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反腐败斗争的经验与启示
2019-11-01
“腐败是社会毒瘤,如果任凭腐败问题愈演愈烈,最终必然亡党亡国”。我们党对腐败的危害有着极为清醒的认识。在全国执政后,我们党与腐败展开了殊死较量。70年反腐败斗争实践,给我们带来重要的经验与启示。
70多年前的窑洞里,中国共产党就开始思考如何走出兴衰历史周期率。执政了70年,和腐败斗争了70年,我们有了更多解决之道——
必须坚定反腐败的政治立场
刘青山、张子善这两个名字,经常被作为新中国反腐故事的开头。枪响时,新中国正在针对党政机关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问题开展“三反”。毛泽东指出:“必须毫不迟疑地开除一批丧失无产阶级立场的贪污蜕化分子出党,撤销一批严重的官僚主义分子和那些居功自傲、不求上进、消极疲沓、毫不称职的分子的领导职务(其中有些也应当开除出党)。”
1992年,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说:“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腐败。”之后,党的十四大把“党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写进党章;十四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首次作出“反腐败斗争的形势是严峻的”重大判断;十六大指出,不坚决惩治腐败,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
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始终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党中央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历史告诉我们,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必须旗帜鲜明反对腐败。
必须审时度势科学制定反腐败斗争方略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中央确定了着重打击大贪污犯、对中小贪污犯则采取教育改造不使重犯的方针策略;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强调,坚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败方针。
进入新时代,十九大提出,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深化标本兼治,夯实治本基础,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由此可见,制定反腐败斗争的正确方略,必须对形势作客观准确的判断。把握好治标与治本、惩治与预防、阶段性与连续性的关系,既要有战略上的谋划,又要有战术上的部署。
必须不断完善反腐败斗争的体制机制
1955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决定成立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党内各种违法乱纪现象的斗争。各级监委在各级党委指导下进行工作;下级监委向上级监委报告工作。中共八大将这一体制写入党章,但规定各级监委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工作,建立了各级监委同时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委领导的双重领导体制……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启动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组建与纪委合署办公的监察委员会;十九大后,制定《监察法》,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事实证明,反腐败斗争的体制机制必须与时俱进、因势而变,实现对所有公职人员的日常、严格、系统监督。
必须扎牢扎紧制度的笼子
1952年4月公布实施的《惩治贪污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反腐败国家立法。改革开放以后,党中央先后制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等。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大力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其中,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修订为《廉洁自律准则》,为党员干部树起行为的高标准;两次修订《党纪处分条例》,为党员干部划清行为的“红线”“底线”;制定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制定并修订《问责条例》,修订《党内监督条例》,颁布实施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的《监察法》等,制度的笼子越织越密,全面提升了反腐败斗争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可见,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必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进程和反腐败斗争发展要求,坚持以党章和宪法为根本遵循,不断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和国家法律制度体系。
必须构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的监督体系
新中国成立以来,主动接受监督成为全党的自觉行动。十六大后,中央政治局率先垂范,向中央全会报告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
十八大后,我党发挥同级的相互监督作用,强化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完善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形成了“四个全覆盖”的权力监督格局,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
十八大以来,在党的历史上首次实现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指导督促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建立上下“一盘棋”的巡视工作格局。
总结经验可以发现,要保证我们党长期执政,必须通过加强监督来提升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
必须正确处理“树木”与“森林”的关系
改革开放后,我们党注重从高级干部抓起,整顿党风、严惩腐败。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狠抓党风廉政建设,严惩腐败分子,净化党员干部队伍,实现了拔“烂树”、治“病树”与正“歪树”、护“森林”有机结合。
同时,党中央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其要义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这是对“树木”和“森林”关系的科学把握。
事实证明,正确把握“樹木”与“森林”的关系,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就能防止更多人滑入“极少数”;严厉惩治“极少数”,又能对“大多数”起到警示作用。
必须坚持党对反腐败斗争的全面领导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党委的主体责任;十九大通过的党章总纲规定“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十九届三中全会对改革创新反腐败体制机制、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作出部署,决定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形成了党领导下的“横到边、纵到底、无盲区”的反腐败斗争工作格局和科学完备的工作体系,实现党对反腐败斗争全面领导有了更加可靠的体制机制保障。
新时代深化反腐败斗争,必须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好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有效动员组织全党全社会力量反对腐败,建立健全责任落实机制和问责机制,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彻底胜利提供坚实保证。
(《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