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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达纲领批判》分配正义思想及当代启示

2019-11-04何爱爱

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当代启示马克思

何爱爱

[摘要]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表达了分配正义的思想,包括共产主义两个阶段分别实行“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原则;社会总产品需要做出“六项扣除”才能按照劳动量进行消费资料分配;生产决定分配,消灭私有制,实现生产资料公共占有。我国目前分配领域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问题,遵循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指导,应该在初次分配中注重公平、再分配时更加注重公平、发挥第三分配的应然作用和完善政府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作用。

[关键词]马克思 《哥达纲领批判》 分配正义 按劳分配 当代启示

[中图分类号]A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245(2019)04-0006-06

DOI:10.19499/j.enki.45-1267/c.2019.04.002

1875年3月7日,由德国工人运动中的爱森纳赫派和拉萨尔派领导人威·李卜克内西和威·哈赛尔曼等人共同起草的题为《德国工人党纲领》的草案分别在两派的机关报上发表。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两党的合作基本上接受了1869年通过的爱森纳赫派纲领或这个纲领就目前情况相适应的修正版基础上的合并,而不是这个“比爱森纳赫纲领还倒退一步”的草案。1875年3月18日至28日,恩格斯写信给出狱不久的爱森纳赫派领导人奥·倍倍尔,阐明他和马克思对纲领草案的全盘否定,对拉萨尔主义进行坚决斗争并维护科学社会主义原则的立场。但马克思恩格斯的最初表态并没有被威·李卜克内西等人理解和接受,1875年5月这个纲领草案只在文字上略加修改就在哥达举行的合并大会上通过了,这一事实直接促成了马克思的第二次表态。在此背景下,马克思于1875年4月底到5月初抱病写出了《哥达纲领批判》,包括《德国工人党纲领批注》和他1875年5月5日给威·白拉克的信。作为科学社会主义的经典之作,马克思“在批判‘哥达纲领关于分配问题的错误根源、实质以及危害的基础上,比较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分配正义思想,《哥达纲领批判》的问世也标志着马克思‘分配正义观的成熟”。在距《哥达纲领批判》诞生一个多世纪后重新研读此书,我们仍然能够挖掘出重要的科学理论及价值遵循,为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步人新时代的历史方位下,审视分配制度及经济建设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

一、《哥达纲领批判》分配正义思想的基本意涵

分配是人类享有社会发展成果的基本方式,实现分配正义是人类长久以来的理想追求和美好夙愿。马克思站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上,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一方面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私有制是导致资本主义分配非正义的根源秘密,另一方面对未来理想社会的分配正义问题做出了科学的描绘与构想。

(一)马克思提出了共产主义两个阶段的分配原则

马克思指出,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实行“按劳分配”,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实行“按需分配”。在社会主义阶段,“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这样的生产方式决定了社会主义分配方式是按劳分配。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全部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各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的一份。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马克思进一步指出,“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交换。”这就是等量劳动相交换,它和商品等价交换的原则是相同的。因为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所以按价值交换也就是等量劳动相交换。无论是按劳分配还是等价交换,都遵循权利平等原则,但两者各有区别。首先,从内容上来说,按劳分配反映的是劳动者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而等价交换反映的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本家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在等价交换原则的掩盖下,雇佣工人从事劳动,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这是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实质。其次,从形式上来说,按劳分配是凭劳动证明书从社会领到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而等价交换是利用商品货币关系在市场上进行产品交换。按劳分配彻底否定了历史上一切形式的不劳而获,极大地激励了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按劳分配仍是“资产阶级的法权”,形式上平等,事实上却是不平等的。“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对不同的个人用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就是不平等的。因为每个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家庭状况等程度是不同的,这充分暴露了按勞分配制度的弊端和局限。因此,“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就是说要想实现平等,应使分配尺度多样化,对于那些体力、智力差一些的人以及人口比较多的家庭要适当放宽尺度,尽量予以关照。因为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实现在分配事实上的公平正义,但如果这样做就势必会造成在权利上的不平等。这些病弊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它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因此它在各个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如果我们脱离当前社会发展、文化发展的实际,对按劳分配中的病弊加以纠偏,实行平均主义的分配,分配的结果必然会打击那些体力和智力都比较强的劳动者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也破坏社会生产力的健康持续发展。

