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母追索“带孙费”,隔代看孙非法定义务
2019-11-01
新传奇 2019年40期
在我国传统家庭伦理中,父母为子女看护孙辈,一般都属于自愿、自发的行为,甚至有不少老人都认为是自己的责任。但事实上,这种行为并不属于法定义务。
昝某系赵某之母,赵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于2002年11月生育一女小赵。小赵出生后,长期由昝某抚育。赵某与李某于2018年12月离婚,此后小赵随李某共同生活。
后昝某将赵某、李某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据我国民法总则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请求依法判決两被告支付原告付出的抚养费28.8万元。
对此,李某认为,小赵是原告唯一的亲孙女,原告对小赵十分疼爱,因此主动承担了部分的照料义务。李某对于原告的诉求不认可,请求法院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中,赵某及李某对小赵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根据已查明事实,小赵出生后长期由昝某进行抚养,双方之间构成无因管理,赵某及李某作为受益人,应共同偿还昝某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判决赵某、李某连带向昝某支付无因管理费用10万元。
婚姻法对此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只有“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外)祖父母才依法负有对未成年孙辈的抚养义务。
(《法制日报》2019.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