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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却难攻玉?——再探“第三方”改造困境的源头

2019-10-29

南风窗 2019年22期
关键词:第三方纠纷逻辑

他山之石,却难攻玉 —再探“第三方”改造困境的源头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 罗婧 本文节选自《社会学研究》2019年第5期

(一)“躲不过、理还乱”的两重逻辑

首先,合作和赋能是作为“第三方”的社会组织参与乡村建设不可或缺的两重逻辑。当前各类社会关系都在不断演变,作为建设“社会”的社会组织需要在已有的结构中运行和发展,那么合作是社会组织努力成长和发挥影响的首要策略。对于需要进入乡村社会,改变乡村现状的社会组织而言,让社区成员参与到寻求发展的过程中来,是其实现社会建设目标的必经之路,那么赋能于民势必是社会组织的核心理念。

其次,两重逻辑具有难以弥合的内在张力。合作逻辑下,社会组织直接进入基层权力网络,要得到国家的许可、地方的认同,其中有失去自我、失去目标的风险,因此社会组织要着力强化自我的组织架构与行动能力。赋能逻辑下,社会组织需要培育社区成员的组织与行动能力,它试图不陷入当地的利益纠纷,却又尝试改变原先乡村社区的社会结构和发展路径。这让社会组织在如何设计组织制度、如何处理与政府和居民的关系、选择是否深入融入社区、是否设立退出机制等方面举棋不定。

这样来看,作为“第三方”的社会组织参与乡村社区建设时,“好心难办好事”的结局似乎并非巧合。各色怀揣理想、勇于承担责任的“第三方”模仿、借鉴、探索了各种制度和策略,核心都是要将合作与赋能两重逻辑相互理顺,如此才能办成好事,实现目标。然而在当前我国乡村转型的语境下,合作与赋能逻辑的理顺与协调却极为困难。

沿着本文的分析框架,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合作与赋能两重逻辑的理论根基大多以西方社会为原型,在分析我国现实情况时,学者们对这些理论中的概念范畴进行了适应性调整。但基于中西社会基础的差异,合作和赋能这两重逻辑在中西语境下具有完全不同的意涵。

(二)中西比较下的范畴困局

中西社会中“合作”与“赋能”的意涵完全不同,这是由于这两重逻辑生长的社会基础具有差异。我国当代社会组织的发展极大地借鉴了来自西方社会组织的经验,然而即便把它们视为“嫁接”来的组织,其发展所需的养分还是来自传统的根系。这导致陷入困境的并不只是试图建设社会的社会组织,还有试图理解和分析社会组织的研究。也就是说,“第三方”的乡村改造困境不只是实践难题,也是理论层面的范畴困局。如果从生长于西方的理论框架、概念范畴出发来探讨我国的情况,不论如何进行适应性调整,学者只能进行彼此之间“原地打转”式的争论。

这样我们就很容易理解为何我国的“第三方”难逃困境,合作和赋能两重逻辑理顺起来如此困难。西方的社会组织在参与本土治理时,普遍没有遭遇类似我国社会组织的困境,并不是因为西方社会具有某种先进性,而是因为国家与社会分立的社会基础与侧重参与决策的权能相互稳定契合。西方的社会组织同样试图在社区既有的基础上带来改变,但其行动的合法性独立于国家和社区,且对目标实现与否的衡量是社区成员是否习得决策的协商程序。所以,合作和赋能往往不会出现对立和排斥的状况。

但在我国当前以“变”为核心的社会转型语境下,各种关系都在不断重构,合作和赋能中包含了诸多的不稳定因素。与此同时,每个人都只关心自己的境况是否改变,所以社会组织能否实现赋能取决于成员是否感知到境况的改善:对于境况得以改善的社区成员而言,社会组织一切策略性的配合方式都是“足智多谋”的;而对于境况未改善的成员而言,社会组织各种的灵活策略都是没有规则的“诡计”,充斥着勾结的气息。

信访制度的双重逻辑与“非行政信访”—以A市重复集体访为例(2010~2014年)

中山大学中国公共管理研究中心 夏瑛 本文节选自《政治学研究》2019年第4期

(一)信访实践的现状特征

总体而言,A市重复集体访凸显了当前信访实践的如下两个特征:

首先,民众利益诉求构成信访主要内容,信访制度在事实上发挥着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回应本文开端对信访制度功能所做的讨论。虽然学界在规范层面对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看法不一,从“政治动员”论到“政治参与”论,从“纠纷解决”论到“社会治理”论,等等;但是,信访实践所反映的情况却是相对明确且统一的,信访制度在事实上发挥着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因进入信访渠道的诉求多为民众个体的具体利益诉求,少见完全政治性或公共性的信访诉求。

从这一角度来看,将信访视作民众政治参与平台的看法在某种程度上低估了民众利用信访制度解决自身问题的工具理性与功利主义算计。

其次,大量非行政信访活跃于信访渠道,信访制度的现实功能远超“小信访”(行政信访)的功能范畴。等待信访制度解决的问题不仅仅是行政类纠纷或政策类纠纷,还有许多与政府、政策没有直接关系的民事类纠纷。这一发现与信访研究中的主流论述有所不同。很多研究认可信访制度的纠纷解决功能,但都潜在地假设进入信访渠道的纠纷是民众和政府之间的行政性纠纷。换言之,他们是在“小信访”的框架下分析信访制度不同于其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定位。而我们从A市重复集体访看到的情况是,“小信访”框架仅能分析一部分信访实践,它无法解释为何有一半左右的非行政信访存在于当前的信访实践中。

(二)信访实践的制度解释

如何理解信访实践的这种现状?在本文看来,根源还在于中国当下的信访制度糅合着“政治”与“行政”两种制度逻辑;信访制度的双重逻辑为“非行政信访”的存在提供了条件和空间。

信访制度的政治逻辑强调信访作为党的群众路线的功能定位,或者认为信访是《宪法》所规定的人民民主权利的保障机制。作为党的群众路线的一部分,信访部门应对人民群众的各种诉求持开放聆听的态度,并尽力回应和解决群众诉求;同样道理,作为人民民主权利的保障机制,信访应给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向各级党委和政府提出要求、建议、批评和揭发、控告、申诉提供充分的制度化空间和正式回应。因此,政治逻辑指导下的信访制度应向“大信访”方向发展。

信访制度的行政逻辑却有着明确的制度规范和法律范畴,它强调信访只依法接纳、处理行政纠纷类或政策类的民众诉求,其他类型的社会纠纷应依法通过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寻求解决。行政逻辑下的信访制度更倾向于向边界分明的“小信访”方向发展。信访制度在最近几年的改革,尤其致力于将涉法涉诉类信访从普通信访中剥离出去的信访法治化改革,实际上正体现着信访制度在执行机制上越来越向行政逻辑发展的趋势。

“政治”与“行政”的双重制度逻辑为信访工作帶来了一些不确定性。笔者在A市调研的过程中,不少信访干部坦言,他们在处理具体信访案件时时常矛盾于政治与行政两种逻辑之中。根据信访法治化改革的要求,信访部门可以将众多涉法涉诉访剥离。根据这一逻辑,大量非行政信访或许可以被认定为“不合理上访”。但在具体操作中,这种做法时常遭遇压力,很难顺利落实。原因之一在于信访人,甚至信访部门本身更倾向于从政治逻辑的角度来理解和要求信访工作,这种定位与要求使得信访部门不得不正面应对与政府并无直接关系、但却真实困扰信访人自身利益的信访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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