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阶级消亡、国家消亡、“三大差别”消亡,集体财富的源泉喷薄而出。只有那时,“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采用按需分配的方式不会因劳动上的差别引起占有和消费方面的不平等与特权,而是事实上的平等。分配方式是随着生产和社会组织的进步而改变的,最能促进生产的分配方式应是使一切社会成员尽可能全面发展、保持和施展自己能力的分配方式,即按需分配。在那时,“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劳动在以往一切社会里都是谋生的手段,一方面由于生产技术不发达,劳动十分沉重,另一方面由于劳动者很少占有或甚至完全没有生产资料,必须靠劳动谋生,因而劳动就成了人们的一种负担。即使是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人们仍把劳动看作是谋生手段,而且计较劳动报酬。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一方面由于生产技术已经高度发达,劳动已变得轻松和自由、无需监督,而且更富于创造性,使得人们都乐于参加,另一方面,人们的思想觉悟极大地提高了,加上那时物质生活已极其丰富,因而人们不再计较劳动报酬。彼时,“单个人的劳动在它(劳动)的直接存在中已成为被扬弃的个别劳动,即成为社会劳动”,劳动被赋予崭新的意义,劳动成为一种完全自觉的人类社会活动。

(二)马克思提出社会总产品的分配原理

拉萨尔主义认为“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即社会成员完全共享全部的劳动所得才是公平的分配,马克思则指出无论哪个社会形態,无折扣的劳动所得是极其荒谬的,即使是共产主义社会,劳动所得也要在扣除维持社会再生产需要的资料的基础上才能使社会成员共享。他指出,社会总产品在分配之前必须是“有折有扣”的,应当扣除“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以及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马克思认为,这些费用的扣除是客观地根据经济基础、生产总量决定的,虽然难以用主观的“公平”道德标准衡量,但在经济上是必要的。在此基础上,剩下的消费资料在进行个人分配前,还要扣除“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以及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设立的基金”。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后三项费用的扣除对于分配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能够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满足人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诉求,满足社会成员全面持续发展的需要,真正展现了社会总产品扣除的公平性。因为只有在做出这些扣除后,才能按照劳动量进行分配。

(三)马克思批判拉萨尔的“分配决定论”。确立了生产决定分配的根本原理

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决定分配结构。针对哥达纲领总是专注于分配本身做文章,只字不提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问题,马克思对这种玩弄字眼的机会主义错误观点进行了批驳,他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后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生产方式即生产资料所有制,劳动分配是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前提,所有制的性质直接决定了分配的性质,而庸俗社会主义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只问分配不问生产”是完全错误的观点。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本相对于活着的人具有独立性和个性,私有财产对十分之九的成员来说是不存在的,显然这是一种极不正义的分配,无产阶级要改变这种处境,必须彻底消灭私有制,把生产资料转交给生产者公共占有,这样能够保证全社会的整个利益,是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所有制前提。

二、我国现阶段分配实践的现状审视

分配制度关乎社会成员以什么样的方式占有社会财富的问题。改革开放前,中国基本上以苏联为模板,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分配方式采取单一的按劳分配。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才真正踏上了摸索和探寻社会主义分配方式的道路。从十三大的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到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从十五大的“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到十六大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最终确立了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采取的分配方式。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以外的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的分配方式,调动了一切积极因素,使按劳动、知识、人才和创造获得的收入分配的源泉充分涌流。但资本要素参与收人分配后收入差距明显呈现扩大趋势,因为多种要素报酬可能叠加在同一个人身上,劳动报酬在收入分配中所占比重呈下降趋势。目前,我国分配制度体系虽然初步确立,总体上符合我国实际国情,但是还存在一定的分配不公问题。

(一)地区发展不平衡

不平衡发展就是接受计划经济时期平均主义的教训,承认个人能力差别、地区资源禀赋差别,提高效率,允许“部分富裕”。目前我国区域发展具有不平衡的特点。如表1所示,我国东、中、西部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存在差别,人均可支配收人东部地区最高,中部地区次之,西部地区最低。2013年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18310.8元,东部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23658.4元,中部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15263.9元,西部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13919.0元;到2017年,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3.8元,东部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33414.0元,中部地区人均可支配收人21833.6元,西部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120130.3元。即使是同一地区,不同省份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也存在差别。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也包括城乡发展不平衡,如表2所示,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126.7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389.3元;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2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4元。十八大以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远高于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城乡发展不仅在居民收入方面有差别,而且在教育、医疗、消费、就业和政府公共投人等方面也存在差别,城乡发展不平衡尤为明显。

(二)居民收入差距比较大

2013年到2017年,我国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473、0.469、0.462、0.465、0.467,均高于国际警戒线。基尼系数反映出我国收入分配不公平,居民收入群体性差异较大。如表3显示,十八大以来,我国五等份分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均逐年增长,2013年我国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4402.4元,高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47456.6元;2017年我国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5958.4元,高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人64934.0元。然而,我国居民收入按五等份分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扩大,2013年全国高收入户比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高出43054.2元,2014年为46220.7元,2015年为49322.3元,2016年为53730.8元,2017年高达58975.6元。按照每人每年2300元(2010年不变价)的农村贫困标准计算,2017年末农村地区贫困人口总计3046万人,与贫困人口庞大基数和集中分布相对应的是我国的收入分配结构呈现出“土字型”结构,底层大,上层小,尚未形成较为稳定的“橄榄型社会”,中等收入群体人数所占比重仍然较低。

