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优化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结构的对策
2019-11-04张天文
张天文
[摘 要]农村金融组织包括正规农村金融组织和非正规农村金融组织,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还存在有效供给需求不足、组织结构失衡、监管薄弱等问题,本文围绕我国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从增加金融供给、加强顶层设计、优化金融监管、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等几方面提出优化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的一系列对策。
[关键词]农村金融;组织结构;监管评价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农村金融组织机构既包括正规金融组织体系和非正规金融组织体系。正规金融组织体系包括为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农信社、农商行、农行、农发行、农村组织、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机构。这类正规金融组织是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的主体,长期以来对促进农村金融发展,保障农村信贷供给发挥了重要作用。非正规金融组织则是指游离于市场之外,不受或基本不受监管,如自发成立的民间借款公司、未经批准的小额贷款和担保公司、非法钱庄及典当等。对于非正规农村金融组织,一方要能正确认识其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要看到此类金融组织具有顽强的生命力,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金融有效供给不足的尴尬局面,为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同时,这种非正规金融组织的负面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表现在业务模式的粗放、信贷担保机制的缺失、监管部门的缺位。
可见如何不断优化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结构,促进正规农村金融组织与非正规农村金融组织形成格局互补、良性互动的生动局面已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优化中国农村金融组织结构进行一些探讨。
1 加强农村金融供给侧改革
从目前来看,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表现在农村金融有效供给不足。农村金融有效供给不足,表现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农村空心化的出现,一方面一部分农村市场资金被大量抽血到城市中,造成农村资金不能有效支持“三农”事业发展,另一方面各农村金融组织服务能力不足,不能有效适应各类农村市场主体金融需求。面对以上问题,首先,要对农村金融改革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安排,由于农村金融业务和组织结构存在先天性不足,必须通过顶层设计强化制度安排,要进一步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门槛,提高农村金融有效供给,允许符合资质的民间资本、产业基金、外资等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从而降低农村金融获得渠道门槛。在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的同时要完善和规范退出机制。制定退出的规范化制度和流程,避免政府对农村机构“隐形担保”。对于在市场竞争中破产和被淘汰的机构,应严格按照市场规则进行后续有效处置。在流程性机制建设中,要积极鼓励信用担保机制等制度创新,开展农村抵押贷款担保机制创新,在国家推进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基础上,主动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结合其自身经营特点。对合作社等建立的“互助式融资担保”等在风险可控的情形下,也应当准许大力探索实践,不断完善提高。其次,要改变过去对农村金融支持大水灌溉、不能精准施策的问题,特别是要针对不同农村市场主体的需求,针对性涉及金融产品,优化办理程序,缩短业务流程,促进金融供给精准对接各类主体需求,不断提升金融供给效率。同时不断改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优化农村地区网点布局,推动移动支付进村入户,提升农村支付结算硬软件建设水平。最后完善信用环境建设,推进信用数据共享,对信用户实施激励和惩戒措施相结合。大力实施信用文化建设,依托农村基层组织和基层单位,开展金融知识教育。
2 构建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评价机制
农村金融监管应避免一刀切,由于我国各地区农村长期以来存在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各地区农村金融的发育程度存在显著差异,不仅存在着农村金融服务主体不同,金融服务对象也呈现出地域性、产业性等特点,因此对我国农村金融的监管应当坚持“守住底线、适中紧束、动态优化、差别监管”的指导方针。对于正规的农村金融组织,对于农商行、农信社等应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促进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正确引导资金流向,严格防范大额信贷风险。对于非正规金融组织,应当予以正确甄别,对于确实有利于农村金融发展的应出台必要的政策进行必要“正名”和规范,降低此类组织的金融准入门槛,对于破坏农村金融秩序、扰乱农村金融市场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处以必要的法律制裁。
建立多层次、各部门联动的监管体制。农村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存在监管体制不清晰的问题。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在于目前监管力量多集中在城市,在农村的有效监管力量不够。有的地区虽然监管力量能覆盖农村金融的基本方面,但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着对农村金融理解和认识不够到位的问题,造成对农村金融的监管不能有效适应农村。同时在农村金融领域,九龙治水、各管一摊的问题长期存在。比如银监、保监等部门近年来虽然加强了对各种农村金融机构和业务的监管,但遇到重要金融风险的化解,往往联动机制不够。在金融业务和金融生态日益复杂的当下,还需要地方金融监管部分,税务、公安、法院等多部门建立监管部门定期联动 ,采取限时议事规则,限定在取得共识的情况下一定时间内解决监管空白。
在监管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评价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对各类型不同的农村金融供给主体,需要建立一套针对性强差异化的科学的考核机制。考核机制应当结合农村金融实际,突出重点内容。如在对民间性质的信贷机构,要善于引导和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通过自律组织为抓手实现监管覆盖和突破,评价考核应主要评价其主要功能发挥情况;对一些业务规模较窄、不吸纳存款的农村金融组织可适当简化监管流程,完善非审慎监管,减少评价考核次数。此外,在监管评价中,要始终把风险管理能力的评价作为一项重要指标,但也要避免过于强调风险管控而忽视金融发展诉求的做法。
3 积极借鉴国外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经验
借鉴国外构建农村金融体系的有益做法,为我所用。如美国以政策性农村金融信贷体系、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农村商业金融体系、农村保险体系构建的多层级美国农村金融体系。美国农村金融体系涵盖面广,各部分互相配合,特别是美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具有典型的自下而上、合作金融的特点,在发挥對农民进行金融教育、农民互助合作之间都起到了良好作用。结合我国当前农村实际发展情况看,农户个体经营在农业生产、流通环节仍占主体地位,面临着金融服务可获得能力不强、信贷议价能力不足、抗风险能力较弱的问题, 即使那些农业合作组织在发展初期和发展早期也遇到类似相同的问题。因此,我国在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在联系农民、互助金融方面的优势,通过合作金融,增强个体农户的金融获得能力。
在给农村深度贫困人口金融供给方面,孟加拉国格莱珉银行以“小额信贷”的模式,采取较为浮动灵活的利率计价方式,采取对贷款人员做更为具体细分的方法,因人因户施策。同时在乡村以5-6人为一个小组,以小组为中心,依托小组进行有效管控和治理,在放贷和担保方式上,实行交叉放贷制度和强制存款担保,进一步降低了风险。我国目前尚在部分地区存在一定数量的深度贫困人口,除国家进行政策性贷款和相关扶持外,我国深度贫困人口的信贷发放可借鉴孟加拉国的一系列做法,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共赢。
从国际经验来看,系统框架的有效建立以及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全是农村金融得以健康发展的充足保证。在这一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各级组织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充分保障其主体地位,同时政府部门要在尊重的前提下,给予相应的信贷、财税方面的支持,让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和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充分结合起来。
4 结论
面对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结构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应当以围绕组织结构优化为中心,加快农村金融供给侧改革,增强农村金融有效供给能力,在现有农村金融监管机制的基础上,形成部门联动、针对性强的监管体制。此外,还应加强对国外发展农村金融组织的优秀经验,结合我国实际予以创新和运用。
[参考文献]
[1] 古洪波.中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重构研究[D].湘潭:湘潭大学,2006.
[2] 吴占权.农村新型金融组织业务创新研究[M].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