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上班族这些法律风险不可不防
2019-11-01孟祥林
新传奇 2019年40期
孟祥林
64岁的韩晨于2017年10月10日办理了退休手续,土木公司便向他抛来“橄榄枝”。同年11月20日,韩晨与该公司正式签下合同。2018年4月15日,韩晨接到终止合同的正式通知。對此,韩晨心里倍感委屈:“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解除关系。公司没有提前告知便与我解除合同属于合同违约,应当支付我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
韩晨多次与土木公司交涉无果。两个月后,韩晨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对此,土木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劳务合同上没有违约的相关约定,因此我公司不该支付违约金。”
经开庭审理,法官认为,原告属于退休职工,已领取退休工资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主体资格。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不适用《劳动法》有关规定,原告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支付违约金不予支持。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究竟有何区别?劳务合同还没有到期,公司擅自终止合同,该不该支付违约金呢?
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司法实践中,法官、检察官会着重审查劳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制定的有关违约责任条款,具体分析终止合同一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造成对方损失大小,从而判断违约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