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9-11-01叶小兰
叶小兰
2015年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等文件,推动了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走向了新常态,设立的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成为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重要途径,对有效解决劳动人事争议问题起到积极作用。
一、当前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新常态来看,基层劳动者劳动关系日趋复杂,所涉及的各类权益、利益争议也呈现多样化趋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也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带来更大的工作压力。总体而言,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不够健全。各级人社部门虽已设置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但在基层机构编制及人员管理上,多为其他部门调剂人员,影响了基层劳动人事仲裁工作效能的发挥。二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及运行机制不健全。从当前实施的“一调、一裁、二审”制度来看,对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而言,仲裁成为必要的前置程序,但对于仲裁程序本身,在于解决劳动人事争议,调动各方机制来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当前制度和流程,反而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三是劳动争议人事仲裁趋向行政化。对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隶属于劳动人事部门管理,背离了仲裁的公正性。同时,作为前置性仲裁程序,一次定终局未能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四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之间衔接不畅,导致仲裁机构与法院自身角色定位不明晰,影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法院协同沟通机制的建立,导致推诿、扯皮现象,降低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公信力。
二、创新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机制的对策
创新基层劳动关系协同机制建设,不仅是推进国家治理工作需要,更是健全完善劳动人事纠纷诉求的重要通道。因此,在化解当前多元化劳资关系及矛盾中,发挥劳动人事仲裁的积极作用,需要从制度创新上探索工作规则,完善工作流程,营造良好仲裁环境,维护好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构建多部门协同联动劳资争议调解机制
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的多部门协同管理,要注重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优势,构建协同化解纠纷的联动机制。结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人社部门要发挥其主导作用,从政策上,细化劳资双方责任、权利,对劳动争议相关问题进行建制规范;同时,还要会同其他单位、企业代表组织,深化劳资争议调解委员会改革,特别是在重大集体性劳资争议调解工作中,要从多部门协同机制上给予指导。在调解员队伍建设上,既要加强调解员专业化建设,又要处理好调解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引入各类法律律师、社会化调解机构,总结调解思路和方法。
(二)构建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调解机制
从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实践来看,针对重大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应该建立和完善应急调解机制。如: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理办法要求,就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进行专门性细化,设置相关争议调解途径,遵循优先、快速处置要求,有必要赋予仲裁机构更大的调解主动权。同时,针对劳动人事争议中的利益协同问题,要从利益争议的要点入手,梳理争议与集体上访的性质关系。对于内部矛盾及问题,要在合作、协商、调解中来化解;对于经济问题,要给予经济利益争议的化解,不能升格政治问题。参照《劳动法》相关规定,组建企业代表联合调解小组,发挥企业代表在劳资争议中的联动作用,真正促进企业劳资问题稳定、快速解决。
(三)创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方式
为快速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纠纷问题,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对部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近年来,从基层劳资终局裁决案件比重来看,呈现递减趋势,使得仲裁机构的作用未能有效发挥,特别是在基层,一些仲裁机构未能贯彻相关政策、规定,对终局裁决还存在理解不透,仲裁与诉讼衔接不当等问题。为此,需要从三方面来改善:一是拓宽终局裁决受理范围,如一些工伤案件,因赔偿问题而带来劳动人事争议,部分企业利用“一裁二审”流程时效长的特点来延长工伤待遇赔偿的时间,增加了劳动者维权难度,也降低了仲裁机构的公信力。二是加强对裁审关系的定位,统一终局裁决与法院审查的协同。要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终局裁决适用标准上进行统一,提升裁审一致性。三是要对各地各基层仲裁机构的办案方式进行总结、梳理、借鉴和推广。
(四)改革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程序
从法律层面来看,现有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办案程序,加重了当事人对法律文书、仲裁文件的理解难度。一些基层仲裁机构,为了避免先予执行、部分先行裁决带来的问题,反而会严格遵照仲裁流程化,导致办案时间延长。还有一些地方,遵循“一裁两审”制度,弱化了仲裁的前置功能,也难以对劳动者胜诉后的合法权益给予维护。为此,需要强调几点:一是对仲裁程序进行优化,尝试改进现有仲裁办案流程,或者通过调研,对不同劳动争议及纠纷进行分类管理,选择相应的仲裁程序,来缩短仲裁时间,提高效率。二是对仲裁文书等文件进行简化。以立案、庭审、裁决为重点,其他文书要适当减少。三是增加财产保全规定,对于当事人的权益,要给予应有的保护。
(五)优化裁审衔接机制
事实上,当前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不畅问题突出。如在裁审程序衔接上,因受案审理范围不一致,使得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在具体程序上存在诸多不同;有些法律条款适用范围不同,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规中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定有不一致问题;一些证据规则适用范围不同,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间陈述不一致等。还有些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遭遇执行难问题,如一些小标的争议案件,缺失有效执行。因此,笔者提出几点建议:一是构建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的畅通协商机制;二是做好仲裁与诉讼之间的工作衔接,特别是对一些案件,协同好立案、审查不同环节的对接关系,提升裁审一致率;三是对一些复杂疑难案件要进行专办,深化沟通,化解争议。
三、结语
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创新与改革,要切实从制度、政策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工作方法,提升仲裁专业化水平,特别是在仲裁队伍建设上,要引入专业化人才,提高基层仲裁办案水平,推进依法治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仲裁机构应有的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