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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2019-11-05徐洁刘锋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9年10期

徐洁 刘锋

摘 要: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必须同时具备《刑法》第294条规定的四个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司法实践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深入分析四个特征及相互内在联系,对其社会危害性作适当评价,正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 四个特征 熊才祥

《刑法》第294条规定,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必须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等“四个特征”。2018年6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熊才祥等3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提起公诉。笔者试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规律为基础,从“四个特征”的逻辑联系入手,浅析熊才祥等3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刑法规定

一个犯罪团伙构成几个罪就分别按几个罪名处理,把这个团伙有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案件综合起来进行分析,若同时具备《刑法》第294条规定的四个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则加处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该罪是对该团伙违法犯罪后果的“再评价”。再评价原理决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罪构成具有特殊性,不仅要具备犯罪的一般构成要件,还要同时具备四个特征。“97刑法”设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来,“四个特征”的标准已历经5次调整。

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首次设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公布后,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司法实践中存在理解不一致的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了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作立法解释的要求。在此背景下,2002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该解释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四个特征”。

2009年7月15日,中央政法委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北京召开座谈会,就正确适用《立法解释》、统一司法标准、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等问题形成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09年《座谈会纪要》),公检法三家会签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09]382号)文件印发。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刑法》第294条增加了第5款,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立法解释纳入该款。

2015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西北海市召开全国部分法院工作座谈会,就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遇到的具体应用问题形成了共识,形成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15年《座谈会纪要》),同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15]291号)文件印发。

自此,“四個特征”的文字表述和标准经由刑法修订而趋于统一。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同时具备四个特征是法定要求,但不能简单将基本案情与四个特征对号入座,而应当紧扣立法本意,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准确把握。

(一)认定原则

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有2个基本原则。原则一:同时具备《刑法》第294条第5款规定的“四个特征”,概无例外。原则二:同时具备四个特征,并不等于要求“四个特征”必须都很典型,在成员人数、经济实力方面未达到标准和要求,但已较为接近,且在“危害性特征”方面同时具有2009年《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的多种情形,其中一种情形已明显超出认定标准的,也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认定方法

上述四个特征的标准和要求表述的是外在表现形式,具体工作中出现某一特征不典型、一时难以认定的情况时,可考虑用另外3个方法来分析判断。一是从该特征的内在要求来分析和把握。以组织特征为例:实践中,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逃避打击,并没有明确的称谓、明文的规定,甚至会有意制造出结构松散的假象。此时,应从组织特征的内在要求来分析,组织特征的内在要求是指该组织核心成员的人数、相互联系的紧密度、组织存在的时间、有无普遍认同和遵守的纪律规约4个方面,通过分析这4个方面,准确认定。二是从该特征与其他三个特征的联系来分析和把握。同样以组织特征为例:从人员、结构、组织纪律等方面仍难以判断时,可以从经济特征入手看利益分配是否具有组织性,从行为特征入手看行为的组织性,从危害性特征入手看行为的目的性,综合评判和认定。三是着重审查非法控制特征。非法控制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以非法控制特征为核心进行审查判断,着重审查犯罪组织是否有非法控制的意图;犯罪或者违法行为是否为了达到非法控制的目的;犯罪组织的规模、影响、社会程度是否形成了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如果非法控制特征十分突出,即使其他特征典型性稍差,也不影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三)证据要求

两个《座谈会纪要》均明确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证据要求,可以简述为一句话,即“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不要纠缠细枝末节”。与办理其他刑事案件相比,这个要求可理解为“一同三不同”。一同:是指涉黑案件中办理“黑罪罪名及其他罪名”,与办理非涉黑的刑事案件一样,同样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能因为该案涉黑而降低对罪名或个案的认定标准。第一个不同:是指在办理涉黑案件时,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的个案(事实及情节)查清即可,对定罪量刑没有影响的个案(事实及情节)无法查证或未能查清的,不影响定案。第二个不同:是指在收集证据时,对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要收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即使无法收集或未收集到的,也不影响定案。第三个不同:是指审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不能片面强调实物证据,在确保言词证据取证合法、内容真实,且综合全案证据,已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没有实物证据,同样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三、关于熊才祥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一)认定组织特征的问题

组织特征构成要素可以概括为“三有”:

1.有一段存续期。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有滋生、形成、发展的过程,这一过程需要一段时间,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一般不予认定。经审查,1994年至2004年期间,熊才祥为了承揽其居住地鄂州市凤凰街道办事处洋澜村建筑工程,邀约陈某某等人多次实施针对竞争对手胡某某等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共致2人次重伤、3人次轻伤,逐步形成恶名。2005年6月20日,熊才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同年7月21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1年后,熊才祥邀约王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指使骆某某等3人实施了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多起违法犯罪案件。至2012年,以熊才祥为组织、领导者,以郑某某等6人为骨干成员,以余某某等5人为积极参加者,以方某某等10余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

2.有一定规模和层级。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组织内部层级分明,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比较明确的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熊才祥创立该组织,组织、领导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处分组织收益,惩戒组织成员,组织成员尊称其为“老板”“老大”“队长”,是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郑某某等6人先后加入该组织,直接听命于熊才祥,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该组织实施的大量违法犯罪活动,并负责管理一般组织成员,管理财务等,系该组织的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方某某等19人先后加入该组织,并多次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系一般参加者。

