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与农业经营性收入研究
2019-11-05王璕
王璕
摘要:基于CLDS 2014年数据,对土地确权与农业经营性收入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土地确权促进了农民家庭农业经营性收入的增长,并结合农民群体的异质性发现土地确权对于农业生产专业户以及进行机械化、半机械化生产的农民更加有利,土地确权使得资源禀赋更强的农民实现了资源强化。另外,结合研究结果提出了完善土地确权制度规范、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切实稳定土地经营权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土地确权;农业经营性收入;资源强化;资源替代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9)17-0161-04
DOI:10.14088/j.cnki.issn0439-8114.2019.17.041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Abstract: Based on CLDS 2014 data,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nd security and agricultural operating income is conducted. The results show that land rights have promoted the growth of farmers' family agricultural operating income, and combined with the heterogeneity of farmers' groups, it has been found that land rights are more favorable for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professionals and farmers who are mechanized and semi-mechanized. Land confirmation has enabled farmers with stronger resource endowments to achieve resource enhancement. In addition, combined with the research results, the policy recommendations for perfecting the land security system, improving the rural social security system, and effectively stabilizing land management rights are proposed.
Key words: land confirmation; agricultural operating income; resource strengthening; resource substitution
習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再次强调了土地确权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意义。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断推进土地承包关系的改革。1978年首次提出“土地承包权15年不变”。此后,为进一步稳定土地承包工作的持续性,保护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长期利益,先后将土地承包权延长至30年、50年。除了延长土地承包权的时限外,中央在法律层面上又进一步地加大了改革力度和范围。2011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试点工作,通过颁布土地经营权证,为土地承包政策建立起正式的法律保护。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完成农村土地承包权登记颁证的5年计划[1]。截至2018年底,承包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正式结束,农村地区也基本完成土地确权,并进入土地制度深化改革的新阶段。多年的土地确权工作推进中,农民的农业生产经营性收入是否得到有效的增长,如果实现了增长,哪些群体在土地确权后受益更大的问题值得探讨。本研究利用CDLS 2014年数据,结合资源替代与资源强化理论,对土地确权与农业经营性收入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
1 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1.1 土地确权与农业经营性收入
对于土地确权和农民收入关系的研究,学术界一类研究认为土地确权有利于农民收入增长,土地确权通过加快土地流转的方式实现农民收入的增长。程令国等[2]指出经过土地确权,农民可以将土地流转出去获得收益,而土地经营权证可以增加农民对土地的收益预期,从而更愿意流转获得收入。李中[3]则根据湖南省邵阳市的农户跟踪调研数据,研究土地流转与农民收入的关系,指出参与土地流转促进了农户的人均纯收入、非农务工收入以及土地租出收入。另一类研究则认为土地确权是通过稳定地权来实现农民收入的增长。黄季鲲等[4]指出,土地确权减少了土地调整、稳定了农民预期,增长了农户在农地上长期投资的意愿,进而实现收入增长。
