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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工智能为支撑形成民事检察监督多样合力

2019-10-30曾于生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9年8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

曾于生

摘 要:民事检察部门根据案由分类对不同类型案件归纳监督点,研发裁判智慧监督系统,依托人工智能对海量裁判文书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处理,从中发现“问题判决”,进一步深入研判和调查后开展精准有效的民事诉讼监督。依托裁判智慧监督系统,在横向层面形成检察机关内部的“刑民合力”,公檢法三部门的“司法合力”,与行政执法对接共享的“检行合力”。在纵向层面推行三级联动,形成“上下合力”,发挥省级院统筹和指导作用,市级院发挥平台枢纽作用,基层院发挥实地办案作用,从而实现民事检察监督转型升级。

关键词:民事裁判监督 人工智能 多样合力

一、研发智能系统,形成“人机合力”

民商事诉讼案件数量巨大,而民事检察办案人力有限,检察机关要实现主动、全面排查,就必须借助电脑对大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完成人工难以完成的巨量工作。“民事裁判监督系统”的研发和运作,就是首先由检察官归纳裁判文书的结构要素,后由软件按照模板对海量裁判文书信息进行归类处理,而后又由检察官分类提炼检察监督点,再由软件根据监督点对裁判文书要素信息进行智能检索和数据碰撞,并将分析结果按照风险系数向检察官推送,最后再由检察官深入进行人工审查研判。经过一个“人脑——电脑”反复交互的过程,实现办案人员的需求、经验与系统程序深度融合,最终形成“人机合力”监督模式。

(一)裁判文书信息要素化

裁判文书是民事诉讼信息的载体,也是智慧民事检察系统的基础数据。检索裁判文书的首要任务是对裁判文书信息进行要素化处理。经过办案人员分析,确定要素化信息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裁判文书类型方面,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二是当事人(代理人)基本信息方面,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三是时间信息方面,包括起诉日期、立案日期、裁判日期、执行日期等;四是审判程序信息方面,包括案由、审理方式(独任审判或组成合议庭)、是否系公告送达或缺席判决等。裁判文书信息要素化的作用在于,可使裁判文书成为被大数据分析检索的基础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分类,以便软件智能处理。例如,以裁判文书类型为分类标准,可将裁判文书分为判决书、裁定书及调解书。以案由为分类标准,可有多层分类,常见具体类型如民间借贷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

(二)提炼检察监督点

民事裁判监督系统根据检察监督点对海量数据进行电脑筛选,因此提炼检察监督点是智能分析的前提。检察官主要根据案由分类对不同类型案件归纳提炼监督点,在确定哪些类型案件作为首批提炼对象时,主要考虑了两个标准:一是该类型案件数量是否在所有案件中所占比例较高;二是该类型案件是否在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几率较高。最终确定借贷纠纷、劳资纠纷、婚姻财产纠纷和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四类案件为重点审查案件,并分类归纳出80多个具体的检察监督点。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例,所提炼检察监督点包括同一原告密集起诉、证据单一(仅有借条且格式统一)、缺席判决多等。

(三)智能分析和处理

民事裁判监督系统根据检察监督点,采取数据碰撞、分层检索、挖掘统计等方法对海量裁判文书信息进行分析,并将结果列表排序展示。系统设置了四种运行方式,分别是基本检索、组合检索、自定义检索和工具筛选。系统主要具备三种功能:一是风险案件推送功能,系统根据不同案由案件的检察监督点进行智能筛查,对检索出的案件按风险等级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推送,检察官可以对案件具体信息及异常监督点进行查阅分析;二是案件信息查询功能,系统对已收集的裁判文书进行了初步分类,检察人员可以在初步分类的基础上进行案件查询,也可以依据已经掌握的信息直接对目标案件进行搜索;三是可疑案件探索功能,通过统计律师异常胜诉率发现律师和法官的异常行为,进而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裁判文书。

(四)人工审查和研判

民事裁判监督系统所推送的风险案件,属于“异常判决”,但并不表示该案件就一定为错误裁判,后续仍然需要检察官对异常判决进行深入研判分析,审查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汇总分析,汇总同一原告、同一被告所有相关民事案件,分析有无规律性的异常;二是关联查询,查询公安报案记录、刑事前科记录,确定当事人是否有劣迹或同劣迹人员关系密切;三是信息验证,包括对当事人的户籍、社保、医保进行查询核对,确定是否系真实当事人,诉讼双方是否系亲戚朋友;四是延伸调查,采取调阅卷宗材料、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最后综合整体情况对筛查结果是否构成线索作出合理判断。

以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办理的柳晓刚系列民间借贷纠纷案为例,检察官通过裁判监督系统排查发现2016至2017年期间,柳晓刚作为原告借贷纠纷多达136件,其中缺席判决77件,撤回起诉25件,异常风险系数5颗星。民事检察部门组织检察官对系列判决列表比较分析,发现100多份判决均具有以下共同特点:借贷金额小,一般为几万元;债务人年纪轻,多数为“85后”;借款支付多为“银行转账+现金交付”;证据均采用格式化的借条;还款方式存在本人借出,向他人偿还情况等。后进行刑事关联审查,发现近期柳晓刚有涉嫌敲诈勒索警情举报,而且越来越多,遂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明,柳晓刚、王卫松等5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其团伙涉及民事借贷案件237件,检察机关已查明民事案件事实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出抗诉53件,法院已再审终结的案件全部获改判。

