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确需节约开支,也不得拿员工防护用品“开刀”
2019-11-01
小保信箱
把您的疑惑告诉我们
小保:
我们所在的公司由于效益急剧下滑,导致周转资金日益紧张。公司为此制定并执行了一系列开源节流方案,其中包括削减我们的必要防护用品(含漱洗药水、防护药膏、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我们曾以如果减少防护用品会给身体健康带来潜在威胁为由表示反对,但公司却置之不理。
请问:公司能拿我们的防护用品“开刀”吗?
孙梅芳等12人
孙梅芳等:
公司不能拿你们的防护用品“开刀”。
一方面,对员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需的一种防护性装备,对于减少职业危害,防止事故发生起着重要作用。为此,《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国务院发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则更加明确的指出:“工作中发生有毒的粉尘和烟气,可能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应该由公司分别供给工人漱洗药水或者防护药膏。”“在有噪音、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公司分别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鉴于你们所从事的工作,既有有毒粉尘,又有噪音、强光,既可能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又可能伤及耳朵等,决定了向你们提供漱洗药水或者防护药膏、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属于公司必须无条件承担的强制性义务。公司为了缩减自身的开支而任意削减,置你们的健康隐患于不顾,明显是以损害你们的身体健康作为缩减开支的代价,也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另一方面,你们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劳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即如果公司我行我素,你们可以向对应部门投诉。
小保
图/ 俞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