“成建制”地在中国治理舞台发挥作用和影响的标志性事件,是中央工作5小组的成立和运行。1958年6月10日中

共八届四中全会结束后,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教各小组的通知》,决定成立财经、政法、外事、科学及文教等5个小组[2](P628)。这一通知较为正式和全面地提出在中共中央层面设立相应的小组,并具体指明了每一个小组所对应的职责领域、归口系统,进而确立了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基本功能和地位。以此为发端,领导小组按照其独属的组织运行模式,活跃于中国治理实践中。

(二)第二阶段:从个体到体系

经过反复的调整、重组与新设,领导小组机制在中国治理体系中的运行逐渐趋于稳定和常态化。原本“个体化”存在的领导小组群体,逐渐根据近似的类型分别“归堆”并结构化成型。从改革开放到十八届三中全会这一时间段,除了一些阶段性、临时性的领导小组外,中共中央层面的常设领导小组群落,已经稳定分布在组织人事、宣传文教、政治法律、财政经济、外事统战、党建党务这六大门类中[3]。一个较为成熟的“领导小组治理体系”已然形成。

(三)第三阶段:从体系到全面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事业的启动,领导小组机制继续在新时期以新的形式发挥作用。为完成重大战略性任务、有效推进各项重大改革,一批新的高层次领导小组陆续成立并开始运转。尤其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是,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对领导小组机制在新时代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赋予了新的使命[4]。党中央所作出的这些最新指导,在《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得到了集中体现。比如,新组建一批高层次的领导小组,以及更名、撤并、改组、优化了若干个领导小组[5]。

新时代的这一改革,是领导小组机制自改革开放以来规模和力度最大的一次更新升级。在新的思路指导下,一批新的领导小组成立并开始运行,原有若干领导小组得到全新优化。领导小组机制的角色定位、功能分布更加清晰且全面,进而形成了“跨系统领导小组—系统—领导小组集群”这一全局性运行模式。以此为起点,领导小组机制在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实践中的定位和作用,整体性地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三、领导小组机制运作的精良化

历经治理实践的长期磨炼,领导小组机制的内涵与外延日臻精进,在组织架构、功能配置、协同组合等关键技术指标上全方位进阶,以更加强大的适用性来应对愈发复杂的治理议题及挑战。

(一)模式化的组织架构

领导小组在实践操作中已形成一套独有的组织架构。以此为组织搭建标准,领导小组机制塑造出自身的易用属性和模式化特质。这一组织模板因其固定版型、便于普及等优势,能够做到快速构建成型,实现资源配备、要件装配的迅捷化。领导小组正是因其成熟的模式化组织架构,复制方便、操作简单,才能够长时期、大范围地在各类治理领域中得到高频率应用。

各层级各类型的领导小组,无论组织人员规模大小、存续时间长短、承担任务差异度高低,都是以“三层次”的模式化组织架构为内核,即“领导成员—部门成员(牵头部门成员)—办事机构”。一是领导成员,各级领导小组的组长基本都由同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担任;二是部门成员,领导小组的部门成员由来自十几个乃至数十个常设职能部门的相关负责人构成,其中担负主要职责的那个部门会作为牵头部门,其部门负责人通常亦会担任领导小组的第一副职;三是办事机构,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领导成员—部门成员—办事机构”这一“三层次”的模式化组织架构,各个领导小组有着不同的对应形式。