以上研究表明,土地确权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实现农民收入的增长,但对土地确权实现的农民收入结构中的哪一部分的增长存在较大的模糊性。冒佩华等[5]在土地确权与农民收入的关系研究中认为,其收入的标准是基于家庭收入,家庭收入包括农业经营性收入、非农业经营性收入以及家庭财产性收入。但其中的非农业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存在资源禀赋的问题,即不同农民在确权前的家庭经济条件是不同的;同时,土地流转对于家庭收入的增加呈现非对称性,土地租出家庭的收入要高于租入家庭,非农业经营性收入水平高于农业经营性收入。这样一来土地确权在是否促进农户的农业经营性收入上存在疑问,家庭收入的复杂性使得土地确权对于农业性收入的影响程度并不明确。另外,叶剑平等[6]的研究还指出,相关农户的非农业经营收入与租出的土地面积无显著相关性,土地流转对农户收入增长效应并不显著。
综上可知,除了土地确权是否增加农户收入的问题还存在争论外,在证明了土地流转增加农民收入的文献中也缺乏对农民群体异质性的考虑以及土地确权对农户收入结构中的农业生产收入的影响效力研究。因此着重针对农业经营性收入提出假设。
假设1:土地确权促进了农业经营性收入的增长。
1.2 农民群体异质性与资源禀赋
借用资源替代与资源强化理论,进一步探究农民群体资源禀赋的异质性以及这种异质性对收入造成的影响。资源替代和资源强化理论原先是健康社会学中一对充满张力的理论,由凯瑟琳·罗斯等提出,用以研究作为社会资源的教育对于个体健康的影响。在资源替代理论中,教育这种社会资源对于个体健康产生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因为这一群体本身的其他社会资源稀缺,所以对教育资源的依懒更大,从中受益更多。也就是说资源之间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当一个群体获得一种新资源,这种新资源就可以弥补其他资源不足带来的劣势。换言之,如果本身这个群体的禀赋资源匮乏,又没有汲取到其他可替代的资源,就会造成劣势的叠加。而资源强化理论则认为,资源的利用呈现出一种马太效应,即强者更强。当群体获得一种新资源后,本身就拥有更多其他资源的人将会从中获益更多。具体而言,当一个群体获得同一类资源后,优势群体本身禀赋的其他资源会对于新资源的利用产生一种放大效应,产生一种优势叠加以及资源强化的效果[7]。将此理论移植到土地确权对农民农业经营性收入的影响上,可以认为,土地确权作为一种政策对于有地的农民来说可以转化为一种公共的内生性资源,但是农民群体本身资源禀赋的异质性使其对于政策资源的利用存在差异。经过土地确权后,农民群体的获利是否存在不均衡现象、如果存在,是本身资源禀赋较多的农民相对收益更大(即实现资源强化)还是本身资源匮乏的农民收益更大(即实现资源替代),基于这些疑问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假设2:不同资源禀赋的农民之间收入存在差异
假设2a:农民的收入差异支持资源强化理论
假设2b:农民的收入差异支持资源替代理论
其中,假设2a与假设2b相互对立,本研究旨在验明哪一种假设更符合中国的現状。
2 数据来源与变量选取
2.1 数据来源
研究数据来自2014年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China labor-force dynamic survey,简称CLDS)数据,此数据两年一次对中国城市和农村进行追踪调查,建立了个体、家庭和社区3个层次的关于劳动力的综合数据库。本研究主要应用CLDS 2014年数据的家庭问卷,研究样本来自CLDS 2014年家庭问卷中“去年(2013年),您家从事农业生产吗”题项中回答“是”选项的人,即本文的研究对象为截至2013年还在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家庭。在剔除关键变量的缺失值和无效数据后,共得到3 349个样本。
2.2 变量选取
2.2.1 因变量 因变量为农民的农业经营性收入。在CLDS 2014年家庭问卷中为“2013全年,您家农、林、牧、副、渔业的总体毛收入是_____元(没有则填0)”题项。
2.2.2 核心自变量 核心自变量包括确权状况、生产规模和生产方式。其中,确权状况在CLDS 2014年问卷中体现为“目前,您家是否已经领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题项;生产规模在问卷中体现为“目前,您家是否是农业生产专业户”题项;生产方式在问卷中体现为“目前,您们家粮食作物生产的农田耕种方式是什么”题项,此题项有“机械化”“半机械化”“传统农耕”以及“不适用”4个选项,本研究删去“不适用”的群体。
2.2.3 控制变量 控制变量包括政治身份、教育水平和农业生产劳动力。政治身份主要体现为家庭党员人口比例;教育水平体现为家庭成员平均受教育年限;农业生产劳动力体现为家庭从事农业生产人口比例。各变量的详细说明以及描述性统计见表1。
3 结果与分析
基于Stata 13.0软件对农民的农业经营性收入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形成4个模型,分别为模型1、模型2、模型3和模型4,分别对应确权状况模型、全模型、确权状况与生产方式交互模型以及确权状况与生产规模交互模型(表2)。