二、强化多元协作,形成“内外合力”

(一)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刑民衔接”,形成监督合力

检察机关坚持刑事追诉与民事诉讼监督并行,及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同时积极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出抗诉,保障受侵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坚持强化民事检察部门与公诉、侦监等其他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实现虚假诉讼线索、结果内部双移送,形成办案合力。主要方法有:一是民事检察部门通过对侦监、公诉近年办理的扫黑除恶类案件、“套路贷”案件、非法集资、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及其他侵财型案件进行排查,重点发现虚假诉讼等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线索;二是侦监、公诉在审查各类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及民事诉讼案件的,书面告知民事检察部门,由民事检察部门依职权排查是否有民事监督线索,并及时跟进监督;三是民事检察部门对各种途径主动发现的虚假诉讼线索,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移送公诉和侦监部门备案。对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侦监部门可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并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及时侦查。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民事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应共同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依法引导和督促侦查活动顺利进行。

(二)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互通互动,形成“司法合力”

一是加强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人民法院应当向检察院、公安机关全面通报移送裁判文书、审理过程主要节点信息,实现诉讼信息相互共享。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实施虚假诉讼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抄送检察机关。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诉讼参与人,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给予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人民法院对于检察机关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虚假诉讼案件,应当尽快进行再审审理,依法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二是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衔接配合。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通过“裁判监督系统”发现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信息库进行人员身份信息、主要联系人、犯罪前科等核查,获取当事人是否有涉刑案件,刑事案件基本事实等情况。公安机关办理刑民交叉案件,尤其是套路贷等案件中,涉及民事诉讼案件的,移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由检察官在“民事裁判监督系统”中对相关民事判决进行筛查,进一步深挖刑事犯罪背后的错误裁判情况,由此有效形成检察与公安之间的线索双移送、结果双反馈机制,实现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紧密协作。借助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方面的优势,在固定刑事证据的同时,强化对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补齐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乏力的短板,既增强了检察监督刚性,又为公安机关开展侦查活动提供了有效协助。

(三)加强与行政执法信息对接共享,形成“检行合力”

检察机关将智慧民检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库对接,让系统发现的线索与行政执法信息进行碰撞,获取关联人物、事项信息,继而实现案件外围排查。如把柳某某个人信息接入行政基础信息库,可以查明其户籍、住址、联系方式、家庭关系、职业状况等,也可以碰撞出密切关系人、以及密切关系人涉刑事、行政违法犯罪情况,发现柳某某并无放贷经济来源,其与王某、周某、梅某等人存在一起从事非法放贷的嫌疑。通过数据对接分析,实现案件当事人从抽象到具化的转变,为深挖隐藏在背后的刑事犯罪活动提供线索,有利于核实案件基本信息,丰富线索来源,固化外部证据,锁定相关目标,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

三、推行三级联动,形成“上下合力”

(一)省院发挥统筹和指导作用

省级院整合三级院办案资源,健全“一体化办案指导机制”,对办案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会诊研究及时有效指导。如绍兴柯桥区院在办理原告系同一人的系列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原告所持欠条存在虚增借款金额的情形,就该类案件如何定性和适用法律,以及如何启动监督程序都存在较大争议。为此,绍兴两级院向省院专题请示。省院指导组专门听取汇报后研究后认为,该类行为为获取不当利益虚假陈述欺骗法院,扰乱审判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属于依职权监督范围。基于这一指导意见,市级院将这些案件纳入到依职权监督的范畴,监督案件的数量大幅提升,有效维护了司法秩序和权威。

(二)市院发挥平台枢纽作用

市级院主动搭建信息平台,积极发挥桥梁枢纽作用。一是移送案件线索,对智慧民事检察系统检索出的案件进行细致分析研判,将有价值的案件线索交由基层院办理。二是指导案件办理,在将案件线索移送基层院后,市级院还应实时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可采取如下措施,帮助解决案件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成立民事检察办案业务对接指导小组,对基层院进行分片指导;建立全市民事检察精品案例一月一评制度,以精品案例形式加强业务指导。三是横向协调工作,随着监督案件数的大幅上升,市级院要注重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就批量监督案件提前与法院对接,采取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相结合的形式,不唯数量,只唯实效,推动检法两家协作配合。

(三)基层院发挥实地办案作用

基层民事检察工作是民事检察的根基,在民事检察工作中起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但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基层院如何履行民事检察职能在一定程度上陷入了困境。智慧民事检察系统研发完成后,市级院可根据属地原则,将挖掘到的批量案件线索移交基层院办理,使基层院摆脱无案可办的困境。基层院办理本地區监督案件,在调阅案件材料、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与相关部门沟通方面也更为便利。基层院在办理这些批量案件过程中,丰富了办案经验,拓展了部门交流,强化了监督职能,提升了基层院民事检察部门的影响力。对符合抗诉条件的系列案件,经与法院沟通,多数案件由基层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启动再审。据统计,2018年基层院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数为上年度的3倍多,同级民事检察监督大大加强,既缩短了办案周期,又维护了法院权威,实现了办案数量、效率和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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