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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晤的学问

2019-11-01王怡红

中国图书评论 2019年10期
关键词:公共秩序公共场所规则

王怡红

《公共场所的行为》,[美]欧文·戈夫曼著,何道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

在探讨人类传播、沟通、交流与交往的功用属性时,有一个结构方面的问题被人们严重忽视了。源于不断地对精神疾病研究的积累,戈夫曼将带有个体交往特征的“面对面互动”与带有对个体行为约束规制的“公共秩序”问题相勾连,阐发了二者在社会交往实践中被长久遮蔽的结构性关系。这一贡献凸显了戈夫曼作为20世纪研究大家的智慧、眼光和研究魅力。

戈夫曼特别强调“公共秩序”(public order)对公共场所社交行为研究的重要意义。当他按照传统的含义使用“公共秩序”时,他认为这个概念主要指彼此熟悉的“社区成员之间的面对面互动”。(P11)戈夫曼界定的“面对面互动”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场的交往行为。这种交往类型的特点是通过人体表现的,依靠人的“赤裸的感官”感知他人,或用可替代的文字、图画与手势说话,发送和接收信息。由于“面对面互动”具有这些身体交流的特征,因此,运用这个语词足以唤醒人的日常交往经验,使之产生一种能指的结构,将隐藏在面对面互动中的公共秩序问题彻底暴露。这种能力让戈夫曼从一个极小的微观行为发现了公共秩序的道德起源。人们“对公共秩序的关注始于私密聚会对邻居的打扰”。显然,这一洞察表明,人类在交流时经历的自由与限制问题,有可能通过公共秩序这一交流情境的设定得到更为清晰的体验或合法的解释与运用。

公共秩序不仅调节面对面互动,而且規定了这种交往行为该受到哪些限制或规范。(P10-11)应该说,对公共秩序最直观的一种例证是给正常的交流主体设置禁人的地方,如设置不得擅自闯入的地点和行事的规矩等。中世纪的西方养猪人会受到限制。人们不能把自己养的猪散放到街上去,尽管街上有很多猪可以吃的东西。打破规定就是破坏公共秩序的不当行为。19世纪,英国伦敦有禁止社会地位低下者进入某些公共场所,如禁止衣着不整者步人公园,平民也不能在马道上骑马的规定。公共秩序关心的是个人或集体的行为或身份是否搅扰了他人,破坏了维持社会系统存在的规矩,同时,也用于防止他人对自我疆界的逾越与渗透。公共秩序对面对面互动的控制要求一个人既要顺应交往的环境,也不能随心所欲,事先不联系就到邻居家去串门。无论事大事小,人们在公共场所的“面对面互动”行为都会触及公共秩序与社会控制的问题。

在戈夫曼的书中,“面对面互动”只是一个敞现“公共秩序”的化身。他通过戏剧表演、精神疾病、互动仪式、经验的社会组织、聚会、言语与非言语交流、谈话框架分析等手法,开创了面对面互动研究的众多领域。戈夫曼的七部重要著作都为后来的研究者预留了许多出口和人口。他在写作这本书时,已将各种手法与互动规则运用自如。从戈夫曼开创的互动与谈话的角度看,“面对面”让我们轻易地发现了人的个体性中蕴含的社会性。正是在这里,社会性出其不意地开始对人的个体性采取封闭的占有,实施束缚的行动,可以发展至私人的家庭聚会中,以致出现个人置身于他人之中和公共场所时必须考虑如何行事,如何说话,如何运用交流策略做人的问题。戈夫曼的研究证明了这一点。人在各种公共场合与他人面对面互动时正面与负面的经验交相混合,交流的可能性里既充满了快感,也充满了压抑、焦虑、挫折、失败、误解等不当行为感,面对面互动者若不检点自己的传播行为,就会带着各种交流的失态,以独白的方式和病痛的感觉,被滑人精神疾病的领域。戈夫曼的结论是:对于社会规范和集体而言,如果一种互动类型属于不“适宜”(fit in),那么,任何不当行为都会如精神病人一样,受到社会的惩罚。这就导致一切个人和社会群体都要关注诸如“适宜”的问题。(P13)这启发我们看到,人正是这种带有双重经验的交流主体,不得不经常以可疑的病患者身份投身公共场所的面对面互动的“适宜”之中。简言之,“面对面互动”不仅在传播与交往的一切层面上起着基础性的结构作用,而且在更深层面上与公共秩序维护的规范问题又是一体的。