例如,承担贫困治理重任的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其组织架构为“组长1名(国务院副总理)—49个职能主体的相关负责人(排名第一的副组长为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主任)—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单独设置)”,各层次要素完整齐备[6]。而在某些情况下,出于满足现实任务需求的考虑,部分领导小组对个别要件可能会有所调整、偏重于其中的一两个层次。一是在严格控制人员编制数量的趋势下,大部分领导小组都遵循着“不单独设置实体性办事机构”的通行规则,组织搭建以“领导成员—部门成员”这两个层次为主,需要弱化办事机构这一板块。例如,存续时间最长的领导小组——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其前身可追溯至成立于1952年的中央防疫委员会),其组织架构为“主任1名(国务院副总理)—35个职能主体的相关负责人(排名第一的副主任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承担)”,未另行设置独立的办事机构,相关事务由牵头部门的内设机构“兼职”处理[7]。另外,有的领导小组因其所承担任务的特殊性,组织搭建以“领导成员—办事机构”两个层次为主,需要弱化部门成员这一板块。例如,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其组织架构分别为“总指挥1名(国务委员)—22个职能主体的相关负责人(排名第一的副总指挥为应急管理部党组书记)—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应急管理部承担)”[8]、“指挥长1名(国务委员)—39个职能主体的相关负责人(排名第一的副指挥长为应急管理部党组书记)—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应急管理部承担)”[9]。由于防灭火、抗震救灾等工作对于快速反应、专业救援的高要求,因此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组织资源基本集中于应急管理部,其他部门成员按照要求进行配合即可。当然,弱化并不等于取消,所有增减工作肯定都是生发于“三层次”的模式化组织架构之上,以其为基础框架和蓝本来展开,组织运行的基本逻辑并未改变。

(二)集成化的功能配置

领导小组机制这一治理方式,已经扩散到整个治理体系中的各个领域、层面、环节,数量密度、运行频度都极高。在持续性地拓展应用范围的过程中,领导小组机制的功能属性在同步延伸、扩充、叠加,逐渐汇集、融合了多种功能于一体,作为一项“多功能性”治理机制被各种主体广泛运用于各项治理事务中。在政策制定、部門协调、政策执行、政策督促、复合任务处置等方面,都能够看到各类型领导小组的“身影”,其功能配置具有高度的集成性。

1.政策制定的辅助机制。在政策形成过程中,可通过运用领导小组机制进行准备和铺垫,包括完成决策所需的一系列调查、研究、论证、起草等工作,确定政策基调,预决策等。高层次的中央领导小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充分发挥了这一功能。例如,在一些重大重要的决策活动中,“中央领导小组—中央工作会议”的环节是其间的必经程序,较为典型的包括一年一度的“中央财经委员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等,它们已经分别成为财经领域、农业农村领域的核心政策风向标。数量更多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通过在各个部委间展开反复的沟通、协调,有助于更好更快地达成共识,使得决策过程更加平滑和顺畅。

2.政策执行的督促机制。当政策出台并进入实施阶段,领导小组机制可连通决策与执行环节,进一步在政策执行阶段施展功能,监督政策的执行情况,保障政策得到顺利落实,督促政策保质保量地落地到位。例如,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现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在成立后不久,就专门设置了督察局,负责督促检查各项改革方案的落实情况。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自2016年开始,每年都派出督查组开展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在最近一次即2018年的督查巡查工作中,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亲自带队的22个督查巡查组,分为3个批次,于2018年6月至9月一对一地赶赴中西部22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实地督查巡查,督查工作周期为7天到10天不等[10]。2019年6月,为组织协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的督察工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专门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11]。

3.复合任务的处置机制。纷繁庞杂的治理现实中充满了跨越权责边界、物理边界的公共事务,这些复合性事项因其显著的跨组织、跨领域、跨地域等特征,往往使得单一部门难以有效应对。于是,领导小组机制就成为各类治理主体处置这些工作的习惯性选择,包括承办活动、推进项目、建设工程、调查检查等常规事项,以及化解灾害事故、处理社会突发事件等应急事项。领导小组因其弹性化、机动化特质,能够广泛且高效地动员、吸纳各种资源,从举办奥运会、世博会,到修建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以及开展人口普查、经济普查,乃至各种专项整治活动、创建活动、检查活动中,领导小组机制都有施展其机能的空间和机会。典型的如领导小组机制中的“三大指挥部”体系,即“防汛抗旱指挥部、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共同构成了中国应对公共灾害的基本组织力量。