3.有职责分工和纪律规约。组织成员分工明确;有用于内部的人员管理、职责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行动准则等事项的规定和约定。熊才祥创立该组织,该组织分工明确,对内管理严格, 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不成文的纪律、约定。被告人郑某某负责建筑工程领域的招投标、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活动;被告人骆某某等3人分别带领组织成员采取暴力索要债务、打击对手、摆平事端;被告人王某某专为组织提供资金;被告人郑某某等3人为组织管理财务。该组织在鄂州市凤凰街道办事处莲花村孔家垱一货场设置了办公室,是该组织成员聚集活动之地。在不断的违法犯罪过程和日常生活中,该组织形成了一些不成文的规矩和纪律:各自的“小弟”各自带,一级负责一级;集中租房住宿;统一购买、保管作案工具;如被公安机关抓获不得供出“老大”;成员上班记考勤,擅自离岗要受罚;表现好的有奖励,不守规矩、事情没有做好要挨骂。

(二)认定经济特征的问题

经济特征构成要素可以概括为“两个只要”:

1.经济实力不论来源,只要达到数额标准。最低数额标准为20-50万,由省级人民法院自行划定。熊才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已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并将部分收益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该组织通过采取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犯罪手段,从工程项目、投标领域以及通过采取敲诈勒索、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手段,依靠组织的强势地位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已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壮大和发展。如熊才祥同郑某某借用鄂州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开发怡馨苑小区,房屋销售收入6737.08719万元,未销售房屋、商铺、车库等市场价值11617.152182万元;2012年12月,熊才祥等人通过暴力、威胁的手段向洪某某敲诈勒索人民币150万元; 2014年,郑某某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取得鄂州市鄂城区新庙镇英山集贸市场项目中标资格后,与熊才祥商量将该项目转让给程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万元;2016年6月至7月欧洲杯足球比赛期间,熊才祥安排组织成员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203万余元;2012年至2016年,熊才祥等人依托组织恶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166万元,并将部分资金用于发放高利贷,以获取高额利息。

2.收益支出不论多少数额,只要有部分用于违法犯罪和维系组织生存即可。不管支配形式如何变化、变换,客观上起到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实力作用的支出,均可认定为用于违法犯罪和维系组织生存。该组织将所获收益,部分用于支付被害人赔偿款和医疗费,给组织成员发放奖金和物品、组织旅游,为组织成员逃避打击“跑关系”等,以笼络人心、强化控制和维系组织生存发展。如,骆某某指使其他成员故意伤害阻碍施工的叶勋,维护组织利益“有功”,熊才祥即奖励骆某某人民币20万元,并为“摆平”事端,决定向被害人叶某支付治疗赔偿费用人民币16.1701万元。

(三)认定行为特征的问题

行为特征构成要素可以概括为“三多”:

1.触犯罪名多。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控制影响一个区域或者一个行业,仅靠一、两种手段是难以完成的,必然触犯多个罪名。

2.暴力案件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作案的形式有暴力、暴力相威胁、软暴力三种,其中应有一部分案件能够明显体现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特征。

3.组织行为多。出于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的目的而组织实施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行为;多次实施的、起因性质类似的、客观上为扩大组织影响起到一定作用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组织行为。

熊才祥等人黑社会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在组织意志以内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达40起,共涉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強迫交易、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绑架、串通投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侵入住宅等11个罪名。该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大部分是由熊才祥直接组织、策划、参与实施,少部分由多名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为逞强争霸、组织共同利益实施,事后得到熊才祥的认可或默许。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暴力性明显,如持械作案、使用刀具作案达十余起。同时该组织还采取绑架、非法拘禁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实施犯罪活动。

(四)认定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的问题

危害性特征可以概括为“两个必须”:

1.犯罪组织控制影响的必须是“一定的区域或者行业”。一定的区域,应当是具备一定空间范围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的区域;一定的行业,是一定区域内存在的同类生产、经营活动。熊才祥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称霸鄂州市凤凰街道办事处洋澜村及周边区域,严重破坏该区域内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造成2人次重伤、12人次轻伤、多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称霸洋澜村及周边区域。多名被害人在受到该组织不法侵害之后不敢报案。如艾某某因一起轻微的交通事故在被绑架后,惧于该组织淫威不敢报案;肖某借该组织高利贷后,延期几天就被“罚款”人民币30万元,后又被强行拿走公司千余本房产证;刘某某及其亲属多次被该组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遭到殴打,在公安机关解救后,害怕报复不敢控诉。

2.犯罪组织控制影响区域或者行业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具体来讲,至少应当具备2009年《座谈会纪要》规定的8种情形中的2种。熊才祥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串通投标,不许他人投标,威胁已中标的单位退出工程,敲诈有损其利益的业内人士,郑某某被业内人士称为“标王”,严重扰乱鄂州市建筑工程招投标领域正常秩序。如强迫湖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将中标工程转包给胡某某从中获取利益;因投标鄂州供电公司业务用房建设项目未果,敲诈该组织认为从中“捣鬼”的洪某某人民币150万元。该组织通过强迫交易等犯罪手段强揽工程,致使多家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干扰多家公司、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如强迫“凯蓝丽苑”项目业主徐某某和该项目施工方李某某转让工程;殴打炜裕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吕某,强揽拆迁和附属工程;未经同意填土,后高价向施工企业负责人郑某某索要所谓的“填土费”,严重影响了上述项目的施工进度,给相关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该组织先后向14名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向26名群众或企业主发放高利贷,致使有关群众债台高筑、有关企业严重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