3.1 土地确权对农业经营性收入的影响
从表2可以看出,模型1在控制了次要变量(家庭抚养比、家庭党员人口比例、家庭成员平均受教育年限和家庭从事农业生产人口比例)的基础上加入了土地确权的自变量,土地确权对农业经营性收入有显著的正向影响(P<0.001),且年收入同比增长了4 491.21元。因此认为土地确权促进了农业经营性收入的增长,假设1得以验证。
3.2 农民群体的资源禀赋与农业经营性收入增长
在假设1成立的前提下,结合农民群体的资源禀赋差异,探讨土地确权对哪一类农民群体的收入增长更加有利。从表2可以看出,模型2中除了确权状况外,生产规模以及生产方式也对农业经营性收入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也就是说,不考虑其他变量时,拥有不同的生产方式以及生产规模会对农民的收入产生影响。具体而言,农业生产专业户的农业经营性收入高于非农业专业户;采用机械化或半机械化生产方式的农民,其农业经营性收入高于传统农耕生产方式的农民。
为了进一步探究收入增长的群体异质性以及农业经营性收入的增长是否支持资源替代理论和资源强化理论,在模型3与模型4中将确权状况分别与生产方式、生产规模进行交互分析。模型3中,以未确权的传统农耕家庭为参照,土地未确权时,生产方式的差异并没有带来农民家庭农业经营性收入的差距(P>0.05);已确权的传统农耕家庭也并未与参照组显示出在农业经营性收入上的明显差距(P>0.05);已确权的农户,若采用机械化或半机械化的生产方式,其与参照组之间的农业经营性收入则有显著差别,差距在9 000元左右(P<0.001)。因此可以认为,确权对于拥有机械化或半机械化生产方式的农民家庭更为有利。
模型4中,以未確权的非农业生产专业户家庭为参照,土地未确权时,生产方式的差异也并未带来农民家庭农业经营性收入上的差距(P>0.05);已确权的非农业专业户相比于未确权的非农业专业户,其农业经营性收入要高4 000余元(P<0.001);已确权的农业专业户家庭相比于未确权的非农业专业户家庭,其农业经营性收入要高近16 000元(P<0.001);未确权时由生产规模带来的收入差异(2 728.35元)远小于已确权时农业生产规模带来的收入差异(15 890.23-4 153.74=11 736.49元)。综合上述模型结果可以认为,确权能够扩大农业专业户相对非农业专业户的优势,这一逻辑与模型3中生产方式的逻辑一致。
因此,综合模型2、模型3和模型4可知,当前中国农村土地确权有利于拥有一定生产资源禀赋的家庭,这部分家庭的农业经营性收入有更为突出的增长。假设2和假设2a(资源强化说)成立,假设2b(资源替代说)不成立。
4 结论与启示
本研究基于CLDS 2014年数据,通过多元回归分析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土地确权促进了农民农业经营性收入的增长。第二,土地确权后农民的农业经营性收入增长出现不均衡现象,具体表现为:从收入增长幅度来看,土地确权对实行机械化以及半机械化的农民家庭更加有利;从增长的收入差距来看,土地确权可以扩大农业生产专业户的优势而非弥补非农业生产专业户的劣势,同时加大二者的农业经营性收入差距。第三,农民群体收入增长的差异支持了资源强化理论,即当农民都获得土地确权这一政策资源后,本身资源禀赋更多的农民受益更多,土地确权后,农民的农业经营性收入增长呈现马太效应。
本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土地确权与农民收入的关系研究,将研究视角聚焦于农业经营性收入与农民群体,更加关注土地经营的效益。通过验证土地确权对收入结构中的农业经营性收入的影响以及收入的增加使得哪些农民获利,来探究土地确权政策对促进农业生产效益的有效性,并通过土地确权后农民群体的受益差异性结果来进一步推测:土地确权有利于激发农业生产专业户、采用机械化以及半机械化生产方式的农户的热情,从而促进农业规模性经营。然而,实行传统农耕的农户在土地确权中并没有因为这个政策而实现收入的大幅增长,甚至被拉大了与农业生产专业户的收入差距。因此得出以下政策启示。
首先,完善土地确权制度规范,鼓励农民进行适度规模经营。通过土地确权程序的规范,减少人为干扰造成的农地细碎化,促进农地的集中程度与规模化经营,提升农地利用效率。同时加强农民的职业教育培训、增加规模经营补助、加快农业新技术的推广,为想实现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家庭创造条件。
其次,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普通农户津贴补助水平。对于本身资源匮乏的小农来说,其不易在土地确权后在农业生产上获利,因此更应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土地确权后小农的生存保障。同时,进一步提高普通农户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水平,并扩大农业生产补助范围,减少其在土地确权后土地经营生产的劣势叠加。
最后,切实稳定土地经营权,加强广大农村惠民政策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仅可以增加农民土地经营投资的长期意愿和促进土地流转,也可以进一步加强党的强农惠农政策的针对性落实,这对促进土地流转、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育以及农村现代化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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