(三)协同化的机制组合

在广泛、多样化地发挥自身作用的同时,领导小组机制的功能触手进一步向外延展,通过与其他治理机制的有机链接与融合,不再“单打独斗”,从个体化运作迈向协同化联动。领导小组机制频繁、熟练地与各种治理机制产生联系、展开协作、深度互动、匹配成型,形成一对乃至多对更加成熟、精密的治理机制组合,共同投入到治理实践中。

1.领导小组机制与试点机制的协同组合。领导小组机制具有权威聚集、高位推动等优势,试点机制则具有“在地性”“一线性”等优势,两者通过配对进而形成合力,贯通了政策过程尤其是改革过程的上下层次、“前端”与“末梢”。最为显著的一个例证是,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现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在所召开的全部38次会议中,基本每次都布置了数量不等的试点任务,其中有7次还专门论述了如何更好地运用试点方法,具体包括:第7次会议(2014年12月2日)鼓励不同地区进行差别化的试点探索、第13次会议(2015年6月5日)强调要灵活设置试点范围和试点层级、第21次会议(2016年2月23日)明确试点的目标是做到可复制可推广、第22次会议(2016年3月22日)进一步明确试点要把制度创新作为核心任务、第31次会议(2016年12月30日)指出要有针对性地推进难度和矛盾大小程度不一的试点、第35次会议(2017年5月23日)提出要强化对各类型试点工作的统筹、第37次会议(2017年7月19日)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分类指导[12]。领导小组、试点这一对机制组合是实现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良性互动的重要平台。

2.领导小组机制与智库机制的协同组合。领导小组机制为突破“内部人”局限、超越“业务性”知识,通过引入、桥接更加专业、来源多样的“智力集群”,包括设置专门的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组,以及定期召开专家例会、专题咨询会等形式,一齐提升政策文本的精细度与代表性。例如,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在成立伊始就同步设置了专家组,并明确规定其主要任务是受协调小组委托,围绕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政策咨询,对重点改革事项进行第三方评估,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建议[13]。根据笔者的不完全统计,目前公开报道过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层面的领导小组的专家咨询性机构有:中央军委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领导小组专家咨询小组、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专家咨询委员会、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专家咨询委员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专家咨询组,等等。领导小组、智库这一对机制组合是实现内脑与外脑良性互动的重要平台。

四、聚散之间:领导小组机制的双重衍生效应

领导小组机制在全方位助力治理实践的同时,因自身与生俱来的功能特质,衍生出一系列连锁效应。这使得领导小组周期性地成为实务界的改革指向、社会舆论的关注热点和学界研究的追逐对象。

(一)权力权威的非均衡聚集

党政领导人的高密度集中是领导小组机制的一项先天特质,因其能够聚集可观的权力权威资源,显然会受到职能部门群体的广泛青睐。科层制的内在逻辑意味着在这一情况下,任一职能部门都会有申请牵头成立新的领导小组的“冲动”和强烈“动机”。相较于已有的协调机制和方式,领导小组这一通道具有显而易见的绩效优势[14]。职能部门寄望于依靠领导小组,既“借力”到作为领导小组负责人的党政主要领导的权力权威,亦“汲取”到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其他部门的人力物力。因此,每逢遇及跨部门、跨领域事项,各个职能部门总是“大倒苦水”、“夸大难度”,弃制度化的协调平台于不用,而去寻求设置新的领导小组。

在各个职能部门纷纷以领导小组为先、竞相追逐的情境下,实际上已经在不自觉地将自身权威让渡予领导小组。“遇一新事、建一新组”的履责思维,使职能部门普遍形成了对于领导小组机制的“路径依赖”,进而造成职能部门与党委政府的“权威势差”愈发明显。这具体是指:职能部门因忧虑自身权威性不足,而寻求更高的权威性机构机制,如领导小组等;同时因对领导小组的长期依赖,反过来侵蚀了自身的权威性,如此循环往复。由此,党委政府与职能部门之间的权威对比愈加失衡,个別部门对高权威性的追求已然超过实际需求。这一效应的显著例证是:一方面,领导小组的数量长期居高不下、类型也越来越繁杂;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对领导小组负责人的级别追求越来越高,由分管副职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已然“不好推”或“推不动”工作,需由行政首长乃至党委书记亲自出任组长,领导小组机制才具备真正产生效力的可能性。