三、《哥达纲领批判》分配正义思想的现实启示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的体制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政府要履行好“再分配”调节职能,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收入分配差距。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分配正义思想对指引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完善仍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构建兼顾发展与共享的收入分配制度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解决我国贫富差距问题的一把金钥匙。

(一)初次分配注重公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在强调效率的基础上也应兼顾公平。初次分配的公正,是收入分配公平的重要举措,是缓解贫富差距过大的基础性环节,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因此,建立权力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与过程公平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制度尤为必要。一方面,理顺劳动性收入与资本性收入的关系。初次分配的各种要素参与分配,在这些要素中,最弱的是劳动带来的收入。资本、信息、土地等资本性收入的增长速度快于劳动性收人的增长速度,是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重要原因,因此,注重要素分配要向注重劳动分配转化,毕竟劳动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价值增长从根本上说还是来自于生产者的劳动创造。我们应该贯彻落实“以劳为本”的价值取向,保护劳动者权益,限制和调节资本所得。另一方面,通过立法,调节初次收入分配。通过建立健全适合中国国情的最低工资法等法律,使收入分配制度法治化,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缓解劳资矛盾,让更多低收人群体、社会弱势群体共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

(二)第二次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国民的第二次收入分配,也叫再分配,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方面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第一,实施有效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加大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农村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数量,使欠发达地区在吃、住、行、学、医等民生领域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二,完善税收调整制度,缩小收入差距。提高起征点,完善税收减免政策能够促进第二次收入分配的公平。减税降费是未来税收工作的主题,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切实实拿出“实”办法、“硬”措施,将减税降费工作推向纵深。减税降费、提高起征点的做法给微小企业和个人带来了实质获得感。企业利润的增加、工薪阶层可支配收人的增加,进一步降低了高等收入群体收人,扩大了中等收入群体收入,有利于实现再分配的公平,形成橄榄型收人分配格局。此外,尽快在个人所得税、财产税、房产税、暴利税、赠与税、股票税等多个领域推进和完善税制改革。制定税制改革的整体框架,完善对税收执法的监督和问责机制。第三,政府应该把更多的财力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上。民生问题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密切相关,涵涉教育、就业、收人分配、社会保障等领域。再分配要拓宽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渠道,为所有地区、年龄、性别、城乡、职业的人群建立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针对农村发展落后和社会保障制度滞后的现状,加快建设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三)加强第三次分配的监管作用

第三次分配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靠道德力量的推动,通过动员全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捐款的分配,建立社会援助、私人捐款、志愿者行动、慈善事业等制度和机制。在逐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基础上缓解贫困群体在社会财富分配中的心理鸿沟,缓解不同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戈森第一定律指出,随着某种需要的满足,一个人的享受程度是逐渐递减的,直到达到饱和。因此,先富带后富具有理论上的可能性。第一,借助网络等新媒体引起人们对弱势群体、贫困群体的关注和帮扶,从共同富裕的角度为第三次分配的发展建立精神智库。一方面,不忘本来,我们可以从中国传统文化的宝库中追寻到帮扶、博爱的思想精髓。中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达则兼济天下”等“博爱、厚生、公平、和谐”的儒家文化,这些经典文化为我们关注弱势群体、先富帮后富找到了理论支撑。另一方面,吸收外来,应当注意到,当代西方文化中具有团队精神、博爱精神、现代的财富观和志愿服务精神,批判吸收西方慈善文化精神可以为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重要借鉴,通过弘扬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慈善文化中有益的精神养分,克服中国本土慈善事业中的自私、封闭、狭隘的弊端,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现代慈善文化,建立慈善精神智库。第二,完善慈善捐赠法律法规,增强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制定公益性捐赠免税的慈善法律,鼓励更多的富人将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第三,完善慈善组织监督与问责机制,包括国家对慈善组织财务的监督和审计制度,也包括慈善组织本身的自律制度。最后针对慈善组织屡遭民众质疑的现象,政府要进一步增强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依法筹资捐赠,完善慈善监管,及时公开项目活动、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和使用去向、结余款项等项目明细。再次,完善建立群体和个人帮扶制度、对口支援制度,并对帮扶、支援的群体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资金和政策扶持。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并逐步规范化和常态化,直至全国各地形成规模效应。

(四)完善政府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

一方面,调整收入分配格局,逐步形成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分配结构由金字塔型向橄榄型的转变,是一个国家走向现代化的必然途径与主要标志。”通过税收手段,抑制高等收入群体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收入,加大对低等收入人群的帮扶力度,降低低等收人群体占比,逐步构建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加快新时代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政府加快推动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人分配秩序。完善收人分配相关领域立法,加强领导干部收入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规范隐性收入,遏制以权力、行政垄断等非市场因素获取收入,打击和取缔非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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