正如戈夫曼的判断,对于这一研究领域,社会学尚缺少现成的研究框架,这种缺少恰好给戈夫曼提供了开创新天地的理由。他使用面对面互动这种有人体存在感的隐喻,创造了向其中灌注其研究才华的大好机会。更重要的是,他还以精神病症研究的象征图式,揭示了公共场所行为与互动结果研究的独特意义。戈夫曼特别指出:正是对精神病人的研究引导了不当行为人的研究,更为清楚地发现公共场所的秩序规范对人的交往行为的规制。公共场所既是充满各种各样活动的开放系统,它作为社会生活里一个重要领域,也应该是一个特殊的研究领域。其特殊性恰恰表现在戈夫曼所揭示公共场所的面对面互动及其规制方面。“因为任何社区的街道、公园、餐馆、剧院、商店、会场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都有一套适于自己的行为准则或规范。这个领域的研究能向我们透露大量的信息,有关社会组织及其多样形式的讯息。”(P6)

“公共场所的行为”是戈夫曼20世纪60年代研究的一个重要主题。人在公共场所的行为表现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实。公共场所也被看作一个由私人个体集合而成的公共领域。由于公共场所里的个体缺少与特定他人间的固定联系,经常松散而无目标,相互间并非有意地接近,但发生在公共场所中的交往行为却是无处不在的。在戈夫曼看来,所谓“行为”确切说是人在公共场所小圈子中面对面互动的交往行为。按照他一贯的研究手法,戈夫曼在确定研究单位时总是从小处着眼,从具体行为与场景出发,这本身就是一种知识研究的最佳样板。他在公共场所行为的情境研究路径中,将其研究对象定义为三个互动的实体。一个是带有邂逅意味的“面晤”或“照面”,主要指以交流者视觉为中心所形成的目光焦点对交流者具有约束力的会话圈子(conversationalceircle)。何道宽老师将原文中的faceengagement译作“面晤”,这是极为准确和传神的。汉语的“晤”有“遇见”和“会谈”的意思。

“面晤”就是“面谈”和“邂逅”的书面语。作为社会公共知识的日常传播,这里还可轮换使用“照面”一词。“照面”更有面对面地不期而遇、露面、见面的含义。另一个是面晤发生时具体的“社会场景”,也是一个可以从社会心理方面对沟通互动行为产生影响的研究单位。再一个是社交聚会。主要指一组人在一定时间内的在场互动,“面对面”可以标记社交情境的边界。戈夫曼这种运用框架研究的能力足以形成人们对行为的注意焦点。

在这本书里,戈夫曼的高明之处是借用了“精神病人”的隐喻,使之成为能揭示人际互动与公共秩序原始关联的一个象征符号,并将读者的注意力顺利地引向一种充满非正式联系的社交聚会与公共秩序相关联的问题领域。“不当行为人”本是对精神病人的一种定义,这一手法正如他以“舞台”为暗喻,通过“戏剧手法”进行自我呈现的情境研究一样,他再次熟练运用框架分析,采取这种象征性的符号关联,保持对面对面互动研究的想象力。许多时候,我们已在舞台上表演,却浑然不知自己是演员,一如我们的生活已陷人疾病当中,却毫无觉察自己是病人一般。透过精神病研究,戈夫曼提醒我们采取看似熟悉却又完全受到忽略的情境研究的方式,重新审视社会对精神病人在公共场所互动时的“不当行为”的界定,思考公共场所作为面对面互动发生的情境之地,无不受到公共秩序的规范等问题,从而获得他在研究中预设的交流主体在公共场所面对面互动时有关行为准则如何形成的大量信息。

戈夫曼留下的研究资源极为丰富,他在各种著作中创造的学术概念令人目不暇接。每个概念所携带的规则十分清晰,这体现在公共场所面对面互动的规则方面。例如在交流边界、社交情境和负面语言这三个层面聚集了面晤在公共秩序上的诸种可能后果。由于公共场所可以广泛交流信息,因此控制和调节的手段也非常多。在戈夫曼的框架设计里,每一层面的规则都包含不同的概念,显示了违规和守则的事实序列。

一个人要显示自己是合格的群体成员,对行为涉人社交场所的规则必须了如指掌,必须把握好交流的边界。在任何社交场合,都要按社会规矩或划界来办事。对个人而言,这是可以避免受到懲罚的保障。经常使用盾牌也是一种划界的自我保持方式。在盎格鲁一撒克逊社会中,卫生间曾是一个人唯一可以锁门独处的地方。戈夫曼借此发现:每一种社会机构里都有一些缝隙提供这样的屏障。人的肢体本身就是一个天然的屏障,可以阻止他人聚焦的围墙,躲避、回避、消失在他人的视线中,都可以成为注意力转移,阻断有更多信息传导的障碍。他用了许多诸如“涉人盾牌”“自我圈子”“寻求退场”“脱离涉人”“遁出”“角色解脱”等规避概念加以描述。