(二)资源投送的分化离散

面对职能部门群体较高频率地倡导设置新的领导小组的积极行动,党委政府虽有所控制,包括周期性地撤并领导小组、设下种种审批条件,但出于各种因素考虑,最终仍会“放行通过”相当数量的领导小组成立申请。一是由于在缺乏充分信息、难以辨别事项紧急程度的情况下,不出事、避责等逻辑会先行占据组织决策的前序位置,因此“成立总比不成立好”,至少显得“有所重视”,事后也好“有个说法”。二是为维系组织运行的稳健,包括换取职能部门在某些工作上的支持、部门之间尽可能均衡发展而不至差距过大,党委政府对于各个部门的诉求也要有实质性的回应。显然,职能部门与党委政府之间彼此都知晓对方的“心思”,领导小组正是在此博弈过程中发展壮大起来的。

虽然领导小组的规模越来越庞大、辐射面越来越宽泛,其实际作用力却有所衰减,由此形成了一个“悖论式”的治理状态。虽然职能部门实现了党政主要领导尤其是一二把手亲自出任领导小组组长、亲自过问部门工作的预定目标,但随着党政领导人的各类组长职务越来越多,其工作日程已被高度分割开来,反而难以专注于某一个领导小组及其所附带职责领域的相关工作[15]。当前在各个地方,党委书记、行政首长担任着数十个领导小组的负责人,已经成为一种常态现象。这使得组长们的工作量十分巨大,疲于应对领导小组的高密度会议和活动,其结果只能是对每一小组的工作“蜻蜓点水”,整个工作流程支离破碎。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其他职能部门,也被“捆绑”到各种不熟悉的履责场域,应付敷衍、形式主义现象因此频发。整个组织的资源投送分化、散耗,并未取得最优配置。

五、三向精化:进一步推动提升领导小组机制运行的现代化

领导小组机制在助推治国理政事业朝着治理现代化的总目标迈进的同时,自身需完成升级更新。为更好地契合治理现代化的发展轨道,领导小组机制需要朝着法治化、标准化、公开化这三个向度持续提升。

第一,加强制度规束与保障。将领导小组机制的运行更好地置于法治框架内,既是规束,更是保障。未来应尽快在一些核心问题上予以领导小组机制更加有力的制度化支持,包括领导小组在组织体系中的法律地位、领导小组与正式序列机构的关系、领导小组之间的关系、领导小组自身的权责义务等。

既保障领导小组机制的运行能够于法有据,也将所有参与领导小组治理活动的相关人员的行为纳入有法可规束、可判定的框架中。

第二,明确技术标准。对于领导小组机制的运行,应有更加清晰化的“使用说明”与“操作手册”。领导小组机制固然具有一系列独特优势,但若不加限制地使用,过度吸纳常规治理资源,则会极大地侵扰常规治理秩序。这就需要为领导小组机制的启用和运行设置一定的“门槛”,包括明确新成立领导小组所需符合的前提条件、限制领导小组的存续周期、细化领导小组的运行规则等。通过在领导小组机制与日常治理手段之间划定出一条“分界线”,将领导小组机制的应用范围限定为“特定情况下的特定事项”。

第三,准确及时发布信息。公开透明是现代治理所要求遵循的常识性规则。领导小组机制因其机动性特质,并不进入党政组织机构名录,较少为公众甚至党政部门自身所注意,因而在这方面尚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对诸如领导小组的具体数量、领域分布、组成人员、会议内容、印发文件、人员变动、经费来源与使用等实时状态信息,有规律地进行汇集、梳理和公布,便于各方面及时知晓领导小组工作进展,是消除领导小组“隐匿化”惯性的重要一步。将领导小组置于“聚光灯”下,既能够促使领导小组更加注意自身运行的规范性,亦有助于增进内外部对于领导小组工作的理解和认可。

六、名实相符:精准确定领导小组机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方位

领导小组机制在中国国家治理实践中的成长叙事,是一个从无到有、由粗到精的持续进阶过程。显而易见的是,领导小组机制的更新升级已经取得了可观的进展,但远未结束。在迈向一项成熟而定型的现代化治理机制的道路上,领导小组机制尤其需要逐步实现“名实相符”,精准确定自身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真正方位。

作为一项“原创”的治理设计,治理者实际上一直在不断打磨领导小组机制的内涵与外延,尝试将其准确“归位”。领导小组自诞生以来机制的名称、定位一再变换,从早期的不具其名到中期的非常设机构、临时机构,再从近期的议事协调机构到最新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都显示出治理者对其真实位置的阶段性思考。同时,要理性地看到,无论在中共中央组织结构图中,还是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机构图中,仍未出现领导小组的“身影”,地方党政组织体系中对此亦是同样操作。关注领导小组的各方论者,只能从零散的公开新闻报道中对其一窥究竟,而无法获及一份正式而完整的制度化资讯。这意味着虽然各级各类领导小组在治理现实中是如此的活跃,然而其在治理体系中的确定性“位置”,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议题。

目前,领导小组集群已然自成一体,其丰富的类型、遍及的广度、特定的结构、多样的功能,要求有一个能够完整涵盖、切实符合这些事实的名称与之相匹配。尤其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发展总目标的确立,更加明确和迫切地将对领导小组机制展开学理凝练这一研究任务提上日程。当然,由于领导小组机制的多重属性、多种形态,使得这一升华提炼工作极具挑战性。领导小组机制的运转游离于实体与虚置、常设与间歇、主力与配角之间,给现有的理论支撑及词汇储备摆出了一套难题[16]。不过,越具复杂性的研究选题,自然意味着更加可观的学术产出。可以期待,按照这一学术路线攻坚前行,既能够在中国国家治理体系中开辟出新的坐标,更能对已有知识版图产生话语影响和理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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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共中央组织部,等.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 1921~1997(第9卷)[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

[3]周 望.“领导小组”如何领导?——对“中央领导小组”的一项整体性分析[J].理论与改革,2015,(1).

[4]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8-03-05.

[5]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N].人民日报,2018-03-22 .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18〕34号)[DB/OL].[2018-05-21].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05/21/content_5292430.htm.

[7]國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18〕102号)[DB/OL].[2018-10-24].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10/24/content_5334078.htm.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成立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通知(国办发〔2018〕92号)[DB/OL].[2018-09-30].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09/30/content_5327027.htm.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18〕106号)[DB/OL].[2018-11-07].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11/07/content_5338188.htm.

[10]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开展2018年脱贫攻坚督查巡查[DB/OL].[2018-06-04].http:∥www.xinhuanet.com/2018-06/04/c_129886100.htm.

[1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DB/OL].[2019-06-17].http:∥www.gov.cn/xinwen/2019-06/17/content_5401085.htm.

[12]李文钊.中国改革的制度分析:以2013-2017年全面深化改革为例[J].中国行政管理,2018,(6).

[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18〕65号)[DB/OL].[2018-07-25].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07/25/content_5309035.htm.

[14]赖静萍,刘 晖.制度化与有效性的平衡——领导小组与政府部门协调机制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1,(8).

[15]刘军强,谢延会.非常规任务、官员注意力与中国地方议事协调小组治理机制——基于A 省 A 市的研究(2002-2012) [J].政治学研究,2015,(4).

[16]周 望.超越议事协调:领导小组的运行逻辑及模式分化[J].中国行政管理,2018,(3).

责任编辑:王 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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