虽然戈夫曼反对情境决定论,但他还是把社交情境作为公共场所规范行为研究的一张底牌来使用。他认为,社交情境并非指交流时的可能环境,而是指在人们努力维持的小型社会系统中正在发生的交流。(P235)个人在参与社交情境的活动时,他的涉人行为表现了一定的依附性。他必须按照一套“情境性礼仪”行事,受其特别规则的约束。这套礼仪规定人在什么时候,适合采取什么形式涉人。戈夫曼罗列了一系列涉人概念,如“常规涉人”“神秘涉人”“自动涉人”“相互涉人”“边际涉人”等。此外,不同群体的涉人习语还是约定俗成的,涉人时还要有一定的跨文化知识帮助排解困难。正是受这些规则的管束,人经常得把自己涉人社会行为的能力交给他人来决定,如交给聚会上所有具有评判能力的他人,这也就是为什么男人进人社交场合时尽可能要刮净胡子,以免让人觉得受到冒犯。戈夫曼称此类行为是对公共秩序的一种“恭顺的依附”。无论恭顺还是疏离,遵从规则都特别重要,因为“个人维持情境性礼仪的能力和意愿极其重要,这是他人对他基本评价的依据;倘若他不妥当行事,你就可以断定,他在抗拒自己感觉到的真正的自我”。(P239)

至于哪些行为妥当,哪些不妥当,哪些应该得到管束,戈夫曼的意思主要是由特定的社会群体来判断的。由于“认可”和“不认可”变量之间有各种组合,因此导致判断结果经常会出现各种不同意见,难于达成共识。戈夫曼在《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中已发现沟通行为可以转化为道德行为。人们在互动时,往往会含蓄地向对方表达某些要求与允诺,而这些要求与允诺通常又具有道德性。这一点也可以从公共场所的面对面互动中涉及大量的礼貌和体面的标准而得到印证,即使是表演给他人看,也会有绅士还是流氓之区分。

维持或破坏自我形象的还不止规避或违反情境礼仪的规则,还有语言的问题,特别是负面语言的规则。戈夫曼在这里研究的语言主要指“人体表现的信息”。维持身体外观和人的举止(P16、P33)以体态语为主。特别是以视觉为中心的表情性信息。如目光是互动中最“赤裸的感官”。眼睛能让人看见别人以某种方式在感知他,此时人会根据别人对他身份的感知来调整自己的行为。他在注释里引用了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的政治小说《一九八四》,通过对目光的监视进行社会控制与操纵的事例,他在书中只是提及而已。戈夫曼直言违规的惩罚是严厉的,如同把行为不妥当的人关进精神病院。“监狱是用来保护我们生命财产的机构;精神病院是用来保护我们社交聚会和社会场合的机构”。(P329)戈夫曼无意进行社会批判,他更在乎揭示基本事实。他没有更多像福柯研究疯癫治疗、监狱制度和惩罚与犯罪时可供后世形成社会批判的材料,他始终没有偏离他所研究的面晤的情境和规则的学问。他的研究成果同样也没有得到以面对面互动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人际沟通研究领域的足够重视。在该领域的主流教科书上很少看到介绍戈夫曼的面对面互动研究的成果。事实上,仅仅由他提出的支撑公共秩序的规范不仅调节面对面互动,而且调节着人们管束自己的规则和对待他人规则的观点就值得更为深人地研究。

还可以看到,戈夫曼从不反对通过学科综合来发现新的研究问题。他善于把不同领域中的概念和成果整合到一个研究框架中去,以描述事物的特征和发现构成框架的要素作为研究的端点,不断推演出研究问题的可深人性。他在做自我呈现研究时,一反已有技术的、政治的、结构的和文化的研究视角,用自己开创的“第五种的戏剧视角”,从微观上分析表演机构的关系和机构整合的秩序,不仅顺利占据了研究领域的制高点,还直接戏剧化地融人其他视角的分析中,挖掘出新的研究问题。他发现,技术视角与戏剧视角相交后,出现了此前未受关注的工作标准问题;结构视角与戏剧视角相交后凸显了需要研究的社会距离问题;文化视角与戏剧视角相交后又暴露了被忽略的道德标准问题等。

今天,市场上讲述沟通行为技巧性的读物与相关研究大量存在,这些读物无不告诉人们该如何说话行事是得体的,但这些貌似能避免沟通交流问题的研究是否足够引起人们对公共秩序问题的注意,还是相反转移了这种注意,使隐藏在公共秩序中的交往行为规范系统进一步固化而不为人知?戈夫曼在该书结束语中仍然强调“本书论述公共场所的行为,尤其注重公共秩序的一个方面:个人置身于他人之中时如何行事”。尽管他研究的范围还仅限于“自我圈子”的交流行为的规则,包括表情交流和语言交流的规则和对意义的管束规则,但戈夫曼的著作作为社会问题研究的经典,不仅始终保持着知识主体的权威性与前沿性,而且他在以身体聚焦的面对面互动可以触及公共秩序研究方面,给后来的研究者提供了一个巨大的再理解空间。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出版社

(责任编辑魏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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